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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瑟芬:性侵,每张网都可能漏接(一)受害者叙事与司法变迁

对于性侵案的当事人,司法这张网的漏接率很高,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获得起诉或定罪,当中也的确存在误判风险。

刊登于 2016-09-26

#乔瑟芬

编按:今年五月以来,辅大性平事件掀起广大争议。本文作者在六月刊出《辅大性侵案,台湾性平史的指标事件》后,深感台湾各界对“如何面对性侵”存在巨大歧见,便开始构思,撰文疏理司法、性平体制、与体制外途径的各自局限。辅大事件延烧至今,演变成不同立场的相互咎责。如果这轮争议能促使台湾社会去思索,我们究竟该如何面对性侵,或许是让这起事件留下积极意义的唯一出路。

本文全长近两万字,文分五段,将分成三篇刊出。第一篇先刊出文章1、2节,分别讨论“受害叙事”与其“翻转”的倡议,并回顾司法体系在应对性侵案的观念变迁,以为全文基础。第二篇将刊出文章 3、4 节,近一步对照体制内的性平制度,以及体制外其他作法,各自的必要与局限。第三篇刊出文章第5节,将则盘点如性的特殊化、保守化、与国家角色这三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图为一群女性正在排队登记应征一家航空公司的职位。
乔瑟芬:我们社会至今还缺乏健全的态度,来面对身体、情感与性互动的相关教育。

“性”大概是最能激化社会不同立场的议题,仅次于统独这类政治意识型态之争。

台湾在短短三十年内,快速进入现代社会,同时随著政治开放,试著理解经过漫长演化的现代民主与人权等概念。我们每日在谈论和实践的,并不全是透过自身经验与思辨累积而来,还有众多移植而来的浓缩观念,不及一一生根,以致我们在公领域的辩论,总无法避免与各种传统的、私领域的道德观相互交织。

这种一脚跨进现代、另一脚还踩在“前现代”的现象,最明显的表征,当属最难“公共化”的性议题。任何与性有关,举凡名人婚恋、分合、穿著或行为性感,甚至是各类社会新闻,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几乎都是诉诸前现代的、个人常识式的“通俗道德观”──例如关注政治人物私用是否节检、是否忠于婚姻、父慈子孝,而非关注其专业表现、治理能力等;对于新闻上的家庭人伦悲剧,网路留言也往往聚焦于当事人“个人”孝不孝顺、有没有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极少顾及经济或阶级结构上是否弱势,有无足够资源。当然,人们更不可能去细致区分哪些属个人自由的私领域,不应以公共之名介入。

性侵,虽在所有性议题中看似最是非分明,绝无争议,却也在实务上存在最多幽微之处──包括事实认定不易、“贞操观”加给女性受害者的额外羞辱,以及种种根据通俗道德而来的“受害者谴责”与“强暴迷思”。这些道德观,也让男性受害者的遭遇,更难得到正视与认同。

在性侵事件发生后,有司法、性平、教育辅导、咨商,以及各种要接住伤者、教育加害者的体制内外努力;就像一张张网。然而每个环节,就如同整体图像中的部份拼图,各自有无法回答的问题。不论是对性侵受害者,或是被指为加害者的人,每张网都可能漏接。即使三张网叠在一起,也还是有人会层层错过、一路下坠。理智上,我们知道没有完美的理论或体制,但对被漏接的人而言,都是无比残酷的巨大创痛。

先承认这一点,我们才可能在近来各种踩立场的争议中,思考协商出一条可能的出路。

在这篇长文中,我想探讨论围绕“性侵”的公共讨论中,必须面对的几个关键面向:受害者叙事背后的文化结构、司法观念的演变与追求正义的艰难、性平体制的成就与极限、开创体制外管道的必要与伦理难题,以及每个面向各自的优势和局限。

一、说不完的受害叙事

“受害者叙事”面对的拉扯

从第三世界到已开发国家,未报案的性侵事件黑数,都是已报案的数十倍。即使是欧美国家的估计,也有七至十倍。在报案统计中,幼童性侵的男女比例没有太大差距,但成人受害人中,女性约占七至八成。

