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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瑟芬:性侵,每张网都可能漏接(二)体制内外的局限

在针贬性平制度的缺失前,不该忘记它诞生的背景与初衷。

刊登于 2016-09-27

#乔瑟芬

编按:今年五月以来,辅大性平事件掀起广大争议。本文作者在六月刊出《辅大性侵案,台湾性平史的指标事件》后,深感台湾各界对“如何面对性侵”存在巨大歧见,便开始构思,撰文疏理司法、性平体制、与体制外途径的各自局限。辅大事件延烧至今,演变成不同立场的相互咎责。如果这轮争议能促使台湾社会去思索,我们究竟该如何面对性侵,或许是让这起事件留下积极意义的唯一出路。

本文全长近两万字,文分五段,将分成三篇刊出。第一篇先刊出文章12节,分别讨论“受害叙事”与其“翻转”的倡议,并回顾司法体系在应对性侵案的观念变迁,以为全文基础。第二篇将刊出文章 3 4 节,近一步对照体制内的性平制度,以及体制外其他作法,各自的必要与局限。第三篇刊出文章第 5节,将则盘点如性的特殊化、保守化、与国家角色这三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辅仁大学。
辅仁大学。

三、性平体制的必要和限制

性平法的背景初衷

在台湾,如果性骚扰或性侵事件发生在校园,那除了司法管道,还适用于教育系统中的“性平体制”。校园性平制度的法源是于2004年正式施行的《性别平等教育法》,其著眼于过去许多,因性别气质和性倾向而发生的校园霸凌、自杀等事件,希望从根本著手,以“教育”和“救济”双管齐下,以求塑造多元友善的的校园环境,改变校园内弱势女性和性少数的处境。

2000年,屏东高树国中学生叶永鋕下课前提前去上厕所,被发现倒卧血泊中,送医不治。此事在记录片导演陈俊志、台权会顾立雄律师的追查下,才广泛引起社会,特别是教育界重视。平权与妇运团体认为,叶永鋕长期因性别气质遭霸凌,害怕等到下课才上厕所会遭到欺凌,才会提前独自去上厕所──而这正是意外发生后,错过送医第一时间的关键。这股社会集体的悲伤,终使躺在立法院多年的《性别平等教育法》重见天日,成为法律。

在性平体制建立以前,无数的叶永鋕们,因为气质或性倾向,在不友善的校园里熬著,有些幸运撑过来了,有些则来不及长大就折了翼。还有许多职员、学生,经历过校内的骚扰、侵害,也常感到求助无门。

例如1994年师大国文系女学生控诉教授性侵,却遭到该系学生连署要求受害女同学退学,谴责她破坏系上名誉、不尊师重道;校方则声称女学生是“师生恋、又做援交”,要求她退学。时任立委的叶菊兰等人对教育部质询,加上妇女团体与众多女性学者,包括何春蕤、夏林清等在内,连署投书后,师大校方仅让该教授自行辞职离校。之后,教授妻子对女学生以防碍家庭跟通奸罪提告,女学生被判有罪,判罚五十万元;教授则全身而退。

倘若同样的事发生在十多年后,光以教授承认“确实有发生性关系”这点,至少性平体制能以“利用权势”、“不当使用权力”等缘由做出处份,并将该教授移送教评会。校方依性平法也有责任自我约束,以保护学生就学权为先,制止国文系师生一味以“维护校誉”为由,霸凌女学生。

在针贬性平制度的缺失前,不该忘记它诞生的背景与初衷。所有对平权的努力,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教育对人心的改变;制度、立法,的确都无法消除歧视和不友善。但不可否认的是,制度本身能提供弱势者最低生存和安全所需;即使形式大于实质,至少也有救生圈的功能──迫使加害者怯步、让受害者不至完全求助无门。性平体制并不完美,但回到原点,它那一代参与性别运动的知识份子,透过立法来调整、修正社会结构的尝试。

性平体制的漏洞局限

虽说《性别平等教育法》立意良善,但上路十二年来,确实在“教育”和“救济”两个层面都面对不少困境。以目前的性平法,顶多能针对制止和处罚歧视性的行为或与授课内容,做出制止和处罚,却无法在义务教育期间确实完成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多元性别气质和性倾向的教育目标。虽然教育部明订有课纲,但规定授课时数每学期仅四小时,也未以实质规范确保授课内容的多元,造成有些具宗教背景的团体向学校承包课程后,混入自身信仰观。

