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在台湾,女性经验如何进入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发展?

社会上对于女性性别角色之定位与刻板印象,一再体现于实务运作及政策制定之中 。

法律有关系:法律是什么?怎么变?如何影响我们生活?

编者: 王晓丹

出版社:左岸文化

出版日期:2023/05

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的样貌

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在发展上可以产生不同的论述角度:以平等保护作为内部价值,追求女性自主、自我决定、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传统自由主义;主张性别压迫来自阶级,根源于社经地位落差与资源分配不均的马克思女性主义;凸显差异并重新定位女性重视关系与结合的关怀伦理的特质;提出父权社会体制型塑了男女结构性权力不对等的基进女性主义;以及去中心化、破除主流预设、重新思考定义、尊重多元文化的后现代女性主义。

我国于女性主义法社会学之学术发展,可说以学者王晓丹研究为首,其强调从法理、法治、法意识三种角度切入女性主义法学,了解女性主义法社会学如何发挥其效力。所谓法理,系检视司法判例或行政命令,其法律解释逻辑与建构规范过程中,是否纳入法事实。例如以女性经验的微观层次向带有父权思想的法律提出批判,再借由提出女性主义的修法主张,拓深带入性别观点思考法理的过程。从女性生命经验推导出父权法律的压迫与操作,便可找出法律中隐含的性别偏差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其中,妇运倡议者揭发法律的客观标准取决于男性,法律的抽象权利来自男性经验,使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的发展在法理层面冲撞“性别的”法律文化,拆解权力结构以重建法律价值体系。

就法治而言,则是进一步探讨如何借由法律工作者于真实社会中的实践,在社会脉络底下达成法之正义。以女性主义法社会学而言,不仅是要“争取权利”,更企图以具体的法律条文修正来改变性别结构性不平等的现状。同时,女性主义法社会学也指出了父权社会在法制层面将性别冲突私人化(privatize),产生女性与自己的性别、基本权利异化的现象。为了检视法律制度及落实方式是否受到父权文化影响,女性主义法社会学主张全体公民有责共同思考,跳脱父权框架,亲眼看见“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所呈现的法事实。

最后,法意识为人民对法律的认同及反应,唯有触及法律中的权力问题,才能增进法文化之下的法意识。在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的角度下,随时间演变,持续怀疑传统客观中立的法律规范,并以文化脉络、政治观点,理解法律对社会的相互影响。法律不仅限制公民行为,更透过社会规范悄悄引入立法者认同的特定想像,於潜移默化中将其象征意义强加诸于人民身上。因此,为了根据现存事实思辨社会如何影响法律的正当性,以及经由法意识影响人民法律行动的有效性,女性主义法社会学借由广纳多元观点,邀请全体公民共同决定法律在整体社会中所呈现的价值观,才能有沟通的机会及对话的空间,进而取代既有的性别权力框架。

妇权团体的发展与法制革新

多数认为台湾妇女运动源自一九七一年吕秀莲出版的《新女性主义》:“先做人,后做女人。”然而,实质上女性主义启蒙可追溯于一八八三年创建之淡水女学校,该校培育出全台第一位妇产科女医师蔡阿信。而日治时期获准发行的《台湾民报》,尽管受“资本家─殖民者─父权”三重支配,仍为一般人接触妇女解放运动的管道。一九四五年,在国民党以崇尚父权的孔儒思想作为治理标准,甚至颁布戒严法阻碍女性主义论述发展下,“妇女新知杂志社”仍在戒严时期以合法社团身分传递妇运思想。一九八二年,李元贞、曹爱兰、郑至慧、刘毓秀、尤美女等人发行《妇女新知》杂志(Awakening),开始与晚晴协会、主妇联盟、台大妇女研究室等妇团互相支持。一九八七年,妇女新知杂志社改组为“妇女新知基金会”,并于隔年与妇女救援基金会、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彩虹妇女事工中心成立的彩虹专案、台湾原住民族权利促进会等共同举办“一九八八年救援雏妓大游行”即“华西街大游行”。妇女新知基金会成为解严后留学者归国引入各国知识之际,百花齐放的能量基础;亦提倡妇女运动,检视妇女日常的性别迷思,包含媒体物化女体、职场不平待遇、母职托育议题等,同时也提供法普教育,呼吁自主意识,强调重视女性经验。

