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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公开抵制司法独立遭炮轰后,连续发文称应“坚持道路自信”

刊登于 2017-01-16

中国最高法院昨日发表一系列抵制司法独立的“评论”。
中国最高法公开抵制司法独立遭到法律人士炮轰,但随后连续发文称应“坚持道路自信”。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院长周强日前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表示,要抵制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想”、为中共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后,引来法学界人士炮轰。

最高法随即于1月15日深夜至16日凌晨在官方微博连发5篇文章,称抵制司法独立“有法可依”,而且应该“坚持道路自信,敢于向错误思潮亮剑”。最高法发布的这几条微博均禁止评论,但可以“点赞”。

系列文章称,中国《宪法》以及从中共十三大(1987年)开始的党代会报告均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法治原则,但这与西方的“司法独立”不同,因为国家审判机关“只有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行使审判权,才可称之为“人民法院”。

文章重申周强讲话,称“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决心”;并引述周强的要求,指全国法院应“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上旗帜鲜明,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敢于发声,在思想交锋中敢于亮剑,应成为当下人民法院意识形态工作必须肩负的责任和使命。”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主办的检察日报于16日刊发报导,称日前闭幕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与会代表们纷纷表示要“用行动诠释忠诚”、“以优异成绩向党的十九大献礼”。

此前,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就十九大前的“维稳”工作对全国政法机关作出新指示,要求将维护“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首位。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12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传达习近平指示,随后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召开全国性会议。

按理说,党委书记、党的机关不应当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可是它不仅行使了,而且行使的还是决定权……十八大非常重要的一个工作,应当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

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于2012年十八大前表示

周强的“抵制司法独立”言论经媒体刊发后,迅速引来中国法学界人士炮轰。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于14日晚以“不可理喻”为题发表微博称,司法如果没有独立性,就意味着它会常态地受到法外因素干预,最终的结果是冤屈遍地。他还直指:“即便在古代中国,包拯故事也代表着人们对司法独立的渴望。因此,把司法独立说成是什么西方观念,必欲除之而后快,是真正的祸国殃民的言行,完全是在开历史的倒车。”但该条微博以及其他许多与周强言论相左的社交媒体评论均被屏蔽。

在微信平台上,亦有不少公众号纷纷转发中国法学泰斗、因支持“八九民运”而被免职的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于2012年接受财新《中国改革》的专访,但同样遭到屏蔽。

江平在专访中称,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特别是最近几年,基本上不提司法独立了,只提司法公正”。他认为司法独立是宪法中提出的重要原则,而且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存在司法公正。

江平直言,必须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这些问题,其核心就是要解决党委与法院的关系。他指出:“现在公开讲,法院应该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践中往往就变成法院要听政法委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司法的独立和司法的权威呢?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应当严格遵守宪法确立的司法独立的原则。”

声音

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

《炎黄春秋》杂志记载1955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刘少奇指示

“这是中国人民自己的选择”:法院反对司法独立、媒体反对新闻自由、公仆反对财产公示、人民反对官员选举。 ​

被删除的微博评论

中国现在很迫切地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理顺政治体制中的一些矛盾现象。往往一个法院的判决执行不了,常常是因为担心执行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我们不确立法治是最高原则,而把稳定确定为最高原则,就变成公安局决定一切。这是本末倒置的,社会关系被搞乱了。

江平2012年接受财新专访

司法独立

泛指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在裁判上独立”、“在制度上独立”,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则。裁判上独立指司法机构中的法官的判决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制度上独立指在于保障审判体系,于司法事务的实践,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不当控管,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指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其他的政府部门的权力是平等的。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的判断过程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是必要的。有观点认为,这种监督和制约一般都来自程序内部;比如,当事人的监督和制约、律师的监督和制约、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陪审团的监督和制约、上诉法院的监督和制约、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行的职业操守监督和制约等。(资料来自维基百科,百科内容以 CC BY-SA 3.0 授权)

来源:财新检察日报最高法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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