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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須先獲特首發證明書,國安委亦可作決定

港府阻黎智英聘海外律師,惟律師司上訴屢戰屢敗,特首遂提請人大釋法,最終釋法賦予特首及國安委權力作決定,法院必須跟從。

2020年12月12日,被戴上手銬的黎智英由懲教人員押送下離開荔枝角收押所。

2020年12月12日,被戴上手銬的黎智英由懲教人員押送下離開荔枝角收押所。攝:Keith Tsuji/Getty Images

特約撰稿人 鄭淑華 發自新加坡

刊登於 2022-12-01

#人大釋法#李家超#蘋果日報#黎智英#國安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連同3間蘋果日報公司,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罪,案件原排定在12月1日於高等法院開審;同樣被控國安法的6名蘋果日報前高層早前認罪,在黎智英案審結後才展開求情及判刑。

黎智英以「專案認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獲高等法院批准,惟律政司不服,先後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終審法院提出反對和上訴,但一一敗訴。

拉鋸近兩個月,在這宗國安法案件開審前夕,特首李家超在11月28日宣布,將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國安法第65條釋法。這將決定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和處理國安法案件。

【2022年12月31日更新】

一連四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於12月30日下午閉幕,人大通過港區國安法釋法議案,解釋第14條及第47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下列三點解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7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1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港區國安法第14條是關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而第47條則涉及法院審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國家安全或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而該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如果香港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應對該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今次釋法,是為香港九七主權移交以來第6次釋法。李家超在同日晚上召開記者會,對人大釋法表示歡迎和感謝,又強調釋法沒有增加特首的權力;至於釋法結果是否影響法治,他指釋法有正面作用,向社會及國際人士展示中央與香港如何慎重處理、重視法治原則。

而因應釋法,律政司在12月1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將案件押後7日,指定法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開庭處理,並會根據控辯雙方日程,再決定審訊日期。黎智英由2020年12月底開始因國安法案遭還押,至今已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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