2015年一年,根据台湾内政部的资料,性侵害案件的通报人数为16,630人,这些都还未算进各种与性相关的骚扰、威胁、猥亵的人数。对占这个国家公民人数一半的成年女性而言,性侵害或骚扰经验,不会是陌生的──即使不是发生在自己身上,也曾听闻、陪伴过女性亲友走过这个历程。在伤口化脓久久未愈的世界里,承认、接受“受害叙事”,使其成为集体修复与疗愈的出发点,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然而,以女性为主的受害叙事在不断诉说、为性别平权累积能量的同时,也面对著三种不同力量的拉扯──其一,是群众几乎膝反射式地,检讨受害者的声音:“自己穿太曝露、饮酒、言行轻挑、平时不检点”。再来,是保守势力利用这种“受害人谴责”,继续箝制女性身体,恐吓女性继续服膺父权做个“好女人”的惯性思维。最后,则是来自性权阵营的纳喊,认为这种受害叙事僵化、单一,反而巩固了性是“不好、不洁”的污名,也剥夺了认可欲望、将负面经验转化为成长动能和情欲探索的可能。

女性的性与情欲自主,就在这样的拉扯中蹒跚前进。然而,全然的自主无法靠精神胜利法达成,需要的不仅仅是个人在价值观上被解放,也需要客观环境条件配合。只要女性的“要”与“不要”,仍无法像男人的意愿被同等对待;只要站出来发声的受害者,仍会承受各种侮辱和鄙视──女性的情欲自主就不可能普遍存在。

“强暴文化”是怎么产生的

我们社会至今还缺乏健全的态度,来面对身体、情感与性互动的相关教育。“性别平等教育”实施十二年以来,虽有法规背书,但每学期教学时数有限;特别是校方、家长容易受制于保守思维,光凭性平教育本身,暂不足以在短期内影响多数人民的价值观。而职场、婚家等各领域中的两性不平等,以及普遍对女性身体与道德的箝制仍重,对等的尊重难以普遍被建立,整个社会仍不断在制造不利受害者求助、复元的氛围。

在求爱和追求情欲满足的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对意愿判读的失误、甚至具侵犯性的解读?这要追溯到整个文化结构,一直把女性放在“被动等追求”,把男性放在“主动攻击位”,让后者必须靠著献殷勤、展现阳刚气质(包括生殖养育能力)等来达成求偶目的,以求偶成败和能力,作为男性社会阶序的依据之一。这种不允许示弱、甚至鼓励征服的文化,又如何能往相互尊重的方向发展?

当女人只能被动、矜持,没人知道女人说“要”是什么样子,谁又会去把她的“不要”当一回事?而当男人因此解读“女性不是不想要,只是害羞”,再加上对男子气概的想像,“征服”就成了许多男性心中理所当然的手段。甚至还有不少男性认为:只要女性在约会中有饮酒、愿意独处,或有亲热举动,就代表同意性交。许多典型的性侵案件,都是在这样的错误认知下发生的,还有男性会认为自己是在帮女性“跨越害羞门槛”。

这种文化结构,或可称其为“强暴文化”。

撇开恶意的侵犯不谈,人与人之间的性互动,其实仰赖著非常多知识和语言之外的解读技巧,包括如何判读言语之外的弦外之音、如何辨认表情和肢体传达的讯息,这都需要非常多的尝试和学习,以及鼓励表达的社会风气,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天份或资源,去做这类练习。

有些案例里,原先双方互有好感、甚至有互吻爱抚等行为,但当男方采取进一步亲密行动后,却遭控告性侵或猥亵。在这样的案例里,有提出告诉的女性被害人表示,当下不知道该怎么拒绝,只好屈就,但心理觉得被伤害、被侵犯。而男性的加害者则感到错愕,表示以为收到肯定的讯号。我看过这样的当事人,在走完司法和性平程序后,对自身于人际互动中的分寸完全失去信心,甚至无法出现于公共场合、乘车和就业。

这些犯行当然都有责任;一旦确认行为确凿,即使“不知道错在哪里”,仍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提上述的例子,绝非为无知、缺乏互动辨识力的侵犯者开脱,而是想突显谈论这个议题时,实际面对的各种艰难,而我们不该只满足于究责,却不问成因。这世上的确存在许多怀著恶意的侵犯行为;但有时候,也不是可以简单踩了立场、就能得到是非黑白绝对的答案。

某种程度上,受害者与加害人,一同承担著我们这个无法健康面对性议题,和情感教育失能的社会共业。只要性教育继续被传统道德观箝制、主流继续相信“长大就会、结婚就懂”,我们就会一再见到这样“不知道怎么说不”的受害者、不知道如何判断界线的加害人,以及更多不愿尊重他人意愿的侵犯者。

“翻转受害者意识”的方法局限

自中央大学何春蕤教授以“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骚扰”口号,将性解放之火烧到一般大众眼前后,受害者意识的“翻转”,就一直是学界热议话题;也有不少针对性侵被害人的辅导、咨商开始使用这个概念,协助受害者离开“无能为力”的心理情境,认清即使受到伤害,仍能在心理上拒绝伤害,重新找到力量。

“翻转”有其不可抹灭的重要性,但现实是,我们无法给予每位受害者同等物质条件与文化资本,让每个人都有多方审视、论述自身遭遇的能力。借由“反对单一受害叙事”、“翻转(质疑)叙事”去认可欲望,改变社会对性的态度,为弱势和女性赋权,固然是重要路径之一,但是否所有受害者都已具有实践翻转所需的能力、条件?社会客观环境又是否会给予每位受害者公平的接纳?

