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连同3间苹果日报公司,涉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等罪,案件原排定在12月1日于高等法院开审;同样被控国安法的6名苹果日报前高层早前认罪,在黎智英案审结后才展开求情及判刑。
黎智英以“专案认许”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抗辩,获高等法院批准,惟律政司不服,先后向高等法院、上诉庭、终审法院提出反对和上诉,但一一败诉。
拉锯近两个月,在这宗国安法案件开审前夕,特首李家超在11月28日宣布,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国安法第65条释法。这将决定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参与和处理国安法案件。
【2022年12月31日更新】
一连四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于12月30日下午闭幕,人大通过港区国安法释法议案,解释第14条及第47条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作下列三点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1条的规定于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7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4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港区国安法第14条是关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而第47条则涉及法院审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国家安全或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而该证明书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如果香港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并取得证明书,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对该情况作出判断和决定。
今次释法,是为香港九七主权移交以来第6次释法。李家超在同日晚上召开记者会,对人大释法表示欢迎和感谢,又强调释法没有增加特首的权力;至于释法结果是否影响法治,他指释法有正面作用,向社会及国际人士展示中央与香港如何慎重处理、重视法治原则。
而因应释法,律政司在12月1日向高等法院申请将案件押后7日,指定法官最终将案件押后至12月13日开庭处理,并会根据控辩双方日程,再决定审讯日期。黎智英由2020年12月底开始因国安法案遭还押,至今已近两年。
而Tim Owen于12月1日未能代表黎出庭。辩方在庭上指,Tim Owen的工作签证延期申请被入境处搁置,而另一宗案件的工作签证获批。美国乔治城法学院亚洲法中心研究员黎恩灏称,这是行政凌驾法治的例证。
律政司屡屡上诉,惟阻黎智英聘海外大状不果
一、高等法院首颁判词︰Tim Owen的专业和经验“不容置疑”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海外律师可被认许为特定案件的大律师,但法庭须信纳他们有充实的出庭经验。过往,律政司和辩方亦以“专案认许”邀请外国律师参与聆讯,包括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贪污案,以及华懋集团已故主席龚如心遗嘱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10月19日颁下判词,准许黎智英申请“专案认许”申请。判词透露审讯中将争论的观点,包括于《苹果日报》刊载的评论文章和黎智英就国安法接受的访问,有否并在甚么程度构成“请求”向外国势力干预中国事务;国安法29(4)条 “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的控罪范围是否过于宽泛;如何平衡国安法和人权等。
黎智英一方理据包括: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原则非一般地困难和复杂;判决对本地法律发展有重大影响; Tim Owen的经验和专业能为审讯作出重大贡献。黎智英一方同时指出,其法律团队有本地资深大律师和大律师,这有利两地法律交流,认为香港大律师公会没有理由阻止。
提出反对的律政司和香港大律师公会则指,案件涉及的法律议题没有异常地困难或复杂,Tim Owen的加入不会对审讯提供重大协助;本地资深律师档期不合,并不能合理化聘请Tim Owen;而且黎智英一方迟交申请。
