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同婚十級大地震?游盈隆民調解讀的謬誤 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發表最新民調報告,有46%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對的佔45%,而游盈隆給了一個最糟糕的解讀。 陳美華、吳秋園 刊登於 2016-11-30 台灣同婚法案 being queer 台灣 LGBTQ+ 家庭 16 (陳美華,中山大學社會系副教授;吳秋園,中山大學社研所學生)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端傳媒或相關單位所有, 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
@阿秒 感谢。其实我从长远更赞同同性婚姻并入普通民法。不过同性恋权益问题发展相对于整个历史还比较短(古代有些时候和地方的情况特殊,但是即使古代同性恋兴盛时也缺乏法律公开承认和保障),所以不可能在短短几十年就一蹴而就。所以渐进稳妥还是必要的。而且这样也能既尽早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也避免社会撕裂和杯葛僵局
差別待遇、岐視、霸淩 解讀其實蠻多種,就個人理解後解釋: 差別待遇本質上是岐視, 但加入人為因素可視為非岐視(合理岐視)[a] 在合理岐視和岐視間還有個間接岐視[b] 岐視必產生心理及行為差別待遇[c], 有岐視不一定產生霸淩[d]; 而為了捍衛或實行岐視觀念而使被岐視方物質或身心壓迫就是霸淩! 結合用網路上的例子來解析這一段話: 一位小學6年級女學生回家難過告訴家人,老師今天在學校發給好多同學牛奶但卻不發給我! 家人找議員到學校質問學校為何要對自己小孩差別對待(此時確實行成差別待遇)是否”岐視”我家小孩 而學校解釋為照顧低收入戶學童,同時經費有限,因此僅給清寒證明之學童,「不分性別,無歧視可言。」 …到這裡解釋了什麼是合理岐視[a],但本質在經濟上岐視清寒家庭、在物質上岐視了非清寒家庭 若學校解釋改成為照顧較矮學童,同時經費有限,因此僅給較矮學童,「不分性別,無歧視可言。」 與上例相比乍看下合理但加入了男女生理狀況在小六學同的年紀大多女性較早發育,所以分配上以男性較多… 雖然並非沒有較矮女性,但男女性生理背景來考量此時即為間接岐視[b] 簡單來說當一個美觀至上的男人,開車在路上遇到醜女要塔便車,而不受理及為有岐視無霸淩[d] 美觀至上的男人,開車在路上遇到醜女要塔便車,而辱罵或攻擊對方那就是霸淩! 而最源頭的差別是是怎樣形成的呢? 我想是生長環境、教育為主因,資訊接受度、學習能力影響為變因 所以岐視的成不成立取決在賦予的意識型態 比如在父權意識型態的社會當下大多數人對於女權的岐視是無感的 改革和進步不是在打遊戲,資源夠了就按一鍵升級 它是跨過各種不同年代生長的人,個人認為是要慢慢引導及磨合 引導是為了降低對立觀念的衝突,而大忌是對不同意識型態的結構破壞 不管是否另立法案,只要能夠確保和民法享有”權力義務”一致,就是在法律保障上的無差別待遇! 個人認為法律的本質是限制混亂的自由(權力),來確保某些底限,只要這底限無差別則另立法不存在保障上的岐視.(排除意識型態故無差別=無岐視)
@冰山內的烈火 您好,也謝謝您的耐心了解,目前主要婚姻平權推動立委尤美女提出的修改民法法案是以下五條 第971條之1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之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第972條 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973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980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1079條之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歧視對待之」 給您作個了解。 目前提出的五條修改如您所見只有三條與同性戀者之權益有關,雖然原本的確是要用更改「父母」為「雙親」等方式修法,但的確造成社會上一些疑慮和衝擊(雖然那些疑慮只是謠言,比如不能叫爸爸「爸爸」等),因此經過討論後提出了現在這個修改方案,跟您的想法其實一樣的,但就這樣的方案,還是無法令某些人和團體滿意,因此仍在膠著中。
to 楼下 那么是不是先把纵容最大宗“脫離生殖耽溺肉慾那種性行為”的罪魁祸首——避孕套、避孕药等等避孕用品立法禁止呢? 如果你敢于凭自己的价值观,那就先把自己的价值观说清楚,什么“脫離生殖耽溺肉慾”,异性之间“脫離生殖耽溺肉慾那種性行為”你倒是毫无意见呢。不敢直接说“同性性行为”,想找个道德高地也请找个不容易暴露你本意的。