一个知名影星的受害经验,和一个女学生的受害经验,真的会被平等对待吗?而那些受害叙事真的都很单一吗?还是它们反映出的相似之处,正是让伤害不断发生的本质性原因?──持续追问、辩证这些问题,才可能让“情欲”不至成为少数持有社经资本与条件者的特权,而是所有女性得以共享的自由。一直讲“去性污名”或“我的身体我作主”,并不会让“性自主”自动发生,更需要的是教育这个社会:何谓尊重的界线?在性互动中又该如何表达和协商?

“Sexual fluidity”(情欲流动)一词原是指“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的流动,后来,有人将觉察、接纳自己在一生当中可能经历的性别认同、欲望对象的转换,也加入此一概念,统称为“情欲流动”。这个概念,不应任意使用在对性侵事件的理解中。

必须强调:“情欲流动”理念从没有给人去随意骚扰、侵犯他人的权力──个人情欲是个人的事,他人没有义务回应。更重要的是:对流动的认定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在公共讨论中去暗示受害者或社会“那很可能只是情欲流动”,这是变相否定受害者的自主意志,和受伤的事实。

性侵带来的“羞耻感”,或许是因为社会对性的污名而加强,得透过解构去对抗。但剥除一切社会建构的意义,不能忘却的是:身体对于伤害会有记忆,人是能够辨别恶意与遗弃的──即使是幼童。处理包扎伤口,让伤者觉得安全、让社会面对过去因文化偏见而带给受害者的额外伤害,我们才有可能触及完整的身体自主权,才有可能让所有人都在自主状态下,探索人际间的各种情欲交流。

在女性仍要时时面对他人以“性”作为威胁、恐吓、欺压的现况,很难同时扛著集体伤痕记忆往前迈进。如不经过清创,光靠污名反转、意义重塑,很难达到我们期待的:每个人成为自己身体和欲望的主人。

曾任职于妇女团体、接触过许多个案的周孟谦,在《雾中风景,与受害者的角色竞逐》一文中,谈到“性的‘受害经验’与修复的立足之地”时,有一段话也点出“翻转”前必须先承认伤害:

“...受害经验的转换,──或以行话:‘翻转’来称之,这些翻转不会在新一重的强迫下发生,不会在轻浮言笑中发生,不会因为主体或任何他人去轻贱、简化这经验本身,原本痛的地方就不痛了,受伤的地方一瞬间就无伤了;本来是被火车撞到那样的疼,不会因为周遭的人告诉你那只是一台汤玛士小火车,就奇迹式的复原;被侵犯者的伤口、脆弱与自我厌恶,可能因为性污名而反复强化,然而单单只去除性污名,却无从给予‘逆返’与翻转同样的动力,这是对于性侵受害者与支持者来说最难最幽微的处境:要拒绝所有宣称当事人不会再好起来的善意与恶意的判断,但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是需得先承接起受害状态,如此,才有了一立足之地,去清洁处理伤口,去协助事后的复原。”

二、司法制度的沿革、与追求正义之艰难

性侵犯罪的修法趋势

各国对于性侵犯罪的修法趋势,都是以“侵害个人性自主权”,取代过去的“违反社会道德风俗”的犯罪。修法趋势代表在公共意义上,性侵行为触犯的不再是社会整体利益,而是个人法益。这也代表“性”正式被肯认为个人自由的一部份,属自主意志范畴,这跟社会对性的态度的改变有绝对的关系。而过去,男性并不被预设为性侵的受害者,而针对女性的性侵害,最重要考量是对社会善良风俗的破坏,是家族和群体的利益,而非个人自主。

性解放的成果逐渐推展到各国后,司法制度对性侵的认定也随之改变。台湾于1997年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并于1999年全面修定《刑法》第十六章,将性侵从防碍风化篇章中独立出来。

旧刑法对“强奸”的认定,必须要符合“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也就是说,过去的女性若没有完全失去意识、积极抵抗到无力为止,就很难被认定为性侵──完全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在害怕被进一步暴力伤害的心境下,即使不以蛮力压制或胁迫,一样能发挥作用。