不过,法庭不认同律政司提出的观点,认为案件涉及如何在享有宪法的表达自由下,界定国安法29(4)条的控罪范围,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表达自由之间取得平衡,有关法律分析“极其困难”,需要小心处理。这亦是原讼法庭处理的首宗国安法29(4)条案件,可能需要仔细研究和参考国际法律,例如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件。
至于黎智英另外涉及的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法官潘兆初指,这次审讯将决定控罪是否符合宪法,包括《基本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列明发表意见的自由等;过去原讼法庭未曾作过有关探讨,很大机会须参考其他已修改甚至废除类似罪行的普通法国家,预料争议难度高,以及对本地司法发展有重大影响。
判决续指,Tim Owen在刑事法和人权法的专业和经验“不容置疑”。考虑到公众利益,法官接纳Tim Owen为黎智英抗辩,让法庭得到“最好的帮助”,以处理“手头的艰巨任务”。
二、上诉庭驳回上诉︰国安法背景独特性不能凌驾在公众利益之上
律政司不服并提出上诉。律政司认为,高等法院批出许可时,忽略国安法立法的背景独特,是针对香港的独特宪法框架度身制定,与中国和香港的社会、政治和宪法背景关系密切,海外律师对此未必有充分了解。律政司质疑, Tim Owen在国安法和煽动罪等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本地法律上,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不能对审讯提供重大协助或观点;而且黎智英已聘请本地资深大律师。
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及朱芬龄,以及法官区庆祥,则在11月9日颁下判词。
上诉庭认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过去曾就国安法条文作判决,不可能忽视国安法和制定背景的独特性。同时,虽然国安法的独特性是行使酌情权的一大重要因素,但上诉庭不认同这能凌驾在公众利益之上,或对“专案认许”有首要重要性,反指若这逻辑成立,海外律师将不被容许处理国安法案件。国安法第4条列明,当维护国安法时,人权和在法律下的基本自由受尊重和保护;如潘兆初所言,维护国安和保障人权时,公共利益或起冲突,平衡两者是“极其困难”。
上诉庭又称,国安法和《基本法》同样在香港有特别的宪政地位,起草风格和结构与其他本地法例或普通法区域的法律有别。在过往许多案件中,也有海外大律师到港解读《基本法》条文,未曾因为他们不谙中文,被视为不能作出重要贡献;国安法的指定法官,亦包括非华语法官。
上诉庭续指,国安法在2020年颁布,终审法院至今曾处理国安法和煽动刊物案件,也只限关注保释的问题。在国安法实施初期,法理在坚固的基础上发展,反映香港坚守法治,采用国际接受的司法标准,至关重要,杰出法学家在有关过程作出贡献,符合公众利益。
对于潘兆初曾于判词中指,本案的法律问题日后或会交由上诉庭和终审法院处理,对香港法律发展有深远影响,上诉庭认为他有权将此纳入考虑。法庭愈早厘清相关法律问题愈好,至免拖至上诉庭;而当论点愈复杂和困难,法庭愈倾向基于公众利益批准认许。
上诉庭重申,本案涉及的法律议题对公共利益有具大重要性,将对国安法和煽动罪行的发展有深远影响。公众对审讯的观感,觉得是否公平,对司法执行至关重要。
上诉庭最终驳回律政司上诉,准许黎智英聘请Tim Owen,并颁令律政司付讼费。
三、申请上诉至终院,上诉庭拒批许可
然而,律政司再次不服判决,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并改由律政司前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抗辩,为是次争议中继资深大律师鲍进龙、孙靖干和余若海,律政司聘请的第四位代表。
申请上诉许可时,律政司提出,国安法仿照内地刑事法制订,情况独特,来自海外普通法地区的律师贡献有限。
律政司亦提出新理据,指国安法条文多次提及保护“国家机密”,本地大律师受大律师公会和本地法律规管,但海外大律师可在处理案件后离港,难以确保他们不泄密、以及受国安法有关保密原则的法例约束。而且制定国安法的其中一个目的,是防止外国势力干预香港事务,聘用海外大律师有违这原意。
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朱芬龄及法官区庆祥指出,律政司早前要求本案不设陪审团时,保护国家机密非原因,黎智英的刑事检控亦不涉及任何国家机密。律政司无法说服法庭Tim Owen或会违反保密要求。
上诉庭引述黎一方,指国安法一并适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海外的非香港永久居民,而英国的执业大律师受《大律师标准委员会手册》约束,不是如控方所指不受规管。上诉庭因此不认为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会有损国安法,或不利国家安全。
上诉庭亦批评控方在现阶段加入新论点,由于时间紧绌,这或对黎智英的法律团队造成不便。
上诉庭于11月21日拒绝批出许可。
四、直接向终审法院再申请上诉许可
