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問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五宗罪細節是什麼?法律觀點如何解讀?

港府開展23條立法諮詢,本文整理建議罪行的細節和重要關注點。
2024年1月30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 。攝:林振東/端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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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於1月30日宣布開展《基本法》23條立法的諮詢工作並釋出文件,建議完善不少現有法例,並新增罪行以處理國安法實施後的國家安全問題,諮詢為期一個月。新法的起草框架涵蓋五類罪行,包括叛國及相關行為,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及煽動罪,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以及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等罪。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記者會上說:「我們等不及,亦等不起,(23條立法工作)已經等了26年,不應該再等,因為國安威脅是真實的。」他指23條立法不是針對個別國家,他不希望「別人犯我們」,但是必須要保護好自己,當別人來犯時能有充分的法律基礎處理。

23條的立法諮詢時隔21年重來,政府在諮詢框架中建議什麼?法律觀點如何解讀港府建議?今次諮詢工作又有哪些重要的關注點?

端傳媒在本文整理諮詢文件中的罪行內容、域外效力等細節,及政府經歷國安法執法後的維護國安工作建議;並圍繞是次23條與國安法的關係、條例與新聞工作及公眾利益相關的內容、坊間對23條會否進一步影響香港經濟的疑慮,以及23條的背景脈絡等關鍵點作出整理。

問一:港府提出《23條》立法建議諮詢文件中的五大罪行是什麼?港府建議修訂哪些現有罪行,又建議新增哪些罪行?

香港政府指將會訂立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諮詢文件共有9章。其中,第3至7章建議就五類罪行完善部分現行法律,並新增一些罪行。以下為相關罪行扼要:

1. 叛國及相關行為

政府研究及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叛逆」罪、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叛逆性質的罪行」;「非法操練」罪。
港府建議將「叛逆」罪改稱為「叛國」罪,行為包括加入在戰爭中協助與中國戰爭的敵方、鼓動外國武力入侵等等。文件又指,現行法例將「殺死或傷害女皇陛下」視為叛國行為等細節,鄧炳強指,要「修改不合時宜的提述,如殖民管治時的用字」。

文件提議將「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即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該人須儘快向警務人員披露,否則即屬犯罪,並引外國相關罰則為判囚7年至終身。建議另提出保留並修訂《刑事條例》第3條「叛逆性質的罪行」,即公開犯「叛國」罪的意圖。

另外,文件建議完善現行「非法操練」罪,即禁止未經准許而提供操練(包括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等等,以「特別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的、或配合境外勢力提供的武器使用訓練、或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文件提出訂明例外情況,包括公職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等等情況。

2.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名為「叛亂」的罪行,相關法律包括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刑事條例的「煽惑叛變」罪、「煽惑離叛」罪,以及「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即煽動罪。

港府建議新增「叛亂」罪,以處理屬於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行為,並指相關行為在性質及程度上比一般「暴動」行為更加嚴重。新例針對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等行為,並引外國法例判囚10年至終身。

此外,港府強調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期,以《公安條例》下的暴動罪處理檢控,其罪名或罰則未能充分反映該等暴亂危害國家安全的本質。文件提議完善、納入現行《刑事條例》「煽惑叛變」、「煽惑離叛」及「煽動意圖」相關的罪行。

2019年7月21日,示威者到西環的中聯辦集結,門外的中國國徽被漆彈染黑。攝:林振東/端傳媒
2019年7月21日,示威者到西環的中聯辦集結,門外的中國國徽被漆彈染黑。攝:林振東/端傳媒

其中,在「煽惑叛變」罪加入明知而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參與叛變等的內容。另外,「煽惑離叛」罪對象由警員、飛行服務隊等,擴展至制訂政策的公職人員等,以及除香港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的人員;即禁止明知而煽惑上述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香港特區效忠,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向中國效忠等。

文件又建議設立特定罪行,針對知悉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即將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仍協助該成員作出該行動、藏匿該成員或協助其逃離合法羈押等情況;並建議完善相關罪行中管有煽惑性質文件的罪行,即相關文件如分發予公職人員等會構成「煽惑叛變」罪或「煽惑離叛」罪。