性平教育的两大阻力:一是以升学为主的学校体制,以致“不考试的都不会受重视” ,不仅授课时数很有限,过去还常会被挪做其它“正课”之用;二是保守宗教团体利用家长和教友教职员,从内部进行干涉。2011年的真爱联盟事件,就是由台湾教会界强力动员,以移花接木的手法,将教师手册的补充内容当作教材,制作各种文宣恐吓家长、引起社会恐慌。

2013年,台湾各教会发起跨教派集结,所有主流教会都有不少成员走上街头,参与“守护幸福家庭行动联盟”(简称护家盟)的游行,随后更以此为基础成立政党“信心希望联盟”,以“守护家庭、维护二元性别价值”为职志,并与其随附团体,不断深耕学校家长会以及教职员网络。这群宗教保守派人士,只要一知道哪间学校安排了“多元性别”的课程,就透过民代施压、动员教友打电话瘫痪学校线路。也有由教会资金成立、训练教友担任师资的〈彩虹妈妈〉等团体,靠“生命教育”、“品格教育”(注5)等名目,成功进入不少校园,继续提供各种二元化、符合传统刻板价值的性别教育。

在“救济”方面,过去性平法刚实施时,曾被讥为“没有牙齿的纸老虎”──因为有法条,却没有相应罚则,校方负责人员可以相应不理。后来修法时为改善此情况,才加重了相关罚则,也强制教育人员必须定期进修、提升性别意识。此举的确改善校园性平事件的处理,不易再有“吃案”情形发生。

修法后的现行制度针对性平事件的处置细节,有了更详尽的指示,明确要求性平会在一定时限内选定调查小组,成员需涵盖外部专业人士以求中立公正;于此同时,校方也有义务提供被害人各种心理咨商、法律咨询与课业上的协助。此外,现制也极重视被害人隐私和相关工作记录,严格规定不得外流(注6)。

然而,在这次在辅大事件中,我们发现这个系统并不真的那样“有效”,上述规定几乎都被打破了。这突显的是不论我们对这套制度的看法如何,它都有被重新检修的必要。只是在民气正炙之际,如何避免只针对个案投射反应,而能把眼光拉远,全面性检讨制度实施至今的问题?

此外,罚则虽然显著提升了性平事件的呈报数字,但在处置和教育成效上,却很难说有呈正比的影响。尤其近年来,“严重性平事件”将影响学校评鉴,对大学而言也就关乎学费能否调整,和教育部补助款的比例。这些庞大的现实利益,让学校有了“依法呈报”,但想办法使其不致构成“严重性平事件”的诱因结构。

虽然性平法规定调查必须纳入校外公正人士及性别比例等细节,但学术圈毕竟是个封闭的小社会,若被指控者是教职员,有多少人愿意得罪同侪跟整个圈子,做出公正裁决?

当个案的当事人选择走上性平体制那一刻起,即使校内掌权者不能插手调查结果,却仍有各种团体相处的“眉角”,可以让当事人因流言、排挤等等,陷入孤立无援。许多人成长过程里,都见识过由师长带头的霸凌──不论是为了拉高班级平均成绩而创造的荣誉感,还是以集体力量排挤参与异议性社团、胆敢跟学校抗争的同学。同样的场景,当然也可能发生在性侵害或骚扰事件的双方当事人身上。

制度逻辑下,教育理想的妥协?

过去制定的相关罚则,也在实务上造成许多新问题。目前在教育现场的现实是,所有事件,包括拉肩带、阿鲁巴等,都可以呈报为霸凌或性平,也成为中小学教师与相关人员“摆脱教育责任”的巧门之一;若说学校辅导系统真能容纳、消化这些呈报的案件也就罢了,但往往只是登记在案,却没有人力去辅导。这样的呈报,很可能沦为教师保护自己的工具,毕竟登记在案后,若再“出事”,教师不容易再受额外处罚。

对于许多第一线教师而言,“不知道怎么教”的个案,还有很多两小无猜类型的性接触,若逐一介入处置,将带来巨大的心力负担;加上又有连带罚则,人很自然会选择“依法行政”而放弃教育责任。反正让双方家长去吵、让他们决定去循司法解决,一切就不再是学校的责任。

相关规定也减低了教师视个案情况弹性处理的意愿跟空间。有些孩子的行为是为引起注意,有的需要的可能只是一段时间的陪伴,找出校园或家庭生活中的影响因素,很多暴力和侵犯行为也就跟著消失了。然而在现行体制中,这等于要求有心为教育多做一点的教师,冒著违法、被检举的风险。

不可否认的,这些规定也扁平化了所有可能出于自愿的性探索。成长时期中,这样的探索对于个人学习性互动、理解自身性向、以健康视角认知情欲,有著无法取代的重要性。但在现下的刑法条文下,16岁以下的亲密行为,不论是否违反意愿,都算是性侵或猥亵,教师或学校辅导人员只能选择“不知道”、“不处理”,否则只有强制通报、进入司法流程一途。

