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靜走進台北市移民署辦公室,向櫃檯職員提供申請編號,隨即收到一張淺藍色卡片——居留證上,除基本的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日期、統一證號外,還列出配偶名字、在臺地址。
阿靜有點不安,輕聲跟旁邊的丈夫說,「這不是我的個人證件嗎?怎麼有你的名字?還有地址?」丈夫皺一皺眉,香港的身份證,並沒有這兩項個資。阿靜向來在意個資暴露,高中時,有商店職員拿到她的電話號碼,隨後兩個月,一直對她作訊息及電話騷擾,她至今仍心有餘悸。
晚上,阿靜跟台灣朋友蘭蘭吃飯,慶祝在台展開新生活。阿靜告訴蘭蘭,居留證額外個資讓她疑惑和不安,「這是否只是我恐懼太大?」她也糾結着,或許是自己未充份了解額外個資的用途和背後的原因。
蘭蘭也掏出她的台灣國民身分證——上面不止有配偶名字和戶籍地址,還有父母名字。「不止是妳這樣的外國人,連我是國民,也奇怪身份證為何列出爸媽資料。」
早前,有新人到蘭蘭任職的公司求職,須登記身分證,同事一看,在旁叫嚷︰「原來妳爸爸是XXX(一個名人)!他女兒要來我們公司工作!」有一兩個同事也跑過去,七嘴八舌道︰「妳爸那麼有錢,妳何須工作?」這讓新人好尷尬——她覺得,她的工作能力跟父母背景無關。
「我們從小到大就這樣,好像挺習慣......」直到步入職場,蘭蘭才覺得身分證個資太多是一個問題,「可能我結婚後,轉換工作,主管考慮是否聘用我時,也會考慮我是已婚女性。」
阿靜也在想,未來在台尋找工作時,或會遇到相同情況。「會不會變成大家以為旁人八卦而已,沒想到跟隱私有關?」這個討論未有下文,她們覺得暫時沒法改變現況,證件先放回錢包之中。
在台灣,無論是選舉投票、考試、取件,或是辦理銀行業務等大小事,都需要用上這張小小的卡片。台灣律師陳宏奇,正正對這個由個資引發的隱私問題感不平,最近進行一場公民行動——於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移除身份證上除姓名外的個人資料,和其他家庭成員資料。
為刪除身分證欄位提訴並勝訴,史無前例
2021年1月,陳宏奇向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要求卡面不含相片、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戶籍地址、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根據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並在國民身分證上註記不同的兵役名稱,例如常備軍官、預備軍官、國民兵、替代役、免疫等)等多項資料,遭戶政人員拒絕。他隨後向台北市政府訴願,但遭否准,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陳宏奇主張,人民的資訊隱私權和不表意自由權(屬言論自由範疇,即消極的不表達意見)受憲法保障,因此他有權增刪身分證上任何重要的個人隱私資訊。不過,《戶籍法》授權內政部訂定身分證的詳細規格,根據現有法規,戶政事務所無法配合陳宏奇要求。
法院於2022年6月宣布陳宏奇勝訴,但僅通過他的部分請求——除了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可刪除外,其餘資訊仍須保留。
為刪除身分證欄位而提起行政訴訟還勝訴,在台灣史無前例。
案件勝訴引來台灣媒體報導,但內容鮮少考究陳宏奇的動機。端傳媒邀約他受訪的隔天,他便答應。35歲的陳宏奇擔任律師10年,談及訴訟過程以及法律意見,他應答時快速、立場堅定。
陳宏奇向記者表明,提訴跟個人經歷無關,並緩緩道出更多想法:「我跟你說話時,我可以拒絕透露更多個人資訊。但身分證不同,我不知道看我身分證的人在想什麼。」