至於如何完善煽動罪,港府建議煽動意圖涵蓋包括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立的國家制度、國家機構、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等的憎恨或藐視、離叛;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等等。

文件建議提高煽動罪、管有煽動刊物罪的罰則,並指參考現行煽動罪,若有關意圖為完善憲制秩序等提出意見,不論透過文字、刊物或作為的方式,不會因此涉及煽動意圖。

3. 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

現行相關的法例包括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等罪行,以及《官方機密條例》相關「間諜」與「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的罪行,包括「諜報活動」罪、「窩藏間諜」罪、「非法披露因諜報活動所得的資料」罪,以及非法披露「保安及情報資料」等。

政府提出整合現時法例,完善「非法披露」及相關罪行,包括禁止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以及非法在離開香港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等。文件亦建議定義「國家秘密」,充分參考國家法律中「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建議包括國家或香港的重大決策、國防外交、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的秘密等等。此外,文件亦提出要完善公務人員的定義。

另一方面,政府建議保留、完善「間諜」罪行。其中包括察看、進入或接達禁地,記錄資料,傳達他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誤導的事實陳述的罪行。此外,文件提出完善有關「禁地」的概念,以「境外勢力」取代「敵人」等等。

政府並提出新增「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罪,針對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明知地成為境外情報組織成員,向其提供財政支援或資訊,接受組織提供的利益等。

4.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

港府建議在現有的「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以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的基礎上,新增兩項罪行。

第一項建議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主要針對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文件指出,「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期間,暴徒於全港大範圍破壞和損壞交通設施、港鐵站和其他公共設施」,並指出如關鍵通訊設施遭破壞,關鍵的電子系統(例如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遭網絡攻擊,會癱瘓或嚴重窒礙特區運作。

2024年1月30日,從天際100 香港觀景台上觀看大霧中的維港。攝:林振東/端傳媒
2024年1月30日,從天際100 香港觀景台上觀看大霧中的維港。攝:林振東/端傳媒

因此,新增罪行針對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受保障的公共基礎設施可包括中央或特區政府設施、公共交通及供水、排污、能源、燃料或通訊等公共服務。建議引外國例子罰則,為判處監禁20年至終身監禁不等。

另一方面,政府提出新增「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指出電腦科技普及而發展快速,在人工智能技術應用、電子系統遭受入侵等現況下,禁止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引外國例子罰則為判處終身監禁。文件強調,相關條文不會窒礙科技創新,反而能為相關領域的發展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

5. 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港府指,審慎考慮後決定不引入類似外地的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而是新增訂立「境外干預」罪,以及完善規管、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組織運作的機制。

「境外干預」罪針對以下行為: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影響中央、特區政府政策,干預選舉,影響立法會及法院履行職能,損害中央及特區與其他地區的關係等行為。「使用不當手段」包括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對人使用暴力等。建議引外國法例罰則為判囚7至20年等。

目前,國安法第29、30條處理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的罪行,而現有《社團條例》則訂明,可基於政治性團體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或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社團運作,不過港府指仍有需要防範相關行為。政府指現時規管機制只適用本地社團,並不適用於本地組織如公司、合作社、法團校董會、法團等,也未能處理本地組織在境外成立「影子組織」的問題。

文件建議完善《社團條例》適用的組織的涵蓋範圍;又建議把所有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而禁止組織運作、解散組織等事宜,透過《條例》下的機制統一處理,保安局長可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禁止其運作。

此外,文件又提出港府新增禁止與香港特區有關聯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的權力,並建議訂明「香港特區有關聯的境外組織」的定義,包括該組織在香港特區進行任何活動、該組織尋求或接受任何在香港特區的人的資助、貸款、贊助等等。

2024年1月30日,行政長官李家超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 。攝:林振東/端傳媒
2024年1月30日,行政長官李家超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 。攝:林振東/端傳媒

問二:政府如何解釋立法的必要性?獨立法律觀點如何解讀?

