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同婚十級大地震?游盈隆民調解讀的謬誤

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發表最新民調報告,有46%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對的佔45%,而游盈隆給了一個最糟糕的解讀。
2016年11月28日,台灣婚姻平權第二場公聽會,場外數千挺同人士聲援。
2016年11月28日,台灣婚姻平權第二場公聽會,場外數千挺同人士聲援。攝:徐翌全/端傳媒

本週一,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發表最新民調報告,有46%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對的佔45%──這明顯是個五五波的民調格局。然而游盈隆卻說「立法院通過(同婚修法)就是個十級的大地震,會對全台灣造成很大的衝擊。」他認為「我們還沒有ready!」。

這個民調發布記者會,不論是發布的時機點、發布的語調與陣勢,都不是在「客觀呈現」國人對同婚的民意趨向,而是政治性地激化同婚與反同、恐同社會對立,並且在五五波均勢中為反同、恐同勢力加持造勢。而這也可能意味著民進黨將從尤美女主導修民法,轉而由柯建銘領銜立歧視專法的政策轉向。

民調結果有很多種詮釋方式,游選擇了一個最糟糕的解讀。事實上,此時此刻的民進黨最需要關注的,是長期支持民進黨的年輕選民在這件事的態度。國民黨在過去二十年間,曾經關心年輕人在社會、政治、經濟等課題的需求,以及社會上求改革、求進步的聲音,它就不會淪為今日的少數黨。此時此刻的民進黨,如果還以為可以隨意操弄、解讀民調,那國民黨殷鑑不遠。

民調方法的偏誤

除了游盈隆對民調詮釋的問題,細究其產生資料的方法,也有兩點值得斟酌:

一、游的資料來自「電訪調查」。由於近年來家用電話使用率逐漸減少,加以許多在外求學工作的年輕族群,宿舍及租屋處也很少設置電話,因此傳統電訪的代表性也漸受挑戰。相對於此,由中研院執行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曾在2012年以「抽樣面訪」方式,調查台灣民眾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度,咸信有更高準確度。

二、問卷設計最關鍵處,是題目本身的措辭。游盈隆執行的調查中,使用的題幹為:「立法院最近積極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引起部分社會人士強烈反對。簡單地說,就是『同性戀者,也能和一般男女一樣結婚,並享有民法上相同的權利與義務』請問,您贊不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此一設計會出現兩種問題。一是「一題多問」,題目中同時涉及「享有民法上相同權利及義務」、「同性婚姻合法化」兩個題目,容易造成答題者混淆。二是題目特別指出「引起部分社會人士強烈反對」,而不是使用「社會上有人支持,有人反對」這種較中性的開場語,會使得調查得出的結果失真。

相對而言,前述「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中,涉及同性婚姻題幹為「您同意或不同意以下的說法?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就顯得中性許多。

真實民意,其實接近六四波

那麼從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的資料,我們又會看見什麼樣的圖景?我們將 2012那次調查所得的台灣各縣市資料,編為六大區域(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以及宜花東),發現北北基有高達60.4% 民眾支持同性婚姻,為各區之首;即使考慮抽樣誤差後,信賴區間仍明顯高於五成以上(95%信賴區間為 56.5%至64.2%)。

接著沿西部南下,桃竹苗、中彰投區域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度微幅下降,但支持度仍保持在五成以上。唯一跌破五成的是雲嘉南地區,支持度有44.5%。而高雄、屏東兩縣市支持度相似,整個高屏地區為56.0%。而雖然地圖上花東地區支持度亦有五成(恰好為50%),但由於該地區在調查中樣本數僅有78人,不宜過度推論。不過整體看來,各區域支持同性婚姻的受訪者佔居多數,且以台灣整體受訪者中,對同性婚姻支持比例也有55%。

由於調查中分為「支持、無特定立場、不支持」三種意見,因此我們可以反過來,考察表態「不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結果發現,在台灣西部地區「不支持」同性婚姻比例,從最低的北北基(24.94%)到最高的雲嘉南(42%),就算在考慮抽樣誤差,在95%的信心水準下仍沒有任何一個區域跨過五成。

