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關係:法律是什麼?怎麼變?如何影響我們生活?
編者: 王曉丹
出版社:左岸文化
出版日期:2023/05
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樣貌
女性主義法學方法在發展上可以產生不同的論述角度:以平等保護作為內部價值,追求女性自主、自我決定、自我實現、自我發展的傳統自由主義;主張性別壓迫來自階級,根源於社經地位落差與資源分配不均的馬克思女性主義;凸顯差異並重新定位女性重視關係與結合的關懷倫理的特質;提出父權社會體制型塑了男女結構性權力不對等的基進女性主義;以及去中心化、破除主流預設、重新思考定義、尊重多元文化的後現代女性主義。
我國於女性主義法社會學之學術發展,可說以學者王曉丹研究為首,其強調從法理、法治、法意識三種角度切入女性主義法學,了解女性主義法社會學如何發揮其效力。所謂法理,係檢視司法判例或行政命令,其法律解釋邏輯與建構規範過程中,是否納入法事實。例如以女性經驗的微觀層次向帶有父權思想的法律提出批判,再藉由提出女性主義的修法主張,拓深帶入性別觀點思考法理的過程。從女性生命經驗推導出父權法律的壓迫與操作,便可找出法律中隱含的性別偏差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其中,婦運倡議者揭發法律的客觀標準取決於男性,法律的抽象權利來自男性經驗,使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發展在法理層面衝撞「性別的」法律文化,拆解權力結構以重建法律價值體系。
就法治而言,則是進一步探討如何藉由法律工作者於真實社會中的實踐,在社會脈絡底下達成法之正義。以女性主義法社會學而言,不僅是要「爭取權利」,更企圖以具體的法律條文修正來改變性別結構性不平等的現狀。同時,女性主義法社會學也指出了父權社會在法制層面將性別衝突私人化(privatize),產生女性與自己的性別、基本權利異化的現象。為了檢視法律制度及落實方式是否受到父權文化影響,女性主義法社會學主張全體公民有責共同思考,跳脫父權框架,親眼看見「行動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所呈現的法事實。
最後,法意識為人民對法律的認同及反應,唯有觸及法律中的權力問題,才能增進法文化之下的法意識。在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角度下,隨時間演變,持續懷疑傳統客觀中立的法律規範,並以文化脈絡、政治觀點,理解法律對社會的相互影響。法律不僅限制公民行為,更透過社會規範悄悄引入立法者認同的特定想像,於潛移默化中將其象徵意義強加諸於人民身上。因此,為了根據現存事實思辨社會如何影響法律的正當性,以及經由法意識影響人民法律行動的有效性,女性主義法社會學藉由廣納多元觀點,邀請全體公民共同決定法律在整體社會中所呈現的價值觀,才能有溝通的機會及對話的空間,進而取代既有的性別權力框架。
婦權團體的發展與法制革新
多數認為台灣婦女運動源自一九七一年呂秀蓮出版的《新女性主義》:「先做人,後做女人。」然而,實質上女性主義啟蒙可追溯於一八八三年創建之淡水女學校,該校培育出全台第一位婦產科女醫師蔡阿信。而日治時期獲准發行的《臺灣民報》,儘管受「資本家─殖民者─父權」三重支配,仍為一般人接觸婦女解放運動的管道。一九四五年,在國民黨以崇尚父權的孔儒思想作為治理標準,甚至頒布戒嚴法阻礙女性主義論述發展下,「婦女新知雜誌社」仍在戒嚴時期以合法社團身分傳遞婦運思想。一九八二年,李元貞、曹愛蘭、鄭至慧、劉毓秀、尤美女等人發行《婦女新知》雜誌(Awakening),開始與晚晴協會、主婦聯盟、臺大婦女研究室等婦團互相支持。一九八七年,婦女新知雜誌社改組為「婦女新知基金會」,並於隔年與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彩虹婦女事工中心成立的彩虹專案、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等共同舉辦「一九八八年救援雛妓大遊行」即「華西街大遊行」。婦女新知基金會成為解嚴後留學者歸國引入各國知識之際,百花齊放的能量基礎;亦提倡婦女運動,檢視婦女日常的性別迷思,包含媒體物化女體、職場不平待遇、母職托育議題等,同時也提供法普教育,呼籲自主意識,強調重視女性經驗。
解嚴後,沉睡已久的人民基本權利頓時甦醒,其中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與平等權之保障更強烈影響女性主義的發展。不僅婦運風起雲湧,各國開放思潮透過留學歸國的女性文學者,將西方第二波與第三波的女性主義理論引進台灣。儘管台灣的婦女研究於一九八○年代系統化,成為一新學術領域,然而婦團與學界擔憂女性主義汙名化而避免使用,造成婦研、婦運、女性主義三者本該緊密的關係反倒變為緊張,以婦女為對象的研究方法,也因一九六○年代留美歸國的男性學者掌控解釋理論的權力,而被迫遵從父權規定。例如一九八五年的國際婦研會議即標榜國家發展而抗拒女性主義,不過周顏玲仍指出以質性研究糾正男性偏見的必要性,以及李元貞呼籲應懷疑科學客觀中立的假設,並建立女性主義理論與方法,以採取主體、客體性的交叉思考辯論。