李家超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天天存在」,23條立法「越早越好」。

他指,根據人大528決定第3條、國安法第7條,訂立23條立法是香港主權移交26年來未履行的憲制義務;他數次以2019年反修例運動為由,指國安威脅「真實存在」、「突如其來」,加上地緣政治日益複雜、風險日增,因此有立法的迫切性。

諮詢文件強調,香港必須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來履行立法責任。「總體安全觀」是習近平於2014年提出的,並成為隨後數年中國國家治理的主要思想依據。這個觀念涵蓋20個傳統和非傳統安全重點領域,包括政治、軍事、國土、經濟、金融等,及包括太空、深海、人工智能和數據等領域在內的「新領域」合集。

文件指23條的「國安」定義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定義一致,即:「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具體措施則待定。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香港法學者黎恩灝指出,這是將中國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的定義移植來香港,並引用「總體國家安全觀」定義之寬泛,去合理化諸如「竊取官方機密罪」、「反間諜罪」等傳統國家安全範疇之外的「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為何也屬於香港國安的範疇,令香港的本地立法同國家安全立法看齊。

文件又稱,立法是為「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雖然《香港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已經針對處理了23條所述的其中兩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並不能完全處理香港特區近年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因此,文件指香港有憲制責任立法禁止四類罪行以外同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立法原則稱依據「一國兩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及依「法治」原則預防懲治。

至此,黎恩灝解讀出三個關鍵點:1、這份諮詢文件將很多中國大陸正在使用的「國家安全觀念」和《國家安全法》的規定移植到香港;2、諮詢文件沒有提到如何保障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權,也缺乏人權保障的部分;3、若干法律概念和詞彙相當模糊和廣泛。

23條亦建議修改一些現行法例,將一些普通法的罪行,轉為成文法,例如「隱匿叛國罪」。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普通法是基於幾百年前英國法庭判例定立的法律,由於案例悠久產生法律解讀的不確定因素,而考慮參考這些案例在如美國等地透過成文法方式制訂法律原則的方式,以期將法條寫得更清楚。黎恩灝認為,美國的「隱匿」罪行確實是寫在成文法的法律裏,現在23條的問題是,屆時用成文法制訂的刑罰,會否比普通法時期更重。

2024年1月30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出席「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衆諮詢」記者會 。攝:林振東/端傳媒
2024年1月30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出席「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衆諮詢」記者會 。攝:林振東/端傳媒

李家超指,23條立法綜合考慮香港法律、香港實際情況,及參照了大量外國法律經驗,如美、英、加、星、澳、新西蘭等,並指出這些國家也有國安需要,訂立了系統性的國安法律,香港應予參考。黎恩灝認為,這些是「以偏概全」的說法,因為外國在訂立國家安全法律同時,是有足夠的司法保障的(judicial safeguards)。

「譬如在英國,有一些所謂『延長羈留』的措施,都是要法庭批准的,但是在現在的諮詢文件裏都沒有提到,」黎又強調,外國有制度保障之餘,還有獨立的司法機構,法例是可以由民主議會審批、覆核、修訂。「但香港的議會不是民主的,香港法庭處理國安案件是要由特首去指派法官,律政司也有很多權力是可以去干預公平審訊。」

至於五大罪行中有重用、「完善」香港殖民地時期法律、參考外國古老法律(如英國1351年叛國法等)的做法,黎恩灝指出這代表著政府眼中的安全觀念同現代社會保障人權、保障公平審訊的做法是背道而馳的,「煽動罪在英國已經廢除了,印度也宣布無效了……他們只能透過使用古老的法例甚至是普通法的案例來作為根據。很多威權國家、使用普通法的國家都有嚴刑峻法,特區政府是將此作為反擊西方的一種論述策略。」

黎恩灝指出解讀23條立法最關鍵的一點是:「在香港的制度裏,不能只看法律那麼簡單,這個制度本身就是威權體制來的。」他以美國2004年布殊政府通過的《愛國者法案》為例,「奧巴馬年代有修訂,令它更加符合人權保障,令它不是之前被批評的『剝奪人身自由、影響言論自由』的工具。」

「美國有一些制度保障,有獨立司法機構,民主的國會是可以修正不公義的法例。我們沒有有競爭、開放的選舉,司法機構也受到很大壓力,在審訊國家安全案件的時候有很多掣肘,不能獨立自主地審理案件。」「我想這些才是比較大的問題。」

問三:「域外效力」為何?這部法律跟國安法的關係如何?