除了跨區比較,歷年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共有三份問卷問及受訪者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分別是1991年(二期二次家庭、教育組)、2012年(六期三次性別組),以及2015年(七期一次綜合問卷組)。比對這三次結果,1991年贊成同婚的比例僅有 13%,但在2012和2015年,贊成比例已分別達55%和59%,這是已接近六四波的格局,還不是游盈隆數字呈現的五五波。

性別化的反同婚態度

游盈隆公布的數字,耐人尋味地,呈現出不同性別態度的差距;但游盈隆並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女性比男性較支持同性婚姻。筆者和王維邦新近的研究,恰恰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也以 2012 年社會變遷調查的資料為基礎,檢測國人對「婚外性行為」與「同性性行為」的態度,結果顯示,國人對這兩種「非常規性實踐」(non-conforming sexual practices)的態度,呈現顯著的性別化現象——男性對婚外性行為的支持度,顯著高於女性;但女性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度,顯著高於男性。

異性戀父權社會下,性別不平等讓男性享有(外遇、一夜情、買春等)的性特權,造成台灣男性較支持婚外的性,這還容易理解。但要解釋何以男性顯著反對同婚,得先說明「異性戀常規性」(heteronormativity)這個概念。

用最淺白的話來說,異性戀常規性的運作,建立在三組對立的階層劃分之上:ㄧ、在性別層次區別「真正的」男人與女人,其餘都是「性別偏差」。二、在性的層次區分異性戀與同性戀,前者是「自然、正常的」,後者「不自然、異常」。三、在家庭組成上區分「純正的」(genius)家庭和「偽」家庭——前者係基於血緣、法律所保障的家庭;後者是由各種基於友誼、社群網絡建立的家庭。

經驗上,這三個範疇常呈現複雜交織。例如,性總是性別化的,表現為「男人可以、女人不可以」,所以異男相對於異女享有性特權。而人們的性別認同,也和性實踐緊密關聯——因而,我們經常不只是做男人或女人,而是做「異男」、「女同」等;這也是何以人們經常以性別偏差(娘娘腔、男人婆)來嘲諷同性戀,或者藉由羞辱同性戀以圖矯正他/她的性別。在這些實踐中,異男的陽剛特質被奉為正典,而男同則被貶抑為根本「不像個男人!」

事實上,眾多美國同性戀支持度的研究也顯示,「異男」傾向抱持傳統性別角色,而顯著的較反對同性戀。簡言之,異男和異女與非異男相比,明顯具有雙重的性優勢──他們是性別關係中的支配者,也是異性戀與同性戀階層中的優勢者。也無怪乎,不少男性政治人物可以一方面享有各式各樣的異性戀情慾生活,一方面對同性戀人權嗤之以鼻。

性公民權要保障,不能表決

最後回歸根本,民調固然可以做為施政參考,但倘若我們面對的是基本人權的問題時,它就不是一個好的佐證基礎。

Diana Richardson在《建構性公民權》這篇精典文章中強調,要讓公民不因為性傾向、性實踐受到歧視,社會必須正視性公民權的保障。性公民權(sexual citizenship)至少包括三個不同層次的權利:一、性行為、性實踐被認可的權利,不會因為某些性行為而被處罰;二、主張性認同的權利——意即可以宣稱我是同志、我是雙性戀等的權利;三、確保這些不同的性實踐者的親密關係,可以被社會認可、被法律保障的權利。

英國社會學家Ken Plummer則在《親密公民權》(Intimate Citizenship) 一書中指出,從婦運、同運的反壓迫鬥爭顯示,做為性與親密主體的個人,必須將私領域中的性或情慾實踐,拿來公領域中論述,才能當個真正的公民。

過去幾年由伴侶盟提出的「多元成家法案」,迄至今日的同婚運動,正是親密主體在公領域積極爭取性與親密公民權的具體實踐。同婚修法,其實是長期來遭受異性戀體制迫害的性異議份子,起而爭取結婚、形成家庭權利的社會改革運動──但在激情與偏見的運作下,卻出現嚴重的性/別反挫。這包括長期從事司法改革、人權保障的林永頌律師,都説出「支持同婚等同於支持『同性戀霸權』」這種反智的話;而在大學執教的柯志明,甚至一併埋葬了婦運過往三十年來,好不容易爭取到的性別平等。

