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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瑟芬:性侵,每張網都可能漏接(二)體制內外的侷限

在針貶性平制度的缺失前,不該忘記它誕生的背景與初衷。

刊登於 2016-09-27

#喬瑟芬

編按:今年五月以來,輔大性平事件掀起廣大爭議。本文作者在六月刊出《輔大性侵案,台灣性平史的指標事件》後,深感台灣各界對「如何面對性侵」存在巨大歧見,便開始構思,撰文疏理司法、性平體制、與體制外途徑的各自侷限。輔大事件延燒至今,演變成不同立場的相互咎責。如果這輪爭議能促使台灣社會去思索,我們究竟該如何面對性侵,或許是讓這起事件留下積極意義的唯一出路。

本文全長近兩萬字,文分五段,將分成三篇刊出。第一篇先刊出文章12節,分別討論「受害敘事」與其「翻轉」的倡議,並回顧司法體系在應對性侵案的觀念變遷,以為全文基礎。第二篇將刊出文章 3 4 節,近一步對照體制內的性平制度,以及體制外其他作法,各自的必要與侷限。第三篇刊出文章第 5節,將則盤點如性的特殊化、保守化、與國家角色這三個尚未解決的問題。

輔仁大學。
輔仁大學。

三、性平體制的必要和限制

性平法的背景初衷

在台灣,如果性騷擾或性侵事件發生在校園,那除了司法管道,還適用於教育系統中的「性平體制」。校園性平制度的法源是於2004年正式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其著眼於過去許多,因性別氣質和性傾向而發生的校園霸凌、自殺等事件,希望從根本著手,以「教育」和「救濟」雙管齊下,以求塑造多元友善的的校園環境,改變校園內弱勢女性和性少數的處境。

2000年,屏東高樹國中學生葉永鋕下課前提前去上廁所,被發現倒臥血泊中,送醫不治。此事在記錄片導演陳俊志、台權會顧立雄律師的追查下,才廣泛引起社會,特別是教育界重視。平權與婦運團體認為,葉永鋕長期因性別氣質遭霸凌,害怕等到下課才上廁所會遭到欺凌,才會提前獨自去上廁所──而這正是意外發生後,錯過送醫第一時間的關鍵。這股社會集體的悲傷,終使躺在立法院多年的《性別平等教育法》重見天日,成為法律。

在性平體制建立以前,無數的葉永鋕們,因為氣質或性傾向,在不友善的校園裡熬著,有些幸運撐過來了,有些則來不及長大就折了翼。還有許多職員、學生,經歷過校內的騷擾、侵害,也常感到求助無門。

例如1994年師大國文系女學生控訴教授性侵,卻遭到該系學生連署要求受害女同學退學,譴責她破壞系上名譽、不尊師重道;校方則聲稱女學生是「師生戀、又做援交」,要求她退學。時任立委的葉菊蘭等人對教育部質詢,加上婦女團體與眾多女性學者,包括何春蕤、夏林清等在內,連署投書後,師大校方僅讓該教授自行辭職離校。之後,教授妻子對女學生以防礙家庭跟通姦罪提告,女學生被判有罪,判罰五十萬元;教授則全身而退。

倘若同樣的事發生在十多年後,光以教授承認「確實有發生性關係」這點,至少性平體制能以「利用權勢」、「不當使用權力」等緣由做出處份,並將該教授移送教評會。校方依性平法也有責任自我約束,以保護學生就學權為先,制止國文系師生一味以「維護校譽」為由,霸凌女學生。

在針貶性平制度的缺失前,不該忘記它誕生的背景與初衷。所有對平權的努力,最根本的還是要靠教育對人心的改變;制度、立法,的確都無法消除歧視和不友善。但不可否認的是,制度本身能提供弱勢者最低生存和安全所需;即使形式大於實質,至少也有救生圈的功能──迫使加害者怯步、讓受害者不至完全求助無門。性平體制並不完美,但回到原點,它那一代參與性別運動的知識份子,透過立法來調整、修正社會結構的嘗試。

性平體制的漏洞侷限

雖說《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意良善,但上路十二年來,確實在「教育」和「救濟」兩個層面都面對不少困境。以目前的性平法,頂多能針對制止和處罰歧視性的行為或與授課內容,做出制止和處罰,卻無法在義務教育期間確實完成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多元性別氣質和性傾向的教育目標。雖然教育部明訂有課綱,但規定授課時數每學期僅四小時,也未以實質規範確保授課內容的多元,造成有些具宗教背景的團體向學校承包課程後,混入自身信仰觀。

性平教育的兩大阻力:一是以升學為主的學校體制,以致「不考試的都不會受重視」 ,不僅授課時數很有限,過去還常會被挪做其它「正課」之用;二是保守宗教團體利用家長和教友教職員,從內部進行干涉。2011年的真愛聯盟事件,就是由台灣教會界強力動員,以移花接木的手法,將教師手冊的補充內容當作教材,製作各種文宣恐嚇家長、引起社會恐慌。

