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同婚十级大地震?游盈隆民调解读的谬误

台湾民意基金会董事长游盈隆发表最新民调报告,有46%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对的占45%,而游盈隆给了一个最糟糕的解读。
2016年11月28日,台湾婚姻平权第二场公听会,场外数千挺同人士声援。
2016年11月28日,台湾婚姻平权第二场公听会,场外数千挺同人士声援。摄:徐翌全/端传媒

本周一,台湾民意基金会董事长游盈隆发表最新民调报告,有46%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对的占45%──这明显是个五五波的民调格局。然而游盈隆却说“立法院通过(同婚修法)就是个十级的大地震,会对全台湾造成很大的冲击。”他认为“我们还没有ready!”。

这个民调发布记者会,不论是发布的时机点、发布的语调与阵势,都不是在“客观呈现”国人对同婚的民意趋向,而是政治性地激化同婚与反同、恐同社会对立,并且在五五波均势中为反同、恐同势力加持造势。而这也可能意味著民进党将从尤美女主导修民法,转而由柯建铭领衔立歧视专法的政策转向。

民调结果有很多种诠释方式,游选择了一个最糟糕的解读。事实上,此时此刻的民进党最需要关注的,是长期支持民进党的年轻选民在这件事的态度。国民党在过去二十年间,如果曾经关心年轻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课题的需求,以及社会上求改革、求进步的声音,它就不会沦为今日的少数党。此时此刻的民进党,如果还以为可以随意操弄、解读民调,那国民党殷鉴不远。

民调方法的偏误

除了游盈隆对民调诠释的问题,细究其产生资料的方法,也有两点值得斟酌:

一、游的资料来自“电访调查”。由于近年来家用电话使用率逐渐减少,加以许多在外求学工作的年轻族群,宿舍及租屋处也很少设置电话,因此传统电访的代表性也渐受挑战。相对于此,由中研院执行的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曾在2012年以“抽样面访”方式,调查台湾民众对同性婚姻的支持度,咸信有更高准确度。

二、问卷设计最关键处,是题目本身的措辞。游盈隆执行的调查中,使用的题干为:“立法院最近积极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引起部分社会人士强烈反对。简单地说,就是‘同性恋者,也能和一般男女一样结婚,并享有民法上相同的权利与义务’请问,您赞不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此一设计会出现两种问题。一是“一题多问”,题目中同时涉及“享有民法上相同权利及义务”、“同性婚姻合法化”两个题目,容易造成答题者混淆。二是题目特别指出“引起部分社会人士强烈反对”,而不是使用“社会上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这种较中性的开场语,会使得调查得出的结果失真。

相对而言,前述“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中,涉及同性婚姻题干为“您同意或不同意以下的说法?同性恋者也应该享有结婚的权利”,就显得中性许多。

真实民意,其实接近六四波

那么从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的资料,我们又会看见什么样的图景?我们将 2012那次调查所得的台湾各县市资料,编为六大区域(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云嘉南、高屏以及宜花东),发现北北基有高达60.4% 民众支持同性婚姻,为各区之首;即使考虑抽样误差后,信赖区间仍明显高于五成以上(95%信赖区间为 56.5%至64.2%)。

接著沿西部南下,桃竹苗、中彰投区域对同性婚姻的支持度微幅下降,但支持度仍保持在五成以上。唯一跌破五成的是云嘉南地区,支持度有44.5%。而高雄、屏东两县市支持度相似,整个高屏地区为56.0%。而虽然地图上花东地区支持度亦有五成(恰好为50%),但由于该地区在调查中样本数仅有78人,不宜过度推论。不过整体看来,各区域支持同性婚姻的受访者占居多数,且以台湾整体受访者中,对同性婚姻支持比例也有55%。

由于调查中分为“支持、无特定立场、不支持”三种意见,因此我们可以反过来,考察表态“不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结果发现,在台湾西部地区“不支持”同性婚姻比例,从最低的北北基(24.94%)到最高的云嘉南(42%),就算在考虑抽样误差,在95%的信心水准下仍没有任何一个区域跨过五成。