觀諸現時身分證上登載的個人資訊,最讓陳宏奇感到疑慮的是戶籍地址(部分台灣人的戶籍地址為老家,而不是常居地址),因為有心人士可從地址找到他的親人,甚至他本人。例如發生車禍,涉事雙方起衝突,警察來處理時,涉事者要出示身分證,「如果對方在某個時刻看到你的身分證,有心就可以記住你的個資,而且你不知道他會對你做些什麼。」
他在工作過程中,見證額外個資暴露所帶來的禍害。例如,有一名客戶因欠債,身分證被討債集團拿走,但因對方掌握他的戶籍地址、父母及配偶名字,客戶非常擔心家人會被連累。
「絕大多數民眾可能從沒遇過因個資外洩而產生的嚴重後果,故未有為意保障個資隱私的重要。」但陳宏奇強調,上述案例雖有救濟方式,例如對滋擾者提告恐嚇危安罪等,不過一旦已發生侵害,對民眾來說,事後救濟既麻煩且困擾。
陳宏奇對隱私的重視,不限於身分證上的資訊。他在工作中會接觸形形色色的客戶,當雙方首次接觸,他不知客戶心思、人品如何,他示範用手掩着手機螢幕,「我怎麼知道無意間對方有否看到我家人的照片?有否看到手機內哪些資訊?又會拿這些資訊做些什麼事?」
關於個資暴露的不安感,在這半年也入侵阿靜的生活。前陣子,阿靜前往離島,買船票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她原本先拿出錢包和居留證,但猶豫一下後,再從背包另外取出香港特區護照,「可能職員會覺得奇怪,邊境尚未開放,怎會有人拿着別地的護照來買船票,而非用身分證、居留證?但至少,我的護照沒地址,安全感大多了。」
日常中,當阿靜到便利商店取貨,她就會出示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來證明身分。最初,職員還追問,「香港人?」、「住附近?」、「沒帶居留證?」
「那時通常會說『我忘了』,可能他們會視我為非法入境者,但總比讓人知道完整地址來得安心。」阿靜笑說,職員不熟悉別地的身分證明文件,會把證件看完再看,但當阿靜去過該所便利商店幾次之後,職員已沒再多問。
法院:父母和配偶姓名,以及役別可以移除
陳宏奇訴訟時提出有關的理據,部分獲法院支持。法院認為政府對資訊隱私權的相關限制,應合乎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是禁止侵害過當原則,基於保障人權。國家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的必要,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國家強迫人民登載過多個人隱私,且無法提供有效的遮隱方式,人民確實可能因出示身分證導致個資外洩,因此政府需要特別留意隱私問題。
不過,法院也強調,目前領護照、領選票、擔任公民投票提案人等,或一般私人活動,例如銀行開戶,也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因此身分證上登載的資訊要符合法規範之外,也應符合辨識身份的用途,而非過度侵害人民隱私。
在判定身分證各項資訊是否需刊載時,法官主要衡量是否符合母法的原則,即《戶籍法》第51條第1項,「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例如役別欄位,法院認定和識別身分無關;而父、母和配偶姓名則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寫在身分證上恐同時揭露其他人的隱私,違反比例原則。
不過判決書也補充,「有無配偶」和「配偶姓名」兩者的資訊揭露程度不同,戶政機關如果認為婚姻狀況有刊載之必要,可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執行。
簡言之,法院認為,照片、性別、生日與地址是辨識個人身分的重要特徵;而父母和配偶的姓名,以及役別,均與辨識個人無直接關係,因此判決可以移除。
判決結果一出,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稱無法接受,並強調為了全國身分證格式統一,一定會上訴。他也表明,只看姓名和身分證字號,並不能完全證明個人身分,需從關聯性判斷是否為本人,如以父母名證明親子關係、配偶欄證明夫妻關係等,並表示有些行政業務需要核對本人與親屬的「關係」。