最后,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于11月25日开庭,由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审理,Tim Owen亦到场旁听。
律政司一方提到,国安法源自中国法例的独特性、Tim Owen未必了解国家安全、对审讯贡献有限等论点。
而终院的判词则指出,律政司早应在下级法庭论证新观点,不应在终极上诉才提出,否则对另一方不公;同时,聘请海外律师有违防止“外国势力干预”和案件涉及“国安机密”等论点欠解释和证据,这些论点亦引起其他争议,例如为何要“一刀切”拒绝海外律师在国安法案件抗辩。
终院在11月28日颁布裁决,拒绝律政司申请。
特首提请人大释法,港澳办赞扬是“当家人”的担当
律政司连番败诉,亲中派人士纷纷批评法院判决。在终审法院开庭处理律政司上诉许可前夕,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于11月24日表示,外国大律师不应参与任何国安法案件的审讯,相信他们不了解国安法,并指如果人大发觉“国安法的原意被曲解,受到挑战”,是有权释法去“纠正错误”。两天后,他再直指外国大律师参与国安法是“绝对不应该、不适合的”。若情况未有改变,人大常委唯有释法。
终审法院28日作出裁决当日,李家超随即于下午召开记者会,宣布将建议提请人大释法,根据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国安法案件。
同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联办和驻港国安公署发声明,表示支持李家超的决定,其中港澳办更盛赞李家超,指他“根据中央政府指令及时提交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充分体现出作为香港特区‘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的担当。”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翌日接受访问时表示,估计完成释法程序“会快”,指人大常委会将于12月底开会,若把案件押后至明年,人大常委会未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全国侨联副主席卢文端于11月30日在《明报》撰文,指“有特殊背景”的《文汇报》、《大公报》等在法院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后,刊登大量评论,批评判决违背国安法精神和法理逻辑。这“表达了中央意向”,“希望香港司法系统能在维护国家安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清楚了解立法原意并承担责任”,不希望香港司法系统不能够维护国家安全等。
他续说,终院裁决根据普通法思维行事,沿用英国殖民时期的惯例,“未能从国家宪制层面正确认识国安法地位,对国安法权威性、凌驾性缺乏应有重视”。因香港法院未能“从国家法律层面理解国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中央不得不出手。
不过,律政司前司长、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梁爱诗则撰文,支持终院裁决。她在文中指,国安法对辩护人没有专门条款规定; 而香港法庭对聘请外国大律师来港参与诉讼,已有一套成熟原则,应按现行程序处理,反问“有人要求释法。释哪一条?”
对于有人称英国律师不懂香港国安法,也没经验,梁爱诗亦反问“香港大律师又有多少经验?”
事后,她接受香港01查询时则补充,指该文章是在终院裁决后、政府宣布提请人大释法前撰写,强调自己支持裁决,但没有反对释法。
而值得关注的是,大律师公会于29日会见传媒,主席杜淦堃认为释法不会破坏司法独立,亦不会常态化。他指国安法列明人大拥有国安法的解释权,但应审慎行使;而人大行使释法权时,无可避免会惹来批评。
翻查资料,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曾进行5次人大释法,包括2001年双非子女居港权案、2004年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方法、2005年董健华辞职后补选产生行政长官任期争议、 2011年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享有“绝对豁免权”、2016年立法会宣誓风波。
过往,大律师公会曾公开反对人大释法。其中2005年有关特首任期争议,公会认为问题应由法院审理,对释法表示深感失望,直指否定三权分立原则,不尊重法治。至2016年公职人员宣誓案中,公会亦发声明,指会为香港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带来极大的冲击”,严重削弱港人以至国际间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信心,“百害而无一利”。
法律界就人大释法问题,曾组织过4次黑衣静默游行,表达不满。以2016年为例,当时有2000名法律从业员参与,包括多位法律界重量级人物如大律师公会前主席李柱铭、余若薇等。
延伸至“指定律师”制度?