此外,文件亦建議23條應具有「域外效力」,指威脅國家安全的罪行與一般罪行不一樣,無論該行為是在境外還是本地進行,都應該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

文件建議根據三項國際法原則和慣例,建立域外法權,包括:「屬地原則」,指只規範在國境內發生的行為。「屬人原則」,指一國可對本國公民或居民在境外的犯罪行為實施管轄。此外還有第三條「保護原則」,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身處境外的外國人,適用刑事管轄權。「港版國安法」就是在適用前二條原則之外,又適用了「保護原則」,因此產生恫嚇作用。

除「屬地原則」外,諮詢文件並未明確「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是否也應適用23條立法,但文件指符合「屬人原則」是「應有之義」,23條應就不同罪行、人士或機構,訂立「相稱、合理的域外效力」。

如文件第3章就建議,「叛國」罪的適用範圍涵蓋在香港境內干犯「叛國」罪的中國公民;以及在香港境外干犯「叛國」罪的屬中國公民的特區居民。

2024年1月30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衆諮詢」記者會 。攝:林振東/端傳媒
2024年1月30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衆諮詢」記者會 。攝:林振東/端傳媒

不過,黎恩灝指:關鍵在於如何執法。過去幾年,國安法域外效力曾針對海外民運人士發通緝令,或者外國非政府組織比如「香港監察」被要求移除網站內容、否則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但人家都沒有理」。他相信域外效力的目的,旨在「阻嚇」香港本地市民同外國機構,與身處外國的人士接觸。「你見到它所謂的境外勢力干預罪,也是很模糊去定義什麼是境外勢力。」阻嚇或是希望切斷香港跟外界的所有聯繫,「因為官方要塑造一個論述或者形象,就是香港的問題是外部勢力引致的。」

至於23條與港區國安法的關係,文件明確指國安法是一部全國性法律,在頒布實施後已融入成為香港特區法律體系的一部分,香港特區本地法律和制度須進一步與國安法互相銜接、兼容和互補。

黎恩灝則分析,從內容上講,23條立法涵蓋了一些國安法沒有的內容,例如混入了一些在中國內地正在使用的、但不包括在國安法中的罪行,如反間諜罪,相關釋出國家機密的罪行等。而更大的問題是,原本在國安法中針對跟外國政治組織或勢力有關的行為,有訂立較為清晰的「勾結外國勢力罪」,「但這次引入新的『境外干預罪』,將範圍更為擴闊。」

問四:諮詢文件中,政府就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提出了什麼建議?

政府提到,「執法部門在處理『黑暴』時,就在出現大規模暴亂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的執法工作累積了不少經驗」,在檢視執法工作的「短板和不足之處」後有五項檢討和建議。

就現行案件調查時被捕者的羈留和保釋,政府建議考慮引入措施,以確保執法部門處理國安案件時有足夠時間作出初步調查,並防範調查工作被損害以及被捕人進一步危害國安的風險。文中引用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指英國警方可申請延長羈留期、阻止被羈留的人諮詢某律師等等。

對於「疑犯潛逃海外」一項,政府則羅列美國法律,指美方執法機構可取消在逃人的護照、暫停福利、禁止窩藏或包庇逃犯等,並建議參考美國引入具有足夠力度的措施,以打擊「潛逃行為」和促「潛逃人士」回港。

另一方面,政府就訴訟程序提出建議,指考慮在是次立法中減省相關程序,目標是在維持公平審訊的大前提下,令國安案件可以儘快排期審理。而被判有罪的人的服刑安排方面,現行《監獄規則》訂明囚犯可因行為良好而獲減刑等等。但政府引英國法律收緊恐怖主義案件定罪被告獲得假釋的門檻等情況,並建議引入類似規定,當局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

最後,政府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罰則並未足夠反映嚴重性,建議在「保障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員」方面制定措施、新增罪行,使相關公職人員、大律師、舉報人、證人等及其家人的安全受到保障,不受「起底」和騷擾。

問五:一個月諮詢期內,港府計劃如何向公眾解說?哪些條例相關新聞媒體、公眾利益?時隔21年,反對23條的遊行會獲批准嗎?政府如何回應新例下市民擁有的自由及權利等問題?