2013年,台灣各教會發起跨教派集結,所有主流教會都有不少成員走上街頭,參與「守護幸福家庭行動聯盟」(簡稱護家盟)的遊行,隨後更以此為基礎成立政黨「信心希望聯盟」,以「守護家庭、維護二元性別價值」為職志,並與其隨附團體,不斷深耕學校家長會以及教職員網絡。這群宗教保守派人士,只要一知道哪間學校安排了「多元性別」的課程,就透過民代施壓、動員教友打電話癱瘓學校線路。也有由教會資金成立、訓練教友擔任師資的〈彩虹媽媽〉等團體,靠「生命教育」、「品格教育」(註5)等名目,成功進入不少校園,繼續提供各種二元化、符合傳統刻板價值的性別教育。

在「救濟」方面,過去性平法剛實施時,曾被譏為「沒有牙齒的紙老虎」──因為有法條,卻沒有相應罰則,校方負責人員可以相應不理。後來修法時為改善此情況,才加重了相關罰則,也強制教育人員必須定期進修、提升性別意識。此舉的確改善校園性平事件的處理,不易再有「吃案」情形發生。

修法後的現行制度針對性平事件的處置細節,有了更詳盡的指示,明確要求性平會在一定時限內選定調查小組,成員需涵蓋外部專業人士以求中立公正;於此同時,校方也有義務提供被害人各種心理諮商、法律諮詢與課業上的協助。此外,現制也極重視被害人隱私和相關工作記錄,嚴格規定不得外流(註6)。

然而,在這次在輔大事件中,我們發現這個系統並不真的那樣「有效」,上述規定幾乎都被打破了。這突顯的是不論我們對這套制度的看法如何,它都有被重新檢修的必要。只是在民氣正炙之際,如何避免只針對個案投射反應,而能把眼光拉遠,全面性檢討制度實施至今的問題?

此外,罰則雖然顯著提升了性平事件的呈報數字,但在處置和教育成效上,卻很難說有呈正比的影響。尤其近年來,「嚴重性平事件」將影響學校評鑑,對大學而言也就關乎學費能否調整,和教育部補助款的比例。這些龐大的現實利益,讓學校有了「依法呈報」,但想辦法使其不致構成「嚴重性平事件」的誘因結構。

雖然性平法規定調查必須納入校外公正人士及性別比例等細節,但學術圈畢竟是個封閉的小社會,若被指控者是教職員,有多少人願意得罪同儕跟整個圈子,做出公正裁決?

當個案的當事人選擇走上性平體制那一刻起,即使校內掌權者不能插手調查結果,卻仍有各種團體相處的「眉角」,可以讓當事人因流言、排擠等等,陷入孤立無援。許多人成長過程裡,都見識過由師長帶頭的霸凌──不論是為了拉高班級平均成績而創造的榮譽感,還是以集體力量排擠參與異議性社團、膽敢跟學校抗爭的同學。同樣的場景,當然也可能發生在性侵害或騷擾事件的雙方當事人身上。

制度邏輯下,教育理想的妥協?

過去制定的相關罰則,也在實務上造成許多新問題。目前在教育現場的現實是,所有事件,包括拉肩帶、阿魯巴等,都可以呈報為霸凌或性平,也成為中小學教師與相關人員「擺脫教育責任」的巧門之一;若說學校輔導系統真能容納、消化這些呈報的案件也就罷了,但往往只是登記在案,卻沒有人力去輔導。這樣的呈報,很可能淪為教師保護自己的工具,畢竟登記在案後,若再「出事」,教師不容易再受額外處罰。

對於許多第一線教師而言,「不知道怎麼教」的個案,還有很多兩小無猜類型的性接觸,若逐一介入處置,將帶來巨大的心力負擔;加上又有連帶罰則,人很自然會選擇「依法行政」而放棄教育責任。反正讓雙方家長去吵、讓他們決定去循司法解決,一切就不再是學校的責任。

相關規定也減低了教師視個案情況彈性處理的意願跟空間。有些孩子的行為是為引起注意,有的需要的可能只是一段時間的陪伴,找出校園或家庭生活中的影響因素,很多暴力和侵犯行為也就跟著消失了。然而在現行體制中,這等於要求有心為教育多做一點的教師,冒著違法、被檢舉的風險。

不可否認的,這些規定也扁平化了所有可能出於自願的性探索。成長時期中,這樣的探索對於個人學習性互動、理解自身性向、以健康視角認知情慾,有著無法取代的重要性。但在現下的刑法條文下,16歲以下的親密行為,不論是否違反意願,都算是性侵或猥褻,教師或學校輔導人員只能選擇「不知道」、「不處理」,否則只有強制通報、進入司法流程一途。