翻查資料,部分醫療院所會在手術門診須知中,要求病患本人與家屬攜帶身分證,以進行身份核對。
陳宏奇反對內政部的說法,他指出,如在行政、司法上有更多個資的需求,可以向機關調取個資紀錄,例如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證明關係與結婚證書。
經端傳媒查證,文山戶政事務所及陳宏奇皆上訴,待法院通知開庭日期。
此訴訟經媒體報導後,引發熱議。有網民質疑陳宏奇的動機,認為父母、配偶姓名,非見不得人的資訊,身分證也不是隨便就會被他人看到。此外,更有不少民眾擔心,若刪除配偶欄,將難以確認他人是否已婚,助長外遇事件發生。
不過,亦有網友以自身經驗說明暴露個資可能帶來的影響。該網友表示,他曾在求職時被要求提供身分證,進而被認出父母是地方從政人士,之後遭到對方指指點點。
對於網友對自己的批評,陳宏奇不以為意,「網友想像力太豐富」,如果要謊稱單身來「騙婚」或「騙砲」,透過偽造身份證就可達成目的。「一段關係中,需要身分證來證明自身是否單身,這段關係可能本來就不穩定,缺乏互信基礎。」而如果一方需要確切證明,他建議直接與對方到戶政單位申請戶籍謄本,得到準確的資料。
2015年,也有一場要求刪走身分證個資的改革運動
身分證過度揭露個資,可導致的傷害多元,然而,一般大眾若非親身經驗,很難想像對當事人或某一群體產生的影響。事實上,這個議題早在多年前已有討論。臉書專頁「單親媽媽與她的小孩」作者、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講師周雅淳,就曾於2015年向網友募集「身分證故事」,得到廣泛關注。她向端傳媒稱,當時意識到這問題是「結構上的不正義」,而透過她的專頁,這些故事就能被看見。
身分證上父母、配偶欄位,代表了什麼?當年投稿的朱雅君,也問過這個問題。朱雅君從小是單親孩子,渴望改母姓,擺脫與生父關係。等到民法修正,成年子女可自願改母姓,卻在新的身分證上見到父親欄位,而該欄位還置在母親欄位前面。她質問,「為何一個獨立個體的身分證需要雙親欄位?」
對比中港澳的身分證後,她覺得台灣身分證「好像有點滑稽」,因為顯示了一些沒必要的資訊,「一切都讓我覺得是國家為了監控個人之下而設計的,並非站在使用者的角度去思考設計身分證!」
一名單親媽媽亦指,她的自由接案工作是以勞務報酬方式領款,需要向客戶提供身分證以便核銷;離婚後一年,每當她拿出身分證,就成為她最痛苦的事——「該主動解釋為什麼配偶欄變空白了嗎」、「還是假裝對方會什麼也沒看到」、「他們會在後面耳語,猜測我離婚的原因嗎」。
事實上,她並非覺得離婚丟臉。不過,離婚有陣痛期,需要時間療傷。她也擔心整個社會對於女性離婚,存在不友善眼光,例如「女人一定有什麼問題被離婚」、「一定是她沒有滿足先生」、「一定是女的個性太強」等。而且,離婚後身份證上的配偶欄位呈空白,就等同跟眾人宣告「現在沒老公了」,「是一件非常殘忍和痛苦的事」。
「不管人家有沒有開口問,他就會有一個疙瘩,不知道你看到(配偶欄位)了沒有,不知道你會怎麼樣評價這件事,或者是他會陷入痛苦,為什麼要一直不停地跟別人解釋。」周雅淳對端傳媒說,「離婚這件事情跟公領域、跟工作是沒有關係的。」
周雅淳是性別議題倡議者,她的行動,源於看到朋友在演講後分享參與者對於身分證上父親欄位的空白,將導致單親孩子在就學、就業遭遇不必要的壓力,朋友當時認為這是值得關注的議題,引起了周雅淳的關注。她因單親母親的身分,長期關注並書寫單親家長與孩子的議題,特別能理解單親家長與孩子身分遭到非自願的揭露後,可能被社會標籤為「不正常」,而遭異樣對待。
事實上,身分證隱私問題不乏台灣男性的困境。周雅淳提到一名男性朋友因為「役別」而遭到歧視,曾因重度憂鬱症免役的他,因身分證上的「免役」二字,在求職時遇上很大困難。
但周雅淳也曾看到網友留言︰「難道有病不應該讓公司知道嗎?」周雅淳慨嘆,「我們總是說憂鬱症病人要走出來、要工作、要振作,當他真的要工作要振作的時候我們卻搬了一塊難以跨越的障礙橫在他面前......我們怎麼能不認為憂鬱症是社會造成的?」