今次李家超提请人大释法,讨论亦延伸到“指定律师”制度的安排。
星岛日报专栏“大棋盘”引述建制人士指,中央正研究将国安法“指定律师”制度,延伸至律师和大律师,被告只可在一批负责国安案件的“指定律师”中拣选代表律师,但细节仍待人大常委会作决定。南华早报亦引述中国官方消息人士指,中央可能考虑制定一份指定国安法律师名单,这会超出香港政府原来提请释法的范围。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林新强认为,指定律师名单做法可行,“可以提供真正在这方面有研究的专家、待被告、政府不用胡乱找律师。”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则认为没有需要设立“指定律师”,又指名单或需经常变动。
人大释法的影响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今次提请人大释法,绝不会影响香港在普通法地区的地位或形象,并相信释法是为了厘清国安法不清楚的地方,与法院判决无关。
港大法律学院宪法讲座教授、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则指出,国安法虽没有明文规范外国律师参与,但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外部势力干预,外国律师不适宜参与诉讼;而是次人大释法可为国安法不清楚的地方作补充和说明。
“与之前的案件最大不同,这是国安案件。北京要用黎智英案件作一个最大的‘show trial(作秀公审)’,令香港人看到危害国家的代价是甚么。”美国乔治城法学院亚洲法中心研究员黎恩灏说。
他指,邀请海外律师到港参与审讯是惯常做法。是次建制派和亲中背景媒体在审讯过程中,公开质疑和批评法院判决,利用舆论向法庭施加压力,行径如“政治操作”,想控制审讯过程和结果。
他认为,释法不会只针对Tim Owen个人,可能划一不符合某种条件的律师都不能参与审讯,但国安法没有说明释法的程度和机制,只指出解释权来自人大,此刻无法预料释法的涵盖面和应用范围有多广。
现阶段虽难以评估释法对香港司法的影响,但黎恩灏指这必然损害社会对司法机构是否公平审讯的观感,“因为你在‘搬龙门’”,而这做法或成常态,“如果中央、或特区政府不满司法机关的裁决,他们可用行政的权力、主权的权力,试图纠正法院的裁决,以得到想要的结果。”
他又指,释法最终将限制黎智英或之后其他国安法被告选择律师的权利,必影响公平审讯,亦破坏刑事审讯制度的公信力。
杜淦堃和陈弘毅曾称,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只限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是次释法针对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外国律师,黎智英仍有选择本地律师作辩护的权利。
但法律评论员黄启旸引述高等法院判决指出,本地律师中,只有少数能处理有关国安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张力,黎智英亦未能找到在整个审讯过程能代表他的本地律师,有充分基础说服法庭认许Tim Owen为他抗辩。“在这意义上,已经牵涉黎智英的宪法权利:有一个法律代表在刑事的审判上代表他。如果从这角度看,现在人大释法这举措直接地抵消这权利。”
比起过往的人大释法,他说︰“这次很直接地牵涉到一个刑事被告人公共审讯的权利,可以说是前所未见。”
遲早會像內地一樣,要你“自願”簽署聘請“指定律師”才開庭
其實根本不必釋法 萬一告不入 再將黎拘捕並引用國安法送中審訊便可 證明現在“有一小撮人”毫無政治智慧
補充一點 送中也許還可以保外就醫 在香港判刑的話很大可能判終身監禁來殺雞儆猴了
這樣就好像足球比賽,我一直把龍門搬走,只有我方能夠入球
連假裝專重法治都不裝,無賴到連面子都不要了
很好奇全文多次提到律政司主張Tim Owen對本案貢獻有限等,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委任(外國)律師進行辯護的條件中,是什麼法律相關規定要求必須對案件有貢獻才行?我好奇的是這是基於國安法的特殊性而出現的要求嗎?
我完全不理解那群廢物的腦在想甚麼,給國家法官去判國安法,誰都知結果如何,律師是否海外重要嗎?假若律師不是海外,那「外國勢力」就不會關注黎智英?所謂說好香港故事,實際就是丟架丟到外國人(特別是英國)面前。
癫狂,打不过就叫家长加入,熊孩子熊家长
这做法太恶心了
好一个打不过就叫爸爸的当家人!
得理就不饒人,不得理就搬龍門。小孩子遊戲輸了,也不會這麼賴皮。而且這還不是第一次。
可當現在的政權,在展現拳頭大就有理時,大家卻拿他們毫無辦法。這真讓人感到無比沮喪。
現有法律框架下無法實現目的,就通過改變法律來達成目標,以實際行動回答了權大還是法大的難題,真真正正的一國一制。
中共不會讓黎智英活著走出監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