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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十级大地震?游盈隆民调解读的谬误

台湾民意基金会董事长游盈隆发表最新民调报告,有46%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对的占45%,而游盈隆给了一个最糟糕的解读。

陈美华、吴秋园

刊登于 2016-11-30

#台湾同婚法案#台湾#LGBTQIA

2016年11月28日,台湾婚姻平权第二场公听会,场外数千挺同人士声援。
2016年11月28日,台湾婚姻平权第二场公听会,场外数千挺同人士声援。

本周一,台湾民意基金会董事长游盈隆发表最新民调报告,有46%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对的占45%──这明显是个五五波的民调格局。然而游盈隆却说“立法院通过(同婚修法)就是个十级的大地震,会对全台湾造成很大的冲击。”他认为“我们还没有ready!”。

这个民调发布记者会,不论是发布的时机点、发布的语调与阵势,都不是在“客观呈现”国人对同婚的民意趋向,而是政治性地激化同婚与反同、恐同社会对立,并且在五五波均势中为反同、恐同势力加持造势。而这也可能意味著民进党将从尤美女主导修民法,转而由柯建铭领衔立歧视专法的政策转向。

民调结果有很多种诠释方式,游选择了一个最糟糕的解读。事实上,此时此刻的民进党最需要关注的,是长期支持民进党的年轻选民在这件事的态度。国民党在过去二十年间,如果曾经关心年轻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课题的需求,以及社会上求改革、求进步的声音,它就不会沦为今日的少数党。此时此刻的民进党,如果还以为可以随意操弄、解读民调,那国民党殷鉴不远。

民调方法的偏误

除了游盈隆对民调诠释的问题,细究其产生资料的方法,也有两点值得斟酌:

一、游的资料来自“电访调查”。由于近年来家用电话使用率逐渐减少,加以许多在外求学工作的年轻族群,宿舍及租屋处也很少设置电话,因此传统电访的代表性也渐受挑战。相对于此,由中研院执行的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曾在2012年以“抽样面访”方式,调查台湾民众对同性婚姻的支持度,咸信有更高准确度。

二、问卷设计最关键处,是题目本身的措辞。游盈隆执行的调查中,使用的题干为:“立法院最近积极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引起部分社会人士强烈反对。简单地说,就是‘同性恋者,也能和一般男女一样结婚,并享有民法上相同的权利与义务’请问,您赞不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此一设计会出现两种问题。一是“一题多问”,题目中同时涉及“享有民法上相同权利及义务”、“同性婚姻合法化”两个题目,容易造成答题者混淆。二是题目特别指出“引起部分社会人士强烈反对”,而不是使用“社会上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这种较中性的开场语,会使得调查得出的结果失真。

相对而言,前述“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中,涉及同性婚姻题干为“您同意或不同意以下的说法?同性恋者也应该享有结婚的权利”,就显得中性许多。

真实民意,其实接近六四波

那么从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的资料,我们又会看见什么样的图景?我们将 2012那次调查所得的台湾各县市资料,编为六大区域(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云嘉南、高屏以及宜花东),发现北北基有高达60.4% 民众支持同性婚姻,为各区之首;即使考虑抽样误差后,信赖区间仍明显高于五成以上(95%信赖区间为 56.5%至64.2%)。

接著沿西部南下,桃竹苗、中彰投区域对同性婚姻的支持度微幅下降,但支持度仍保持在五成以上。唯一跌破五成的是云嘉南地区,支持度有44.5%。而高雄、屏东两县市支持度相似,整个高屏地区为56.0%。而虽然地图上花东地区支持度亦有五成(恰好为50%),但由于该地区在调查中样本数仅有78人,不宜过度推论。不过整体看来,各区域支持同性婚姻的受访者占居多数,且以台湾整体受访者中,对同性婚姻支持比例也有55%。

由于调查中分为“支持、无特定立场、不支持”三种意见,因此我们可以反过来,考察表态“不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结果发现,在台湾西部地区“不支持”同性婚姻比例,从最低的北北基(24.94%)到最高的云嘉南(42%),就算在考虑抽样误差,在95%的信心水准下仍没有任何一个区域跨过五成。

除了跨区比较,历年的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共有三份问卷问及受访者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分别是1991年(二期二次家庭、教育组)、2012年(六期三次性别组),以及2015年(七期一次综合问卷组)。比对这三次结果,1991年赞成同婚的比例仅有 13%,但在2012和2015年,赞成比例已分别达55%和59%,这是已接近六四波的格局,还不是游盈隆数字呈现的五五波。

性别化的反同婚态度

游盈隆公布的数字,耐人寻味地,呈现出不同性别态度的差距;但游盈隆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女性比男性较支持同性婚姻。笔者和王维邦新近的研究,恰恰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也以 2012 年社会变迁调查的资料为基础,检测国人对“婚外性行为”与“同性性行为”的态度,结果显示,国人对这两种“非常规性实践”(non-conforming sexual practices)的态度,呈现显著的性别化现象——男性对婚外性行为的支持度,显著高于女性;但女性对同性婚姻的支持度,显著高于男性。

异性恋父权社会下,性别不平等让男性享有(外遇、一夜情、买春等)的性特权,造成台湾男性较支持婚外的性,这还容易理解。但要解释何以男性显著反对同婚,得先说明“异性恋常规性”(heteronormativity)这个概念。

用最浅白的话来说,异性恋常规性的运作,建立在三组对立的阶层划分之上:ㄧ、在性别层次区别“真正的”男人与女人,其余都是“性别偏差”。二、在性的层次区分异性恋与同性恋,前者是“自然、正常的”,后者“不自然、异常”。三、在家庭组成上区分“纯正的”(genius)家庭和“伪”家庭——前者系基于血缘、法律所保障的家庭;后者是由各种基于友谊、社群网络建立的家庭。

经验上,这三个范畴常呈现复杂交织。例如,性总是性别化的,表现为“男人可以、女人不可以”,所以异男相对于异女享有性特权。而人们的性别认同,也和性实践紧密关联——因而,我们经常不只是做男人或女人,而是做“异男”、“女同”等;这也是何以人们经常以性别偏差(娘娘腔、男人婆)来嘲讽同性恋,或者借由羞辱同性恋以图矫正他/她的性别。在这些实践中,异男的阳刚特质被奉为正典,而男同则被贬抑为根本“不像个男人!”