感谢楼下回复,我确实不是很了解具体修法细节。我倾向于把民法中的基本条款之于同性婚姻法,如同宪法之于其他法律。也就是说,民法在最基本的框架上保障同性婚姻群体权益。其实可以在民法中增加一条“适用于异性婚姻的所有条款除特殊情况外,均同时适用于同性婚姻”。此外再订立同性婚姻法,对体系婚姻中较特别情况再细致增加规定。这样民法就不用大动干戈的修改了
回覆樓下 訂定專法 若是在適用者也在民法保障範圍內,額外再給他們更多的保障或福利,就不構成歧視,比如《原住民族基本法》和您說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而若不是在民法保障範圍內,卻另開一個專法給同性戀者,就好像美國過去的種族隔離政策,「你們用你們的,我們用我們的」,是一種歧視。 而且目前看到擬出來的專法草案,給予同性戀者的權利遠比異性戀者少很多,並非是給了差不多或一樣的權利但從民法抽出去另開專法而已。 得到的只有一點點,卻還讓歧視入法,又大大減低了修改民法、真正落實婚姻平權的可能,叫努力至今的支持修改民法的一方、原本對擁有婚姻權有一絲希望的同性戀者們,如何接受? 另外,將「父母」改成「雙親」,即是修改民法派的主張之一,也同時是立專法派反對的。 您的主張接近於「修改部分民法,並增立專法給予保障」,但目前的情況是「修改民法派」v.s「反對更動民法的立專法派」。 看得出來您應該是偏向給予同性戀者婚姻權利的一方,只是目前有爭議的問題可能跟您想的有些出入。
我倾向于赞同专法和民法修订并举。在民法中明确说明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并且在民法内对同性婚姻及其他同性恋权益问题进行框架性规定,然后再立专法具体保障。这样既保障了LGBT群体的权益,又不至于过多触动民法传统内容,免了过多修改相关词汇,导致异性恋群体认为“权益被侵害”。
回复楼下,我不是说它不是歧视,只是说不一定。就像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不是歧视未成年人吧。民族自治区还有自治法呢,这个显然有特殊的自治法比大一统法好。还有男女厕所分开,难道就是歧视男性或女性?当然性倾向问题确实不完全与这些相同,但是如果法律中规定的具体细节并无歧视,也可以说没有歧视嘛。歧视最重要还是差异化对待而非区别对待,差异化对待和区别对待还是不一样的。差异化往往在于权利的不同,区别在于“另立”,虽然从形式上非要理解成歧视也行,但是只要内容充分尊重相关人的权利,实质上是没有歧视的。例如同性婚姻,专法如果只是把同性婚姻当成一种“特殊情况”,而且赋予同性婚姻双方的权利与异性婚姻的夫妻权利不对等,那是歧视。但是如果只是在表述上(例如将异性婚姻中男女夫妻换成性伴侣,将“父母”变为“双亲”)有所区别,而权利权益并无差别,甚至还能更贴切的照顾同性婚姻者的情况,就谈不上真正的歧视
评论区有些人需要补一补语文。 歧视: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品质,给予不同的对待。 仅仅因为一类人的性倾向与其他人不同,就把他们排除在民法之外单独立一个法条,这不是歧视是什么? 做最坏打算这可能成为妥协的最终产物,但是你不能说这不是歧视,只是程度比完全剥夺了同性婚姻权力的现在要稍好一些罢了。
其实立专法也算是个折中手段,如果专法内容比较合理,也可以暂时解决一些问题。一步到位并不容易,要将心比心,不能只从自己立场出发。我个人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但是全亚洲为什么会还没有一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显然阻力很大。台湾即使立专法也是领先全亚的,可以循序渐进嘛,等专法立了若干年之后,社会更包容进步了再并入普通婚姻法。而且专法也不一定就意味着歧视,具体条文和法律性质还是有很大协商空间的。
第三段中“国民党在过去二十年间,曾经关心年轻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课题的需求,以及社会上求改革、求进步的声音,它就不会沦为今日的少数党”似乎是个病句,“曾经”前面应该加个“如果”吧,或者把“曾经”去掉直接换成如果。否则句子好像不通啊。请编辑看一下是否有误
@阿秒 感谢。其实我从长远更赞同同性婚姻并入普通民法。不过同性恋权益问题发展相对于整个历史还比较短(古代有些时候和地方的情况特殊,但是即使古代同性恋兴盛时也缺乏法律公开承认和保障),所以不可能在短短几十年就一蹴而就。所以渐进稳妥还是必要的。而且这样也能既尽早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也避免社会撕裂和杯葛僵局
差別待遇、岐視、霸淩
解讀其實蠻多種,就個人理解後解釋:
差別待遇本質上是岐視,
但加入人為因素可視為非岐視(合理岐視)[a]
在合理岐視和岐視間還有個間接岐視[b]
岐視必產生心理及行為差別待遇[c],
有岐視不一定產生霸淩[d];
而為了捍衛或實行岐視觀念而使被岐視方物質或身心壓迫就是霸淩!