23條立法諮詢期由1月30日即日起至2月28日,為期一個月。被記者問到諮詢期短會否被外界覺得是「走過場」,李家超指諮詢文件已詳盡介紹,社會普遍對於23條立法有共識,認為時間合適。

黎恩灝認為諮詢期短,「相對2003年(立法),就算沒有白紙草案,諮詢期也有三個月。」他認為,推行重大法律時最理想為首先以沒有既定立場的情況下,以「白紙草案」諮詢市民立法的意見,再推出「藍紙草案」作為具體草案作諮詢。但他指,過去香港政府在幾個重大諮詢中採「以快打慢」的處理方法,而近三年半大批香港公民團體解散,社會難而生出反對聲音。

早在記者會前一周,香港01引消息指當局不會採用「白紙草案」,而是採用「藍紙草案」草擬好立法框架便進入立法程序,交立法會審議,修改空間有限。

有立法會議員亦關注23條如何向公眾宣傳,鄧炳強表示將會與不同界別會面,未來亦會以電視、電台和社區會堂等形式向公眾解說。立法會議員鄧飛亦在會上詢問「應變反駁隊」的工作內容。鄧炳強隨即透露自己為反駁隊隊長,更指網上充斥虛假資訊,因此要反駁。

早前,李家超曾提到將就23條立法設立「應變反駁隊」、「核心解說隊」和「支援解說隊」。其中「支援解說隊」將針對商界、媒體、外國領事等界別作解說,亦會向區議員、地區服務和關愛隊伍推動解說工作;至於「應變反駁隊」則負責於網上反駁「敵對勢力」的抹黑。

2021年12月30日,西九龍法院外的監控鏡頭。攝:林振東/端傳媒
2021年12月30日,西九龍法院外的監控鏡頭。攝:林振東/端傳媒

另一方面,亦有聲音關注到新例與新聞媒體、公眾利益之間的關係。目前諮詢文件有關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的建議,提出獲取、管有和披露國家秘密均可能入罪;國家秘密的定義,建議涵蓋國家與香港的重大決策、經濟和社會發展等等。

文件特別提到,現行《官方機密條例》未有禁止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透露據稱憑藉其身分而獲得的機密資料,例如發布所謂「內部消息」誤導公眾,引發市民對政府的憎恨。完善「間諜」罪行中,則建議新增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誤導的事實陳述的罪行。而「境外干預」罪也指明不當手段包括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

黎恩灝指出,這些相關罪行置入了「假新聞法」相關的元素,對新聞界有一定影響。「他們發布的內容會被視為不實資訊,假新聞,或者虛假資訊,又或如果吹哨人提供資料給他們,會否構成接觸國家機密?」他關注國家安全和機密的定義,將影響新聞工作者在香港工作的風險。

有議員亦指媒體可能因引述消息觸及新例,鄧炳強回應指相信市民有常識分辨合法披露,強調需有意圖才能構成犯罪,重申不是只要符合公眾利益,就可以豁免罪行。前保安局長及23條推手、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則問能否以公眾利益為由辯解,鄧炳強回覆指需再作研究。

解說中,律政司長林定國首先指出多個西方國家均有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強調23條雖是借鑑外國經驗,但不是搬字過紙。同時,林定國重申法例根據國際標準保障基本人權自由,但指出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例如言論、遊行及集會自由都不是絕對,可因國安而受必要限制。

當被記者問及警方會否批准類似2003年反對23條的遊行,李家超未正面回應,表示港人合法享有自由和權利,現時、將來都會繼續享有。《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在聯合國的《公民及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把這些權利講得清楚,但行使時「必須守法」,任何公眾活動都按照香港法律進行。

問六:政府如何回應23條會否進一步影響香港經濟的疑慮?中港商會、外國商會對立法怎樣想?