除了跨区比较,历年的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共有三份问卷问及受访者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分别是1991年(二期二次家庭、教育组)、2012年(六期三次性别组),以及2015年(七期一次综合问卷组)。比对这三次结果,1991年赞成同婚的比例仅有 13%,但在2012和2015年,赞成比例已分别达55%和59%,这是已接近六四波的格局,还不是游盈隆数字呈现的五五波。

性别化的反同婚态度

游盈隆公布的数字,耐人寻味地,呈现出不同性别态度的差距;但游盈隆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女性比男性较支持同性婚姻。笔者和王维邦新近的研究,恰恰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也以 2012 年社会变迁调查的资料为基础,检测国人对“婚外性行为”与“同性性行为”的态度,结果显示,国人对这两种“非常规性实践”(non-conforming sexual practices)的态度,呈现显著的性别化现象——男性对婚外性行为的支持度,显著高于女性;但女性对同性婚姻的支持度,显著高于男性。

异性恋父权社会下,性别不平等让男性享有(外遇、一夜情、买春等)的性特权,造成台湾男性较支持婚外的性,这还容易理解。但要解释何以男性显著反对同婚,得先说明“异性恋常规性”(heteronormativity)这个概念。

用最浅白的话来说,异性恋常规性的运作,建立在三组对立的阶层划分之上:ㄧ、在性别层次区别“真正的”男人与女人,其余都是“性别偏差”。二、在性的层次区分异性恋与同性恋,前者是“自然、正常的”,后者“不自然、异常”。三、在家庭组成上区分“纯正的”(genius)家庭和“伪”家庭——前者系基于血缘、法律所保障的家庭;后者是由各种基于友谊、社群网络建立的家庭。

经验上,这三个范畴常呈现复杂交织。例如,性总是性别化的,表现为“男人可以、女人不可以”,所以异男相对于异女享有性特权。而人们的性别认同,也和性实践紧密关联——因而,我们经常不只是做男人或女人,而是做“异男”、“女同”等;这也是何以人们经常以性别偏差(娘娘腔、男人婆)来嘲讽同性恋,或者借由羞辱同性恋以图矫正他/她的性别。在这些实践中,异男的阳刚特质被奉为正典,而男同则被贬抑为根本“不像个男人!”

事实上,众多美国同性恋支持度的研究也显示,“异男”倾向抱持传统性别角色,而显著的较反对同性恋。简言之,异男和异女与非异男相比,明显具有双重的性优势──他们是性别关系中的支配者,也是异性恋与同性恋阶层中的优势者。也无怪乎,不少男性政治人物可以一方面享有各式各样的异性恋情欲生活,一方面对同性恋人权嗤之以鼻。

性公民权要保障,不能表决

最后回归根本,民调固然可以做为施政参考,但倘若我们面对的是基本人权的问题时,它就不是一个好的佐证基础。

Diana Richardson在《建构性公民权》这篇精典文章中强调,要让公民不因为性倾向、性实践受到歧视,社会必须正视性公民权的保障。性公民权(sexual citizenship)至少包括三个不同层次的权利:一、性行为、性实践被认可的权利,不会因为某些性行为而被处罚;二、主张性认同的权利——意即可以宣称我是同志、我是双性恋等的权利;三、确保这些不同的性实践者的亲密关系,可以被社会认可、被法律保障的权利。

英国社会学家Ken Plummer则在《亲密公民权》(Intimate Citizenship) 一书中指出,从妇运、同运的反压迫斗争显示,做为性与亲密主体的个人,必须将私领域中的性或情欲实践,拿来公领域中论述,才能当个真正的公民。

过去几年由伴侣盟提出的“多元成家法案”,迄至今日的同婚运动,正是亲密主体在公领域积极争取性与亲密公民权的具体实践。同婚修法,其实是长期来遭受异性恋体制迫害的性异议份子,起而争取结婚、形成家庭权利的社会改革运动──但在激情与偏见的运作下,却出现严重的性/别反挫。这包括长期从事司法改革、人权保障的林永颂律师,都说出“支持同婚等同于支持‘同性恋霸权’”这种反智的话;而在大学执教的柯志明,甚至一并埋葬了妇运过往三十年来,好不容易争取到的性别平等。

