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李重志:同志平權運動中,基進者的堅壁清野

永恆變動的政治一途上,怎麼會有終局?若沒有終局,那麼「走得快的人」為什麼不能等「走得慢的人」?

場中瀰漫著奇異的氛圍。

永恆變動的政治一途上,怎麼會有終局?若沒有終局,那麼「走得快的人」為什麼不能等「走得慢的人」?為什麼「走得快的人」在批判「走得慢的人」時,要用非常醜陋的言語來攻擊?非得要把走得慢的,打成跟那些「連一步也不願踏出去的人,甚至還往回走的人」一樣?

如果不喜歡聽到「政治是種妥協」這種論調(雖然這是實然),那麼我換一種說法:「政治是爭取更多的支持,沒有最多,只有更多」。為何不設法爭取已經可以挺同,只是手段仍有不同的人,解釋他們的焦慮,解決他們猶豫?

說到「手段」,街頭上的朋友疾呼:「專法就是歧視,如同廁所分黑人白人,就是歧視」。我覺得這句類比推理大有問題:為什麼「立專法」就必然是「歧視」?

法務部與大法官的見解

我們來看法務部以及新任大法官對同性婚之態度。

法務部長邱太三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法務部過去希望循序漸進,先針對伴侶法草案來處理,現在有不同主張,因此先積極做資料蒐集與問題研擬。對於同性婚姻與同性收養,法務部是開放的立場,針對各種方案,都需要有檢視與配套。」而他雖然支持修訂民法,但認為「修改民法親屬篇的婚姻制度較困難」,他「偏向加快同志伴侶法的訂定」。

7位新任大法官中,除許宗力有條件的支持,另6位對同性婚姻持支持或開放、同情的立場,但途徑各有不同。黃瑞明、詹森林、許志雄都傾向認同同性婚姻,修改民法。至於另立專法部分,黃瑞明明確認為「有些國家另外制定同性伴侶法,但這樣的區隔並非真正的平等」。詹森林對此「沒有特定立場,但建議隨着時代進步,應修改以異性結合為前提的民法婚姻定義,較能表彰同性戀者價值,觀感較好。但也強調,這要交由立法者去決定,因為立法者才是真正民意的來源。」許志雄則認為「至少應借鏡於德國的同性伴侶法」。

相對於此,張瓊文則認為「德國以特別法承認其有類似婚姻的共同生活模式,不失為折衷之道」,立場接近法務部。黃昭元則建議「可直接修改民法承認同性婚姻或像部分國家另外制定同性伴侶法。」至於同性伴侶法是不是好的選擇?黃昭元僅引述美國的例子是稱為「伴侶」而非「婚姻」。蔡烱墩態度開放,但被民間團體認為其雖「有突破異性婚姻框架的企圖,但沒有言明現行民法是否違憲」之模糊。

細緻的立場光譜

討論到了細微處,差異便浮現。在這裏,有「差異」是可喜的,一來表示關心、支持者眾,二來有了更多深度討論,對於怎麼達到平權,更可以好好審議。

若伴侶法訂得比婚姻法(民法)好,讓「相愛者」的家庭受到與婚姻同等保障,卻也能讓「失愛者」有更大的自由,不但對同志家庭權利是一大進步,甚至連異性戀者都可能被吸引至此。

更不用說,在主張「立專法」者中,有許多是「這樣比較快」、「這樣比較簡單」、「這樣可以繞過死硬反對派」、「沒本錢買高鐵直達到高雄,坐台鐵先到台中,一站一站也到得了」此類純粹立法技術的考量。他們不是保守、反動者。

即便我們把「專法派」裏面的「技術考量者」和「伴侶制擁護者」都剔除,剩下那些「捍衛傳統婚姻觀」以及「看風向、向保守妥協的」人,這些人原本也可能分處於「反同」與「挺同」陣營的,現在想被打一起。

若真如此,我們可不可以這樣說:「挺同陣營」裏面某些倡議領導的精英,不但沒有向「反同陣營」挖牆角,反而在自己陣營中要求每個人純淨、絕對?

挺同派的戰略危機

這正是「挺同派」的戰略危機:「立場基進,卻無法擴大陣營」。向來,進步改革者對自己人更嚴苛,特別痛恨背叛者;自古以來,進步者在自家內被激進者鬥垮的案例,屢見不鮮。

誰在看風向?看到保守勢力強大,以致保守起來的人固然是看風向;但看到群眾激情而想在街頭享受歡呼者,不也是看風向?無視眼前的保守派,只窩在同溫層中取暖,真的有助推動整體社會的變革嗎?若挺同者把陣營中的溫和派趕走,就算後者不靠向保守派,但當他們說「好,我不說了,我配合你們,你們主導去戰」,這時基進派是否有能力獨力收拾局面?

