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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瑟芬:性侵,每张网都可能漏接(三)性与国家,未解的争议

“性应不应该特殊化?”是在性伦理议题上,各派始终争吵不休的大哉问。

刊登于 2016-09-28

#乔瑟芬

编按:今年五月以来,辅大性平事件掀起广大争议。本文作者在六月刊出《辅大性侵案,台湾性平史的指标事件》后,深感台湾各界对“如何面对性侵”存在巨大歧见,便开始构思,撰文疏理司法、性平体制、与体制外途径的各自局限。辅大事件延烧至今,演变成不同立场的相互咎责。如果这轮争议能促使台湾社会去思索,我们究竟该如何面对性侵,或许是让这起事件留下积极意义的唯一出路。

本文全长近两万字,文分五段,将分成三篇刊出。第一篇先刊出文章1、2节,分别讨论“受害叙事”与其“翻转”的倡议,并回顾司法体系在应对性侵案的观念变迁,以为全文基础。第二篇刊出文章 3、4节,近一步对照体制内的性平制度,以及体制外其他作法,各自的必要与局限。第三篇刊出文章第5节,将则盘点如性的特殊化、保守化、与国家角色这三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乔瑟芬:真要以风险管理的思维去防治性侵,就必须认知大多数性侵案件都不是陌生人所为。
乔瑟芬:真要以风险管理的思维去防治性侵,就必须认知大多数性侵案件都不是陌生人所为。

五、未解的争议

性应不应该特殊化?

“性应不应该特殊化?”是在性伦理议题上,各派始终争吵不休的大哉问。而性侵,大概是能以最尖锐的角度,突显那条界线划在何处之难的议题。

但怎么定义“特殊化”,本身就已经是个难题。

有人认为性的特殊化,是将性从其他生物本能如进食、排泄、呼吸等抽离,或是将性行为独立于其他所有人际互动,对其另眼相看,赋予其额外的道德、精神意义,并透过文化传统、风俗与各种社会行为,肯认“性的特殊性”。因为性变得如此特殊,才导致人们将任何与性有关的犯罪看得特别严重;而任何与性有关的攻击,也有更大的伤害力。

这个解释用在性侵事件,是很有吸引力的观点。毕竟如果不将性特殊化(污名化),性侵受害者也就不会在犯行本身带来的伤害外,再承担社会额外的道德批判,甚至被视为“不洁”。被害者本人也不必困于巨大的羞耻感中,不至让性侵经验成为人生中的重大污点、不可承受之重。不再将性特殊化,也能够帮助消除“谴责受害者”的文化──如果性不是特殊的,比其他暴力犯罪或抢劫的受害者,性侵受害者就不会被认为更值得同情,而导致其更被弱化;更也没有人会苛责他们“没保护好自己”。

不过,也有人就认为性的特殊化,并非一定连结于贞操观或道德。好比以法律观点出发,性侵行为对被害人法益造成的损害,无法跟一般的涉及财物损失的犯行类比──后者在违反受害者意愿时,夺走的是可以被转移、归还的客观财货物品;但在性的犯罪上,“违反受害者意愿”本身就是损失,两者无法区分,损失也无法回复。

从法益的观点出发,性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对人最基本的价值──人身自由和自主权的侵犯。也就是说,不是每个将性特殊化的人,都与通俗道德共享恐性的态度,也不等于认同性污名。这样的“特殊化”,并不会给予受害人额外的痛苦,也无法提供社会谴责受害人的立基。

另外,将性“去特殊化”的理论推导到最后,性就如同吃饭喝水,所有伤害也都只是“社会建构”,仿佛只要受害人自己转念,性侵就像别人逼你吃不喜欢的食物,不是什么严重伤害。这样的理论,否定了受害人的自主意愿,更推翻了其感到受伤的权利,也忽视了加害人的意愿,在犯罪行为中才是具决定影响力的一方。