制度有其必要性,制度的初衷是为防止任何人被错待、并能在伤害发生时发挥救济功能。而教育要面对的现实也是:不是每次弹性处理的尝试都能成功。有太多因素影响著学生辅导是否能达成目标,而过程中,对其他仍暴露在霸凌威胁或性伤害风险的学生来说,承受诸多不安,也不尽公平。现实上也无人可以保证万无一失,当因材施教的努力,对上制度对风险的防堵,孰重孰轻?这多重困境每天在校园里上演,让抱著教育热情的教师们挣扎。

我们很难苛责一线教师以通报作为简化负担的选择,毕竟他们承担著超量的行政工作、还要耗费巨大心力在备课、教学评鉴、与各种怪兽家长周旋。若想解决这个困境,需要被检讨的,不会仅仅是性平体制。

和司法相比,性平体制的优势是不受刑事侦审进度影响,能快速对校园内侵害、骚扰和霸凌事件做出反应,保护受害者、提供扶助,助其回归校园,并在其他人有受害疑虑时,先隔离加害嫌疑人。作为试图修正社会结构性质的立法,性平体制不可否认是更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法律,也被期待能提供多一些司法上无法给予的正义和补偿。

近期因辅大事件造成的社会争议,性平法及相关细则可能有再度有调整的契机。修法讨论中,如何能纳入更多教育现场面对的多重难题的经验,如何能顾及人性却不让制度失去功能,如何更落实教育的初衷、甚至不放弃对加害人的教育,都有赖关心相关议题者集思广义、贡献经验和心力。

四、体制外管道的必要与危险

体制接不住的,需民间补位

性侵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是深远、巨大的,甚至对其所属的社群也是。修补这个伤害,需要非常多资源的投入。司法跟性平制度涵盖的范围都很有限,也无法陪伴当事人日后的生活重建,势必需要平行于体制的各种团体、组织和工作坊,来承接制度无法做到的事,并帮助无法从制度寻求正义的人们,有重回社会、再站起来的力量。

健康的民主社会里,国家体制应该只占人民生活的一小部份,不该、也不可能提供所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必须以无知之幕为原则,避免以受害者观点出发,影响刑事侦察与审判的公平性。但是教育辅导、咨商治疗、培力或赋权的努力,都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不论当事人的位置是加害者还是被害人。

国家制度的网子接不住的,应由民间力量承担。我们必须容许体制外的尝试,同时,接受他们也有犯错的可能。如果没有容错的空间,所有体制外的尝试都会没人敢做,我们也不可能拥有健全的公民社会。

然而,目前社会对于“体制外尝试”的容错程度很低,社会还需要时间去成长,去习惯一个不该包山包海的国家,才是正常状态。社会容错程度低,也因为过去有太多体制外导致无从监督、成为黑机关或威权统治者白手套的例子。前段时间在台湾引起热议的红十字会、国民党在各领域的党产,甚至慈济财报“过于简单”之讥,引发民众的不信任感,都属此类。

任何平行于体制的尝试,要建立公众信任,格外需要自律跟自觉,也需要与不同领域、视角的人形成团队、彼此提醒,才能够在该停下的时候停下、该承认失败时退场,交给其它人接手。这世上没有一种助人的流派或信念,是要让伤者永远停留在无能状态的;要相信,不只你们在为伤者努力,你的放手,能让当事人在其它专业者的陪伴下,终有一天找到力量,走现在的他走不了的这一步。

当某些尝试失败时,其它人也不该嘲笑“看看你、你那套没用吧”。要知道,这样的失败可能会影响所有体制外努力,同样也会影响到每个在体制内试著争取一点弹性的人。所有的努力,都应以当事人的需求为中心,而非为证成谁的方法论、谁的流派较有效。

在制度和法律改革时,体制外的意见更不应缺席。近年来,有不少热心、愿意改变的公务员愿意搭桥,与民间团体交换意见。以台北市为例,市府每年会定期邀请性别团体与各局处座谈,讨论市政性别措施是否合理、何处有缺失待改进。而行政院下各部会及立法机关,也会在修法前举办座谈会、公听会,即使有些场合只是行礼如仪,但只要能争取发言,还是有机会影响政策法案。

大部份选择在体制外的倡议者和工作者,对国家制度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防,甚至是疑虑。然而,除非全然拥护无政府主义,否则我们只是不同程度的自由主义者。越反对国家体制对个人的箝制,其实越该争取参与制度制定和修改的机会,逼使国家后退,推进人权边界,和人性所需的弹性与空间。