起碼,我身為異性戀挺同者,絕對不會想跳出來指責那些「在勞工、環境、台獨、人權議題上曾有過堅持、犧牲,只在同婚議題上溫和保守」的人不進步、反人權。同婚民法若能修過,當然好,這是台灣政治一大進步。但回來面對家中的阿公阿嬤時,我會照顧他們情緒、請他們息怒,不會對戰。

街頭基進青年可真有獨力對戰的本錢?還是你們不管同溫層外的世界?激進者將運動成本外部化,承擔的卻是原本同陣營的鴿派。

挺同陣營的言論流路

「挺同陣營」不止戰略上失誤,更有戰術錯誤。我支持同志人權,各方面包含婚姻的平權,是本於長老教會陳南洲牧師所謂的「我們當看見他人的苦難」。

當前挺同婚言論有四類:A、不忍他人受苦,挺身而出來保護;B、此屬天賦人權,必須挺身而出來戰鬥;C、認為人家相愛想結婚就結婚,幹嘛管人家,因而不反對同婚合法;D、嘲弄反同者無腦,逞口舌之爽快,盡酸民之能事,四處獵巫要戰來戰者。

請問,目前挺同陣營中,ABCD 哪類言論為多、為熱?ABCD 四等言論中,哪種言論表面進步,骨子裏卻絲毫不寬容?前述 AB 兩類,情操可貴,毫無疑義。D 類玩鬥憤青,我不想再說。但仔細看來,挺同陣營多數採取 C 類言論來說服大眾。

C 類說法其實是一種消極、退卻的說法、是一種「不要管他人閑事」的說法,與「公共事,公眾管得」的積極性相反。這種說法擴散得快,可以爭取本來不知此議題的路人支持,但其實動員力不強,很容易受到反同陣營持「審慎說」遊說成功,走上「修專法」,或是「擱置、再討論」一途。

專法,仍可視為階段成功

今日,我們可以見到「挺同陣營」中佔有相當數量之「專法派」,其實也得證:挺同陣營沒有把苦難清楚呈現、沒把人權的積極性理念充分陳述;這是需要自我檢討的。身為倡議社運者,你召喚了多少保守者改正?有沒有如同面對警察時那樣的豪氣?身為立法委員,你成功爭取了幾名「專法派」委員過來「民法派」?

到目前為止,民進黨個別委員陸續表態自己是「民法派」還是「專法派」?但立院黨團仍是開放態度;就我所知,就算黨團有所決議,這一次也不會用黨紀要求一律遵行。最後的結果會怎樣,還說不定。

若最後採取「訂專法」,我誠懇呼籲「挺同陣營」不要將其判為「失敗」,應當視其為「不滿意,可接受」的「階段性成功」,而後持續遊說、爭取反同陣營者倒戈。政治沒有終局,我們不要清算同志,而要精算再戰。

由於民進黨議題管理能力的欠缺,這次內傷慘重。「民法派」與「專法派」若能早三個月,甚至更早開始討論,做好路徑圖,今天不會這樣。於今,民進黨內「專法派」空間已大為縮減,逐漸朝向民法修正一途走,恐將形成直接衝撞反動勢力的焦土戰。若「民法派」修正成功,民進黨(領導人)最好別以勝者自居,反應積極修補社會裂縫,給保守派溫暖,並且設法恢復慘遭惡鬥之黨內同伴的社會形象。

回到同性婚姻,我個人樂見民法修正,讓人人得享自由婚配之權利;但我估計,通過後同性成婚者不見得會驟然上升,率量齊揚。是以,婚姻定義改變,但社會現實並不會快速質變。我想就讓爭議快點過。這場運動奇異的氛圍,說透就是:「捍衛同志有爭取不自由的自由!」

鷹與鴿之爭,最後鷹贏了,振翅高飛,但還是在婚姻的籠子裏。

編按:本文初稿以《鷹與鴿之戰》為題刊於作者臉書,授權《端傳媒》修訂後轉載。

(李重志,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曾任職行政院、高雄市政府,青平台)