結合用網路上的例子來解析這一段話:
一位小學6年級女學生回家難過告訴家人,老師今天在學校發給好多同學牛奶但卻不發給我!
家人找議員到學校質問學校為何要對自己小孩差別對待(此時確實行成差別待遇)是否”岐視”我家小孩
而學校解釋為照顧低收入戶學童,同時經費有限,因此僅給清寒證明之學童,「不分性別,無歧視可言。」
…到這裡解釋了什麼是合理岐視[a],但本質在經濟上岐視清寒家庭、在物質上岐視了非清寒家庭
若學校解釋改成為照顧較矮學童,同時經費有限,因此僅給較矮學童,「不分性別,無歧視可言。」
與上例相比乍看下合理但加入了男女生理狀況在小六學同的年紀大多女性較早發育,所以分配上以男性較多…
雖然並非沒有較矮女性,但男女性生理背景來考量此時即為間接岐視[b]
簡單來說當一個美觀至上的男人,開車在路上遇到醜女要塔便車,而不受理及為有岐視無霸淩[d]
美觀至上的男人,開車在路上遇到醜女要塔便車,而辱罵或攻擊對方那就是霸淩!
而最源頭的差別是是怎樣形成的呢?
我想是生長環境、教育為主因,資訊接受度、學習能力影響為變因
所以岐視的成不成立取決在賦予的意識型態
比如在父權意識型態的社會當下大多數人對於女權的岐視是無感的
改革和進步不是在打遊戲,資源夠了就按一鍵升級
它是跨過各種不同年代生長的人,個人認為是要慢慢引導及磨合
引導是為了降低對立觀念的衝突,而大忌是對不同意識型態的結構破壞
不管是否另立法案,只要能夠確保和民法享有”權力義務”一致,就是在法律保障上的無差別待遇!
個人認為法律的本質是限制混亂的自由(權力),來確保某些底限,只要這底限無差別則另立法不存在保障上的岐視.(排除意識型態故無差別=無岐視)
@冰山內的烈火
您好,也謝謝您的耐心了解,目前主要婚姻平權推動立委尤美女提出的修改民法法案是以下五條
第971條之1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之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第972條
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973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980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1079條之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歧視對待之」
給您作個了解。
目前提出的五條修改如您所見只有三條與同性戀者之權益有關,雖然原本的確是要用更改「父母」為「雙親」等方式修法,但的確造成社會上一些疑慮和衝擊(雖然那些疑慮只是謠言,比如不能叫爸爸「爸爸」等),因此經過討論後提出了現在這個修改方案,跟您的想法其實一樣的,但就這樣的方案,還是無法令某些人和團體滿意,因此仍在膠著中。
to 楼下
那么是不是先把纵容最大宗“脫離生殖耽溺肉慾那種性行為”的罪魁祸首——避孕套、避孕药等等避孕用品立法禁止呢?
如果你敢于凭自己的价值观,那就先把自己的价值观说清楚,什么“脫離生殖耽溺肉慾”,异性之间“脫離生殖耽溺肉慾那種性行為”你倒是毫无意见呢。不敢直接说“同性性行为”,想找个道德高地也请找个不容易暴露你本意的。
大家憑自己真正相信的價值觀投票,不用再幫脫離生殖耽溺肉慾那種性行為說好話,暫時不修民法也不立伴侶法,讓社會冷靜一下,等未來更有共識再說吧!
反过来说,如果逐条修改,把所有有关“父母”、“夫妻”、“祖父母”这些东西全改成同性异性皆可的新名词,如“双亲”,确实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异性恋群体及其家庭产生较大冲击。台湾社会是否做好了这些准备呢?
