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須先獲特首發證明書,國安委亦可作決定

港府阻黎智英聘海外律師,惟律師司上訴屢戰屢敗,特首遂提請人大釋法,最終釋法賦予特首及國安委權力作決定,法院必須跟從。
2020年12月12日,被戴上手銬的黎智英由懲教人員押送下離開荔枝角收押所。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連同3間蘋果日報公司,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罪,案件原排定在12月1日於高等法院開審;同樣被控國安法的6名蘋果日報前高層早前認罪,在黎智英案審結後才展開求情及判刑。

黎智英以「專案認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獲高等法院批准,惟律政司不服,先後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終審法院提出反對和上訴,但一一敗訴。

拉鋸近兩個月,在這宗國安法案件開審前夕,特首李家超在11月28日宣布,將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國安法第65條釋法。這將決定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和處理國安法案件。

【2022年12月31日更新】

一連四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於12月30日下午閉幕,人大通過港區國安法釋法議案,解釋第14條及第47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下列三點解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7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1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港區國安法第14條是關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而第47條則涉及法院審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國家安全或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而該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如果香港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應對該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今次釋法,是為香港九七主權移交以來第6次釋法。李家超在同日晚上召開記者會,對人大釋法表示歡迎和感謝,又強調釋法沒有增加特首的權力;至於釋法結果是否影響法治,他指釋法有正面作用,向社會及國際人士展示中央與香港如何慎重處理、重視法治原則。

而因應釋法,律政司在12月1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將案件押後7日,指定法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開庭處理,並會根據控辯雙方日程,再決定審訊日期。黎智英由2020年12月底開始因國安法案遭還押,至今已近兩年。

而Tim Owen於12月1日未能代表黎出庭。辯方在庭上指,Tim Owen的工作簽證延期申請被入境處擱置,而另一宗案件的工作簽證獲批。美國喬治城法學院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稱,這是行政凌駕法治的例證。

律政司屢屢上訴,惟阻黎智英聘海外大狀不果

一、高等法院首頒判詞︰Tim Owen的專業和經驗「不容置疑」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可被認許為特定案件的大律師,但法庭須信納他們有充實的出庭經驗。過往,律政司和辯方亦以「專案認許」邀請外國律師參與聆訊,包括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以及華懋集團已故主席龔如心遺囑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10月19日頒下判詞,准許黎智英申請「專案認許」申請。判詞透露審訊中將爭論的觀點,包括於《蘋果日報》刊載的評論文章和黎智英就國安法接受的訪問,有否並在甚麼程度構成「請求」向外國勢力干預中國事務;國安法29(4)條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控罪範圍是否過於寬泛;如何平衡國安法和人權等。

黎智英一方理據包括: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原則非一般地困難和複雜;判決對本地法律發展有重大影響; Tim Owen的經驗和專業能為審訊作出重大貢獻。黎智英一方同時指出,其法律團隊有本地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這有利兩地法律交流,認為香港大律師公會沒有理由阻止。

提出反對的律政司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則指,案件涉及的法律議題沒有異常地困難或複雜,Tim Owen的加入不會對審訊提供重大協助;本地資深律師檔期不合,並不能合理化聘請Tim Owen;而且黎智英一方遲交申請。

2022年11月25日,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與律師團隊抵達終審法院。
2022年11月25日,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與律師團隊抵達終審法院。

不過,法庭不認同律政司提出的觀點,認為案件涉及如何在享有憲法的表達自由下,界定國安法29(4)條的控罪範圍,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表達自由之間取得平衡,有關法律分析「極其困難」,需要小心處理。這亦是原訟法庭處理的首宗國安法29(4)條案件,可能需要仔細研究和參考國際法律,例如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件。

至於黎智英另外涉及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官潘兆初指,這次審訊將決定控罪是否符合憲法,包括《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列明發表意見的自由等;過去原訟法庭未曾作過有關探討,很大機會須參考其他已修改甚至廢除類似罪行的普通法國家,預料爭議難度高,以及對本地司法發展有重大影響。

判決續指,Tim Owen在刑事法和人權法的專業和經驗「不容置疑」。考慮到公眾利益,法官接納Tim Owen為黎智英抗辯,讓法庭得到「最好的幫助」,以處理「手頭的艱鉅任務」。