我们想提醒的是:同志争取的不是特权,也不是施舍,而是争取人身为人“缔结婚姻、形成家庭”的基本人权——虽然,在晚婚、不婚的台湾,不乏异性恋者对婚姻避之唯恐不急,但是对想进入婚姻的人,人人在宪法前一律平等。权利,不是可以用民调、数数儿可以决定的事。

订立专法?“隔离政策”的再现

11月28日,立法院集结三万人争取“要修民法、不要专法”,显见柯建铭想用专法“把蟑螂关厕所”的歧视性修法路线,引起支持同婚者公愤。

为何立专法是歧视?南非的婚姻制度是值得参照的例子。南非在性/别、种族政治角力下,形成“不同人适用不同婚姻制度”的专法隔离制。这使得它成为全球第一个同时让“同性婚姻”与“一夫多妻制”合法化的国家。Judith Stacey在《脱钩》(Unhitched)一书中(也可参见吴嘉苓的书评),详细介绍了南非这个深具后现代吊诡的婚姻制度:

1996年南非新宪法规定,国家不得基于“种族、性别、性、怀孕、婚姻状态、族群或社会根源、肤色、性倾向、年龄、失能、宗教、良知、信仰、文化、语言和出生”而行直接或间接歧视,也开启了一连串的婚姻变革。首先1998年《认可传统婚姻法》延著种族的界线,确立了黑人传统部族可以维持一夫多妻的文化传统,但仅只限于黑人。但在南非女性主义社群的施压下,要取第二个妻子的男性,必须经过大老婆的同意。这个一夫多妻制,因而是性别与种族政治的妥协结果。传统部落不高兴,因为要大老婆同意本身削弱了男性权力;女性主义社群也不高兴,因为只有一夫多妻标示者男性权力的延续。

另方面,1998年南非宪法法庭废止鸡奸罪(sodomy law)。2005年宪法法庭判决同性伴侣应享平等婚姻权,并于次年生效。但隔年通过的新法,却又延著异性恋与同性恋的界线,建立两套不同制度。同性恋在南非,向来被看成是西方白人殖民者堕落的表征,因而在修法过程中也没被平等对待,于是异性恋适用《婚姻法》(Marriage Act),而同性恋者则如下图漫画家的讽刺画一样,开个小门,给他们一个专法:民事结合法(The Civil Union Act)。

平等,意味著抹除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差异——不论你的性别、阶级、族群、年龄、宗教、党派、性倾向、身心障碍与否等等,都给予平等对待;但专法是开个小门,让主流社会可以眼不见为净,也维持著“他们”永远无法与“我们”相提并论的阶层关系。而且,这个小门意味著,只有异性恋者配得上“婚姻”这两个字。

编按:本文稍早版本以《异性恋常规性下的民调政治:解读老绿男》为题,刊于巷子口社会学。经作者授权《端传媒》编修转载。

(陈美华,中山大学社会系副教授;吴秋园,中山大学社研所学生)

评论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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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秒 感谢。其实我从长远更赞同同性婚姻并入普通民法。不过同性恋权益问题发展相对于整个历史还比较短(古代有些时候和地方的情况特殊,但是即使古代同性恋兴盛时也缺乏法律公开承认和保障),所以不可能在短短几十年就一蹴而就。所以渐进稳妥还是必要的。而且这样也能既尽早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也避免社会撕裂和杯葛僵局