事实上,众多美国同性恋支持度的研究也显示,“异男”倾向抱持传统性别角色,而显著的较反对同性恋。简言之,异男和异女与非异男相比,明显具有双重的性优势──他们是性别关系中的支配者,也是异性恋与同性恋阶层中的优势者。也无怪乎,不少男性政治人物可以一方面享有各式各样的异性恋情欲生活,一方面对同性恋人权嗤之以鼻。

性公民权要保障,不能表决

最后回归根本,民调固然可以做为施政参考,但倘若我们面对的是基本人权的问题时,它就不是一个好的佐证基础。

Diana Richardson在《建构性公民权》这篇精典文章中强调,要让公民不因为性倾向、性实践受到歧视,社会必须正视性公民权的保障。性公民权(sexual citizenship)至少包括三个不同层次的权利:一、性行为、性实践被认可的权利,不会因为某些性行为而被处罚;二、主张性认同的权利——意即可以宣称我是同志、我是双性恋等的权利;三、确保这些不同的性实践者的亲密关系,可以被社会认可、被法律保障的权利。

英国社会学家Ken Plummer则在《亲密公民权》(Intimate Citizenship) 一书中指出,从妇运、同运的反压迫斗争显示,做为性与亲密主体的个人,必须将私领域中的性或情欲实践,拿来公领域中论述,才能当个真正的公民。

过去几年由伴侣盟提出的“多元成家法案”,迄至今日的同婚运动,正是亲密主体在公领域积极争取性与亲密公民权的具体实践。同婚修法,其实是长期来遭受异性恋体制迫害的性异议份子,起而争取结婚、形成家庭权利的社会改革运动──但在激情与偏见的运作下,却出现严重的性/别反挫。这包括长期从事司法改革、人权保障的林永颂律师,都说出“支持同婚等同于支持‘同性恋霸权’”这种反智的话;而在大学执教的柯志明,甚至一并埋葬了妇运过往三十年来,好不容易争取到的性别平等。

我们想提醒的是:同志争取的不是特权,也不是施舍,而是争取人身为人“缔结婚姻、形成家庭”的基本人权——虽然,在晚婚、不婚的台湾,不乏异性恋者对婚姻避之唯恐不急,但是对想进入婚姻的人,人人在宪法前一律平等。权利,不是可以用民调、数数儿可以决定的事。

订立专法?“隔离政策”的再现

11月28日,立法院集结三万人争取“要修民法、不要专法”,显见柯建铭想用专法“把蟑螂关厕所”的歧视性修法路线,引起支持同婚者公愤。

为何立专法是歧视?南非的婚姻制度是值得参照的例子。南非在性/别、种族政治角力下,形成“不同人适用不同婚姻制度”的专法隔离制。这使得它成为全球第一个同时让“同性婚姻”与“一夫多妻制”合法化的国家。Judith Stacey在《脱钩》(Unhitched)一书中(也可参见吴嘉苓的书评),详细介绍了南非这个深具后现代吊诡的婚姻制度:

1996年南非新宪法规定,国家不得基于“种族、性别、性、怀孕、婚姻状态、族群或社会根源、肤色、性倾向、年龄、失能、宗教、良知、信仰、文化、语言和出生”而行直接或间接歧视,也开启了一连串的婚姻变革。首先1998年《认可传统婚姻法》延著种族的界线,确立了黑人传统部族可以维持一夫多妻的文化传统,但仅只限于黑人。但在南非女性主义社群的施压下,要取第二个妻子的男性,必须经过大老婆的同意。这个一夫多妻制,因而是性别与种族政治的妥协结果。传统部落不高兴,因为要大老婆同意本身削弱了男性权力;女性主义社群也不高兴,因为只有一夫多妻标示者男性权力的延续。

另方面,1998年南非宪法法庭废止鸡奸罪(sodomy law)。2005年宪法法庭判决同性伴侣应享平等婚姻权,并于次年生效。但隔年通过的新法,却又延著异性恋与同性恋的界线,建立两套不同制度。同性恋在南非,向来被看成是西方白人殖民者堕落的表征,因而在修法过程中也没被平等对待,于是异性恋适用《婚姻法》(Marriage Act),而同性恋者则如下图漫画家的讽刺画一样,开个小门,给他们一个专法:民事结合法(The Civil Union Act)。

平等,意味著抹除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差异——不论你的性别、阶级、族群、年龄、宗教、党派、性倾向、身心障碍与否等等,都给予平等对待;但专法是开个小门,让主流社会可以眼不见为净,也维持著“他们”永远无法与“我们”相提并论的阶层关系。而且,这个小门意味著,只有异性恋者配得上“婚姻”这两个字。

编按:本文稍早版本以《异性恋常规性下的民调政治:解读老绿男》为题,刊于巷子口社会学。经作者授权《端传媒》编修转载。

(陈美华,中山大学社会系副教授;吴秋园,中山大学社研所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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