我們想提醒的是:同志爭取的不是特權,也不是施捨,而是爭取人身為人「締結婚姻、形成家庭」的基本人權——雖然,在晚婚、不婚的台灣,不乏異性戀者對婚姻避之唯恐不急,但是對想進入婚姻的人,人人在憲法前一律平等。權利,不是可以用民調、數數兒可以決定的事。

訂立專法?「隔離政策」的再現

11月28日,立法院集結三萬人爭取「要修民法、不要專法」,顯見柯建銘想用專法「把蟑螂關廁所」的歧視性修法路線,引起支持同婚者公憤。

為何立專法是歧視?南非的婚姻制度是值得參照的例子。南非在性/別、種族政治角力下,形成「不同人適用不同婚姻制度」的專法隔離制。這使得它成為全球第一個同時讓「同性婚姻」與「一夫多妻制」合法化的國家。Judith Stacey在《脫鈎》(Unhitched)一書中(也可參見吳嘉苓的書評),詳細介紹了南非這個深具後現代弔詭的婚姻制度:

1996年南非新憲法規定,國家不得基於「種族、性別、性、懷孕、婚姻狀態、族群或社會根源、膚色、性傾向、年齡、失能、宗教、良知、信仰、文化、語言和出生」而行直接或間接歧視,也開啓了一連串的婚姻變革。首先1998年《認可傳統婚姻法》延著種族的界線,確立了黑人傳統部族可以維持一夫多妻的文化傳統,但僅只限於黑人。但在南非女性主義社群的施壓下,要取第二個妻子的男性,必須經過大老婆的同意。這個一夫多妻制,因而是性別與種族政治的妥協結果。傳統部落不高興,因為要大老婆同意本身削弱了男性權力;女性主義社群也不高興,因為只有一夫多妻標示者男性權力的延續。

另方面,1998年南非憲法法庭廢止雞姦罪(sodomy law)。2005年憲法法庭判決同性伴侶應享平等婚姻權,並於次年生效。但隔年通過的新法,卻又延著異性戀與同性戀的界線,建立兩套不同制度。同性戀在南非,向來被看成是西方白人殖民者墮落的表徵,因而在修法過程中也沒被平等對待,於是異性戀適用《婚姻法》(Marriage Act),而同性戀者則如下圖漫畫家的諷刺畫一樣,開個小門,給他們一個專法:民事結合法(The Civil Union Act)。

平等,意味著抹除人與人之間的所有差異——不論你的性別、階級、族群、年齡、宗教、黨派、性傾向、身心障礙與否等等,都給予平等對待;但專法是開個小門,讓主流社會可以眼不見為淨,也維持著「他們」永遠無法與「我們」相提並論的階層關係。而且,這個小門意味著,只有異性戀者配得上「婚姻」這兩個字。

編按:本文稍早版本以《異性戀常規性下的民調政治:解讀老綠男》為題,刊於巷子口社會學。經作者授權《端傳媒》編修轉載。

(陳美華,中山大學社會系副教授;吳秋園,中山大學社研所學生)

評論區 16

評論為會員專屬功能。立即登入加入會員享受更多福利。
  1. 冰山内的烈火表示:

    @阿秒 感谢。其实我从长远更赞同同性婚姻并入普通民法。不过同性恋权益问题发展相对于整个历史还比较短(古代有些时候和地方的情况特殊,但是即使古代同性恋兴盛时也缺乏法律公开承认和保障),所以不可能在短短几十年就一蹴而就。所以渐进稳妥还是必要的。而且这样也能既尽早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也避免社会撕裂和杯葛僵局