讀者評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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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支持「專法」的人,當然也不乏支持同志的人。
    但我個人認為會在這個時間點,請注意,我說是這個時間點,支持護家盟鬼叫後才出現的什麼都沒有(連說要跟異性戀有同樣權利都說不出口)的所謂專法,就是對整個狀況的不了解。
    不了解護家盟毫無同理的可能。不了解至今已經因為歧視死了多少同志,而有多少同志正在慢性死亡。只要同性婚姻一天不通過,同志們就得多擔心一天。
    只要耽擱一天,護家盟就會繼續用他們的錢繼續買報紙、買廣告多打壓一天。
    護家盟不會因為同志們退讓到「專法」就拍拍手說那好我們閉嘴嗎?不會的,他們只會利用這個機會拖更多時間。
    愈拖一天,就可能又多一個同志成為第二個畢安生,伴侶死了卻無法繼承遺產。就可能又多一個同志成為瞿欣怡,伴侶患病而覺得自己無力。
    護家盟播放的那些廣告、出現在考試試題裡的抹黑,可能會讓又多一個同志成為葉永鋕,因為壓力而選擇離去。
    大多數的同性戀們,從來就沒有希望得到比異性戀更多的權益,而只想拿回與異性戀相同的結婚權。
    我支持修民法保障同等權利,反對空口白話的專法口號。

  2. 爭取”專法派”的人支持同性戀平權是不可能的,邏輯上就不通。證據我有,直接細數檯面上支持專法派的人是那些人就知道了。一言以蔽之,不歧視同性戀的人會直接支持民法。
    專法派是真心要支持平權,還是其實包藏禍心? 後者顯然比較有可能。 專法比較像是政治正確的修辭,用來包裝政治不正確的想法,好比保守共和黨支持者喊”宗教自由”的同時又支持”為了國安理由禁止穆斯林入境”,看似不合邏輯,不過其實內在邏輯不重要,因為這不是他們真正的想法;他們反對和支持的東西都不能明說,只換個說法,比較好聽而已。君不見連護家盟的人也都開始在喊立專法了,倘若民法不是個選項,專法還會有人支持?
    假如對同性戀沒有歧視,那麼修民法對他來說一點感覺也沒有,他不會反對修民法;支持專法而不支持民法,本身就邏輯不通,他真正的想法其實呼之欲出,重要關頭時會是敵人還是朋友?
    運動的最重要目的之一是爭取擴大支持,不過李重志的說法似乎是一廂情願阿。不是太過天真,就是故作天真。

  3. 問題是;反方根本不願意前進
    我們又有幾年可活?
    等他們世代交替?
    那他們的觀念價值也一樣會世代交替
    幾千年了;還不夠等?

  4. 唉~你在等誰走得快或慢啊?你在分什麼ABCD啊?
    拜託~你有看臉書、看Line、看線上各家新聞還有好幾家某某傳媒吧?你不曉得好些年以來一干護家盟反同人士是怎麼極盡惡毒之能事侮辱漫罵同性戀?怎麼極盡變態無恥的性幻想言詞中傷同志?(你有看到最近某位反同中年婦人路過同志集會做出口交與羞辱的動作吧?)
    他們的言行就是你講的「盡酸民之能事,四處獵巫要戰來戰者」。你不知道他們兩個禮拜前一大堆人帶著孩子們吵吵嚷嚷地要衝進立院抗議修法、吵著要上廁所、吵著脅威如果修法就要自殺?你不知道他們哭父哭母的喊著~讓同性戀結婚的話,那麼和狗結婚和車子結婚都可以囉~人獸交也要合法啦~家庭倫理要崩潰了~孩子不能叫父叫母了~?
    他們堅決反對讓同志婚姻跟他們用一樣的民法,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心中明明滿岐視和仇恨,但口頭上說我不反對同志,但是就是不允許同志適用民法,這就是修民法變調為「修專法」的近因!護家盟不是你荒謬地分什麼走得快走得慢,還是ABCD,他們就只是岐視所以排斥同志跟他們走在一起!
    所以才會跑出修專法的議題,所以你現在才能在這裡語意不明、邏輯錯亂的感性咬文嚼字。如果你認為他們是「走得慢挺同陣營」、「不滿意,可接受」的「階段性成功」,那麼你這篇文章簡直是阿Q精神的見解了…..

  5. 就算你這篇文真的立意良善,也只是替同運倒打一扒。
    如果不是,那你想必是走得慢的那群人。

  6. 老實說,綜篇我不知作者所謂為何,主旨散漫,假設讀者是同運中的老手。
    在作者大大,端傳媒沸沸揚揚地報導台灣同婚的當下?大家氣宇軒昂地高談濶論同運策略之時,若回眼回看同志第一身者,你有沒有理解同志的“苦難”,真正是甚麼?是純粹因為社會壓力?是因為眼沒有同婚? 反對同婚者,就是不愛護同志了? “婚姻”,純綷是兩個人的事?…………

