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于11月14日至15日联合主办“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近500名来自中国各地的律师界、法学界、经济学界及企业界代表在论坛上共商“律师业发展方向”。该论坛演讲嘉宾、曾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等多项法律文件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透露,明年可能会推行律师等级制度改革,对律师执业范围进行部分限制。
陈卫东解释称,律师制度改革将考虑建立律师专业等级制度,即从“一级”到“助理”律师等。他举例道,比如涉及死刑案件时,律师要有专门的执业资格,否则不得出庭辩护。
建立这种等级,是要跟今后律师业务收费挂钩,而且要衡量律师的出庭资格。只有达到一定等级的律师,才能在高级别的法院执业,比如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
早在1987年,中国司法部便制定发布了《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将律师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律师助理,并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各级律师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评审方式和聘任流程。但近年来,律师职称评定逐渐被淡化,当事人基本不会依据律师的级别来做选择。此外,1996年审议通过、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也完全没有涉及到律师级别的问题。
2010年,海南省司法厅公布《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3条将该省律师按执业时间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并规定“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该草案出台后引发巨大争议,随后第33条被取消。
关于律师等级制度改革的消息也再次引起中国律师界、法学界热议。法律学者、律师徐昕撰文指,法律服务是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市场参与者本身会有理性选择,政府没有干预的必要性和理由。他认为,律师管理的大方向是律协自治,这种等级化、行政化、体制化的律师评级制度将严重影响律师职业的发展。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刘显刚则认为,律师分级制度仍有其意义,但应与时俱进。他撰文称,律师资质分级的制度重构,不宜简单地与体制内法律工作者的职称等级序列一一对应,而应该在充分尊重自由竞争的市场逻辑下,保证分级制度重构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