而旧刑法中对性侵的认定仅止于“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也预设男性为唯一可能犯下性侵罪的行为人,女性则是唯一可能的受害人,完全未考虑幼童和年长者,以及生理男性同样也可能遭遇性侵害的事实。同时,以身体其它部份或物品侵入女性生殖器,只会被判定为强制猥亵。

新刑法历经几次修订,删除过去“致使不能抗拒”的要件,并增加“其他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同时也扩张性交定义,不再仅限于以性器进入他人性器,而是将其它身体部位或物品,侵入性器或接合的行为都纳入。“妨害性自主罪”改为非告诉乃论(公诉罪,见注一)后,不管是自愿报案,还是由医疗机关、学校而来的通报,都使案件量大符增加。

今年六月德国刚历经了类似的修法历程。过去有人曾戏称,在德国连财产权的保障,都比性自主更完善。当然,这戏言不足以呈现真实现况,毕竟德国的旧法条文已包含了“以各种手段陷被害人于无助状态”的文字在内,因此也有不少法学家认为,只要调整对于旧条文中构成要件的诠释,根本无须修法。

但成功推动修法的法界与女权人士认为,原条文不利于自主意愿的认定,况且比起调整诠释,修法一来对社会的性自主有更强的宣示意义,二来也能同时在实务判决上产生直接约束力。他们希望透过修法,能改变过去性侵案件因缺乏认定要件而定罪率过低(10%)的情况。

定罪率为何偏低?

然而,认定要件并不是唯一影响起诉和定罪率的原因。范国勇、谢静琪等人在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委托的《性侵害问题之调查研究》中,回顾多国文献,指出(p13)“性侵害犯罪盛行率统计数字与刑事司法对此 犯罪的回应令人沮丧与气馁;相较于其他犯罪案件,性侵害案件的耗损率高、起 诉率低、定罪率更低。”

该研究认为,导致这些数据的原因在于:“警察与刑事司法体系人员的素质与态度”。警务与司法系统人员既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也就难免沾上主流的强暴迷思和对女性的偏见,导致受害者在报案、笔录、庭审等各环节中,不断承受二度、三度、四度的伤害,还要承受“不像受害者”的质疑。另外,警政系统的资讯传递延迟、没有被害人保护意识,以致许多受害者连其加害者未起诉或交保了都不知道,害怕被报复而深感不安,以致自行放弃司法追诉。

台湾据法务部2015年的统计,过去五年性侵害案平均起诉率约为 45%,平均定罪率约为 89%,高于欧洲和美国。近年,台湾的受害者保护意识逐渐抬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将医疗人员、社工、心理师纳入案件侦查过程,协助调查人员进行笔录与搜证,也规定儿童和身心障碍的被害人,于司法侦审阶段需由专业人士全程陪同。相关法规也明订:警务系统及审判程序中,非必要均不得就发生的细节重复询问被害人,且不允许被告或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害人有任何性别歧视的举止或陈述。

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从搜证、侦察到庭审,如何更细致的保护告诉人、又足以让法官有足以判断的依据,是避免司法漏接当事人的重要关键。

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处理性侵案件上,仍有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例如加强与女性员警与医护人员合作搜证;借助社工专业稳定告诉人心情,降低叙述时的心理痛苦;用心安排侦察庭和庭审时间,避免双方当事人碰面,造成强烈心里冲击而干扰庭询。而加强法官的性别意识,使其专注在厘清事实,不以自身偏见再次伤害双方当事人,也是需要努力的目标。

熟人性侵是最大黑数,易在司法程序中折损

陌生人入侵住居、或夜归妇女在暗巷遭受暴力胁迫,是大众对于“性侵”的刻板印象。但事实上,各国的统计数据都显示,熟人性侵才是此类案件的大宗。陌生性侵的比例平均只占10%~15%之间。根据卫福部《性侵害通报统计》,台湾是19%(1999~2010之间),身心障碍者遭陌生性侵的比例略高,约为25%。

熟人性侵是犯罪统计最大的黑数,也是最容易在司法程序中折损的案件类型。举报熟人性侵要承受惊人的人际压力。不论性侵者来自职场、校园还是家族成员,最常见的反应是:众人会极力设法保护“整体”,而将举报的个人当作“问题”。这样的群体压力,能让任何心智健全坚强者觉得孤立无援、走投无路。很少受害人能有足够的资源和支持系统,同时面对刑事诉讼和人际决裂。

