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香港法庭:的士司機疑遭警箍頸亡,陪審團裁非法被殺;前海外法官稱因國安法棄續任

跨性別者挑戰《公廁規例》獲判勝訴;高院上訴庭開始處理「47人案」上訴;「47人案」第三批3名被告獲釋;港警懸紅通緝19名境外人士,指涉「香港議會」顛覆政權;青年於男廁寫「煽動」字句,被控煽動罪;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刑滿出獄;前藝人阮民安缺席「盜竊罪」聆訊
2019年11月26日,香港一輛的士在高速公路上駛過一棟建築物受損的窗戶。攝:Anthony Wallace/AFP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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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陳輝旺遭警「箍頸」後死亡,陪審團裁定他「非法被殺」

的士司機陳輝旺於2012年和乘客爭執,被警方拘捕時疑遭警員林偉榮「箍頸」,後因頸椎移位引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去世。7月31日,陪審團以 4:1 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陳輝旺的家屬在裁決後發表聲明,促律政司就陳被殺重啟刑事調查。

今次是就陳輝旺死因的第二度研訊。早在2018年,5人陪審團以 3:2 大比數裁定陳「非法被殺」。警員林偉榮不服裁決,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獲判勝訴。高院的裁決理由,是死因庭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法律上出錯,不當地僭越陪審團的職能。

案件重審過程中,焦點之一是警員林偉榮在庭上改變第一次研訊時給出的口供。第一次研訊時,林曾以「箍」描述自己以手臂環繞陳輝旺頸部的動作,今次研訊則改稱是因為陳掙扎,自己「掂」到陳的頸部,並且已立即鬆手,以及檢查陳的傷勢。林解釋,自己在第一次研訊後不斷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和模擬動作,因此改變證供。

另外,林在第一次研訊時曾承認:「我箍到他(指陳輝旺)條頸,是一定有危險。」又稱:「我箍到他(陳)條頸,一定是不合法的武力,但情況是我不情願下做出,所以立即檢視和問他有沒有受傷。」在今次研訊被質疑更口供時,林解釋上次作供是首次接受外籍律師盤問,自己英文不好,感到緊張,需要翻譯協助,因此可能理解有誤,至今對自己當日的供詞感到疑惑。林在今次研訊稱不同意自己當時的動作是危險的,並強調以今次的作供答案為準。

2男3女陪審團自7月30日早上起退庭商議逾11個小時,終以大比數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跟第一次研訊結果一致。陪審團裁定陳死於「頸部受傷導致長期臥床引致支氣管肺炎」,死亡日期為2012年12月12日,受傷時間是2012年11月11日,受傷地點位於西區海底隧道行政大樓外,受傷情況是被警員以手臂環頸、帶上警車,導致頸椎脫位。

陪審團向警務處提出一項建議,指本案反映警員的失當行為可能會威脅被捕者的生命,促請當局在警車內增設可以收音的錄影鏡頭,以監察警員行為,保障被捕者的生命安全。

31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見傳媒時,稱留意到死因庭的判決,正在研究判詞。他確認涉事警員仍然是警隊成員,並稱早在第一次死因研訊後,警隊已經加強相關方面的訓練。

陳輝旺的家屬則發表聲明,指出十三年間的兩次審訊均裁定陳「非法被殺」,質問警方會否嚴正處理,以及律政司會否重啟刑事調查。

終院前海外非常任法官何熙怡受訪,稱《國安法》已取代《基本法》

香港終審法院前海外非常任法官、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何熙怡(Brenda Marjorie Hale)接受學術期刊《Constitutional Studies》的訪問,提到自己2021年6月任期屆滿後離開香港終院的理由是《港區國安法》實施,並形容《國安法》現時已經取代《基本法》,令她更加相信當日不續任的決定正確。

何熙怡稱,她於2021年離任香港終院時,不認為香港司法已經嚴重受損,也不願表明自己不想成為制度的一部分,因此選擇對外公布是因「私人理由」不續任。至今,她認為《國安法》已經取代《基本法》,雖然海外法官理論上不會被安排審理國安案件,但他們被要求為香港司法制度背書,讓她更加相信當日離任的決定正確。

何熙怡提到「黎智英案」,指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不獲批准到港代表黎抗辯,是北京干預香港法庭的例子。她表明真的不願成為這樣的制度之一部分,並為出現這種情況感到非常抱歉。

2023年8月23日,香港終審法院。攝:林振東/端傳媒

港府發言人於7月4日發出新聞稿,指何熙怡當日向司法機構表示因私人原因不續任,跟她現時的說法有差異。發言人指,何熙怡關於《國安法》、香港法治和獨立司法權的言論與事實不符,特別是其《國安法》凌駕《基本法》的說法絕不正確。

發言人強調,香港司法制度受《基本法》保障,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危害國安案件一如其他案件,由法官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至於「黎智英案」,發言人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僅按照《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沒有直接處理香港法院的具體司法程序和案件,具體案件和爭議最終由香港特區自行解決。

司法機構回覆《法庭線》查詢,但未有直接回應何熙怡的評論。

跨性別者挑戰《公廁規例》獲判勝訴,法庭予港府一年寬限期修例

香港一名跨性別人士 K 認為現行《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規定以男女分隔公廁,令跨性別者未能使用自身性別認同的公廁、甚至可能惹上刑事責任,構成歧視,因此入稟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7月23日獲判勝訴。高院法官下令撤銷違憲的條文,但給予12個月寬限期,予港府考慮如何採取措施處理違憲情況。