制度有其必要性,制度的初衷是為防止任何人被錯待、並能在傷害發生時發揮救濟功能。而教育要面對的現實也是:不是每次彈性處理的嘗試都能成功。有太多因素影響著學生輔導是否能達成目標,而過程中,對其他仍暴露在霸凌威脅或性傷害風險的學生來說,承受諸多不安,也不盡公平。現實上也無人可以保證萬無一失,當因材施教的努力,對上制度對風險的防堵,孰重孰輕?這多重困境每天在校園裡上演,讓抱著教育熱情的教師們掙扎。

我們很難苛責一線教師以通報作為簡化負擔的選擇,畢竟他們承擔著超量的行政工作、還要耗費巨大心力在備課、教學評鑑、與各種怪獸家長周旋。若想解決這個困境,需要被檢討的,不會僅僅是性平體制。

和司法相比,性平體制的優勢是不受刑事偵審進度影響,能快速對校園內侵害、騷擾和霸凌事件做出反應,保護受害者、提供扶助,助其回歸校園,並在其他人有受害疑慮時,先隔離加害嫌疑人。作為試圖修正社會結構性質的立法,性平體制不可否認是更以受害者為中心的法律,也被期待能提供多一些司法上無法給予的正義和補償。

近期因輔大事件造成的社會爭議,性平法及相關細則可能有再度有調整的契機。修法討論中,如何能納入更多教育現場面對的多重難題的經驗,如何能顧及人性卻不讓制度失去功能,如何更落實教育的初衷、甚至不放棄對加害人的教育,都有賴關心相關議題者集思廣義、貢獻經驗和心力。

四、體制外管道的必要與危險

體制接不住的,需民間補位

性侵事件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是深遠、巨大的,甚至對其所屬的社群也是。修補這個傷害,需要非常多資源的投入。司法跟性平制度涵蓋的範圍都很有限,也無法陪伴當事人日後的生活重建,勢必需要平行於體制的各種團體、組織和工作坊,來承接制度無法做到的事,並幫助無法從制度尋求正義的人們,有重回社會、再站起來的力量。

健康的民主社會裡,國家體制應該只佔人民生活的一小部份,不該、也不可能提供所有解決問題的方法。法律必須以無知之幕為原則,避免以受害者觀點出發,影響刑事偵察與審判的公平性。但是教育輔導、諮商治療、培力或賦權的努力,都是以當事人為中心的,不論當事人的位置是加害者還是被害人。

國家制度的網子接不住的,應由民間力量承擔。我們必須容許體制外的嘗試,同時,接受他們也有犯錯的可能。如果沒有容錯的空間,所有體制外的嘗試都會沒人敢做,我們也不可能擁有健全的公民社會。

然而,目前社會對於「體制外嘗試」的容錯程度很低,社會還需要時間去成長,去習慣一個不該包山包海的國家,才是正常狀態。社會容錯程度低,也因為過去有太多體制外導致無從監督、成為黑機關或威權統治者白手套的例子。前段時間在台灣引起熱議的紅十字會、國民黨在各領域的黨產,甚至慈濟財報「過於簡單」之譏,引發民眾的不信任感,都屬此類。

任何平行於體制的嘗試,要建立公眾信任,格外需要自律跟自覺,也需要與不同領域、視角的人形成團隊、彼此提醒,才能夠在該停下的時候停下、該承認失敗時退場,交給其它人接手。這世上沒有一種助人的流派或信念,是要讓傷者永遠停留在無能狀態的;要相信,不只你們在為傷者努力,你的放手,能讓當事人在其它專業者的陪伴下,終有一天找到力量,走現在的他走不了的這一步。

當某些嘗試失敗時,其它人也不該嘲笑「看看你、你那套沒用吧」。要知道,這樣的失敗可能會影響所有體制外努力,同樣也會影響到每個在體制內試著爭取一點彈性的人。所有的努力,都應以當事人的需求為中心,而非為證成誰的方法論、誰的流派較有效。

在制度和法律改革時,體制外的意見更不應缺席。近年來,有不少熱心、願意改變的公務員願意搭橋,與民間團體交換意見。以台北市為例,市府每年會定期邀請性別團體與各局處座談,討論市政性別措施是否合理、何處有缺失待改進。而行政院下各部會及立法機關,也會在修法前舉辦座談會、公聽會,即使有些場合只是行禮如儀,但只要能爭取發言,還是有機會影響政策法案。

大部份選擇在體制外的倡議者和工作者,對國家制度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防,甚至是疑慮。然而,除非全然擁護無政府主義,否則我們只是不同程度的自由主義者。越反對國家體制對個人的箝制,其實越該爭取參與制度制定和修改的機會,逼使國家後退,推進人權邊界,和人性所需的彈性與空間。