感谢楼下回复,我确实不是很了解具体修法细节。我倾向于把民法中的基本条款之于同性婚姻法,如同宪法之于其他法律。也就是说,民法在最基本的框架上保障同性婚姻群体权益。其实可以在民法中增加一条“适用于异性婚姻的所有条款除特殊情况外,均同时适用于同性婚姻”。此外再订立同性婚姻法,对体系婚姻中较特别情况再细致增加规定。这样民法就不用大动干戈的修改了
回覆樓下
訂定專法
若是在適用者也在民法保障範圍內,額外再給他們更多的保障或福利,就不構成歧視,比如《原住民族基本法》和您說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而若不是在民法保障範圍內,卻另開一個專法給同性戀者,就好像美國過去的種族隔離政策,「你們用你們的,我們用我們的」,是一種歧視。
而且目前看到擬出來的專法草案,給予同性戀者的權利遠比異性戀者少很多,並非是給了差不多或一樣的權利但從民法抽出去另開專法而已。
得到的只有一點點,卻還讓歧視入法,又大大減低了修改民法、真正落實婚姻平權的可能,叫努力至今的支持修改民法的一方、原本對擁有婚姻權有一絲希望的同性戀者們,如何接受?
另外,將「父母」改成「雙親」,即是修改民法派的主張之一,也同時是立專法派反對的。
您的主張接近於「修改部分民法,並增立專法給予保障」,但目前的情況是「修改民法派」v.s「反對更動民法的立專法派」。
看得出來您應該是偏向給予同性戀者婚姻權利的一方,只是目前有爭議的問題可能跟您想的有些出入。
我倾向于赞同专法和民法修订并举。在民法中明确说明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并且在民法内对同性婚姻及其他同性恋权益问题进行框架性规定,然后再立专法具体保障。这样既保障了LGBT群体的权益,又不至于过多触动民法传统内容,免了过多修改相关词汇,导致异性恋群体认为“权益被侵害”。
回复楼下,我不是说它不是歧视,只是说不一定。就像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不是歧视未成年人吧。民族自治区还有自治法呢,这个显然有特殊的自治法比大一统法好。还有男女厕所分开,难道就是歧视男性或女性?当然性倾向问题确实不完全与这些相同,但是如果法律中规定的具体细节并无歧视,也可以说没有歧视嘛。歧视最重要还是差异化对待而非区别对待,差异化对待和区别对待还是不一样的。差异化往往在于权利的不同,区别在于“另立”,虽然从形式上非要理解成歧视也行,但是只要内容充分尊重相关人的权利,实质上是没有歧视的。例如同性婚姻,专法如果只是把同性婚姻当成一种“特殊情况”,而且赋予同性婚姻双方的权利与异性婚姻的夫妻权利不对等,那是歧视。但是如果只是在表述上(例如将异性婚姻中男女夫妻换成性伴侣,将“父母”变为“双亲”)有所区别,而权利权益并无差别,甚至还能更贴切的照顾同性婚姻者的情况,就谈不上真正的歧视
评论区有些人需要补一补语文。
歧视: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品质,给予不同的对待。
仅仅因为一类人的性倾向与其他人不同,就把他们排除在民法之外单独立一个法条,这不是歧视是什么?
做最坏打算这可能成为妥协的最终产物,但是你不能说这不是歧视,只是程度比完全剥夺了同性婚姻权力的现在要稍好一些罢了。
人權不可以透過民調跟公投決定
立專法一樣違反憲法人權不分族群
只有修改民法才是唯一進步的方向
民调我是不信了,除非全民公投
其实立专法也算是个折中手段,如果专法内容比较合理,也可以暂时解决一些问题。一步到位并不容易,要将心比心,不能只从自己立场出发。我个人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但是全亚洲为什么会还没有一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显然阻力很大。台湾即使立专法也是领先全亚的,可以循序渐进嘛,等专法立了若干年之后,社会更包容进步了再并入普通婚姻法。而且专法也不一定就意味着歧视,具体条文和法律性质还是有很大协商空间的。
第三段中“国民党在过去二十年间,曾经关心年轻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课题的需求,以及社会上求改革、求进步的声音,它就不会沦为今日的少数党”似乎是个病句,“曾经”前面应该加个“如果”吧,或者把“曾经”去掉直接换成如果。否则句子好像不通啊。请编辑看一下是否有误
homonormativity的问题也才开始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