  2. 差別待遇、岐視、霸淩
    解讀其實蠻多種,就個人理解後解釋:
    差別待遇本質上是岐視,
    但加入人為因素可視為非岐視(合理岐視)[a]
    在合理岐視和岐視間還有個間接岐視[b]
    岐視必產生心理及行為差別待遇[c],
    有岐視不一定產生霸淩[d];
    而為了捍衛或實行岐視觀念而使被岐視方物質或身心壓迫就是霸淩!
    結合用網路上的例子來解析這一段話:
    一位小學6年級女學生回家難過告訴家人,老師今天在學校發給好多同學牛奶但卻不發給我!
    家人找議員到學校質問學校為何要對自己小孩差別對待(此時確實行成差別待遇)是否"岐視"我家小孩
    而學校解釋為照顧低收入戶學童,同時經費有限,因此僅給清寒證明之學童,「不分性別,無歧視可言。」
    ...到這裡解釋了什麼是合理岐視[a],但本質在經濟上岐視清寒家庭、在物質上岐視了非清寒家庭
    若學校解釋改成為照顧較矮學童,同時經費有限,因此僅給較矮學童,「不分性別,無歧視可言。」
    與上例相比乍看下合理但加入了男女生理狀況在小六學同的年紀大多女性較早發育,所以分配上以男性較多...
    雖然並非沒有較矮女性,但男女性生理背景來考量此時即為間接岐視[b]
    簡單來說當一個美觀至上的男人,開車在路上遇到醜女要塔便車,而不受理及為有岐視無霸淩[d]
    美觀至上的男人,開車在路上遇到醜女要塔便車,而辱罵或攻擊對方那就是霸淩!
    而最源頭的差別是是怎樣形成的呢?
    我想是生長環境、教育為主因,資訊接受度、學習能力影響為變因
    所以岐視的成不成立取決在賦予的意識型態
    比如在父權意識型態的社會當下大多數人對於女權的岐視是無感的
    改革和進步不是在打遊戲,資源夠了就按一鍵升級
    它是跨過各種不同年代生長的人,個人認為是要慢慢引導及磨合
    引導是為了降低對立觀念的衝突,而大忌是對不同意識型態的結構破壞
    不管是否另立法案,只要能夠確保和民法享有"權力義務"一致,就是在法律保障上的無差別待遇!
    個人認為法律的本質是限制混亂的自由(權力),來確保某些底限,只要這底限無差別則另立法不存在保障上的岐視.(排除意識型態故無差別=無岐視)

  3. @冰山內的烈火
    您好,也謝謝您的耐心了解,目前主要婚姻平權推動立委尤美女提出的修改民法法案是以下五條
    第971條之1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之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第972條
    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973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980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1079條之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歧視對待之」
    給您作個了解。
    目前提出的五條修改如您所見只有三條與同性戀者之權益有關,雖然原本的確是要用更改「父母」為「雙親」等方式修法,但的確造成社會上一些疑慮和衝擊(雖然那些疑慮只是謠言,比如不能叫爸爸「爸爸」等),因此經過討論後提出了現在這個修改方案,跟您的想法其實一樣的,但就這樣的方案,還是無法令某些人和團體滿意,因此仍在膠著中。

  4. to 楼下
    那么是不是先把纵容最大宗“脫離生殖耽溺肉慾那種性行為”的罪魁祸首——避孕套、避孕药等等避孕用品立法禁止呢?
    如果你敢于凭自己的价值观,那就先把自己的价值观说清楚,什么“脫離生殖耽溺肉慾”,异性之间“脫離生殖耽溺肉慾那種性行為”你倒是毫无意见呢。不敢直接说“同性性行为”,想找个道德高地也请找个不容易暴露你本意的。

  5. 大家憑自己真正相信的價值觀投票,不用再幫脫離生殖耽溺肉慾那種性行為說好話,暫時不修民法也不立伴侶法,讓社會冷靜一下,等未來更有共識再說吧!

  6. 反过来说,如果逐条修改,把所有有关“父母”、“夫妻”、“祖父母”这些东西全改成同性异性皆可的新名词,如“双亲”,确实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异性恋群体及其家庭产生较大冲击。台湾社会是否做好了这些准备呢?