熟人性侵难以处理,也在于双方当事人不只是侵犯跟受害的关系,还有太多情感的、人际的牵绊。即使在侵害发生后,有些个案心中也不尽然只有愤恨,例如亲族或伴侣间发生的性侵,还可能有数不清的复杂感受交织在其中。这样的被害人,不进入司法程序的理由,不全然是缺乏支持之故,也可能是希望为双方家庭、亲友圈保全另一方形象。

然而,熟人性侵案中,有高比例的受害者是未成年者,这类案件最易被忽视,受害人也很可能还不知该如何求助,遭遇更不易被家人信任,一旦发现这类侵害、虐待,司法仍有强制介入的必要。

证据保存的不易,也造成起诉困难。一般人都知道碰到凶案或窃盗案时,需要保持现场完整,不要随意移动或破坏证据。但多数性侵受害者的第一反应,都是“把自己洗干净”,而非报案就医。即使受害者在第一时间赶赴医院,搜证采样对当事人仍是心理折磨。熟人性侵案件中的受害者,更有可能在漫长忍耐后才提出告诉,采证上更加困难,成案与定罪的机率并不高──其往往是要等到因家暴、受虐等其它因素进入司法程序,性侵才会跟著曝光。

即使有DNA、验伤报告及其它身体证据,性侵案因其“密室犯罪”的特质,在司法程序中走到最后仍不易定罪。绝大部份案件都没有证人,只能凭双方证词来决定。毕竟身体证据只能证明性行为的发生,却无从证明意愿之有无。无法观察自主,也就无法认定损害,加上此类判决对双方后续人生影响重大,难免影响法官倾向保守认定。

“积极同意”制的倡议

目前,加拿大的女性主义者正试图在性侵案件上,争取将“违反意愿”改为“积极同意”──也就是从现行“没有说不”就算同意的判准,变成必须“明确说是”(Yes means yes)的表态。各国都有性别运动者认为,这类修法会扩张强暴(性侵)的定义。但就法律的思考方式而言,强暴(性侵)仍是违反个人意愿的性交行为,改变的只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基准,而非性侵的定义。

持“积极同意说”(Only yes means yes)的法学家和女性主义者认为,如果财物的损失,都需要以当事人的明示同意,作为是否涉及偷窃的依据了,何以对性有更低的认定标准?我们不会认为人可以先拿走对方的财物,有反对再放下还给对方是合理的,为什么觉得性反而不必事先征得同意?虽然怎么认定“同意”,在现实细节上还会有众多争议(例如亲吻、拥抱、默示算不算?),但在伦理意义上,说“不”仍将女性置于被动角色,说“是”才是将女性视为具有主控权的主体。写在法条上的是哪个词,对社会的意义大不相同。(注二)

即使如此,期待司法给予更多受害者正义的人,也不能过度乐观。因为在性侵案件中,更动犯罪构成要件,并不会让案件更容易成立,或是变得在庭审上对提告人有利。不管要件的标准如何移动,多数性侵案件的“密室犯罪”性质不变,提告人举证的困难度也不会减少,在实务上几乎不可能因此而发生更多冤案。况且,性侵告诉者也要承担可观的社会污名和人际压力,并非毫无代价的。

对于性侵案的当事人,司法这张网的漏接率很高,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获得起诉或定罪,当中也的确存在误判风险。其实司法所追求的价值,也成为它自身的限制──它追求“普遍适用、平等原则”;它谨慎、要累积相当的错误经验才有办法自我精进;它不可能即时改变,应付社会的快速变迁。因为不相信人性,所以它在内、外部都设有众多自我修正、监督的机制。在司法这台机器设计时,同时提防著国家对人民的迫害,以人权标准为它设下了种种限制,因此,它追求的是天枰的功能,而不是通俗道德里的“应报正义”。

在民主社会中,司法的功能经常是(也必须是)有限的。也因此,在性侵案件的上,我们只能尽力减低当事人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再次受伤、避免其因意志消沉而无法走完司法程序,但无论怎么做,都无法保证每个当事人能在司法这条路上,获得个人期盼的正义。

(待续 1/3)

(乔瑟芬,曾任职媒体、出版业与表演艺术行政,长期关注性别与文化议题)

注一: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并有十年之追诉时效。但发生在配偶间,以及被害人未满十六岁、加害人未满十八岁,且无违意愿之情形,方为告诉乃论罪,可由告诉方于于一审判决前撤销。过去常有小情侣被家长发现后,女方家长将男方告上法庭的情形,因此后来才有“两小无猜条款”(刑法227-1条),18岁以下减轻或免除其刑。

注二:请见李佳玟老师网志《Only yes means yes” 真的有那么难理解吗?》,与下方黄丞仪老师的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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