而自古以来,“性”也被连于权力,特别是借由性的暴力或是性行为本身,来具体展现凌驾于他者的权力──例如对战俘、对敌对部落不分性别、不分男女老少的轮暴,或是贵族被授权能任意与家中奴隶进行性行为。这些都不只是关于性欲满足,而更是权力的展现。性侵也一样,不少犯罪心理学者的研究均显示,犯罪者的满足并非全部来自性满足,而在于性是一种能剥夺受害人自主权与尊严的极致管道,能让犯罪者感觉自己“有力量”。换句话说,只要人性无法去除本能里对权力的欲望,那性也就无法“去特殊化”。

性侵受害人内心的挣扎纠结,仅仅是因为性被特殊化了吗?性不特殊了以后,所有的性羞辱、性攻击就都无法成立了吗?如果污名不存在了,那伤者可不可以好好指控对方?而整个社会是否也能好好的陪伴行为人,去反省跟付出应该的代价?这些问题都有待更多论辩。

对“性”的基本态度,在所有涉及性的议题,都发挥基本且重大的影响。从立法依据、条文中使用哪些用词、采取何种模式咨商或培力,到性是否可以作为商品,以及是否该交由国家管理,都与此有关。甚至,它也影响著不同的人,对于“侵犯”的定义,和对相关事件的意义解读。

然而,这里有两条红线,对我而言是必须明确划下的:

首先,不管一个人是守贞派、性解放派,还是多元情欲流动派,违反个人自主意愿的侵犯行为,都必须制止,并给予受害者具正义意义的补偿(哪怕只是一个道歉)。也许我们对如何制止侵犯行为(由国家机器还是社群自制)、如何补偿当事者、是惩罚还是教育行为人,都有不同的见解,甚至会为应如何在司法上认定“违反意愿”而争吵不休;但“自主意愿”这个原则,不该有丝毫退让。

第二条红线是,即使我们正视人记忆、感受、身体反应和情欲的复杂;即使性侵的受害人透过长期的疗愈、培力,能将受侵犯经验中可能出现的情欲探索、性向觉醒的成份,转化成正向能量;即使受害者能够与自己和解,不再去对自己的某些感受感到厌恶,不再批判自己在侵犯行为中,身体可能曾有过的不自主反应,而能正向理解为“我有反应因为我是一个健康的身体”或“身体的反应不是心志意愿可以控制的”──这一切,都不代表受害人应该感谢侵犯者,给他/她这样的经验。更白话的说:即使受害人在性侵过程中有过兴奋或高潮,也不会因此正当化侵犯者的行为。

是否从负面经验去摄取、转化成能量,是一种选择,不是受害人的义务。

是从积极保障人权,还是保守严苛?

大部份女性主义者认为,过去数十年在世界各地针对性侵的修法,是女性权益的重大进步;但包括法律学者 Joseph E. Kennedy、社会学者 Katerine BekkettDavid Garland 等都曾主张,这是整个司法在社会风气下,走向严刑峻罚的写照。

这两种视角看似冲突,却不是没有交集。正如李佳玟指出,双方都认为加害者与被害人间存在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加上考量被害人的恐惧情绪,因而支持适度限制被告的宪法权利,以对抗刑事司法体系延袭主流文化对被害者既有的偏见。例如为了保护被害人免于羞辱和人格诋毁,限制被告的对质权;或基于性侵再犯率较高、密室犯罪不易有人证等特性,采纳“人格证据”。

有趣的是,女性团体推动的解放运动,向来和保守势力水火不容,但在妨碍性自主的历次修法上,保守势力却主动贡献了不少力量,形成了奇特的合作关系,各国经验中都可以观察到这种合作关系,只是程度上的差别。