1988年1月9日,救援雏妓大游行,即华西街大游行。网上图片
1988年1月9日,救援雏妓大游行,即华西街大游行。网上图片

解严后,沉睡已久的人民基本权利顿时苏醒,其中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与平等权之保障更强烈影响女性主义的发展。不仅妇运风起云涌,各国开放思潮透过留学归国的女性文学者,将西方第二波与第三波的女性主义理论引进台湾。尽管台湾的妇女研究于一九八○年代系统化,成为一新学术领域,然而妇团与学界担忧女性主义污名化而避免使用,造成妇研、妇运、女性主义三者本该紧密的关系反倒变为紧张,以妇女为对象的研究方法,也因一九六○年代留美归国的男性学者掌控解释理论的权力,而被迫遵从父权规定。例如一九八五年的国际妇研会议即标榜国家发展而抗拒女性主义,不过周颜玲仍指出以质性研究纠正男性偏见的必要性,以及李元贞呼吁应怀疑科学客观中立的假设,并建立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以采取主体、客体性的交叉思考辩论。

一九九○年代,除了文学作家钟玲出版《现代中国缪司──台湾女诗人作品析论》与张颂圣编纂战后的台湾女性小说,麦金侬(Catharine A. MacKinnon)、周颜玲、陈幼石等学者也开始访台演讲,台湾学者张小虹、黄淑玲、丁乃非、何春蕤、简瑛瑛、苏芊玲、林芳玫等人也学成归国,唤醒本土妇研的重要性。例如何春蕤出版《豪爽女人:女性主义与性解放》,并于一九九四年的反性骚扰大游行中高喊“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骚扰”,借以倡导女性性自主;张小虹引进酷儿理论,使之成为反父权、反权威、反主流的代称。值得一提的是,台湾独特的女性主义发展模式不同于西方,未产生针对权威女性的反弹,反而因解严后号召民主的前卫口号与媒体造势引发热烈回响。

综合上述解严前后妇团之发展以及台湾整体社会脉动,有论者归纳出妇运四阶段:一是由吕秀莲于一九七○年代提出之新女性主义为首,作为战后妇运的初试啼声,讲求形式平等、女性“天职”并特意与西方女性主义区隔;二是由一开展出许多妇女相关组织的创立,如时代女性协会、拓荒者之家、妇女新知杂志社等;三则是解严后,多元化的妇运诉求与新兴团体相继出现;四即一九九○年代系异质化之发展,议题上以公娼事件为主轴,彰显性政治等冲突。

妇运团体积极透过跨团体的讨论与连署,找寻共识。妇女组织的建制化,呈现出妇女运动进入政府体制,研拟性别相关计划,设立专责组织机制,期待由上而下落实性别主流化。同时,跨团体的讨论与连署,亦促成其一同找寻共识、推动诉求,而此即国家女性主义(state feminism)或所谓国家性别官僚(state femocrat)的建构。

女性主义在台湾法律中的实践

◎婚姻平权之倡议

释字七四八号解释确认了同性别之二人享有婚姻自由,《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亦于二○一九年施行。然释字中以“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作为解释方法,并强调异性恋婚姻不受影响,则凸显出权利平等仅存于表面,未挑战异性恋霸权根基。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人或团体享有的宗教自由及其权利,不因本法受影响,即是对于反同方的妥协条文,恐变相合理化歧视同性婚姻。上开法律第二十条有关同性配偶只能收养配偶的亲生子女之规定,幸于二○二二年五月修法草案初审通过,逐步完善共同收养子女之保障。而于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台湾内政部透过函释宣布扩大跨国同性婚姻适用范围,使不同国籍之同性别二人如欲在台湾结婚,不受限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考量另一国伴侣之国籍之规定,故目前不论该伴侣来自哪个国家(然中国大陆暂时除外;另有十八个国家需要境外面谈,有关配套目前仍在研拟中),纵该国不允许同性结婚,二人仍可在台湾登记结婚。相关研究学者包含陈宜倩、陈昭如、王晓丹、施慧玲等人。