2014年,就業歧視監督聯盟與時任立委尤美女曾召開記者會,公布他們所蒐集的34家企業履歷表,其中有項目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與《性別平等法》,例如填寫性別、婚姻狀況與懷孕計畫等,而這些項目與職務內容無關。勞動部後續回應,企業若以性別、宗教信仰、年齡等與工作特質無關的項目來篩選求職者,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除了就業歧視的情況,各縣市政府勞動局也曾提醒民眾,身分證背面所登載的個人隱私不須提供給僱主,避免個人隱私遭雇主不當使用甚至外流。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曾發文指出,當僱主要求員工提供身分證,員工可以將配偶姓名、父母姓名與役別等資料遮住再影印,甚至拒絕提供背面的資料影本。
周雅淳的「身分證故事」活動迴響熱烈,吸引媒體前來報導,周雅淳藉機呼籲改革。婦女新知基金會亦撰文發起「身分證改革運動」,要求刪除身分證上不必要的欄位。文章指出,「身分證改革運動作為新知解構婚姻家庭的父權體制、拆解鞏固婚姻家庭不平等的立基點,重新檢視修法後的落實和社會觀念的關係。」
沒想到,此時卻招來許多不友善的評論——有人覺得沒必要浪費時間精力在這件事上,也有人說周雅淳心態自卑才想去隱瞞,外人根本不在意單親。
「但不是啊,是你不應該刺探別人就不應該刺探別人,你不該知道的事情就不該知道。」周雅淳稱,這是整體社會風氣、文化的問題,「真的完全不把個人隱私視為一回事。」她認為民眾的反對意見主要源自習慣接受政策,民眾長時間接受了一套制度、規範,因而將提出質疑聲音的人視為「有問題的人」。
本想推行的改革運動,也因着周雅淳工作太忙、身體狀態不佳,最後並沒法推進。六年後,陳宏奇的訴訟證明,仍然有人在乎身分證資料隱私問題。
周雅淳樂見法官今次的判決,她認為,重點在於人民有否權利選擇不讓別人看見這些資訊。陳宏奇也有類似的觀點,「我並不是要廢除身分證,或是要求全民跟我一樣移除個資,而是希望每個人可以有選擇權。」
周雅淳覺得,卡片上保留姓名、出生日期跟身分證字號,足以確認個人身分,其餘皆可捨去。「就是要問國家,你對自己給每個人民編出來的號,完全沒有任何信心嗎?要不然為什麼還要提供那麼多輔佐的資料?」
台灣國民身份證經歷六代轉換
國民身分證共經歷5次換發、6種版本。從1946年開始,內政部公布「國民身分證實施暨計公務員首先領證辦法」,由中央公務員率先領證,隔年全民普發。換發的時間則為1954、1965、1975、1986、2005年。
國家製發身分證的目的在於辨識個人身份,持證的人民代表具「國民」身份,在洽公或私人活動中得以被辨識,作為享有權利與負擔義務、治安調查、輔助行政機關確認身份。根據戶籍法規定,父母姓名欄是為了證明親子關係,配偶欄位可證明夫妻關係。
國民政府在抗日時期,因應兵役、行政的需求發給不同的證件,例如居民證、商人通行證等;而身分證最早的雛形來自「國民兵役證」,規定18至45歲役齡男性須領取國民兵身分證。
而後政府修正《戶籍法》,對身分證做具體規定,第一代身分證除記載姓名、性別、證號、籍貫、戶長姓名、父母與配偶的姓名等15欄個資,還須紀錄左右手指指紋。第二代則是將領證年齡從18歲下修到14歲,並增加血型、家中排行欄位。第三代則分為男女兩種版本,第一號身份證號領有者是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由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製發,九碼字號為「Y10000001」,後來則增加為十碼字號。第四代則蓋上內政部大印。第五代廢除出生別(順序)、血型、教育程度。
在1997年間,則發生了按捺指紋的爭議,當時戶籍法修正規定,領身分證須按捺指紋,否則不予發給。2005年大法官做出釋字599號及603號解釋,宣布按捺指紋條款違憲。
目前,台灣使用的國民身分證為第六代身分證,於2005年底開始全面換發。設計上廢除了男女不同顏色的差異,並規範證件照片格式,增加了21種防偽設計。