諮詢文件指出,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及國際金融中心,歡迎世界各地和本地的機構、組織和人員互相交流,但建議亦列明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例如,政府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涉及規管有關「境外勢力」的資助。

記者會上,李家超形容立法能改善香港的營商環境:「如果沒有了安全及穩定的環境,無論甚麼正面因素都是虛假的,都是空中樓閣,都是在浮沙上建立的一些假象。安全和穩定的環境,對經濟發展必然有利」。

2024年1月30日,維港大霧,添馬公園外有設置中的藝術裝置。攝:林振東/端傳媒
2024年1月30日,維港大霧,添馬公園外有設置中的藝術裝置。攝:林振東/端傳媒

港府在1月29日晚宣布翌日開始23條諮詢工作,翌日恒生指數即跌穿16000點關口。半個月前,恒生指數曾一度跌破15000點的關口,創15個月新低,同日,香港股市總市值被印度股市超越,失去全球第四大股票市場的地位。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兼行會成員林健鋒被記者問到,立法會否拖累香港股市樓市表現,他隨即指「看不到今日的股市大跌」,又表示對香港發展「充滿信心、充滿希望」,認為23條能夠穩定外資的信心。多個中港商會亦紛紛表明支持23條立法,香港總商會、中華廠商會、工業總會及中華總商會發聲明支持政府盡快立法,以鞏固和提升香港整體營商環境,重燃投資者信心。

立法消息傳出後,多間國際媒體均有報導事件。英國《金融時報》分析指,23條立法將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引述商會代表憂慮香港將變得與內地一樣。《路透社》則報導指外國銀行、對沖基金和外交官等密切關注23條立法,有人擔心日後對大陸個人和公司的盡職調查會觸犯國家機密的罪行。至於美國 CNN 則報導指,立法可能會為香港帶來更多不確定性,形容「香港正努力維持其作為亞洲首要金融中心的地位」。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出席活動時曾表示,將會和相關部門、金融工商界代表,以及金融機構主管溝通,務求令各方了解立法工作,市民可以全力「拼經濟、謀發展」。

2003年,香港沙士SARS疫症爆發,政府推動《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民陣以「反對23 還政於民」為主題,第一次舉辦七一遊行,並宣布遊行人數達50萬。數天後時任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辭職,自由黨倒戈反對倉促立法,隨後政府宣布無限期押後草案二讀,並最終於同年9月初撤回草案。
2003年,香港沙士SARS疫症爆發,政府推動《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民陣以「反對23 還政於民」為主題,第一次舉辦七一遊行,並宣布遊行人數達50萬。數天後時任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辭職,自由黨倒戈反對倉促立法,隨後政府宣布無限期押後草案二讀,並最終於同年9月初撤回草案。

問七:23條過往有怎樣的脈絡及背景?有確切的立法時間表嗎?

2003年2月14日,港府刊登《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提出根據《基本法》23條修訂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等的條文,並於2月26日提交至立法會審議。此前,香港曾有6萬人遊行反對立法。

直到該年7月1日,今天已經解散的「民間人權陣線」舉辦「反對23條立法」遊行,加上其時SARS帶來的各種經濟民怨,50萬名市民上街抗議立法,為香港主權移交到當時最大規模的遊行,政府最終擱置立法。

2019年,香港爆發反修例運動。2020年中,港府頒布港區國安法,規管四宗罪: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

《國安法》落成後,完成23條立法便成為港府的「首要任務」。2023年10月25日,特首李家超在《施政報告》提出將在2024年內完成23條立法,兩個月後,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亦在活動上表示支持特區政府。隨後,李家超在多個場合亦表示立法「越早越好」、「刻不容緩」。

宣布開展23條公眾諮詢之前,2023年6月,李家超指23條立法已經確定時間表,必定在他任期內立法。時隔21年,港府宣布就23條立法開展公眾諮詢程序,多名議員於會上表示全力支持立法,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亦全體發聲明表示堅定支持23條立法建議。當被問及立法時間表時,李家超表示政府正草擬法律,期望可早日完成立法工作,「早一日立法,早一日減少風險」。

讀者評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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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垃圾徵費搞了快二十年都搞不定,基本法23條就是等不及等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