一九九○年代,除了文學作家鍾玲出版《現代中國繆司──臺灣女詩人作品析論》與張頌聖編纂戰後的台灣女性小說,麥金儂(Catharine A. MacKinnon)、周顏玲、陳幼石等學者也開始訪台演講,台灣學者張小虹、黃淑玲、丁乃非、何春蕤、簡瑛瑛、蘇芊玲、林芳玫等人也學成歸國,喚醒本土婦研的重要性。例如何春蕤出版《豪爽女人:女性主義與性解放》,並於一九九四年的反性騷擾大遊行中高喊「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騷擾」,藉以倡導女性性自主;張小虹引進酷兒理論,使之成為反父權、反權威、反主流的代稱。值得一提的是,台灣獨特的女性主義發展模式不同於西方,未產生針對權威女性的反彈,反而因解嚴後號召民主的前衛口號與媒體造勢引發熱烈迴響。
綜合上述解嚴前後婦團之發展以及台灣整體社會脈動,有論者歸納出婦運四階段:一是由呂秀蓮於一九七○年代提出之新女性主義為首,作為戰後婦運的初試啼聲,講求形式平等、女性「天職」並特意與西方女性主義區隔;二是由一開展出許多婦女相關組織的創立,如時代女性協會、拓荒者之家、婦女新知雜誌社等;三則是解嚴後,多元化的婦運訴求與新興團體相繼出現;四即一九九○年代係異質化之發展,議題上以公娼事件為主軸,彰顯性政治等衝突。
婦運團體積極透過跨團體的討論與連署,找尋共識。婦女組織的建制化,呈現出婦女運動進入政府體制,研擬性別相關計畫,設立專責組織機制,期待由上而下落實性別主流化。同時,跨團體的討論與連署,亦促成其一同找尋共識、推動訴求,而此即國家女性主義(state feminism)或所謂國家性別官僚(state femocrat)的建構。
女性主義在台灣法律中的實踐
◎婚姻平權之倡議
釋字七四八號解釋確認了同性別之二人享有婚姻自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亦於二○一九年施行。然釋字中以「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作為解釋方法,並強調異性戀婚姻不受影響,則凸顯出權利平等僅存於表面,未挑戰異性戀霸權根基。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人或團體享有的宗教自由及其權利,不因本法受影響,即是對於反同方的妥協條文,恐變相合理化歧視同性婚姻。上開法律第二十條有關同性配偶只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之規定,幸於二○二二年五月修法草案初審通過,逐步完善共同收養子女之保障。而於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台灣內政部透過函釋宣布擴大跨國同性婚姻適用範圍,使不同國籍之同性別二人如欲在台灣結婚,不受限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考量另一國伴侶之國籍之規定,故目前不論該伴侶來自哪個國家(然中國大陸暫時除外;另有十八個國家需要境外面談,有關配套目前仍在研擬中),縱該國不允許同性結婚,二人仍可在台灣登記結婚。相關研究學者包含陳宜倩、陳昭如、王曉丹、施慧玲等人。
◎性交易除罪化後管制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釋字六六六號曖昧處理性交易產業之合法性,而立法者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法結果未有突破性別刻板印象的效果,無助於改善性工作者之處境。雖有論者認為性工作乃對女體的物化,鞏固父權;不過,亦有認為從事性工作的女性不僅有能力自立更生,更能翻轉男性霸權,進而解放女性。此外,台灣本土產業轉型亦與性別化的勞動市場流動相關,得延伸探討女性選擇職業的不同原因。故探討性交易及其管制措施有其重要性,其反映社會對多元性別角色的態度,亦可藉由破除迷思,達到性別正義的理想。相關研究學者包含陳美華、何春蕤、林志潔等人,實務上亦有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提出相關倡議。
◎改變受暴婦女的困境
於婚姻中的受暴婦女得按《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然由於保護令即象徵公權力介入家庭私領域,在法院核發保護令與否上便可能於「法不入家門」之觀念,而形成受暴婦女尋求保護的無形阻礙。首先,該法第二條雖有家暴的明確定義,然實務上並未發展出細緻的判準。再者,婦女雖獲核發保護令,卻因未同時取得未成年子女暫時親權之保護令而不願脫離受虐場所,無法發揮幫助婦女脫離受暴處境的功能。此外,未成年子女亦可能因為成為兩造角力之工具,進而在身心發展上受到嚴重的負面影響。從而,如何妥適因應日趨多樣、複雜的家暴形態即為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重要課題。相關研究學者包含王曉丹、潘雅惠等人;實務上亦有婦女救援、現代婦女、勵馨等基金會等提出相關倡議。
◎破除性侵害的刻板印象與批判檢討被害人的文化
執法者或司法機關若未能擺脫性別盲或性別的刻板印象,容易落入完美的「理想被害人」的迷思,這些迷思包含被害者受到性攻擊的當下是否竭盡全力保護貞操、事件之後受害者的行為舉止是否符合社會道德等。此顯示出法律工作者的對於性暴力受害者的單一情境假設,將可能造成整體社會將性犯罪發生之原因歸咎於被害人,以及使被害人自我譴責等結果。不過,我國實務近期出現的代表性判決,直指「性同意權」,強調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的性侵害犯罪迷思,可謂融合CEDAW於國內的落實;另外,世界各地相互呼應的#METOO運動,以及本章開頭提及的新聞事件,也促成修法的討論聲浪和實際結果,使法律的規範本身,以及解釋與適用,能體現出性/性別觀念的發展。本章藉以從社會整體意識的交融與法制的變革,看見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本土化發展與前進軌跡。此方面相關研究和法制革新推動者包含林志潔、王曉丹、李佳玟等。