二、上訴庭駁回上訴︰國安法背景獨特性不能凌駕在公眾利益之上

律政司不服並提出上訴。律政司認為,高等法院批出許可時,忽略國安法立法的背景獨特,是針對香港的獨特憲法框架度身制定,與中國和香港的社會、政治和憲法背景關係密切,海外律師對此未必有充分了解。律政司質疑, Tim Owen在國安法和煽動罪等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本地法律上,缺乏經驗或專業知識,不能對審訊提供重大協助或觀點;而且黎智英已聘請本地資深大律師。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以及法官區慶祥,則在11月9日頒下判詞。

上訴庭認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過去曾就國安法條文作判決,不可能忽視國安法和制定背景的獨特性。同時,雖然國安法的獨特性是行使酌情權的一大重要因素,但上訴庭不認同這能凌駕在公眾利益之上,或對「專案認許」有首要重要性,反指若這邏輯成立,海外律師將不被容許處理國安法案件。國安法第4條列明,當維護國安法時,人權和在法律下的基本自由受尊重和保護;如潘兆初所言,維護國安和保障人權時,公共利益或起衝突,平衡兩者是「極其困難」。

上訴庭又稱,國安法和《基本法》同樣在香港有特別的憲政地位,起草風格和結構與其他本地法例或普通法區域的法律有別。在過往許多案件中,也有海外大律師到港解讀《基本法》條文,未曾因為他們不諳中文,被視為不能作出重要貢獻;國安法的指定法官,亦包括非華語法官。

2021年7月30日,首宗《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共入獄9年,下午由囚車押送離開。
2021年7月30日,首宗《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共入獄9年,下午由囚車押送離開。

上訴庭續指,國安法在2020年頒布,終審法院至今曾處理國安法和煽動刊物案件,也只限關注保釋的問題。在國安法實施初期,法理在堅固的基礎上發展,反映香港堅守法治,採用國際接受的司法標準,至關重要,傑出法學家在有關過程作出貢獻,符合公眾利益。

對於潘兆初曾於判詞中指,本案的法律問題日後或會交由上訴庭和終審法院處理,對香港法律發展有深遠影響,上訴庭認為他有權將此納入考慮。法庭愈早釐清相關法律問題愈好,至免拖至上訴庭;而當論點愈複雜和困難,法庭愈傾向基於公眾利益批准認許。

上訴庭重申,本案涉及的法律議題對公共利益有具大重要性,將對國安法和煽動罪行的發展有深遠影響。公眾對審訊的觀感,覺得是否公平,對司法執行至關重要。

上訴庭最終駁回律政司上訴,准許黎智英聘請Tim Owen,並頒令律政司付訟費。

三、申請上訴至終院,上訴庭拒批許可

然而,律政司再次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改由律政司前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抗辯,為是次爭議中繼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孫靖乾和余若海,律政司聘請的第四位代表。

申請上訴許可時,律政司提出,國安法仿照內地刑事法制訂,情況獨特,來自海外普通法地區的律師貢獻有限。

律政司亦提出新理據,指國安法條文多次提及保護「國家機密」,本地大律師受大律師公會和本地法律規管,但海外大律師可在處理案件後離港,難以確保他們不洩密、以及受國安法有關保密原則的法例約束。而且制定國安法的其中一個目的,是防止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聘用海外大律師有違這原意。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指出,律政司早前要求本案不設陪審團時,保護國家機密非原因,黎智英的刑事檢控亦不涉及任何國家機密。律政司無法說服法庭Tim Owen或會違反保密要求。

上訴庭引述黎一方,指國安法一併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海外的非香港永久居民,而英國的執業大律師受《大律師標準委員會手冊》約束,不是如控方所指不受規管。上訴庭因此不認為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會有損國安法,或不利國家安全。

上訴庭亦批評控方在現階段加入新論點,由於時間緊絀,這或對黎智英的法律團隊造成不便。

上訴庭於11月21日拒絕批出許可。

四、直接向終審法院再申請上訴許可

最後,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於11月25日開庭,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審理,Tim Owen亦到場旁聽。

律政司一方提到,國安法源自中國法例的獨特性、Tim Owen未必了解國家安全、對審訊貢獻有限等論點。

而終院的判詞則指出,律政司早應在下級法庭論證新觀點,不應在終極上訴才提出,否則對另一方不公;同時,聘請海外律師有違防止「外國勢力干預」和案件涉及「國安機密」等論點欠解釋和證據,這些論點亦引起其他爭議,例如為何要「一刀切」拒絕海外律師在國安法案件抗辯。