與前一代身分證的資料項目差異,在於刪除了本籍(省籍)、職業與教育程度,並新增身分證號條碼與雷射控管號碼。1992年修正的戶籍法規定廢除本籍,是為解決省籍問題,加強人民對國家的認同,因而修改為出生地登記。1997年戶籍法修正刪除登記教育程度與職業,因教育程度可透過教育主管機關調閱,並非身份查核的必要;職業則是因人民更換職業的頻率高,且換工作後並不會申報異動,導致資料不完整或錯誤,主管機關認為,職業並非有效識別身份的資訊,因而修法廢除。
研究者陳正堅於2012年的論文《我國國民身分證制度及角色功能之研究——以民國36年至94年歷次換發為中心》指出,身分證根據戶籍法、國民身分證製發要點等規定製發,但沒有專法規範。這也是目前民間團體與學者倡議的重點。
其次,第六代身分證雖增加21種防偽機制,仍難防冒用,例如照片與本人的長相不同或是不同人的長相類似,甚至是遭惡意變造。研究參考外國的身分證設計制度,建議加強辨識技術、制定專法、專責機構並推行數位化。
紙本身分證的隱私問題未解,在周雅淳徵集故事的同年,內政部亦曾提出了「晶片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計劃」(以下將晶片國民身分證統一稱為數位身分證),一卡結合自然人憑證,連接健保卡、駕照等功能,民眾可以隨時辦理各項行政業務。
身分證隱私問題的戰場延伸到了數位身分證上。媒體當時追問內政部對於去除父母欄,避免身分證成為「身世證明」議題的看法,內政部表示,考慮在數位身分證的規劃上,減少登載個人資料,並直指要等到2018年才會有結果。
數位身分證計劃擱置
等到2019年6月,台灣經行政院核定「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的計劃,公布計劃時間表。按照規劃,數位身分證內的晶片設計,儲有與現行證件相同的個人資料,父母姓名、配偶姓名等會加密處理,國民可自行選擇是否附加自然人憑證。換發計劃原定於2020年啟動,並預計2023年完成全部換證,取代紙本身分證。
行政院核定計劃的同年,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會)等多個團體,在同年11月發表聯合聲明,要求政府暫停該數位身分證計劃,指政策應重新檢討、加入公民參與。
至2020年,立法院在經審查計劃預算案,決議凍結4億元台幣預算,待專案報告出爐後方可重啟。同年3月,官方公布《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並完成多項決標程序。民間後續發起連署,反對換發具晶片身分證,要求先立法確保國民隱私。4月,官方稱受疫情影響調整換發時程,暫緩計劃。
時隔不足兩個月,中華電信成功得標數位身分證換發系統工作,並預計於2021年,先在新竹市等部分地區小規模試行,7月全面啟動換發。不過重啟消息一出,再次引起熱議。台權會等民間團體向內政部提出集體訴訟,認為貿然換發數位身分證是把個人資料暴露在安全風險中,是違憲的行為。
提告方表示,政府預計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如有人拒絕換發將導致如投票等基本權益受損。對此,內政部也祭出解方,若不想換發數位身分證的民眾,可以申請紙本證明,譬如是戶籍謄本。
2020年11月,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提出「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分證與身分識別政策建議書」。內文指,其他有數位身分證的國家立訂專法,限制數位足跡的蒐集、使用,人民也可以反過來監督政府與企業使用數位足跡,不過目前的法規範中,並無這些保護措施。建議書也強調,在專法制定完整前,若新制上路,人民應該擁有關閉晶片功能以及選擇保留紙本身分證的權利,否則將可能侵害人民的權利。
