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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瑟芬:辅大性侵案,台湾性平史的指标事件

辅大心理系设的工作小组,抵触性平法背后若干价值,也混淆咨商情境与师生角色的权力关系。

刊登于 2016-06-08

#乔瑟芬

编按:本文在6月8号傍晚刊出后,有读者指出原文 "辅大校方的延宕疏失" 一节有部分错误陈述。经查证属实。我们请作者修订改写,更新该段小标为 "辅大校方需向社会释疑",并在文末附上作者的道歉声明。《端传媒》对于编辑流程的查证疏失,谨向辅仁大学与读者致歉。

辅仁大学心理系。
辅仁大学心理系。

5月29日辅仁大学(辅大)心理系朱姓学生在网路上公开一篇8000多字的网志,揭露2015年6月,其巫姓女友在系上毕业晚会后,因酒醉遭同系学弟带至校内角落性侵。文中痛批辅大校方、心理系系主任何东洪,与社科院院长夏林清,指责其不仅未妥善处理,还试图大事化小。此文发表,立刻在社群媒体热传,引来各方强烈反应。

文中多次把矛头指向夏林清,让台湾知识分子界深感震惊。夏林清过去以鲜明的左翼旗帜,长年投身工运与以日日春公娼为首的妓权运动,还曾代表民阵参选2012年立法委员。夏一向被认为是台湾妇女运动先锋之一,此次却被学生指责“为保个人名誉地位,试图责怪当事人,将调查方向导向酒后乱性的合意性交”。

朱生文章发布后,一周内,辅大校方、心理系所陆续发出多份声明,回应朱生指控。系方早先曾提及“一切程序合法”,后撤下原声明,仅在官网留下“一切统一由校方发言之声明”字样。

社科院院长夏林清也三度发文:首次声明温和道来,师者与学生共同学习处理冲突矛盾的初衷,第二份由心理系系主任何东洪脸书代发的声明,则对朱生愿意接受“朱生质疑事件处理委员会”的提案表示欣慰。第三份声明由夏林清的个人脸书帐号发出,措词改趋强硬,指责朱生此举对她造成莫大伤害,并波及心理系及辅大性平会。

这段时间,还有该系毕业的辅导老师陈惠雯在《苹果日报》投书,提问“辅大心理系违法了吗?”她认为校方并无失职。该系兼任讲师何燕堂于个人脸书公开发文,认为朱生此举是对夏老师“未审先判的死刑”;兼任讲师王芳萍随后也发文,认为朱生已塑造一个“被权威打压的强而有力的被害者形象”。

6月7日早上,夏林清以个人名义召开记者会,延续之前声明论调,表示朱生指控是“片面、去脉络的”。晚上,心理系所召开漫长的师生讨论会,试图在系上建立共识。综观这些回应,校方、心理系与夏院长均称事实与朱生说词有所出入,并表示一切处理于法有据。

本次性侵案的事实认定,已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与辅大校方,乃至心理系其他师生的对峙,教育部也已启动性平会开始内部调查。以上两点,身为外人不宜多揣测。

然而本案爆发至今,校方、系方与夏教授所公布的一系列声明,呈现的处置流程是否得宜,仍可受公评。若对照《性别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教育部所颁布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各项条文内蕴之精神,不难发现此事在过去一年的处理流程,确实存在多项可议之处。其中最重要的症结,就是由心理系师生在过程中所组成的“工作小组”,不仅于法无据,且其组成和运作方式,也存在重大的伦理争议。

本文将先阐述性平法的立法精神,回顾其实践的局限,再讨论辅大校方处理本案的问题。文中将聚焦分析辅大心理系设的“工作小组”,指出其如何抵触性平法背后若干价值,也混淆咨商情境与师生角色的权力关系;更将探讨这种作法背后的“受害者培力”理论,何以在这次事件中触礁。辅大性侵事件,有可能成为台湾性平史上的指标事件。其意义值得大家思索。