台湾从解严开始,“民主很乱”的迷思,让社会上很大一部份人民深信“乱世必须用重典”。因此,保守团体帮助妇女团体推动性侵相关修法,不仅满足了“国家应维护人民安全”的想像,也有助于他们以性侵的可恶和可怕,继续恐吓、箝制女性的性和身体。保守阵营甚至期待能限缩被告人权,并延伸到性侵以外案件,才不会“防碍定罪”。近期砍警案交保变羁押一事,正是这类民气的体现。

彭婉如案”等受瞩目的大案件引爆民怨沸腾,也促成刑法“防碍性自主”相关条文的修改。然而这股民气,也大大助长了“强暴迷思”里的夜归、陌生人犯案等情节,至今仍盘据主流印象,无助于性侵害防治观念的推广,也无助于维护女性安全。

更伤脑筋的是,由这类强暴迷思所主导的、社会对“风险控管”的需求,使社会如何面对性侵加害者的争议焦点,一直停留在“是否可以假释、该不该公告犯罪者住居个资、如何追踪服刑期满的性侵者”等议题上,而无法发展出其它相应的教育观点,例如普及受害求助管道和保全证据的知识,如同防范诈骗一样让人人都熟知,是我们更该努力的目标。

真要以风险管理的思维去防治性侵,就必须认知大多数性侵案件都不是陌生人所为。如同本文所列之参考论文的研究显示,陌生性侵案的再犯者,也必须合并非常多其它条件(如人格违常、社经压力、其它犯罪行为),才有可能再犯,统计上的再犯率远低于熟人性侵者。事实上,性侵行为极少是纯粹为性欲满足,更多牵涉到权力、宰制、报复等因素,因此,曾犯下熟人性侵的行为人,才是风险思维下最需要“防范”的一群。

而我们也必须思考各种团体内的性侵案,如天主教会内的男童性侵、台湾特教学校性侵案,或是大部份的家内性侵,为什么那么难以被察觉,必须在多次、多人受害才被发现。即使我们不是自由主义者、甚至愿意限缩人权来保障社会“安全”,也必须务实的认知到过去的迷思,并无助于女性免于性侵的风险。

我们以什么认知并想像国家?

性解放运动致力要推倒的对象是“父权”。对某些立场上更左倾、更强调自由与性权的性别运动者而言,国家(State)就是这个父权的终极版本。因此对他们来说,任何平权的倡议,最后若走向诉诸立法、建立或修改体制,简直是背弃了自身的信念根源,不可思议、更不可原谅。

他们认为国家借由垄断、正当化国家暴力,用来巩固阶级和既得利益,同时制造战争”──这种把国家视为“和平敌人”的想法,在1970年代后更深入女性主义、劳工环境等运动社群。即使不同群体、派别对改革的强度和手段持不同意见,但对他们而言,国家已经超越必要之恶,是必须设法取代的意识型态,甚至对一些持极左信念的团体来说,国家是必须被颠覆的制度。

持这类主张的人相信,在我们摆脱国家意识型态、改换新制度前,最好的抵抗,就是尽可能减少政府管制,尤其是关乎私领域的性议题。即使是处理性侵害事件,寄望国家父权惩罚个人父权,也是饮鸩止渴。他们相信更好的方式,是透过由平等、有追求自身利益能动性的个体所组成的社群,以人际互助方式来解决这样的冲突。

我个人对国家介入保持一定警觉,也对制度有许多疑虑──好比,监督制衡在所有领域都能有效运作吗?能阻止制度伤害人或为恶吗?我们在寄望国家“有所作为”的同时,是否也让渡了太多权利?对于特殊个案裁量权应该给谁?给多少空间才有足够弹性?在更尖锐的性议题上,我也认为色情不全是坏的,儿少需要的不仅仅只是保护,更需要成人对他们的信心和指引,让他们自在认识身体、有机会探索自身的情欲。

但同时我同样怀疑:能否以人际冲突模式、以社群力量解决所有性的侵犯骚扰?我认同国家不应介入亲密关系,反对国家管到私人卧室的刑法通奸罪;但性侵害不同,它是自主意志被损害的暴力犯罪。就如同我们不可能以“私领域不应干涉”为由,反对国家介入防治家暴和虐童。

国家或许是终极的父权,但我们何以能够相信任何由“人”组成的团体,不会随著团体的成长或维系的需要,发展成威权、核心内聚式,而所有成员能长久的保持独立与理性?我们如何能够确定,一个以共治为目标组成的团体,不会演化成“无架构的暴政”,看似水平组织,实际上却由少数具有领袖魅力的人操纵意见导向?