2021年1月,內政部在行政院會報告「數位身分證換發檢討評估」,決定暫緩換發數位身分證,待制定專法、取得社會共識後,再依法辦理。內政部提出幾個方向︰將制定專法規範晶片身分證的申請、製發、啟用;訂定身分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的要件;憑證的驗證及管理;政府利用身分資料連結資料庫的原則;利用身分資料連結政府資料庫共享資料機制與系統的建立;數位足跡的蒐集、處理與利用;身分資料利用紀錄的留存以及資料當事人的查詢機制。
由於內政部宣布將訂定專法,因此曾四度開庭審訊的行政訴訟,目前變成暫停狀態,可能會等到專法制定後,才會再度開庭審理。
台權會數位人權專員周冠汝接受端傳媒訪問時指出,數位化的議題早在1998年便出現。當時國民黨政府曾推出身分證與健保卡二合為一的「國民卡」,晶片除載有基本身分證資料外,還有戶政資料、健保資料、指紋資料與電子簽章等,引發民間對隱私和資安的疑慮。時至今天,數位身分證仍出現當年遭質疑的問題。
台權會蒐集許多國家的身分證使用情況,發現辨識身分不一定需要身分證,可以用其他證明替代。例如在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簡稱PDPC)2019年規範身分證使用範圍,個人企業原則上不得收集身分證資料;日本的身分證號使用也有法規限縮,必須要與稅務、救災等相關情形才能使用。周冠汝認為,台灣可參考這些國家的做法,限縮身分證使用的範圍。
至於行政院從過去到現在主張身分證可以作為防止犯罪、身分識別的用途,周冠汝並不認同,皆因警職人員有M-Police行動系統,在查緝人民身分時,透過系統就能比對是否為逃犯,因此執法單位已有足夠能辨識國民身分的工具。
不過,綜觀陳宏奇訴訟案後續的反應,台灣民眾似乎對於隱私議題沒太感興趣。周冠汝認為,或許因為沒有發生太糟的情況,抑或是,個資外洩的當事人不知曉。
2018年,台北市衛生局有298萬筆市民資料遭竊。事實上,在法務部的調查中,政府機關、公立醫院,大學的個人資料,都曾出現被竊取情況。其他涉個資外洩的機關還包含銓敘部(台灣銓敘以及公務人員人事主管機關)、外交部、勞動部等。
周冠汝指,機關資料遭駭客入侵,並在國外網站販售,但個資遭竊的當事人沒有被通知,也不知道調查結果,因而沒有深切的感受。另一個問題則是,就算知道個資外洩,又該怎麼咎責?民間團體多次呼籲台灣應該成立獨立的個資保護機關。
數位身分證規劃不足,每個人都可能遇到權益被侵害的狀況。身為集體訴訟當事人的台權會秘書長施逸翔指出,參與訴訟的人,不少都對數位身分證規劃有疑慮,在規劃未周全前,他們將選擇不換發數位身分證。他們亦質疑,政府是否有足夠的配套措施,讓拒絕換發者的權益不受損。
他強調,台權會的立場不是反對推行數位身分證,而是希望人民握有選擇權;無論人民是否換發,政府都能保障人民的權益不被侵害。
如上訴結果不滿意,考慮提出釋憲
陳宏奇的訴訟案件,雙方已上訴,等待法院定下開庭時間。
今次的公民行動,是陳宏奇與法律界朋友深思熟慮後做出的嘗試。「我自己提告,受到外界批評對我個人沒有太大影響,但對於人民的隱私權有很大的影響。」如果訴訟結果改變了身分證的呈現,勢必影響行政機關,讓行政負擔增加,「但相較於人民隱私外洩所造成的傷害,這應該是國家可以接受的成本。」
如果最終結果不盡滿意,他會考慮提出釋憲。
當紙本身分證有過多個資,那數位身分證是個解決問題的好方法嗎?「從目前的政策看來,我對數位身分證存有疑慮,在個資的存取、保障、救濟都不明確。」
既然尚無法肯定數位身分證的發展,陳宏奇認為目前能做的,就是機關修法讓人民在身分證上「有選擇權」。
阿靜居留在台快半年,差不多可申請健保卡,而這張卡只登載姓名、照片、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出生日期,並沒有其他個資;而持卡人的個人基本資料、健保資料等,則保存於晶片內。她覺得終於有一份台灣身分證明文件,可取代居留證部分身分識辨功能。
「擁有選擇權」是周雅淳認為可以避免標籤、不必要的隱私外洩的方法,「不是每個人都想要父母名字、婚姻狀況被揭露,每個人對於幸福美滿的定義不同。國家不要因為方便,強迫所有國民的個資揭露。」
(為尊重受訪者意願,阿靜、蘭蘭均為化名)
個資放晶片有資安問題,那直接印在身份證上就沒資安問題了嗎?