要达成最小管制的目标,仍必须高度仰赖现代社会契约和宪法所提供的架构,才能避免政府权力过度扩张。换句话说,至少得肯认上述国家的最小功能,才可能长久维系私人领域的高度自由。改变制度,不是只有选择当“勇于违法的英雄”这一条路,事前参与、预防,也可以避免让制度成为压迫,制造很多不必要的痛苦。

体制外培力的权力与伦理

走体制外的路,除了高度自律、时时省察自己的角色位置,另一个考验是:如何进入个案的处境和脉络,又如何拿捏距离。不够靠近,难以体贴个案的生命情境,但太靠近,又可能太过同理所有行为跟心理状态;如何避免“存在即合理”,并成功区分结构成因和可以努力改进的路径,这是所有培力者、倡议者时时面对的难题。

再者,体制外的努力,难有明确监督究责,甚至可能产生如帮派般的团体动力,形塑出新的压迫。因此,这些尝试面对的最大考验,还不是政府法规或社会信任,而是人性。特别对性侵事件中的当事人或关系人而言,任何陪伴都是一种“介入”,都有可能重新形塑当事人对事件的认知,即便陪伴者是无意识的。因此,所有介入都有必须面对伦理问题,和不同程度的权力交织,必须警惕自身不可滥用权力、滥用当事人的信任,强迫对方接受我们的框架或性伦理。换句话说,好的陪伴/培力,是让人长成自己适合的、需要的样子,而不是进入施作者刻好的模子。

举例来说,在咨商领域,案主与咨商师都抽离了社会角色,让案主安心,也让咨商师得以抽离、客观。然而,也有学派不赞成这种方式,认为对人的培力、赋权,无法在真空处境下发生───特别是对那些需要翻转人际间权力关系的弱势者,格外需要在真实社会关系里进行教学训练。想要做这种实况实践的人,格外需要自律和自我提醒。

好比在极端情境下的边缘者,例如争取合法工作权的性工作者、争取就学权的爱滋感染者,培力也无可避免在“运动中”发生。这个情况下,培力者与当事人之间,会同时处于好几重社会关系里──既是受害人和协力者,也可能同时是朋友、是师生。这种现场情境中的培力,好处是相互能从对方身上学习,且贴近现况、随需要做出应变。

但这需要培力施作者高度自律,才能避免将自己的议程或政治目的,转嫁到当事人身上。特别是与倡议运动同步进行的培力,往往有时间压力;施作者需要不断确认当事人的状态是不是还在“战场”,也需要格外的敏锐,去分辨当事人是否准备好了、是否有展现出需要先处理自身痛苦和情绪的讯号,愿意随时停下脚步,免得让“运动”、“培力”成了当事人新的创伤。

权力关系交织高度复杂性,即使在体制外的尝试里,也是不可能避免的,特别在师生关系和倡议运动这两个场域,权力不是只有“对不对等”的单一样态。随著协助当事人的过程进行,权力的消长、流动、投射也是常态。好比双方相遇时,即使讲好了要关系对等,也设下各种权利义务清单及防火墙,但这份综合性的社会关系,仍无法避免学生跟当事者以信任、甚至崇拜的态度,来寻求指引──即使师长或运动倡议者本人没有操控意图,双方仍可能在期待无法契合后,发生新的冲突,产生断裂、受伤。

这说明一件事:权力的不对等,无法单纯从唯心的角度来消解。也就是说,这件事无法因为当事人相信彼此站在平等地位,相信自己在做的是教学相长、相互激励(斗争)就能达成。只要在现实条件上,一方仍掌握著成绩、升学、就业推荐,和能否继续下去的运动资源时,资源与阶产生的权力不对等,就是无法回避的伦理问题。

而必须被约束、必须更提醒自己自律、自觉的,必定是在现实中握有更多资源的一方。

(待续 2/3)

(乔瑟芬,曾任职媒体、出版业与表演艺术行政,长期关注性别与文化议题)

注5:1990年代台湾青少年自杀率迅速攀升,普遍认为课业与人际压力是主因。教育部开始筹备、试办《生命教育》计划,引进民间团体进入校园,协助教育学子珍惜生命、找到人生的意义和方向,后又扩增了《品格教育》计划。当时有不少基督教会苦于过去无法进入校园,眼见机不可失,纷纷成立相关的基金会、协会等组织,承接各校委外的《生命教育》和《品格教育》课程,佛教团体也随之跟上脚步。近年,《生命教育》更成了大专院校显学,争相成立“生命教育中心”,但背后都是不同宗教势力的运作。

注6 :请参阅《性别平等教育法》第四章第20~27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四章第9~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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