父权不仅仅是一套制度或文化,而是根深蒂固的意识型态。只要有人性、有适当环境就会发芽;换句话说,有人就可能有父权。父权是有机的,人会视需要和情境,有时让其附著于身上,有时让其脱落,或转而对抗它。单靠著把团体规模缩小,或是把原本托管给国家的功能交还给社群或人民团体,恐怕无法完全避免父权的幽灵再现。

当原本讲求平等共治的团体,在发展过程中失控,回头以家父长式、甚至以丛林法则让成员弱肉强食,以解决内部冲突时,是更不具煞车或制衡机制的。即使试图以内规、共同守则等方式自治,也无法完全避免菁英核心的影响力。况且,内规并无法保证能超越自我规训的框架,有些时候,为了避免国家父权的介入,反而让某些领域的内规,产生更严重的自我审察。

当我们主张国家从性、从人民的身体完全退位时,是否也打算将此主张延伸自所有暴力犯罪上的处置上?问题是,人际协商不一定可以解决各种伤害、凶杀、窃盗、侵占、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唯独对性议题才如此坚持,又该如何面对恶意、刻意为之的宰制行为呢?人际协商并无法解决性的宰制、侵害始终与权力相连的问题。既与权力有关,那么不具代价的人际的协商,要如何产生足够的诱因让行为者愿意认错并停止?

如果协商不足以制止侵害行为,我们是否也授权社群使用隔离,甚至某些惩罚手段?可是做出这种授权,就很难避免一切演变成《苍蝇王》或家父长式的私刑了。而群体难免以放弃弱势、无能者,以求整体的最大利益和资源,我们如何确保人际协商能保持公平性?如果社群内也开始有了菁英,垄断了暴力和资源,要在群体内挑战、修正走向或推翻暴政,就一定比面对国家更容易吗?所付出的代价一定比面对国家时来得较小吗?

我们看过了国家之恶的极限,我们也看过了人类社群行使同样的恶行,也因此,现代国家以宪法和人权架构自我节制,也防止人们彼此侵害。但这个防护罩,并不像宪政主义者相信的那么坚不可催;许多时候,它甚至薄的随时可能崩塌。

关于人性的极限,好的与坏的,都还没有走到尽头。如果有人将“国家”视为只是过渡时期,相信能够找到新的意识型态与信仰、找到让人类社会免于权力垄断、暴力威胁,还能和平共存之路──那这些人必须思考:在那个时刻到来前,在新的共生制度还在实验室“研发中”的此刻,能做什么?该怎么做?

也许,是看见近在眼前的,其它致力于相同目标的人。即使彼此对性、对国家、对体制的看法不同,但他们能站在我们站不了的位置,能做我们做不了的事,能够触及那些我们帮助不到的人们,这应该是值得感恩的事。同样,我们也需要体制内的人,虽然他们是国家的代表,但也是一个个有理性、有沟通可能的人。把他们当作敌人来对抗,不如与他们沟通制度的极限,一起合作,尽可能接住被不同张张网子给漏出来的人,使被这个社会放弃的伤者的人数,降到最低。

(全文完)

(乔瑟芬,曾任职媒体、出版业与表演艺术行政,长期关注性别与文化议题)

感谢中原大学财法所林春元老师、德国海德堡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黄哲翰先生,在本篇写作过程中给予意见、指教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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