謝謝訴訟上努力過的每個人,現在身份證登載資訊因方便,已取代了申請戶籍謄本的麻煩,造成當要回歸最低限度隱私保障時,一群用隱私換便利的族群,存在質疑跟反對是很合理的。我樂見議題繼續發酵,逼迫國人思考與選擇。
單純吐個槽,那個防止外遇的說法讓我直接笑死,誰打個炮還互相看身份證的😂
美國沒有身份證,用社會保障號碼。
确实,凭啥你爹你妈是谁都要上身份证,,,同样凭啥对岸身份证上要有家庭住址和民族
我支持但問題是台灣人普遍沒有很強烈的隱私權概念 常常有文中 「你又沒做壞事為什麼要求這麼多」的想法深根固柢的⋯⋯
衷心感謝陳律師,希望他的舉措不只是能做出改變,希望也能激發大家對公共事務的理解和思辨能力。那時我大四,有一天回家路上被兩名摩托車騎士搶劫(台北市),後來有一個月的時間很擔心他們會因為我的受身分證上有家裡地址而找上門(我和我奶奶兩人一起住,平時我上學時,家中就只有老人),當時就對身分證上過多的訊息產生懷疑:到底這些訊息是給誰看的?在科技如此發達的年代,真的需要且有權利看到這些訊息的人/單位難道沒有手段進入系統查看,必須看到卡片上的字嗎?這個事件的後續發展是,打劫我的人並沒有上門找我,而是警察來「拜訪」。原因是我被搶後去派出所報案(諷刺的是,我被搶的地方就在派出所前面大概不到一百公尺的地方),警察在我填完報案單後將我帶進一個小房間內,六個警察(男)圍著我一個人(女)輪流說服我將「搶劫」改成「偷竊」,我堅持了半小時後(此時距離我被搶已經過了三小時,差不多晚上12點)投降,重新寫了報案單,把我在騎腳踏車的時候兩名摩托車騎士搶劫我的包包,改成:我的腳踏車停在路邊,包包放在籃子裡被偷。幾天之後,等我冷靜下來回頭檢視發生的一切,再加上後來發現我銀行戶頭的錢被提光了(因為身分證上有生日,小時候媽媽給我開的郵局戶頭就是用生日做密碼,我從來沒去改過,因為一直努力存錢,從來沒有提錢出來,就沒想過密碼需要改),我去找該派出所的所屬分局投訴,接受我投訴的警察看著我的眼睛說他一定會處理,其實我以為這件事情會被壓下來,但是不知道為什麼那個警察的態度讓我相信了他,我就回家了。幾個月後,我忙於申請留學工作,幾乎已經忘了這件事情,有一天晚上只有我在家,剛好那天我奶奶去我姑姑家,一名約莫五十歲穿著制服的警察敲門,說有話要和我說,要我讓他進去。我感覺很奇怪,為什麼警察會在這個時間來我家(我的妄念是也許他抓到了搶匪,趕來通知我)。我要求看證件,他冷笑一聲,然後翻出他的證件給我。我開門讓他進來的時候,他很不屑的說「如果是假的你看得出來嗎?」。這個時候我明白了他來者不善,但是我已經讓他進來了,心中挺後悔的,只能移動到座機旁邊坐下。他直接問我是不是去分局投訴他們,我裝傻,不過他不理我,在我家客廳狠狠斥責了我,說像我這樣的死大學生根本不知道當警察有多辛苦、社會有多險惡云云,提到因為我的投訴,他們受到了懲戒,有好幾個人被降職或調走。我當時內心一方面很生氣,很想反駁,明明錯不在我,而且估計分局會處理他們也是因為派出所吃案不是第一次,我不過是最後一根稻草。但是我內心的恐懼佔了上風,我很怕萬一刺激了他,他現在一槍把我斃了(他有帶著配槍),我只能坐在那裡像是小學生一樣被他罵。後來估計是他罵夠了、發洩完了,他起身準備離去,我當時鬆了一口氣。就在他臨走前,他轉身對我說了一句話,我至今都不會忘記,他說「你不要忘了,我知道你住在哪裏,家裡有幾個人」,我當場呆在原地,背脊發涼。他看到我怕了之後,就滿意地走了。在這一切沒發生之前,我也不會覺得有其他人知道我住哪裡有什麼問題,隱私權只是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在這一次事件後,我看待世界的方式徹底改變了,我不再依賴經驗去理解事情,而是運用邏輯推理、同理心以及尋求正確和真實的訊息來判斷。我很幸運,在毫髮無傷且只是以繳了二十年的存款為學費的代價就學到了寶貴的人生經驗。
我也支持應該要有選擇,除了基本的資訊以外,其他的資訊可以選擇放與否。
我唯一用到身分證上父母的欄位,是在父母確診我還沒確診,要向公司申請居家辦公,當時找了好久戶籍謄本,忘記收到哪裡,才想起來身分證上就有父母的名字,最後身分證影本跟父母的確診通知書影本一起寄給公司。但,這一點點小小的便利,我覺得比起隱私權,還是隱私權更重要。
這點真的極為落伍 連港澳甚至內地都不如
支持數位身分證趕快上路,已經2022年了,那些擔心數位隱私的人寧可自己的文本隱私被洩露?還不是照樣每天用手機上網
支持這個活動,支持陳律師上訴到底。身分證上的多餘個資早就該刪了,台灣人的隱私意識真的需要大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