2019年5月17日,过千名支持者聚集在街头上,庆祝台湾在16日投票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摄:Carl Court/Getty Images
2019年5月17日,过千名支持者聚集在街头上,庆祝台湾在16日投票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摄:Carl Court/Getty Images

◎性交易除罪化后管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释字六六六号暧昧处理性交易产业之合法性,而立法者对社会秩序维护法的修法结果未有突破性别刻板印象的效果,无助于改善性工作者之处境。虽有论者认为性工作乃对女体的物化,巩固父权;不过,亦有认为从事性工作的女性不仅有能力自立更生,更能翻转男性霸权,进而解放女性。此外,台湾本土产业转型亦与性别化的劳动市场流动相关,得延伸探讨女性选择职业的不同原因。故探讨性交易及其管制措施有其重要性,其反映社会对多元性别角色的态度,亦可借由破除迷思,达到性别正义的理想。相关研究学者包含陈美华、何春蕤、林志洁等人,实务上亦有日日春关怀互助协会提出相关倡议。

◎改变受暴妇女的困境

于婚姻中的受暴妇女得按《家庭暴力防治法》声请民事保护令,然由于保护令即象征公权力介入家庭私领域,在法院核发保护令与否上便可能于“法不入家门”之观念,而形成受暴妇女寻求保护的无形阻碍。首先,该法第二条虽有家暴的明确定义,然实务上并未发展出细致的判准。再者,妇女虽获核发保护令,却因未同时取得未成年子女暂时亲权之保护令而不愿脱离受虐场所,无法发挥帮助妇女脱离受暴处境的功能。此外,未成年子女亦可能因为成为两造角力之工具,进而在身心发展上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如何妥适因应日趋多样、复杂的家暴形态即为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的重要课题。相关研究学者包含王晓丹、潘雅惠等人;实务上亦有妇女救援、现代妇女、励馨等基金会等提出相关倡议。

◎破除性侵害的刻板印象与批判检讨被害人的文化

执法者或司法机关若未能摆脱性别盲或性别的刻板印象,容易落入完美的“理想被害人”的迷思,这些迷思包含被害者受到性攻击的当下是否竭尽全力保护贞操、事件之后受害者的行为举止是否符合社会道德等。此显示出法律工作者的对于性暴力受害者的单一情境假设,将可能造成整体社会将性犯罪发生之原因归咎于被害人,以及使被害人自我谴责等结果。不过,我国实务近期出现的代表性判决,直指“性同意权”,强调任何性行为都应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打破以往对于性别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的性侵害犯罪迷思,可谓融合CEDAW于国内的落实;另外,世界各地相互呼应的#METOO运动,以及本章开头提及的新闻事件,也促成修法的讨论声浪和实际结果,使法律的规范本身,以及解释与适用,能体现出性/性别观念的发展。本章借以从社会整体意识的交融与法制的变革,看见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的本土化发展与前进轨迹。此方面相关研究和法制革新推动者包含林志洁、王晓丹、李佳玟等。

2023年5月9日,著名记者和专栏作家卡罗尔(E. Jean Carroll),对美国前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的民事诉讼中胜出,判定特朗普性侵指控成立。摄:Alexi Rosenfeld/Getty Images
2023年5月9日,著名记者和专栏作家卡罗尔(E. Jean Carroll),对美国前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的民事诉讼中胜出,判定特朗普性侵指控成立。摄:Alexi Rosenfeld/Getty Images

◎批判继承与监护权法律外保障不足

尽管《民法》已透过大法官解释而使部分父权法条获得修正,并保障家庭财产男女平等继承,以及亲权和监护权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取代“父亲优先”原则,然私领域之性别平等程度仍因传统观念束缚而有待改善。家庭关系不仅合理化儿子须养家所以得家产的理论,也强化母亲须有时间陪伴孩子以取得亲权的观念。法律应用与社会角色形成双向的互动与影响,相关研究学者包含施慧玲、陈惠馨、陈昭如、王晓丹。

