香港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下称“问责制”)于2002年由当时的特首董建华提出,是回归后对香港政制最深远影响的改革。当日官方明言目的是强化行政领导,包括加强政策协调,改善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另外要加强主要官员的政治问责,让政府更好地回应公众的需要。
2008年,时任特首曾荫权进一步加强问责制,加设副局长及政治助理,以协助问责局长和加强政治人才培训。过去15年的实行,公众的评价基本上是负面的:政治问责没有改善;问责制既不能吸引政治人才加入政府,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每况愈下。民主派,部分公务员和学者均忧虑,在没有民主制度的制约下,公务员的政治中立和专业精神被蚕食,让其沦为特首的专政工具。
香港政治制度与问责制的冲突
回归以来,政府只强调行政主导,但基本上从没有成功建立分享权力的机制。
本文会从几方面讨论问责制的成效和影响。首先是行政领导和问责制的制度设计问题。部长制并非在《基本法》原本的设计里,《基本法》原来的目的是要延续公务员治港,因此设计问责制时,只能在《基本法》既有框架内改革。更复杂的是,《基本法》起草者的原意是建立以公务员为主体的行政主导制,但立法会加入了民主化的元素,现有制度的运作,实际上是类似总统制——行政与立法机关成员各自由不同程序产生,有不同权力来源。再者,立法机关的普选部分采用比例代表制里的最大余额法,结果是不利于大党,导致议会四分五裂,加上特首不容有政党背景,令行政长官在议会里难以有稳定的大多数支持。
董建华实行问责制,构思是要强化行政领导,透过有共同理念的政治团队来实现政策目的和加强政策协调。在民主制下,最能实现这目标的体制是西敏寺式议会制(Westminster System),即两党制下国会出现占大多数的执政党,以内阁作为决策和集体负责的中心。(当然在威权政体下一党独大也可能达至这效果)香港的政治制度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以现在香港的类似总统制和议会多党制,解决行政立法关系问题只有一途,就是建立党派之间的合作,组成联盟、讨价还价等分享权力(power sharing)的机制。问责制本身能促进但不足以产生政治联盟。回归以来,政府只强调行政主导,但基本上从没有成功建立分享权力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