《性平教育法》的立法精神

我们先从《性别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谈起。

《性别平等教育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性弱势与性少数。除了透过教学宣导,在校园推广对多元性别与性倾向的理解包容,其也期望保障任何人免于校园霸凌、骚扰、侵害等事件造成之恐惧。

性平法针对“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之防治”的条文,著重于确保申诉管道畅通、追究行政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及潜在受害人,不受司法程序旷日费时的影响,该法旨在最短时间内,将行为人带离该环境进行调查、辅导或惩处,让受害人安心回到校园就学就业。

然而过去在实务上,校园性平会并非每次都能发挥应有的功能。除了受害方经常出于恐惧和个人名誉考量,不敢声张,也常见校方负责人员对法规程序陌生,错过或延误处理时机。例如,曾发生过当事人已提出口头检举,经办人却以为无书面申请就不算数的乌龙。甚至也发生过性平会成员欠缺相关知识与敏感度,在调查过程造成当事人二度伤害的例子。另一个常见的挑战,则是事件爆发后,当事人之一自行转学或调职,学校也可能以“管辖权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受理。

早期性平法缺乏相应罚则,不少学校承办人员无心熟悉相关法规、怠忽职守。因此,2013年性平法修法时,已增加“强制通报”等条款的相关罚则,弥补上述缺失。修法后,性平业务也已列入“中小学统合视导”和“大学评鉴”项目,若有学校应通报未通报,导致事情再度发生,对校长罚则相当严重。

校园性平申诉的困难

在《性别平等教育法》中,对性平会的设计和期待,是希望实践校园自治精神,结合熟悉校园环境和师生互动情况的成员,加上一定比例外部成员的监督,以力求调查的速度与公允。

然而,台湾教育圈是一个极为封闭、内聚型的网络。教职员从教学评鉴、调职、论文升等、研究经费补助等等,都有赖从同侪延伸出去的人脉关系相互支援──除非万不得以,大家不愿轻易得罪同行。

即使性平法规定,个案调查中必须至少有五分之一性平会成员为外聘,二分之一以上为女性;但外聘是否真代表独立,女性又是否一定具备足够的性别意识,仍不无疑问。甚至,当事人的社经地位与社会资本,也可能影响其申诉被认真看待的程度。

2011年由陈昭如女士和人本基金会调查揭发的特教学校集体性侵事件,就是鲜明例子。笔者友人也曾亲眼见证,自己任职的某高职发生教师间的性侵事件,却遭校方恶意拖延,不进性平流程通报处理。

辅大该生刊出网志后,能立即在社群媒体的掀起舆论关注,部分也肇因于,过去已有许多人曾透过性平管道争取权益,却遭遇各种困难的切身之痛。该文传播开来后,我就在陆续读到数位网友道出的自身经验──有碰到素质不佳的性平委员,或存心保全校誉者,在委员会中万般阻挠;有的因为提出申诉而遭遇同系师生排挤、霸凌;甚至有人在申诉程序中,因压力过大而崩溃就医。

辅大校方需向社会释疑

以性平法规范检视本案处理过程,辅大校方有几个问题必须回答:

首先,辅大是否有在规定时效内召开性平会,询问当事人接受性平调查的意愿,还是仅由心理系教职员或办公室代为转达?其次,当心理系以 "工作小组" 取代性平调查一事,是否有报请校方核可?

2015年九月,当事人转向性平会申诉时,校方是否有就系设 "工作小组" 组成的适法性做出判断,还是直接采用该小组提出的报告,作为性平调查的基础?若校方对工作小组的存在有疑虑,是否有采取任何告诫措施?最后,辅大校方是否有因该事件可能影响大学评鉴成绩的考虑,而对心理系选择自行处置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性侵属于重大事件,警方也已受理当事人提告,依性平法精神,即使当事者不愿进入性平程序,校内行平会仍需开会评估此事件是否有再发生的可能,以及是否有需要对被指控的行为人做出适当的辅导和处置。

但直到该年9月,校方才首次针对此事件启动性平会,也仅认定该事件为「猥亵行为」;到了来年2月,校方面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提出的验伤报告与DNA证据,才再次召开性平会,对被控方做出退学处分。这中间性平会究竟如何认定是「猥亵行为」?两次会议间,又是否还有更多举措协助当事人?

