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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不再是律师了,但相信未来

刊登于 2016-04-15

中国维权律师浦志强自4月14日被吊销律师执照。摄:ED JONES/AFP
中国维权律师浦志强自4月14日被吊销律师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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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上午,中国维权律师浦志强签收了北京司法局印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标志着其律师执照被正式吊销。

北京司法局指,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故决定吊销其律师执照。

浦志强也对 BBC 中文网表示,自己对律师执照被吊销并不意外,并解释称“从认定和判决我有罪并且处以刑罚的那天起到今天,它是个正常流程,也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司法局也必须这么做。”

作了19年律师,从今天起不再是了。我相信未来,相信未来会改变。

浦志强,4月14日

浦志强自2014年5月6日被中国当局带走,经过1年零7个多月的调查,最终因7条微博被判“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均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浦志强不认为自己有罪,但表示服从判决。

浦志强支持者到中联办外递交请愿信,要求中方释放浦志强。摄: Karma Lo/端传媒
浦志强支持者到中联办外递交请愿信,要求中方释放浦志强。

1月5日报导:浦志强不上诉,今日开始服缓刑

今天(1月5日),中国知名维权律师浦志强因七条微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案,自12月22日一审宣判后已过上诉期限。浦志强的律师尚宝军表示,浦志强对一审判决不上诉。

尚宝军称,在法庭宣判之后10个工作日的上诉期中,浦志强被“监视居住”,先被带到北京郊区的一个不明地点,之后被带回河北唐山会见家人,并在河北秦皇岛度过新年。

浦志强自1月5日起开始服缓刑,如在三年内违反缓刑规定,或被指另犯他案,则将会被投入监狱。尚宝军表示,对浦志强的相关限制非常多,担心他在缓刑期间将被软禁在家,或受到严格监控。

2015年12月22日报导:浦志强两罪并罚被判三年徒刑缓刑三年,律师称并无认罪

12月22日上午10点,中国知名维权律师浦志强被控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一审宣判: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新华网称,浦志强“积极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又称“浦志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然而,浦志强的律师尚宝军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表示,浦志强只是承认了发布7条涉案微博的行为,并无认罪的表示。

依据中国法律,浦志强有10天的上诉期限。如果选择不上诉,浦志强可能会于近期暂时获得人身自由;但由于被定罪,他将失去律师执照,不能再以执业律师身份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

作为他的辩护人,我们并不认为他的两个罪名都成立。法院判决理由是浦志强认可公诉机关提供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前半句是符合事实的,浦志强并不否认他写了这些微博,但我并不认为浦志强是认罪的,更何况还是‘积极地’认罪悔罪,我没有听到浦志强有这样的表示。

浦志强的律师尚宝军接受德国之声采访

此案之前曾被三次延期侦查、两次退回重新侦查和两次延长审理期限;当事人浦志强自去年5月6日被警方带走后,至今已被羁押长达1年又七个多月。

案件于12月14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但除浦志强的妻子孟群外,其余亲友皆未获准进入旁听。庭审约在中午结束,浦志强最后陈述不长,没有认罪;法院当庭未宣判。

据浦志强的亲友转述孟群消息称,浦志强开庭时头发花白,瘦了很多,不过思维敏捷,语言锋利,精神状态很好。庭审结束后孟群对浦志强说,“朋友们都在外面,我们都支持你。”

中国维权律师浦志强案将再度开庭。摄 : Ng Han Guan/AP
中国维权律师浦志强案将再度开庭。

14日上午,多名赶赴现场的人士透露,开庭前已有多家媒体在门口守候,其中包括不少国外媒体。法院门口拉起了警戒线,有警察在外面盘查身份证和记者证。不少身著便衣、面戴口罩的安保人员在现场协助维护秩序,并驱赶围观路人。有外媒记者被安保人员肢体冲撞,美国及欧盟使馆官员在法庭外发表现场声明时亦被推搡干扰。

我们是来为群众服务的。

现场安保人员胸前或袖口都贴有“笑脸”贴纸,当被问及为何要贴时他们回答

浦志强的代理律师尚宝军透露,在12月8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上,检方提出控罪主要证据是他在2011至2014年间发布的微博,不过已从今年5月用来控罪的30条微博减少到只剩7条,内容涉及批评中国官员、人大代表、政府,以及评价新疆政策及去年3月昆明火车站发生的暴徒持刀袭击路人事件。

尚宝军表示,浦志强至今仍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之所以被控告主要是因为自己有话就直说的个性。

知名媒体人何三畏在他的博客撰文分析,当局已经透过浦志强案达成了“让更多的人闭嘴”的预期目的,且也已经穷尽了所有法律程序,但定罪依据只有600多字的微博,因而很有可能会择机放人。