終院在11月28日頒布裁決,拒絕律政司申請。

2022年7月1日,北京的戶外屏幕播放香港特首李家超講話。
2022年7月1日,北京的戶外屏幕播放香港特首李家超講話。

特首提請人大釋法,港澳辦讚揚是「當家人」的擔當

律政司連番敗訴,親中派人士紛紛批評法院判決。在終審法院開庭處理律政司上訴許可前夕,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於11月24日表示,外國大律師不應參與任何國安法案件的審訊,相信他們不了解國安法,並指如果人大發覺「國安法的原意被曲解,受到挑戰」,是有權釋法去「糾正錯誤」。兩天後,他再直指外國大律師參與國安法是「絕對不應該、不適合的」。若情況未有改變,人大常委唯有釋法。

終審法院28日作出裁決當日,李家超隨即於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布將建議提請人大釋法,根據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國安法案件。

同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中聯辦駐港國安公署發聲明,表示支持李家超的決定,其中港澳辦更盛讚李家超,指他「根據中央政府指令及時提交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充分體現出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翌日接受訪問時表示,估計完成釋法程序「會快」,指人大常委會將於12月底開會,若把案件押後至明年,人大常委會未必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全國僑聯副主席盧文端於11月30日在《明報》撰文,指「有特殊背景」的《文匯報》、《大公報》等在法院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後,刊登大量評論,批評判決違背國安法精神和法理邏輯。這「表達了中央意向」,「希望香港司法系統能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清楚了解立法原意並承擔責任」,不希望香港司法系統不能夠維護國家安全等。

他續說,終院裁決根據普通法思維行事,沿用英國殖民時期的慣例,「未能從國家憲制層面正確認識國安法地位,對國安法權威性、凌駕性缺乏應有重視」。因香港法院未能「從國家法律層面理解國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中央不得不出手。

不過,律政司前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則撰文,支持終院裁決。她在文中指,國安法對辯護人沒有專門條款規定; 而香港法庭對聘請外國大律師來港參與訴訟,已有一套成熟原則,應按現行程序處理,反問「有人要求釋法。釋哪一條?」

2020年9月2日,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灣仔會展的一個臨時測試點進行 COVID-19 核酸檢測。
2020年9月2日,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灣仔會展的一個臨時測試點進行 COVID-19 核酸檢測。

對於有人稱英國律師不懂香港國安法,也沒經驗,梁愛詩亦反問「香港大律師又有多少經驗?」

事後,她接受香港01查詢時則補充,指該文章是在終院裁決後、政府宣布提請人大釋法前撰寫,強調自己支持裁決,但沒有反對釋法。

而值得關注的是,大律師公會於29日會見傳媒,主席杜淦堃認為釋法不會破壞司法獨立,亦不會常態化。他指國安法列明人大擁有國安法的解釋權,但應審慎行使;而人大行使釋法權時,無可避免會惹來批評。

翻查資料,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曾進行5次人大釋法,包括2001年雙非子女居港權案、2004年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方法、2005年董健華辭職後補選產生行政長官任期爭議、 2011年剛果民主共和國外交享有「絕對豁免權」、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

過往,大律師公會曾公開反對人大釋法。其中2005年有關特首任期爭議,公會認為問題應由法院審理,對釋法表示深感失望,直指否定三權分立原則,不尊重法治。至2016年公職人員宣誓案中,公會亦發聲明,指會為香港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帶來極大的衝擊」,嚴重削弱港人以至國際間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信心,「百害而無一利」。

法律界就人大釋法問題,曾組織過4次黑衣靜默遊行,表達不滿。以2016年為例,當時有2000名法律從業員參與,包括多位法律界重量級人物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李柱銘、余若薇等。

延伸至「指定律師」制度?

