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宣誓风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基本法》104条释法

刊登于 2016-11-02

#立法会#香港#宣誓风波

中央对青政两人宣誓时的行为决定要严肃表态,人大常委将就宣誓事件释法。
消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将就立法会宣誓风波进行释法。图为宣誓风波两位主角、立法会候任议员梁颂恒(右)和游蕙祯(左)。

最新消息: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全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月5日报导:央视报导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释法,称中央不能坐视不管

11月5日晚,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大陆官媒均报导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基本法》104条草案的消息。新闻并未解释释法的具体内容,但将北京当局高度重视、毫不妥协的立场展现的淋漓尽致。

报道称,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就第104条释法十分及时、非常必要:“香港现时出现了一股港独思潮,一些人打起港独的旗帜,成立港独组织,甚至进行非法的暴力运动。”又不点名指梁颂恒和游蕙祯的行为是故意违反宣誓要求、公开宣扬港独。这些行为公然挑战基本法、冲击了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对国家主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中央不能坐视不管。

报导还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特区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都必须一体遵循。这一表述明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司法覆核案。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用约2分钟时间报导这一新闻,画面显示,列席的港区人大代表谭惠珠、廖长江、陈振彬等都有发言。

按照先前报导,草案将在7日进行表决。而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如无意外会在当日下午到香港解释释法内容。

11月4日报导:人大常委会主动要求释法

11月4日,有份列席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的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表示,人大常委会将主动提出就《基本法》104条进行释法。

她表示,今次释法的主要理由是宣誓事件涉及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她又称没听说过兼任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的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即将来港解画的消息。

港府稍后亦表示,昨晚在就立法会宣誓提出的司法覆核聆讯结束后接获中央通知,指已将就基本法104条的解释问题列入本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议程。律政司4日早晨已将有关通知告知香港法院。

4日早晨,港区人大代表田北辰在出席商业电台的节目时透露,当天人大常委会会将释法纳入议程,并于5日、6日讨论,7日表决。他表示,今次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是由于事件触及到中央容忍的底线,并认为释法将同样适用于梁天琦、陈浩天等人的司法覆核官司,表明影响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人都不能做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2014年6月

香港大律师公会会长谭允芝批评,人大常委会在法院尚未就宣誓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作出裁决前释法,会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裁决,亦对香港法治造成无可避免的冲击。

立法会议员、民主党党团召集人涂谨申也批评,中央以释法要胁香港法院,会对法治造成严重伤害。他又指,希望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安排紧急会议就释法进行讨论,并称会要求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邀请政府官员、尤其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阐述对释法的立场。

建制派民建联主席李慧琼表示,港独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挑战一国两制,影响国家统一,而人大常委会以释法形式消灭港独,合乎基本法和民情,相信今次释法对香港有利。

11月2日报导:立法会宣誓风波引发人大释法?法律界担忧将严重冲击香港法治

香港立法会议员宣誓风波持续发酵,更可能引发“人大释法”。近日有媒体引述消息指,中央对“青年新政”梁颂恒、游蕙祯宣誓时的行为感到极为愤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可能于近日介入事件,主动解释《基本法》相关条文。由于人大常委会正于10月31日至11月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消息称释法将在3日至7日期间进行。

此外,香港高等法院亦将于明日(11月3日)审理特区政府就宣誓风波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预计审讯一天,但不会随即公布裁决。

香港特首梁振英亦因要处理宣誓风波而取消访京行程,他于11月1日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希望在香港范围内解决这一事件,但不能排除“人大释法”的可能性;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同日表示,认为事件应在香港司法体系内解决。

香港舆论担忧,人大释法将对香港法庭处理本案,以至整个香港司法体系、“一国两制”等构成重大冲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第104条

11月2日,香港左派报章《大公报》报导引述“政府中人”消息,称预计人大释法内容将针对《基本法》第104条,或规定宣誓次数仅限一次。报导续指,目前高等法院正处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一旦高院裁定梁游等人丧失议员资格,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须宣布相关议席悬空,当局亦毋须等待诉讼败方上诉至终审法院,而可即时开始筹备、安排补选,而被取消资格的议员亦须全数退还自10月起领取的议员薪金及津贴。

人大常委会将在香港法庭宣判前释法?