他(浦志强)承认他的有些言论或许有点过火,有嘲讽成分,甚至无理不敬,他愿意道歉,但他不认为他犯了任何法律。

浦志强的律师尚宝军

便衣警察拉走一名到法院声援的浦志强支持者。 摄:Kim Kyung-Hoon/REUTERS
便衣警察拉走一名到法院声援的浦志强支持者。

浦志强出生于1965年1月,河北唐山人,被拘留前曾是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198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历史系,1988年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5月13日,他与其他12名同学成为政法大学首批在天安门广场绝食抗议的学生。

浦志强于1991年获得法学硕士的学位,1993年取得了经济师的职称,1995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并自1997年起开始执业。2009年起,他曾代理过谭作人案、任建宇劳教案、艾未未税务案、唐慧劳教案等多个在中国产生巨大社会影响的维权案件,成为中国最著名的维权律师之一。

2014年5月6日,浦志强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3天前,他曾在朋友家中与其他12名学者一同举行了“六四纪念研讨会”,当时与会者多人都陆续被带走。

6月13日,即依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批捕期限(37天)的最后一天,检察机关批准了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浦志强执行逮捕。

浦志强当时的代理律师张思之于7月19日接受《亚洲周刊》采访时称,当局拿走了浦志强律师事务所十年来的全部账本,企图在经济与政治问题上寻找定罪依据。同月,张思之律师接受《明报》专访时表示,当局也仔细翻查浦志强多年的大量日记和微博留言,猜测他们可能会从浦志强过去的言论中寻找把柄。

中国网民把头像变成“浦志强”
中国网民把头像变成“浦志强”

8月13日,浦志强案侦查羁押期满,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56条中对于“案情复杂”和“重大复杂案件”的相关规定,侦查期被延长三个月。

11月13日,侦查期限届满,浦志强被控“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案件也被移交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审查起诉。

12月13日,检察机关在没有说明具体理由的情况下,将浦志强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2015年1月13日,退侦期满,卷宗移交回检察院。2月13日,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检察院在延长15天期限后,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再补充侦查一个月(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两次为限)。待案件再次移交回检察院,并又经过一个月及延迟15天的审查期后,正式起诉前的所有法律程序上的时限都已经耗尽,而距浦志强被捕已超过一年。

今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浦志强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两项指控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称“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被告人浦志强利用信息网络,先后多次发布微博,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公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起诉后,北京市二中院曾两次上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并分别于8月18日和11月18日获得北京市高级法院和中国最高法院的批准,审理期限共被延长达6个月,达到了中国法定审理程序的最长期限。

浦志强支持者到中联办外递交请愿信,要求中方释放浦志强。摄: Karma Lo/端传媒
浦志强支持者到中联办外递交请愿信,要求中方释放浦志强。
594
从2014年5月6日被拘留,到2015年12月22日宣判,浦志强被羁押长达594天。

声音

但假设有关方面的意志是这样的理性判断支持的:1、既然目前可以认为我们处于“赢点”;2、浦以后,我们还有新的任务,不能老停留在这里;3、无论怎么判浦,包括立即放了他,都不太影响接下来继续收拾下一批人,包括那些曾经支持浦的人。那么,有关方面就可能做出这样的选择:为什么不放呢?放了吧放了吧!

知名媒体人何三畏

法官要做的是法律审判,而非政治审判,西方和国内一些公知也不应“政治挂帅”,用他们的价值观作为浦案审理是否公平的尺子。当然如果他们偏要那么做,中国社会也见得多了。中国司法体系不会接受西方来给浦案定调,之前的刘晓波案等中国人也未曾接受。

由单仁平撰写的环球时报社评

我们可以注意到浦志强案进程中,各种法定最长期限拿捏之精准,但指控罪名及相关证据又来回反复,这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相关办案机关的谨慎与矛盾,办案人员既要完成任务又不想承担骂名的心态也昭然若揭。

法律媒体人段宏庆

除了7条微博,政法机关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几乎穷尽了程序法所容许的最长时限,将一个无罪之人羁押长达近600天。然而荒唐的是,政法机关并没有“违法”,相反,他们甚至可以自夸是诉讼法领域的专家,将这起案件作为中国法治进步的标杆。“法治”在中国就是一场卡夫卡式的噩梦。

中国网友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多次煽动、引起民族公愤的;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尊严;致使民族成员大量逃往国外以及引起其他影响民族团结、平等后果等。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来源:南华早报何三畏博客南都周刊亚洲周刊香港电台新华网德国之声BBC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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