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主要官員問責制(下稱「問責制」)於2002年由當時的特首董建華提出,是回歸後對香港政制最深遠影響的改革。當日官方明言目的是強化行政領導,包括加強政策協調,改善行政與立法機關的關係;另外要加強主要官員的政治問責,讓政府更好地回應公眾的需要。
高官問責制香港特首董建華於2002年開始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俗稱高官問責制,Principal Officials Accountability System)改革,將司長和局長職級由公務員職位改為合約聘任,並需要為決策過失負政治責任。 政府於2008年增設兩層政治委任官員,包括「副局長」及「政治助理」職級的制度,目標是吸納及培育政治人才。
2008年,時任特首曾蔭權進一步加強問責制,加設副局長及政治助理,以協助問責局長和加強政治人才培訓。過去15年的實行,公眾的評價基本上是負面的:政治問責沒有改善;問責制既不能吸引政治人才加入政府,行政與立法機關的關係每況愈下。民主派,部分公務員和學者均憂慮,在沒有民主制度的制約下,公務員的政治中立和專業精神被蠶食,讓其淪為特首的專政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