  2. 差別待遇、岐視、霸淩
    解讀其實蠻多種,就個人理解後解釋:
    差別待遇本質上是岐視,
    但加入人為因素可視為非岐視(合理岐視)[a]
    在合理岐視和岐視間還有個間接岐視[b]
    岐視必產生心理及行為差別待遇[c],
    有岐視不一定產生霸淩[d];
    而為了捍衛或實行岐視觀念而使被岐視方物質或身心壓迫就是霸淩!
    結合用網路上的例子來解析這一段話:
    一位小學6年級女學生回家難過告訴家人,老師今天在學校發給好多同學牛奶但卻不發給我!
    家人找議員到學校質問學校為何要對自己小孩差別對待(此時確實行成差別待遇)是否"岐視"我家小孩
    而學校解釋為照顧低收入戶學童,同時經費有限,因此僅給清寒證明之學童,「不分性別,無歧視可言。」
    ...到這裡解釋了什麼是合理岐視[a],但本質在經濟上岐視清寒家庭、在物質上岐視了非清寒家庭
    若學校解釋改成為照顧較矮學童,同時經費有限,因此僅給較矮學童,「不分性別,無歧視可言。」
    與上例相比乍看下合理但加入了男女生理狀況在小六學同的年紀大多女性較早發育,所以分配上以男性較多...
    雖然並非沒有較矮女性,但男女性生理背景來考量此時即為間接岐視[b]
    簡單來說當一個美觀至上的男人,開車在路上遇到醜女要塔便車,而不受理及為有岐視無霸淩[d]
    美觀至上的男人,開車在路上遇到醜女要塔便車,而辱罵或攻擊對方那就是霸淩!
    而最源頭的差別是是怎樣形成的呢?
    我想是生長環境、教育為主因,資訊接受度、學習能力影響為變因
    所以岐視的成不成立取決在賦予的意識型態
    比如在父權意識型態的社會當下大多數人對於女權的岐視是無感的
    改革和進步不是在打遊戲,資源夠了就按一鍵升級
    它是跨過各種不同年代生長的人,個人認為是要慢慢引導及磨合
    引導是為了降低對立觀念的衝突,而大忌是對不同意識型態的結構破壞
    不管是否另立法案,只要能夠確保和民法享有"權力義務"一致,就是在法律保障上的無差別待遇!
    個人認為法律的本質是限制混亂的自由(權力),來確保某些底限,只要這底限無差別則另立法不存在保障上的岐視.(排除意識型態故無差別=無岐視)

  3. @冰山內的烈火
    您好,也謝謝您的耐心了解,目前主要婚姻平權推動立委尤美女提出的修改民法法案是以下五條
    第971條之1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之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第972條
    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973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980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1079條之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歧視對待之」
    給您作個了解。
    目前提出的五條修改如您所見只有三條與同性戀者之權益有關,雖然原本的確是要用更改「父母」為「雙親」等方式修法,但的確造成社會上一些疑慮和衝擊(雖然那些疑慮只是謠言,比如不能叫爸爸「爸爸」等),因此經過討論後提出了現在這個修改方案,跟您的想法其實一樣的,但就這樣的方案,還是無法令某些人和團體滿意,因此仍在膠著中。

  4. to 楼下
    那么是不是先把纵容最大宗“脫離生殖耽溺肉慾那種性行為”的罪魁祸首——避孕套、避孕药等等避孕用品立法禁止呢?
    如果你敢于凭自己的价值观,那就先把自己的价值观说清楚,什么“脫離生殖耽溺肉慾”,异性之间“脫離生殖耽溺肉慾那種性行為”你倒是毫无意见呢。不敢直接说“同性性行为”,想找个道德高地也请找个不容易暴露你本意的。

  5. 大家憑自己真正相信的價值觀投票,不用再幫脫離生殖耽溺肉慾那種性行為說好話,暫時不修民法也不立伴侶法,讓社會冷靜一下,等未來更有共識再說吧!

  6. 冰山内的烈火表示:

    反过来说,如果逐条修改,把所有有关“父母”、“夫妻”、“祖父母”这些东西全改成同性异性皆可的新名词,如“双亲”,确实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异性恋群体及其家庭产生较大冲击。台湾社会是否做好了这些准备呢?

