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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代表律师:雷洋家属放弃所有诉讼

刊登于 2016-12-29

雷洋家属要求侦查涉事警察,相关报导被删。
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雷洋案五名涉案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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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BBC 报导,针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就“雷洋案”作出不起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这一决定,代表雷洋家属的维权律师陈有西周四(12月29日)在个人微信上透露,雷洋家属在经过和责任方的协商调解后,“决定放弃全部诉讼活动”。

他随后对 BBC中文网证实:“这个消息是真实的。不允许接受采访,现在没办法说话。”

至于雷洋家属与责任方协调和解的内容,陈有西表示:“没有参加,不知内情,对协议内容亦不了解。”

同日,北京公安及中共昌平区纪委发布对5名涉案警务人员的处分决定:涉案的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被开除党籍及公职;一民警行政撤职并调离岗位;一名辅警及两名保安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派出所所长、治安行动中队及支队的正副队长也分别受到免职、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而昌平分局副分局长受到行政告诫。

很抱歉,由于我们自己的原因,压力太大,漫长的诉讼耗费的心力,超出我们尤其是两位老人的承受范围,所以我们已经商议协调,放弃所有诉讼。

12月28日下午,陈有西收到雷洋家属有关放弃诉讼的讯息

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尽管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存在不当执法、未能及时对雷洋进行救治及事后有妨碍侦查等行为,但综合全案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故不需要判处刑罚。

这一决定引起巨大争议。陈有西在在25日发布《关于雷洋案不起诉后的几点声明》,其中透露雷洋家属计划在本周向北京市检察院和中国最高检提交申诉书。

《声明》中表示:“如果上级检查机关审查后维持不起诉决定,雷洋家属已经商定,以五个直系亲属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五名犯罪嫌疑人的形式责任。”而按此罪名,五名涉案警务人员面临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以上。

12月23日报导:北京检方宣布不起诉五名涉案警察

针对大陆青年学者雷洋“涉嫖”被拘后离奇死亡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12月23日认定,尽管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存在不当执法、未能及时对雷洋进行救治及事后有妨碍侦查等行为,但综合全案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故不需要判处刑罚。

雷洋生前任职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今年5月7日晚,雷洋离家后,被昌平警方以“涉嫌嫖娼”为由控制,并于当晚死亡,事件在中国内地引发广泛关注。昌平警方曾先后两次发布通告,均指雷洋嫖娼,但对警方执法是否使用过度暴力则未作回应。

5月17日,雷洋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刑事报案书,指参与办理雷洋案的北京昌平警方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三项罪名,要求检察机关对办案民警、辅警立案侦查。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决定对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立案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不起诉决定后,就雷洋案中的焦点问题答记者问:

有哪些证据证明雷洋“接受了有偿性服务”?

丰台区检察院负责人表示,案发当晚雷洋在家中就餐后离家,于21时许在涉案足疗店接受张某提供的有偿性服务,并支付人民币200元。

检方称,上述事实有涉案足疗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有雷洋精液、张某生物学痕迹的避孕套等物证,DNA 检测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印证。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上述证据进行了逐一复核,认定雷洋接受有偿性服务属实。

涉案警务人员在案发当日为何出警?

丰台区检察院负责人表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事发当晚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著便衣执行扫黄打击任务,不存在网上流传的“打击报复”、“钓鱼执法”等行为。

涉案警务人员的执法过程

检方表示,雷洋从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遭到邢某某等人的盘查。期间雷洋试图逃跑,邢某某等人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雷洋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对其进行徒手控制,并将雷洋带上执法车辆。

在驾车押送途中,涉案警务人员对雷洋有掌掴、辱骂等行为。雷洋曾试图跳车逃跑,并大声呼喊、激烈反抗。涉案警务人员再次出示警官证,对雷洋进行徒手控制,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

之后雷洋停止呼喊、不再反抗,身体出现异常,处于瘫软状态。邢某某等人未对其及时进行救治。待送至医院抢救时,雷洋已无生命体征。当日22时55分,医院宣布雷洋死亡。

为什么检方认为雷洋自身具有妨碍执法的行为?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表示,雷洋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受到盘查,在邢某某等人多次明确向其出示警官证、告知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执法,并试图跳车逃跑,向现场围观者称邢某某等人是“假警察”、谎称自己亲属在东小口派出所工作,要求围观者阻止民警将其带离。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阻碍执法行为。

雷洋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表示,雷洋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尸检报告表明,雷洋体表的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但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对雷洋形成了巨大的外力作用,引发其剧烈活动和体位变化,造成雷洋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而雷洋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

检察机关根据什么认定五名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表示,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控制雷洋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以及辱骂、掌掴雷洋面部,安排辅警、保安员独立执行看管、押送雷洋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洋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仍采用拽拉手铐链等方式,继续进行执法活动,延误了抢救时机。

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为何检察机关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表示:

  1. 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在怀疑雷洋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盘查,雷洋逃跑并拒不配合执法,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对雷洋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依据正当合法;

  2. 邢某某等人对雷洋实施的控制行为,目的是为了完成执法任务,虽有辱骂和掌掴面部等轻微暴力和滥用职权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导致雷洋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定性;

  3. 雷洋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对涉案警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行动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有阻碍执法的行为;

  4. 邢某某等人虽未及时采取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但在确认雷洋身体出现异常后,还是将雷洋送医抢救,涉案警务人员的行为在主观上系过失而非故意;

  5. 邢某某等五人到案后能够逐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因此,邢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声音

说两句程序上的看法:1. 受害人亲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2.被害人可提刑事自诉;3. 从行政处罚角度,受害人亲属可提出政府信息申请,要求公开执法录像。无论如何,希望所有人,包括雷洋、涉案警务人员、足浴女士等都得到司法公平、慎重对待。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宪政学者王振宇

来源:财新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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