要達成最小管制的目標,仍必須高度仰賴現代社會契約和憲法所提供的架構,才能避免政府權力過度擴張。換句話說,至少得肯認上述國家的最小功能,才可能長久維繫私人領域的高度自由。改變制度,不是只有選擇當「勇於違法的英雄」這一條路,事前參與、預防,也可以避免讓制度成為壓迫,製造很多不必要的痛苦。

體制外培力的權力與倫理

走體制外的路,除了高度自律、時時省察自己的角色位置,另一個考驗是:如何進入個案的處境和脈絡,又如何拿捏距離。不夠靠近,難以體貼個案的生命情境,但太靠近,又可能太過同理所有行為跟心理狀態;如何避免「存在即合理」,並成功區分結構成因和可以努力改進的路徑,這是所有培力者、倡議者時時面對的難題。

再者,體制外的努力,難有明確監督究責,甚至可能產生如幫派般的團體動力,形塑出新的壓迫。因此,這些嘗試面對的最大考驗,還不是政府法規或社會信任,而是人性。特別對性侵事件中的當事人或關係人而言,任何陪伴都是一種「介入」,都有可能重新形塑當事人對事件的認知,即便陪伴者是無意識的。因此,所有介入都有必須面對倫理問題,和不同程度的權力交織,必須警惕自身不可濫用權力、濫用當事人的信任,強迫對方接受我們的框架或性倫理。換句話說,好的陪伴/培力,是讓人長成自己適合的、需要的樣子,而不是進入施作者刻好的模子。

舉例來說,在諮商領域,案主與諮商師都抽離了社會角色,讓案主安心,也讓諮商師得以抽離、客觀。然而,也有學派不贊成這種方式,認為對人的培力、賦權,無法在真空處境下發生───特別是對那些需要翻轉人際間權力關係的弱勢者,格外需要在真實社會關係裡進行教學訓練。想要做這種實況實踐的人,格外需要自律和自我提醒。

好比在極端情境下的邊緣者,例如爭取合法工作權的性工作者、爭取就學權的愛滋感染者,培力也無可避免在「運動中」發生。這個情況下,培力者與當事人之間,會同時處於好幾重社會關係裡──既是受害人和協力者,也可能同時是朋友、是師生。這種現場情境中的培力,好處是相互能從對方身上學習,且貼近現況、隨需要做出應變。

但這需要培力施作者高度自律,才能避免將自己的議程或政治目的,轉嫁到當事人身上。特別是與倡議運動同步進行的培力,往往有時間壓力;施作者需要不斷確認當事人的狀態是不是還在「戰場」,也需要格外的敏銳,去分辨當事人是否準備好了、是否有展現出需要先處理自身痛苦和情緒的訊號,願意隨時停下腳步,免得讓「運動」、「培力」成了當事人新的創傷。

權力關係交織高度複雜性,即使在體制外的嘗試裡,也是不可能避免的,特別在師生關係和倡議運動這兩個場域,權力不是只有「對不對等」的單一樣態。隨著協助當事人的過程進行,權力的消長、流動、投射也是常態。好比雙方相遇時,即使講好了要關係對等,也設下各種權利義務清單及防火牆,但這份綜合性的社會關係,仍無法避免學生跟當事者以信任、甚至崇拜的態度,來尋求指引──即使師長或運動倡議者本人沒有操控意圖,雙方仍可能在期待無法契合後,發生新的衝突,產生斷裂、受傷。

這說明一件事:權力的不對等,無法單純從唯心的角度來消解。也就是說,這件事無法因為當事人相信彼此站在平等地位,相信自己在做的是教學相長、相互激勵(鬥爭)就能達成。只要在現實條件上,一方仍掌握著成績、升學、就業推薦,和能否繼續下去的運動資源時,資源與階產生的權力不對等,就是無法迴避的倫理問題。

而必須被約束、必須更提醒自己自律、自覺的,必定是在現實中握有更多資源的一方。

(待續 2/3)

(喬瑟芬,曾任職媒體、出版業與表演藝術行政,長期關注性別與文化議題)

註5:1990年代台灣青少年自殺率迅速攀升,普遍認為課業與人際壓力是主因。教育部開始籌備、試辦《生命教育》計劃,引進民間團體進入校園,協助教育學子珍惜生命、找到人生的意義和方向,後又擴增了《品格教育》計劃。當時有不少基督教會苦於過去無法進入校園,眼見機不可失,紛紛成立相關的基金會、協會等組織,承接各校委外的《生命教育》和《品格教育》課程,佛教團體也隨之跟上腳步。近年,《生命教育》更成了大專院校顯學,爭相成立「生命教育中心」,但背後都是不同宗教勢力的運作。

註6 :請參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第20~27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四章第9~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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