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李立峯:誰是媒體?誰是記者? 從網媒的採訪權談起

隨着網媒在香港急速發展,網媒和網絡記者的「身分」問題是要積極面對和盡快處理的。
2016年2月29日,香港,新界東立會議席進行補選,電視台攝影師在調景嶺中央點票中心採訪點票情況。

立法會新界東補選除了帶來大量有關「本土派」的討論之外,對新聞界和留意媒體動向的人而言,政府有關部門拒絕讓網絡媒體記者進入選舉事務處的新聞中心,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這問題並不新鮮。資訊科技發展令傳媒生態出現了結構性轉變,使全世界都要重新思考「誰是媒體」和「誰是記者」,這是10多年前已經出現的狀况。香港過去也不是沒有討論過相關問題。不過,若是3年前,香港大概只有寥寥數個主打新聞時事的「網媒」。這些網媒大都缺乏資源,不會做很多第一手的報道,所以網媒採訪權這類議題並沒有顯得很具迫切性。但隨着網媒在香港急速發展,網媒和網絡記者的「身分」問題是要積極面對和盡快處理的。

媒體記者定義 有具體實踐意義

誰是媒體和記者並不止是抽象的概念討論。在各種各樣社會和政治制度的運作中,媒體和記者的定義是有非常具體的實踐意義的。在法律層面,一些國家有新聞記者保護法(shield law),賦予新聞工作者某些特權(reporter’s privilege),例如為遵守與被訪者之間的保密協定,新聞工作者可以拒絕向法庭說出消息來源的身分。又如在普通法系中,新聞工作者在被控誹謗時可以援引的其中一種辯護,就是所謂「雷諾茲特權」。簡單地說,就是如果被控誹謗的文本是根據負責任的新聞專業原則而得出的報道,內容又涉及公眾利益的話,就可以不承擔誹謗責任。

那麼,在這個網絡時代,誰可以受到這些「特權」的保護?這並不止是網媒和非網媒的問題,也涉及公民記者、學生記者,和自由業者(freelancers)等新聞界的「邊緣人」的權利。美國國會在2013下半年通過的對新聞記者保護法的修訂,就大幅度擴闊了「新聞工作者」的定義。該英文定義長達405字,不容易概括(註)。但簡單地說,它明確地包括了學生記者,包括了不受機構長期僱用但在過去5年內多次發表新聞作品的人士(亦即包括了有較長期從事新聞工作紀錄的自由業者)。在媒體類形上,該定義明確地包括了新聞網站、手機程式等。它甚至在定義了誰是「被覆蓋的記者」(covered journalists)後,補充說一位法官在面對一位不符合「被覆蓋的記者」的定義的人士時,仍可選擇讓該人士受到新聞記者保護法的保護,條件是這樣做能達至公義,以及是為了保障合法的新聞編採工作所必須的。這一點補充,應該為將保護法擴展到公民記者身上提供了法律依據。

擴闊定義 或帶來實際運作問題

從保障新聞自由的角度看,把「記者」的定義盡量擴闊是合理的。反正到最後,保護法是否適用,還是要由法官按每一件案件作判斷,擴闊定義不會帶來什麼操作困難。但在司法制度之外的一些情况,把「新聞工作者」的定義擴展得太闊,的確有可能帶來一些實際運作的問題。香港有各種各樣的機構和組織設立了新聞獎項。筆者沒有做過統計,但據個人所知,不少新聞獎到目前為止都是不接受網媒參與的。對這些獎項的舉辦者來說,大概沒有太多原則性的考慮使他們不讓網媒參加。問題大概在具體操作。如果一個新聞獎在傳統上把印刷媒體和廣播媒體分開,甚至把報紙和雜誌分開,以及把電視和電台分開,那麼網媒應該屬一個獨立類別,還是因應作品的性質重新歸類?另一個實際問題是,把「媒體」的定義開放得很闊,會否使參賽作品數量大增,主辦機構處理不來呢?

這些問題具體地如何解決,要視乎每個獎項及其舉辦者的實際情况。但原則上,若說政府不容許網媒進入新聞中心或新聞發布會是落後於時代,那麼新聞獎不接納網媒參與,也可以受到同樣的非議。

普立茲獎的做法

美國Huffington Post記者David Wood在2011年10月發表的一個系列報道,在2012年4月就得了普立茲獎。普立茲獎是怎樣定義誰可以參賽的呢?首先,普立茲獎的參賽作品,必須是出版頻率至少為每星期一次的一份美國報章或一個新聞發布處(news site)所出版的作品。所謂新聞發布處,根據普立茲獎網站的解釋,是指任何不自稱為報紙,但有出版新聞、評論,以及其他跟公眾利益有關的資訊的實體,它可以是傳統的通訊社或網站等。

那麼,如果一個普通市民建立了一個網站,在上面發布新聞資訊,他有資格把自己的作品拿去參賽嗎?在普立茲獎的網站上,這是一個「FAQ」(常被問及的題目)。而普立茲獎告訴大家:「有可能,如果網站至少每周有更新,亦符合其他條件的話。但要有效地競爭,作品必須展示高水平。」換句話說,普立茲獎的做法也是將「新聞媒體」的定義盡量擴闊,但同時提醒大家,作品並未達至最高專業水平的話,請不要浪費時間參賽。

以上法律和新聞獎的例子,說明在不同的制度領域中,媒體都不應該再由科技平台來局限。另外,盡量擴闊「新聞媒體」和「記者」的定義,不單是因為要配合科技轉變,亦是因為採納廣闊的定義才是最符合新聞自由、資訊自由,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等原則的做法。

不讓網媒參與記者會 不符現實

回到採訪權,一個政府部門或商業機構在舉行記者招待會時,也的確要面對實際的運作問題,包括如何估算出席記者人數、安排會議室和其他細節、記者招待會中的秩序等。對誰是媒體和誰是記者有某種定義和限制,可能是必要的。但可行的方法其實很多,例如以有沒有特定人員恒常地進行並發布第一手新聞報道來定義什麼是「新聞機構」,而只要符合一個基本定義的新聞機構做了簡單登記,就可出席記招。這只是一個隨便提出的例子,細節自然可以進一步按實際情况思考。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刀切地不讓網媒參與,是非常不符現實的做法。

也許有人會問,現時一些網媒與政治組織有密切關係,他們的記者會否在記者招待會裏搗亂?其實,如果真的發生這種情况,而且是頗為嚴重的話,主辦記招的機構當然可以將搞事者趕離會場,甚至將其機構列入黑名單。但我們沒有理由假定個別網媒一定會不守規矩,更沒有理由因此剝奪所有網媒的採訪權。

註:原文可見www.congress.gov/bill/113th-congress/senate-bill/987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作者授權刊登,原載於《明報》觀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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