◎探讨校园性平程序之争议

《性别平等教育法》要求学校设立性平委员会,提供被害人诉诸法律前的救济管道,然委员会与辅导者握有相当权力影响程序进行或受害者权益,且申诉之格式化文件难以详述完整事件。若处理案件的中立机制演变成另一延续父权的官方机构,则被害人的伤害将更难以修复。相关研究学者包含罗灿煐、王晓丹、戴伯芬、彭仁郁等。

◎生育自主权的形成与强化

自主决定人工流产与否的权利若受国家规范,将造就社会避而不谈此现象,或试图缩限法条适用者的权利。女性经验体现堕胎权不仅是结束妊娠的决定,更引申至一个生理女性是否生养小孩、如何发展性关系、保持何种社经地位等后续影响。过往美国反堕胎团体提出的TRAP Laws(Targeted restrictions on abortion providers laws),即限制人工流产服务者法(陷阱法),便利用医疗论述作为借口,提高合法堕胎之门槛,达到现实上降低堕胎率的效果。二○二二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更推翻奠基堕胎权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所建立的基本原则。对照台湾,近年在公投上,也有以医疗论述限制女性取得医疗资源的提案,可见生育自主权利受父权下优生与性道德等观念箝制依然存在。我国的堕胎和加工堕胎行为虽以《优生保健法》提供刑法堕胎罪的阻却违法事由,不过该法规定人工流产须经配偶/父母同意,使女性之生育自主服膺于带著父权色彩之优生与性道德下。而二○二二年国健署提出之《优生保健法》修法草案虽删除了配偶同意规定,并增订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于决定意见不一时,由司法机关介入的机制,堕胎罪除罪化以达到国家解除对女性生育方面最后的箝制仍毫无动静。相关研究学者包含成令方、雷文玫、官晓薇、陈昭如、林志洁等。

在国外研究女性主义及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学者们不忘初衷,透过实践,在其中找到自己的根,并为彰显本土化精神的议题发声,不仅呼应性别的多样面貌,亦综合思想的转变与社会观念的演化,一步步使台湾法制规范及整体社会更为平权。

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近半个世纪前有关女性堕胎合宪权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摄:Anna Moneymaker/Getty Images
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近半个世纪前有关女性堕胎合宪权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摄:Anna Moneymaker/Getty Images

台湾本土化

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系借由法社会学观点阐述女性主义法学,除了以女性主义理论解释个人与社会间之互动,更检视法制运作下的女性经验与整体社会的关系。本章阐释了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的定义、样貌以及台湾本土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的发展,并提及比较法对于我国法治之影响。又当我们以他国之法律作为我国立法运动之借镜时,亦不可忽略国家整体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而必须修正偏见和避免基于性的凝视,才能认知到个体的特殊性,再借由反身凝视,将立法嵌入社会文化脉络中,建立起台湾本土法律研究的主体性。因此,纳入台湾本土化的发展脉络在研究中有其必要性,尤在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研究中更能显其重要。

台湾本土化脉络之于社会观念的演进及法规范的修正制定历程,互为因果、相辅相成。意即,社会上对于女性性别角色之定位与刻板印象,一再体现于实务运作及政策制定之中;至于女性自主权概念的从无到有,也是因为妇运、女性主义思潮的加入,而挑战了法律制度忽略女性经验的部分。法律于社会上系作为一个抗争的场域,每一次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讨论,都是一种对于法现实理解的性别实践。

本章于讨论女性主义法社会学在台湾的发展后,检视在父权体制基础下,女性经验如何解构男性视角下的既定认知并挑战现有法制,弭平法律意识和人民的法意识之间的差距,进而改变社会互动关系翻新建造法律的结构。同时亦期待透过女性主义法社会学论述之运用,借由法意识概念从日常生活的文化实践著手,再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反思目前议题现象,最后从法律逻辑与社会价值的交织性,梳理问题症结,从理论到行动,并再次由行动反馈丰富理论基础,深化女性主义法社会学于台湾学术研究的下一个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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