Now 新闻引述消息透露,香港特首梁振英在1日的行政会议上表示,北京认为今次事件涉及“大是大非”,为确保案件万无一失,人大常委会将在香港法庭作出判决之前,解释《基本法》第104条条文。

无线电视(TVB)新闻亦于1日晚的报导中,引述政府消息人士指,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曾讨论宣誓风波,全体中央委员对梁游二人宣誓时的表现感到“极大愤慨”,认为必须进行政治表态。报导引述消息指,人大释法“在所难免”,且会在短时间内提出。

星岛新闻集团旗下的网络媒体《巴士的报》2日亦引述消息指,在正常做法下,人大常委会将在周六(11月5日)议程中的“其他”一项,加入讨论香港释法议题,并在下周一(7日)的全体会议上连同其他各项议案一起表决;不过,人大常委会过去亦曾有过加插议程讨论、表决的临时安排。

《巴士的报》报导又指,香港高等法院在周四(3日)审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一般不会马上宣判,且在宣判后,也可能再过一段时间才颁布判词。这意味着,假如人大常委会真的在5日讨论释法议题,那么释法将可能出现在高等法院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但报导引述消息人士指,人大常委会要对相关问题作“权威宣示、以正视听”,因此释法“势在必行”,不会因香港法庭处理司法覆核的态度而改变。

非建制派议员、法律界人士质疑人大释法必要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指出,若人大释法,等同用内地“不成熟的法治系统”压向香港,是法治发展的倒退。他又批评,中央因担心香港法庭判决不合其意而进行释法,等于“未审先判、输打赢要”,缩窄本港自治范围,对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

已宣布角逐2017年特首选举的退休法官胡国兴亦表示,在香港法庭审理案件前提出释法,会对法官施加不必要的压力,认为事件应在本港法制内解决。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公民党郭荣铿指出,现阶段没有理据进行释法,宣誓风波在香港司法体系内完全能够解决;他形容人大若无视香港法庭审判而进行释法,等同由人大取代香港法庭作出裁决,是对香港法治的最大负面冲击和破坏。

郭荣铿又对目前在司法覆核案中代表特区政府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提出质疑。他指出,莫树联同时身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将在人大释法前提供意见,莫树联的双重身分存在严重利益冲突。

11月2日下午,香港大律师公会亦发表声明,就人大常委会可能释法表达深切关注。声明形容人大若执意在现阶段主动释法,将对香港独立司法权及终审权带来极大冲击,严重削弱港人以至国际社会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信心,是“百害而无一利”。声明强调,相关案件应留待香港法庭在本地司法制度内处理,以让法庭作出公正判决,呼吁人大常委会以“最克制的态度”处理当前极为敏感且关键的事件。

4
自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4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声音

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2014年6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2014年6月

释法只能解释基本法的条文,若具体指出哪些行为违反宣誓条文等同判案,剥夺本港司法独立。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

我对我们的法院有信心,我们的法官绝对可以很公平、公正及专业地去解决这件事。这个看法我没有改变。

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于11月1日回应人大释法传闻

在宣誓时的恶劣表现,绝不是甚么无关紧要的小闹剧,而是严重触碰了“一国两制”的底线,任何宣扬“港独”的言行和活动,都应当依法受到惩处,而没有任何予以姑息纵容的理由。

中联办主任张晓明

梁振英竟敢在法院未开庭审理此案前,主动打“开口牌”谈释法,极其恶毒,既把法治置于悬崖边,又陷入藐视法庭之嫌,彻底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触及香港“一国两制”的底线。

《成报》署名“汉江泄”评论文章,11月2日

人大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人大释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释。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香港回归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四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社会舆论对人大释法意见不一。民主派及法律界人士批评人大释法破坏法治,损害香港司法自主,并认为按条文规定只可由终审法院提请人大释法,由行政会议等非司法机构提请均属违宪(前三次释法分别由香港行政机关、人大常委和署理行政长官提请)。而内地官员及亲北京阵营则认同释法举动,指出释法有助厘清争议。(资料来自维基百科,百科内容以 CC BY-SA 3.0 授权)

来源:商业电台立场新闻苹果日报大公报now 新闻巴士的报TVB 新闻成报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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