辅大校方与心理系至今,也许只有坦诚响应上述疑点,才有可能慢慢厘清是非,赢回社会公信力与尊敬。

“工作小组”与性平法的张力

在夏林清和辅大心理系的说词中,一再强调的重点,是其在系上成立处理该案的“工作小组”。在他们的论述中,“工作小组”是在法律救济途径、校内性平会之外,开拓出来的“第三条路”;其既有辅导学生之功能,也能补性平会之不足,更未违反法规。

然而,工作小组既涉及对事件过程的梳理,涉及受害者对事件的回想重述,就须检验其流程设计,是否逾越性平法试图保障的价值:

首先,设若今天性平会程序启动,调查小组需由性平会授权组成;且考量调查的公正性,成员中至少五分之一必须为校外或第三方人士。辅大心理系的“工作小组”在组成上显然不合此规定,其对当事人迳行的询问或调查,也便难以免除“系所主导而不公正”的疑虑。

其次,该系师长曾强调,“工作小组”报告已由事件双方当事人阅毕、修改、签名后送交性平会处理。但校园性平调查在程序上,其实仍以报案记录、笔录和社工辅导记录为准,在制度上妾身未明的“工作小组”,其报告缺乏法定证据效力。

性侵事件处理的重要原则,是尽量减少受害者面对重复回想的伤害。所以性平法二十二条第一项才会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应避免重复询问。”因此,在现有的性平与司法程序上,叠床架屋地加上“工作小组”的介入,实质上等于迫使受害者得承担重复询问回想的压力。

最后,夏院长的书面声明与7日的记者会均强调,工作小组的存在,是为辅导学生而设。但让同一群人肩负“辅导”与“调查”的双重角色,仍有违反教育部“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嫌:“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当事人之辅导人员,应回避该事件之调查工作;参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调查及处理人员,亦应回避对该当事人之辅导工作。”

不论夏教授与心理系过去如何看待性平制度,辅仁大学作为教育部治下、受大学法规范的学校之一,目前仍必须以《性别平等教育法》、教育部《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作为谈论此事件中各项伦理问题的起点。毕竟,这套制度纵有不完美,仍为众多各有信念、各持立场的教育专业者与性别团体,在民主程序中,历经十多年努力协调后的共同结晶。

师生权力关系的干扰

更重要的是:在性平会的调查完成后,依照性平法,辅大校方主管可能被追究其行政责任。所以当事人双方与心理系的师长之间,其实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

咨商辅导的角色,存在足以左右当事人对事件认知的可能;而认知的改变,又可能影响教育部性平会对校方行政责任的认定。在如此敏感关系下,应为当事人进行辅导的,绝不是心理系的师长,顶多能透过该校辅导室提供资源并转介。

再者,学生的成绩、毕业、论文合格与否,甚至未来实习、就业,都深受师长影响。师生间存在不对等、可能受宰制的权力关系;这层矛盾,绝不是由当事人集体保证“绝没有发生过”就自动不存在。不论辅大心理系过去在心理咨商领域有多少专业成就,都不应直接将该系学生的事件,套进医病关系或个案辅导的伦理框架。

必须强调:不论学生如何信任老师,在涉及后者自身利益的情境中,都不宜比拟为咨商情境中的角色关系;双方在制度中背负的不对等权力,必然造成角色混淆。

心理系秉持对心理学的自信,想组工作小组介入,可以理解。但它该扮演的角色,不是同时身兼当事人的辅导者与对事件梳理的工作,而应该对其它师生加强性平教育与性侵害防治的宣导。

夏教授在声明及记者会中,一再强调朱生的指控是“不合事实、去脉络、去情境的”。然而,若不是因为这个工作小组的特殊性,以及忽略了相关的伦理、忽略了师生间权力的不对等,夏教授的“被误解”,与朱生、巫生的“受伤”,也许根本无从产生。