  7. 打了好多字,最後全刪了,這種表面上好像很有回覆意義,實際上論點漏洞百出還偷偷潑幾把髒水的文章,要一個一個澄清並說明,實在很累。
    重要的幾個漏洞,已經有很多留言者講清楚了,我也不再多述,就講講我自己對這篇文章的感想吧。
    多元嘛。
    在一件重大事件正到達關鍵時刻時,總會吸引到一些新的人關注,這些人通常不太可能去回頭看事件的始末,而是就當下自己所聞所見,歸納出”自己認為的”當前狀況,而這樣多少都會和事實有些出入,若資訊來源不足還會搞烏龍。
    「挺同人士=從頭到尾的修民法派」
    「反同人士=目前極大多數的立專法派」
    這是
    「有在關注這次事情的人都知道的」
    「兩方人士都不會否認的」
    而這篇文章卻不知道、弄錯了呢。
    不過這並不可怕,誤會是可以解開的,解開誤會並讓更多人了解這次事件也是非常重要的。
    可怕的是,不知道是不是只有台灣這樣,許多在半途接觸事件的人,可能因為搞不清狀況,可能因為無聊沒事做又想參與,可能因為看到了事件中比較極端的少數案例,就開始對事件比手劃腳、指指點點。
    明明資訊不足,卻自認為自己站在最高點,”看透了”事件和所有參與事件的人,然後提出一個跳脫兩方的立場,畫地自嗨,認為既然兩方在爭吵,那麼肯定兩方都是極端,而只有自己是他們的中間點,並覺得自己有義務去”矯正極端”,沾沾自喜。
    這種行為我個人覺得和說風涼話沒什麼兩樣。
    要是今天這篇文章縮短,減去大部份的明顯錯誤,再修正一下用字遣詞,放到相關新聞的留言版,說不定就有人按讚。
    不過別高興的太早,按的人頂多也是才剛看一兩篇新聞的人。
    可惜文章的長度一長,漏洞就越明顯,這也是為什麼明明這篇文章潑髒水時只潑了修民法派,卻到目前都沒有立專法派的人出來說話。
    因為事情根本就不是這樣。
    最後不要以為自己說自己是哪一方,哪一方的人就會全盤接受,大家沒那麼傻。

  8. 跟主張什麼立場或理念無關,任何公共討論都會出現三種我無法理解為什麼會出現,甚至還被接受或讚揚的蠢行為,而且犯這些錯的人各種學經歷和職位高低都有:
    1. 「無法就事論事,無法用理性的方式討論問題」:包括造假資料、引用假資料和無視別人舉的經驗或知識、作無理無關的人身攻擊。
    2. 「被太多人糾正、反對就哭哭說被霸凌、獵巫,侵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的存在就是為了要讓不同意見可以討論爭執好嗎?有沒有歷史常識?一般人如果因為對議題的主張或言論而影響工作權,還要看各種條件討論是否侵犯其發表言論之自由。但竟然有政治人物提主張被罵就跑出來哀,你的工作有一部分就是要提出你的主張參與公共討論欸,真是只有丟臉死而已。
    3. 像這篇文章這種「搞不清楚狀況卻出來假公道」。假設一個議題有立場A、立場B爭執不下,有智慧的正確主持公道法是找出哪些部分是關鍵的爭執點所在,釐清爭點雙方主張的根據是否有道理,哪些是雙方的誤解,有這些才有辦法尋求討論中間的可能。拜託,公道才不是太多爭論的文章你看了覺得好煩,或是覺得吵架氣氛讓你好害怕,就丟出一個立場C=(A+B)/2,不照你這個C方案就叫極端派。
    我沒有反對公共討論應該盡量避免對事情以外的攻擊,無論他講的話有多蠢,因為這是可能避免陷入意氣之爭和維護社群的一種嘗試。但「講話要不要太難聽太酸」跟「要不要支持你自以為折衷的方案」是兩回事好嗎。

  9. 鄧惠文醫師的話非常中肯:「女性從無法受教育、工作不平等,到婚姻不需要冠夫姓到小孩也可以跟媽媽姓,這些修法都很漫長,但這不代表他「需要很漫長」,很漫長代表有很多女性一輩子等不到這些事情發生;我們要回到人,人的一生是有限的,同性戀者可能一生都在等;我們可以海龜式的修法,他們這一生就就沒有辦法得到。」
    請這篇文章的作者想清楚,難道我們應該為了一部分純粹因為盲目恐懼而拒絕改變的人,害另一群人死不瞑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W7JXpKQMK8