今次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討論亦延伸到「指定律師」制度的安排。

星島日報專欄「大棋盤」引述建制人士指,中央正研究將國安法「指定律師」制度,延伸至律師和大律師,被告只可在一批負責國安案件的「指定律師」中揀選代表律師,但細節仍待人大常委會作決定。南華早報亦引述中國官方消息人士指,中央可能考慮制定一份指定國安法律師名單,這會超出香港政府原來提請釋法的範圍。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林新強認為,指定律師名單做法可行,「可以提供真正在這方面有研究的專家、待被告、政府不用胡亂找律師。」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則認為沒有需要設立「指定律師」,又指名單或需經常變動。

2016年11月8日,法律界發起遊行,反對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釋法。
2016年11月8日,法律界發起遊行,反對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釋法。

人大釋法的影響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今次提請人大釋法,絕不會影響香港在普通法地區的地位或形象,並相信釋法是為了釐清國安法不清楚的地方,與法院判決無關。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則指出,國安法雖沒有明文規範外國律師參與,但立法原意是為了防止外部勢力干預,外國律師不適宜參與訴訟;而是次人大釋法可為國安法不清楚的地方作補充和說明。

「與之前的案件最大不同,這是國安案件。北京要用黎智英案件作一個最大的『show trial(作秀公審)』,令香港人看到危害國家的代價是甚麼。」美國喬治城法學院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說。

他指,邀請海外律師到港參與審訊是慣常做法。是次建制派和親中背景媒體在審訊過程中,公開質疑和批評法院判決,利用輿論向法庭施加壓力,行徑如「政治操作」,想控制審訊過程和結果。

他認為,釋法不會只針對Tim Owen個人,可能劃一不符合某種條件的律師都不能參與審訊,但國安法沒有說明釋法的程度和機制,只指出解釋權來自人大,此刻無法預料釋法的涵蓋面和應用範圍有多廣。

現階段雖難以評估釋法對香港司法的影響,但黎恩灝指這必然損害社會對司法機構是否公平審訊的觀感,「因為你在『搬龍門』」,而這做法或成常態,「如果中央、或特區政府不滿司法機關的裁決,他們可用行政的權力、主權的權力,試圖糾正法院的裁決,以得到想要的結果。」

他又指,釋法最終將限制黎智英或之後其他國安法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必影響公平審訊,亦破壞刑事審訊制度的公信力。

杜淦堃和陳弘毅曾稱,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只限於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是次釋法針對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外國律師,黎智英仍有選擇本地律師作辯護的權利。

但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引述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本地律師中,只有少數能處理有關國安和言論自由之間的張力,黎智英亦未能找到在整個審訊過程能代表他的本地律師,有充分基礎說服法庭認許Tim Owen為他抗辯。「在這意義上,已經牽涉黎智英的憲法權利:有一個法律代表在刑事的審判上代表他。如果從這角度看,現在人大釋法這舉措直接地抵消這權利。」

比起過往的人大釋法,他說︰「這次很直接地牽涉到一個刑事被告人公共審訊的權利,可以說是前所未見。」

讀者評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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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遲早會像內地一樣,要你“自願”簽署聘請“指定律師”才開庭

  2. 其實根本不必釋法 萬一告不入 再將黎拘捕並引用國安法送中審訊便可 證明現在“有一小撮人”毫無政治智慧
    補充一點 送中也許還可以保外就醫 在香港判刑的話很大可能判終身監禁來殺雞儆猴了

  3. 這樣就好像足球比賽,我一直把龍門搬走,只有我方能夠入球
    連假裝專重法治都不裝,無賴到連面子都不要了

  4. 很好奇全文多次提到律政司主張Tim Owen對本案貢獻有限等,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委任(外國)律師進行辯護的條件中,是什麼法律相關規定要求必須對案件有貢獻才行?我好奇的是這是基於國安法的特殊性而出現的要求嗎?

  5. 我完全不理解那群廢物的腦在想甚麼,給國家法官去判國安法,誰都知結果如何,律師是否海外重要嗎?假若律師不是海外,那「外國勢力」就不會關注黎智英?所謂說好香港故事,實際就是丟架丟到外國人(特別是英國)面前。

  6. 癫狂,打不过就叫家长加入,熊孩子熊家长

  7. 这做法太恶心了

  8. 好一个打不过就叫爸爸的当家人!

  9. 得理就不饒人,不得理就搬龍門。小孩子遊戲輸了,也不會這麼賴皮。而且這還不是第一次。
    可當現在的政權,在展現拳頭大就有理時,大家卻拿他們毫無辦法。這真讓人感到無比沮喪。

  10. 現有法律框架下無法實現目的,就通過改變法律來達成目標,以實際行動回答了權大還是法大的難題,真真正正的一國一制。

  11. 中共不會讓黎智英活著走出監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