法官判詞引用了終審法院就跨性別人士更改身份證性別案(Q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及變性人婚姻權利案的裁決,指身份證上標記的性別並非法律上的性別認可,駁回政府一方提出以身份證標記性別作為公廁所用依據的提議。 

法官指,基於「Q 案」裁決,政府不再堅持性別定義為生理性別,及必須接受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因此政府實際上已經接受《公廁規例》違憲。法官認為,《公廁規例》相關條文違反《基本法》第25條,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即不得無理侵擾任何人私生活的規定,最終裁定 K 一方勝訴。

不過,法官在判詞結尾回應首段提出的問題,即「男性」和「女性」之間的界線應如何劃分。他認為答案不適宜由法院給出,更適宜由立法機關處理。

高院上訴庭開始處理「47人案」上訴

高等法院上訴庭7月份開始處理「泛民主派初選案」的上訴聆訊

聆訊首日上午,律政司一方就針對劉偉聰的無罪裁決的上訴陳詞。其中,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原訟庭過度考慮劉沒有贊同〈墨落無悔〉聲明,認為劉參加了九龍西的第一次協調會議,也確認收到並閱讀過相關文件,有證據顯示他知悉「35+」之目的是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周指,劉同意實行案中謀劃,有顛覆政權的意圖。

2025年7月14日,民主派初選47人案的13名罪成被告提出刑罰及刑期上訴,另律政司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上午劉偉聰僅以約兩分鐘自辯完成口頭陳詞,獲法官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攝:鄧家烜/端傳媒

劉偉聰依賴書面陳詞,庭上陳詞僅約兩分鐘。他指出,原審已經作出明智的分析,他不曾提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也不曾提倡要求特首下台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法庭接着處理各被告代表大狀就定罪上訴的陳詞。其中,就原審裁定《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中的「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有被告方提出爭議,指出《國安法》是為一般市民和普通人而設,對「非法」的正確詮釋應該符合常識和習慣,即意味犯罪行為,否則普通人無法理解「非法」,也因此無從依法規範自身行為。

另外,有被告方代表大狀指出,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取決於地區或功能界別,權力由選民賦予,按照自己意願行使權力並非濫權,不應被裁定違法。另有被告方指出,司法不應干預立法運作和權力行使,政治應由公眾、而非法官作出決定。

「47人案」第三批3名被告獲釋

7月28日,「泛民主派初選案」第三批3名被告刑滿出獄,分別為吳敏兒馮達浚劉澤鋒

據報道,他們於當日清晨由汽車接載離開監獄,車輛全部拉上窗簾。有傳媒拍到劉澤鋒於住所大廈外下車並步入大廈,他未有接受採訪,僅對記者簡單致謝和道別。

馮達浚出獄當日在 Facebook 專頁發文,附上家貓照片,帖文稱:「為呢粒堅強仔報個平安,感謝每一位幫過我嘅人。You’ll Never Walk Alone.」

港警懸紅通緝19名境外人士,指他們涉參與「香港議會」顛覆政權

香港警方國安處於7月25日公布懸紅通緝19名境外人士,指他們分別參與「香港議會」的籌組或競選活動,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通緝人士包括涉嫌於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參與「香港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的日籍商人袁弓夷、《亞洲週刊》創刊編輯何良懋、「美國之音」普通話組前主任龔小夏、國際人權協會理事吳文昕等,以及10名「香港議會」參選人和當選人,包括人民力量前副主席錢寶芬、「香港民主建國聯盟」黨魁姜嘉偉、「香港民族黨」黨員黃修和等。

國安處宣稱,「香港議會」的宗旨是顛覆國家政權,目標是推動「自決」和制定「香港憲法」,以非法手段推翻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國中央政權機關、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等。

中國駐港國安公署同日發出新聞稿,表明堅決支持港警通緝行動。

18歲青年三度在商場男廁牆壁寫上「煽動」字句,被控「23條」下的煽動罪

18歲青年梁佳樂被指於今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內寫上「煽動」字句,被控一項《維護國安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及三項「刑事毁壞罪」,7月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警方調查被告的手機。總裁判官蘇惠德接納,將案件押後至8月19日再訊。辯方提出保釋申請,總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保釋。

2024年8月29日,「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在區域法院裁決,其中鍾沛權離庭時被大批傳媒包圍拍攝。攝:林振東/端傳媒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刑滿出獄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因「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服刑,至7月10日刑滿出獄。《法庭線》報道提到,算上還押日子,鍾合共被囚21個月,即未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三分之一刑期。

報道稱,鍾沛權於10日清晨5時半左右離開赤柱監獄,出獄後由私家車接載,私家車拉上窗簾。

同案被定罪的前《立場新聞》署任總編輯林紹桐當日因身體狀況,獲判可即時釋放的刑期。林已就定罪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排期於2026年9月處理。

前藝人阮民安缺席「盜竊罪」聆訊,社交媒體上自稱已離港

前藝人阮民安早前被控一項「盜竊罪」,7月9日案件首度提堂時缺席聆訊,遭法庭發出拘捕令。阮於9日晚上在社交媒體發文,自稱已經離開香港,而且「從來無諗(沒有打算)過要上庭」。

控罪指,被告阮民安(45歲,報稱無業)於6月18日在九龍城一家超市盜竊合共價值144.5港元的11項物品。

案發翌日,阮曾在社交媒體發文,呼籲購物時記得拿取單據,似乎是指自己已經憑單據澄清自己前一天在超市有付款。然而,警方決定控告阮一項「盜竊罪」,但阮未有出席聆訊,最終被法庭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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