  10. 同志婚姻合法化在理論上幾乎已經取得完全的優勢,今天挺同派跟反同派衝突的彌平,應該是建立在等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要有大量資源挹注在兩性平等教育等配套措施。而非要求同性戀者應該退而求其次接受專法。
    理由有下列數項:
    一、反同派贊成另立專法,顯示出他們對同志朋友的人權議題的關注,反而證成了這次的修法是可能一步到位的(這是前幾天《上報》主筆室極其重要的論點)
    二、細緻的立場光譜,當然有所不同。可是一個法律的建立,真正重要的是「適用對象」的內部意見,也就是說,支持立專法者,大多為異性戀者。支持修民法者,大多為同性戀者。無論立場光譜多重要,必須以同性戀者為主體。
    三、請不要說「挺同派的同溫層」,每個民調都顯示出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人支持修改民法,挺同派的同溫層是「半數民意」。
    這篇文章完全訴諸社會平和的假象,表面上是要凸顯兩方並非完全衝突,消彌兩方的戰火,但實際上卻是在召喚綠營的支持者以民進黨大局為重。
    但是,如前述,同志婚姻合法化已經在理論架構上,取得完全優勢。立了專法,民進黨將失去了他們不斷宣揚支持弱勢的精神理念,民進黨也浪費了在馬英九執政八年以來,在知識份子社群不停通過理論建設,讓本來文化優越的國民黨族群,變得財大氣粗。
    立了專法,對民進黨來說,將是重大的失敗,甚至比不修民法還失敗。
    因為這將是民進黨第一次,在完全執政的時候,將歧視光明正大地寫入法律。

  11. 所謂專法到底是甚麼專法 名稱內容是甚麼 沒人知道 怎麼可以現在就知道不必然是歧視
    更何況 假設有了專法 那反方有藉口無限期拖延 永遠無法平權
    老師說 運動有鷹派 有鴿派
    最怕就是這種文章這種雞派 又吵又沒用

  12. 其實事實上是走得慢的人是根本不會走,通常是走得快的人制定法律後,才往前走。依照走得慢的人要等他的邏輯,黑人到現在應該都還是奴隸。

  13. 這是一篇寫得像論文的散文,命題:專法是否必然是歧視?結果自己舉了幾個大法官的發言打臉自己的疑問是什麼意思?
    「專法不必然是歧視」不是用這樣自打臉論述的。其實應要去探討所謂的專法到底定義為何?為什麼要制定專法的理由?以及去釐清所謂專法的命題。
    很可惜,連「同性伴侶法」的定義都沒搞清楚,卻把自己傾向專法的感情不斷外溢,用一些似是而非的ABCD標籤,企圖定義挺同婚派,還下了一個「同婚派中一部分挺專法」的前提?
    請問「伴侶」會是締結婚姻嗎?絕對不是,伴侶法只不過是在為「同居伴侶」訂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那又怎能把伴侶法定義為挺同婚?
    吳秉叡委員說他反對伴侶法,因為這樣會「衝擊婚姻價值」,也跟我想的一樣,他支持的是同性婚姻法,但他也說,如果是參考民法把條文某些地方做適當修改(意思是跟民法關於婚姻條文內容及相似),這樣是否為歧視則可討論。
    「同性」伴侶法是不是歧視?當然是啊!為什麼同樣是「同居伴侶。卻只有同性入法?異性甚或所有同居伴侶當然也該受伴侶法保障啊,這樣才是一視同仁不是嗎?
    再來說「同性婚姻法」跟民法婚姻,我想請問民法是只保障「異性」?或只要異性遵守,同性則可不遵守?不是嘛…民法應該是所有人都有權利義務規範,那「同性婚姻法是啥意思?如果條文是參考民法去修改細節,那為何要另立一個十分類似民法婚姻的同婚,用意到底是為了排除「同性戀」在民法婚姻之外,還是更加保障(別說笑了)?先把這群人排除在民法之外,再說這樣是「特別保障」就顯得虛偽。
    一堆人專法專法喊得震天價響,殊不知,專法連一個字都沒生出來,要如何讓人信服無字天書專法不是為了「隔離」、「歧視」同志,甚至是一種欺騙大眾的拖延戰術(因專法根本還沒有,一條一條寫,一條一條被護家盟杯葛,再把那種荒謬卻血淋淋歧視傷害別人的話,一道一道割裂社會就會更好,更快)??
    作者的結論把同婚劃上鷹鴿派的分界,我不認同,「人權議題」上如果因為價值衝撞就妥協立法,那可不叫比例原則或協商,要是立法者明明就知道有一天一定要修民法,卻在最後關頭失去道德勇氣妥協先把同志隔離進專法,那不叫做取得「進步」,那只是先把人家用過不要的替代品撿起來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