“受害者培力”的理论逻辑

追根究柢,今天酝酿出这场争议,关乎夏林清教授等人的学术立场。

对受害者的培力(empowerment),是夏教授一派团体动力学者,极为重视的心理复健过程。他们致力于协助受害者离开“无能为力”的心理情境,认清即使受到伤害,仍能在心理上拒绝伤害,重新找到力量。

他们相信就个人层面而言,不管是要走出伤痛还是选择反击,这样的力量握在自己手上,比国家介入仲裁要来得真实;同时,唯有经历这样的培力过程,加害者才能更具体的认知自己造成的伤害,与行为背后的结构成因,而不只是被动地被社会放弃、惩罚而已。

他们也相信,除当事人双方之外,与之相关的社群成员也能透过这个动态过程,学习辨识每位人的发言位置、动机、运动资本,以及如何进入相互协商等课题。这也是夏教授与辅大心理系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如此强调“共同学习”的原因。

夏教授投入半生所带领的辅大心理系,在理论上强调“群体动力”与“受害者培力”,反对由国家主导的“性平体制”。他们相信透过咨商、教育、叙事治疗、参与社会运动等方式,为主体争取到的才不会只是一时的正义,而是新的认同与能动性。

理解这点,才能理解当前辅大心理系的作法,跟主流社会看法的反差。

在国家体制与社群之间

然而,辅大事件正也突显了:这套透过团体动力学进行受害者培力的理论,在现实情境中的限制。本案中涉及当事人(学生)与培力者(师长)的利益冲突、不对等的权力关系,硬要运作这套理论,不免造成前述的伦理难题。即使师长无意做任何导向的处理,也难免予外界瓜田李下的疑虑。

把咨商或互助团体中的技巧,套用在师生之间,无疑需要更严谨的辩证与省思。即使熟悉这套方法论的专业工作者,在实务操作也是如履薄冰,需要漫长的时间与案主建立信任。其大概也不会支持在性平调查中使用此方式,或是事发不久就对“受害者意识”进行翻转批判。

或许,夏院长与何主任只看到过去在学生身上做的培力,信任他们对这套方法的熟悉度,却忽略了当事人的受创程度,也忽略了被指为加害者的自保本能。而所谓的翻转批判,在此次辅大心理工作小组的运作中,到底是让受害者透过主体培力,而能打破原本造成伤害的结构,还是维持了既有的利益结构?这也是外界质疑的症结。

平心而论,以国家法制规范下性平体制,确实有诸多待改进的缺失,过去,以培力受害者为信念发展出的咨商、辅导、治疗模式,不只在许多个人身上,也在不少支持与互助团体中发挥过令人惊叹的力量。然而,若全面弃体制,改而拥抱“社群解决”,让所有人都走“受害者培力”路线,必然也将制造出新的压迫;同时其也忽略社群成员在社经地位、沟通能力与文化资源不平等的情况下,将更不利于身处弱势的女性与性少数争取正义的现实。特别是在华人文化影响下,任意于职场或校园性平事件采用“社群原则”,非常容易沦为处理“家丑”、对少数不愿“和谐”者斗争的工具。

国家作为强大的权力集合体,确实有失控可能,必须时时谨慎提防。然而和家族或丛林法则相比,或许仍得忍受国家这个必要之恶。至少在国家体制内,还有相互制衡监督的可能、还能寄望独立的司法系统、第四权、第五权等多元救济管道。

如何继续改善性平制度现存缺失、并透过性平教育,改变过去一面质疑、检讨受害者言行、一面又将受害者僵固于被动无力位置的主流文化论述,也许才是辅大心理系工作小组成立之初,应走却未走完的那一哩路。

台湾性平史的指标事件

辅大事件在台湾的性平史上,可能会成为别具历史意义的事件:

首先而吊诡的是,它确实印证了过去以夏林清为首的一群学者,过去对“性平体制”的控诉:个案中常见行政和承办人员疏失,导致程序延误,容易沦为官僚间相互推委,也延长了当事者的痛苦。这派专家学者们同时也认为,性平体制只是助长国家对个体的控制,并削弱女性与弱势在面对暴力侵害时的能力,因而尝试发展另类途径。

但在另一方面,辅大事件争议,也对前述学者提出严酷的质问:舍弃国家权力后,我们能否发展出一套可以取代体制、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如何在社群原则下,解决成员之间的资源差异,避免形似民主、却能轻易由魅力型人格者掌控团体动力的寡头统治?甚至,如何避免团体内因多头马车相互斗争,而容易落入丛林法则的困境?