  7. 感谢楼下回复,我确实不是很了解具体修法细节。我倾向于把民法中的基本条款之于同性婚姻法,如同宪法之于其他法律。也就是说,民法在最基本的框架上保障同性婚姻群体权益。其实可以在民法中增加一条“适用于异性婚姻的所有条款除特殊情况外,均同时适用于同性婚姻”。此外再订立同性婚姻法,对体系婚姻中较特别情况再细致增加规定。这样民法就不用大动干戈的修改了

  8. 回覆樓下
    訂定專法
    若是在適用者也在民法保障範圍內,額外再給他們更多的保障或福利,就不構成歧視,比如《原住民族基本法》和您說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而若不是在民法保障範圍內,卻另開一個專法給同性戀者,就好像美國過去的種族隔離政策,「你們用你們的,我們用我們的」,是一種歧視。
    而且目前看到擬出來的專法草案,給予同性戀者的權利遠比異性戀者少很多,並非是給了差不多或一樣的權利但從民法抽出去另開專法而已。
    得到的只有一點點,卻還讓歧視入法,又大大減低了修改民法、真正落實婚姻平權的可能,叫努力至今的支持修改民法的一方、原本對擁有婚姻權有一絲希望的同性戀者們,如何接受?
    另外,將「父母」改成「雙親」,即是修改民法派的主張之一,也同時是立專法派反對的。
    您的主張接近於「修改部分民法,並增立專法給予保障」,但目前的情況是「修改民法派」v.s「反對更動民法的立專法派」。
    看得出來您應該是偏向給予同性戀者婚姻權利的一方,只是目前有爭議的問題可能跟您想的有些出入。

  9. 我倾向于赞同专法和民法修订并举。在民法中明确说明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并且在民法内对同性婚姻及其他同性恋权益问题进行框架性规定,然后再立专法具体保障。这样既保障了LGBT群体的权益,又不至于过多触动民法传统内容,免了过多修改相关词汇,导致异性恋群体认为“权益被侵害”。

  10. 回复楼下,我不是说它不是歧视,只是说不一定。就像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不是歧视未成年人吧。民族自治区还有自治法呢,这个显然有特殊的自治法比大一统法好。还有男女厕所分开,难道就是歧视男性或女性?当然性倾向问题确实不完全与这些相同,但是如果法律中规定的具体细节并无歧视,也可以说没有歧视嘛。歧视最重要还是差异化对待而非区别对待,差异化对待和区别对待还是不一样的。差异化往往在于权利的不同,区别在于“另立”,虽然从形式上非要理解成歧视也行,但是只要内容充分尊重相关人的权利,实质上是没有歧视的。例如同性婚姻,专法如果只是把同性婚姻当成一种“特殊情况”,而且赋予同性婚姻双方的权利与异性婚姻的夫妻权利不对等,那是歧视。但是如果只是在表述上(例如将异性婚姻中男女夫妻换成性伴侣,将“父母”变为“双亲”)有所区别,而权利权益并无差别,甚至还能更贴切的照顾同性婚姻者的情况,就谈不上真正的歧视

  11. 评论区有些人需要补一补语文。
    歧视: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品质,给予不同的对待。
    仅仅因为一类人的性倾向与其他人不同,就把他们排除在民法之外单独立一个法条,这不是歧视是什么?
    做最坏打算这可能成为妥协的最终产物,但是你不能说这不是歧视,只是程度比完全剥夺了同性婚姻权力的现在要稍好一些罢了。

  12. 人權不可以透過民調跟公投決定
    立專法一樣違反憲法人權不分族群
    只有修改民法才是唯一進步的方向

  13. 民调我是不信了,除非全民公投

  14. 其实立专法也算是个折中手段,如果专法内容比较合理,也可以暂时解决一些问题。一步到位并不容易,要将心比心,不能只从自己立场出发。我个人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但是全亚洲为什么会还没有一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显然阻力很大。台湾即使立专法也是领先全亚的,可以循序渐进嘛,等专法立了若干年之后,社会更包容进步了再并入普通婚姻法。而且专法也不一定就意味着歧视,具体条文和法律性质还是有很大协商空间的。

  15. 第三段中“国民党在过去二十年间,曾经关心年轻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课题的需求,以及社会上求改革、求进步的声音,它就不会沦为今日的少数党”似乎是个病句,“曾经”前面应该加个“如果”吧,或者把“曾经”去掉直接换成如果。否则句子好像不通啊。请编辑看一下是否有误

  16. homonormativity的问题也才开始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