◎批判繼承與監護權法律外保障不足
儘管《民法》已透過大法官解釋而使部分父權法條獲得修正,並保障家庭財產男女平等繼承,以及親權和監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取代「父親優先」原則,然私領域之性別平等程度仍因傳統觀念束縛而有待改善。家庭關係不僅合理化兒子須養家所以得家產的理論,也強化母親須有時間陪伴孩子以取得親權的觀念。法律應用與社會角色形成雙向的互動與影響,相關研究學者包含施慧玲、陳惠馨、陳昭如、王曉丹。
◎探討校園性平程序之爭議
《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學校設立性平委員會,提供被害人訴諸法律前的救濟管道,然委員會與輔導者握有相當權力影響程序進行或受害者權益,且申訴之格式化文件難以詳述完整事件。若處理案件的中立機制演變成另一延續父權的官方機構,則被害人的傷害將更難以修復。相關研究學者包含羅燦煐、王曉丹、戴伯芬、彭仁郁等。
◎生育自主權的形成與強化
自主決定人工流產與否的權利若受國家規範,將造就社會避而不談此現象,或試圖縮限法條適用者的權利。女性經驗體現墮胎權不僅是結束妊娠的決定,更引申至一個生理女性是否生養小孩、如何發展性關係、保持何種社經地位等後續影響。過往美國反墮胎團體提出的TRAP Laws(Targeted restrictions on abortion providers laws),即限制人工流產服務者法(陷阱法),便利用醫療論述作為藉口,提高合法墮胎之門檻,達到現實上降低墮胎率的效果。二○二二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更推翻奠基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所建立的基本原則。對照台灣,近年在公投上,也有以醫療論述限制女性取得醫療資源的提案,可見生育自主權利受父權下優生與性道德等觀念箝制依然存在。我國的墮胎和加工墮胎行為雖以《優生保健法》提供刑法墮胎罪的阻卻違法事由,不過該法規定人工流產須經配偶/父母同意,使女性之生育自主服膺於帶著父權色彩之優生與性道德下。而二○二二年國健署提出之《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雖刪除了配偶同意規定,並增訂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於決定意見不一時,由司法機關介入的機制,墮胎罪除罪化以達到國家解除對女性生育方面最後的箝制仍毫無動靜。相關研究學者包含成令方、雷文玫、官曉薇、陳昭如、林志潔等。
在國外研究女性主義及女性主義法學理論的學者們不忘初衷,透過實踐,在其中找到自己的根,並為彰顯本土化精神的議題發聲,不僅呼應性別的多樣面貌,亦綜合思想的轉變與社會觀念的演化,一步步使台灣法制規範及整體社會更為平權。
台灣本土化
女性主義法社會學係藉由法社會學觀點闡述女性主義法學,除了以女性主義理論解釋個人與社會間之互動,更檢視法制運作下的女性經驗與整體社會的關係。本章闡釋了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定義、樣貌以及台灣本土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發展,並提及比較法對於我國法治之影響。又當我們以他國之法律作為我國立法運動之借鏡時,亦不可忽略國家整體社會文化背景的差異,而必須修正偏見和避免基於性的凝視,才能認知到個體的特殊性,再藉由反身凝視,將立法嵌入社會文化脈絡中,建立起台灣本土法律研究的主體性。因此,納入台灣本土化的發展脈絡在研究中有其必要性,尤在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研究中更能顯其重要。
台灣本土化脈絡之於社會觀念的演進及法規範的修正制定歷程,互為因果、相輔相成。意即,社會上對於女性性別角色之定位與刻板印象,一再體現於實務運作及政策制定之中;至於女性自主權概念的從無到有,也是因為婦運、女性主義思潮的加入,而挑戰了法律制度忽略女性經驗的部分。法律於社會上係作為一個抗爭的場域,每一次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討論,都是一種對於法現實理解的性別實踐。
本章於討論女性主義法社會學在台灣的發展後,檢視在父權體制基礎下,女性經驗如何解構男性視角下的既定認知並挑戰現有法制,弭平法律意識和人民的法意識之間的差距,進而改變社會互動關係翻新建造法律的結構。同時亦期待透過女性主義法社會學論述之運用,藉由法意識概念從日常生活的文化實踐著手,再從女性主義的視角反思目前議題現象,最後從法律邏輯與社會價值的交織性,梳理問題癥結,從理論到行動,並再次由行動反饋豐富理論基礎,深化女性主義法社會學於台灣學術研究的下一個篇章。
哇,好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