  7. 冰山内的烈火表示:

    感谢楼下回复,我确实不是很了解具体修法细节。我倾向于把民法中的基本条款之于同性婚姻法,如同宪法之于其他法律。也就是说,民法在最基本的框架上保障同性婚姻群体权益。其实可以在民法中增加一条“适用于异性婚姻的所有条款除特殊情况外,均同时适用于同性婚姻”。此外再订立同性婚姻法,对体系婚姻中较特别情况再细致增加规定。这样民法就不用大动干戈的修改了

  8. 回覆樓下
    訂定專法
    若是在適用者也在民法保障範圍內,額外再給他們更多的保障或福利,就不構成歧視,比如《原住民族基本法》和您說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而若不是在民法保障範圍內,卻另開一個專法給同性戀者,就好像美國過去的種族隔離政策,「你們用你們的,我們用我們的」,是一種歧視。
    而且目前看到擬出來的專法草案,給予同性戀者的權利遠比異性戀者少很多,並非是給了差不多或一樣的權利但從民法抽出去另開專法而已。
    得到的只有一點點,卻還讓歧視入法,又大大減低了修改民法、真正落實婚姻平權的可能,叫努力至今的支持修改民法的一方、原本對擁有婚姻權有一絲希望的同性戀者們,如何接受?
    另外,將「父母」改成「雙親」,即是修改民法派的主張之一,也同時是立專法派反對的。
    您的主張接近於「修改部分民法,並增立專法給予保障」,但目前的情況是「修改民法派」v.s「反對更動民法的立專法派」。
    看得出來您應該是偏向給予同性戀者婚姻權利的一方,只是目前有爭議的問題可能跟您想的有些出入。

  9. 冰山内的烈火表示:

    我倾向于赞同专法和民法修订并举。在民法中明确说明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并且在民法内对同性婚姻及其他同性恋权益问题进行框架性规定,然后再立专法具体保障。这样既保障了LGBT群体的权益,又不至于过多触动民法传统内容,免了过多修改相关词汇,导致异性恋群体认为“权益被侵害”。

  10. 冰山内的烈火表示:

    回复楼下,我不是说它不是歧视,只是说不一定。就像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不是歧视未成年人吧。民族自治区还有自治法呢,这个显然有特殊的自治法比大一统法好。还有男女厕所分开,难道就是歧视男性或女性?当然性倾向问题确实不完全与这些相同,但是如果法律中规定的具体细节并无歧视,也可以说没有歧视嘛。歧视最重要还是差异化对待而非区别对待,差异化对待和区别对待还是不一样的。差异化往往在于权利的不同,区别在于“另立”,虽然从形式上非要理解成歧视也行,但是只要内容充分尊重相关人的权利,实质上是没有歧视的。例如同性婚姻,专法如果只是把同性婚姻当成一种“特殊情况”,而且赋予同性婚姻双方的权利与异性婚姻的夫妻权利不对等,那是歧视。但是如果只是在表述上(例如将异性婚姻中男女夫妻换成性伴侣,将“父母”变为“双亲”)有所区别,而权利权益并无差别,甚至还能更贴切的照顾同性婚姻者的情况,就谈不上真正的歧视

  11. 评论区有些人需要补一补语文。
    歧视: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品质,给予不同的对待。
    仅仅因为一类人的性倾向与其他人不同,就把他们排除在民法之外单独立一个法条,这不是歧视是什么?
    做最坏打算这可能成为妥协的最终产物,但是你不能说这不是歧视,只是程度比完全剥夺了同性婚姻权力的现在要稍好一些罢了。

  12. 人權不可以透過民調跟公投決定
    立專法一樣違反憲法人權不分族群
    只有修改民法才是唯一進步的方向

  13. 民调我是不信了,除非全民公投

  14. 冰山内的烈火表示:

    其实立专法也算是个折中手段,如果专法内容比较合理,也可以暂时解决一些问题。一步到位并不容易,要将心比心,不能只从自己立场出发。我个人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但是全亚洲为什么会还没有一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显然阻力很大。台湾即使立专法也是领先全亚的,可以循序渐进嘛,等专法立了若干年之后,社会更包容进步了再并入普通婚姻法。而且专法也不一定就意味着歧视,具体条文和法律性质还是有很大协商空间的。

  15. 冰山内的烈火表示:

    第三段中“国民党在过去二十年间,曾经关心年轻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课题的需求,以及社会上求改革、求进步的声音,它就不会沦为今日的少数党”似乎是个病句,“曾经”前面应该加个“如果”吧,或者把“曾经”去掉直接换成如果。否则句子好像不通啊。请编辑看一下是否有误

  16. homonormativity的问题也才开始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