最后,在诸多如罗生门般的争议中,性平法最初立法时的若干远见也从中浮现──包括对不对等权力关系的提防、外部成员制衡的重要性,保护受害者不受程序和人际公审的二度伤害的精神。

我们学到什么?

若问,此一事件有什么集体的“教育意义”,或许就在于其凸显了:所有与“性”有关的事件,永远也与权力相关。如何定义性骚扰与侵害,如何定义正常与异常,如何解读每个人的性,正是一场最赤裸的诠释权角力。

其次是看见“身而为人”的限制。当我们为了塑造一个象征,为满足寄望、崇拜的人性需求,而把一个人神格化,同时也就让渡了自身的责任。辅大事件让我们看见:对于特定信念的坚持,以及肩负一个学派路线、机构组织能否延续的压力,如何可能使人曝露出自身的限制。当这样的限制,出现在过去被神格化的人身上,我们不免惊愕,感到难以承受。在见到人何其有限那一刻,除了愤怒,也提醒著我们去思考:在把信任与权力交出去时,让渡的是什么?又是否做好了心理准备?

同时,我们也该再次提醒整个社会关于“身体自主权”的意义,反省那些对受害者常见的质疑、责怪和偏见,使其不必因社会大众的眼光,再承受一次伤害。甚至,作为集体,我们还应该反省整个文化对于阴柔气质的鄙视,对男性阳刚、男子气概的追求与盲目崇拜,是如何让一些人相信以言语或行为羞辱他者,可以证明自己“是个男人”,而逐渐进入加害者的角色。只是把他们赶出校园、关起来,并无法终结我们身边各种关于性的欺凌,我们需要的,是拆解二元对立的性别观,对多元,有发自内心的尊重与实践。

在面对性骚扰与侵害事件中的受伤者时,不能忘记那是一个真实的人。记得把人感受和处境,摆在任何理论之前;记得对待一个人,重要的是在乎、是陪伴、是同理、是疗愈,并且,不要害怕在对方的经验里,发现与某种特定理论或自身价值的落差。

永远警惕单一叙事的风险,特别是,要警惕任何权力者提供的叙事版本!

附录:作者道歉声明

原文在 "辅大校方的延宕疏失" 一节,有两段陈述存在错误:

第二段 "首先,辅大并未于性平法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部完成通报。教育部学生事务与特殊教育司长刘仲成曾明确向媒体表示,先前并未收到该案通报资料。教育部是在朱生网志引起社会广大关注后,才主动启动性平机制,派调查小组至辅大了解情况。"

第四段 "但辅大校方不只错过通报时效规定..."

这两段叙述的判断基础,是文中所引UDN刊载之报导《大学性侵疑压案 教育部组调查小组》(中央社新闻稿)。原文内容是:

"刘仲成表示,教育部性平调查小组原需接到陈情和检举,该事件并未收到,但因受到社会关注,教育部会主动启动机制..."

写作之初,我将 "该事件并未收到",理解为校方并未完成法定通报。经进一步查证,刘仲成司长所言 "该事件并未收到",指的是该事件并未收到对校内性平处份不满的陈情或检举,并非指 "法定通报"。原文观点,建立在本人对上述报导的误解。

该段已根据最新信息重新改写,并将小标调整为 "辅大校方需向社会释疑"。对于这个个人疏失,在此特向读者与辅大校方致歉。

这个错误并未影响文章其他部分见解。(6月9日2:40更新)

(乔瑟芬,曾任职媒体、出版业与表演艺术行政,长期关注性别与文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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