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跳街舞出身的陳頴業來說,能將Locking(鎖舞)帶上香港紅磡體育館1600平方米的演出空間、被逾萬名觀眾注視,是一個集體夢想。
「Locking的朋友們上到大台,就等於街舞得到更多更多的認同。」他說。
雖然街舞在香港有20年以上的歷史,一般人還是覺得演唱會舞蹈員和街頭舞者高低有別,儘管今天不少人像陳頴業一樣,遊走兩個界別。
原定橫跨7、8月舉行的男子組合MIRROR首個紅館演唱會中,同樣是街舞出身的隊長楊樂文(Lokman),就找來兩個具代表性的本地街舞團參與演出。對沒有參與演出的陳頴業來說,也是別有意義:出身相近的舞者中,有人在主流得到成功,又帶上昔日同伴在香港最指標性的舞台上共演。
「在那些人發夢當刻,它就碎了。」陳頴業說。
7月28日,MIRROR紅館演唱會第四場表演期間,舞台中央一塊懸空的屏幕墮下,砸中舞蹈員李啟言(阿Mo),並隨後向一邊傾斜,壓倒另一名舞蹈員張梓峯(阿峯)。受傷的兩名舞蹈員送院治理,當中被屏幕擊中、傷勢較嚴重的李啟言,送院時頸椎關節斷裂,被移到深切治療部,並在翌日接受手術。他目前情況危殆,繼續在深切治療部留醫。
至於張梓峯,主辦單位Makerville行政總裁魯庭暉曾指他受輕傷,但升學顧問呂詩慧指受張梓峯家人所託,在8月2日晚上於社交媒體上載片段,稱張梓峯並未出院,而是轉到另外一間私家醫院接受治療,盤骨和腰部都有受傷。
事故發生後,不少演出業人士在社交媒體上對活動安全表達不滿;亦有工會成員揭露行內對表演者的保障不足,指甚少會有合約和保險確保舞蹈員權益。
至於演唱會由綵排到演出接二連生發生意外,是否涉及綵排時數不足,以及主辦單位是否有向舞蹈團隊提供僱傭合約及保險等事宜,端傳媒向兩主辦單位大國文化及Makerville、演唱會贊助商富衛保險查詢。富衛保險回覆指並沒有提供任何和演唱會相關的保險,主辦單位則未有任何回應。
夢想與時薪港幣50元綵排費
陳頴業的第一個「大台」是香港文化中心的大劇院。當時他參加一場大學舞蹈比賽,首次感受到專業級的舞台音響和燈光。回想當時的體驗,他說:「全力以赴,全神貫注,投入當時的角色,是一個很忘我的經歷。」
2009年大學畢業後,陳頴業一直以舞蹈為業。13年後,他說跳舞依舊是為了興趣,但同時是一份需要以專業精神面對的工作,舞台演出佔大約一半時間。
入行初期,他當過只負責演出的「自僱人士」,同時靠教學收入維生,一開始家人也擔心他當舞蹈員收入不穩。事實上很多表演也是季節性,不像一般打工仔每月出糧。 「過時過節母親又會問,你在這行還要待多久,你照顧到自己嗎?」
後來他亦當過「判頭(承包商)」,負責主題樂園的編舞工作,要招來舞蹈員和安排表演大小事務。雖然收入較可觀,但陳頴業說一年可能只做到一、兩場這樣的演出,變相有約港幣2萬元月均收入。
這些年間,他試過近年以時薪港幣50元參與知名歌手演唱會的排練;亦見過有正式僱用的舞蹈員在表演期間受傷,再而爭取合法工傷賠償,卻被資方列入黑名單之中。「你索償,他們就已經覺得你很麻煩……我接觸到一些辦公室的人(資方),他們的說法是『永不錄用』。」
數年後,陳頴業對主題樂園的工作感到厭倦,就嘗試挑戰其他崗位,於2015年起參與更多演唱會工作,曾為方晧文、李克勤和林俊傑等歌手伴舞。
想得到在演唱會上表演的機會,陳頴業說舞蹈員要先在小型演出中證明自己的能力,或到排舞師班上上課。期間可能會獲得排舞師賞識,或透過朋友推薦,參與更大型的製作。排舞師亦會考慮外表和年齡等因素,決定舞蹈員是乎合演出要求。
儘管曾踏上紅館以及更廣闊的舞台,陳頴業在演唱會中仍自覺只是普通人——編舞或監製、明星對你友善不是必然的;工作量又不穩定,加上日子久了身體和創作力都會磨蝕;就算受傷,主辦方也未必會照顧你。行內有一個「ABCD」的說法,暗示支薪的順序:Artist(明星),Band(樂手),Crew(工作人員),Dancer(舞蹈員)。
MIRROR演唱會發生事故後,網上有人揶揄,說每天在建築地盤不也是有很多工人受傷,甚至死亡嗎?「辛苦、危險?那你就不要做呀。」陳頴業覺得那些人缺乏同理心,其實每行都有各自的難處。
他說舞台就是一個「臨時地盤」,舞蹈員不時要在高台邊緣演出,又要應對狹窄的舞台裝置,還有四方八面的強光阻礙視線:「我們不可以戴頭盔,要一邊笑着跳舞,還要走位……(在一般工作場所)會不會有閃光燈照着你?」
陳頴業試過在排舞期間,被問可否參與俗稱「吊威也」的鋼線空中表演。他判斷自己能勝任,但到演出前正式測試,他只有兩小時去學習。隨着近年演唱會格式變動,在跳舞以外,舞蹈員亦可能被要求參與一些戲劇演出,但額外的工作不一定反映在收入上。
儘管舞蹈員的工作給了他一些近距離「追星」的機會,又曾帶他到世界各地,作為一種生活方式,也有其殘酷的面向。
發聲會被標籤
舞台監督Libby有十年以上的紅館工作經驗,以自由身(Freelance)方式參與不同製作。她亦是香港舞台藝術從業員工會秘書,工會約300個成員,出任台前幕後各崗位,而Libby說大多都是以自由身或自僱方式參與演唱會演出。
對資方來說,這種聘用方式可以避過勞工法例一些要求,例如不得連續工作7天,或者要為員工支付強積金,成本因而下降。而工作者則受惠於稅務上的彈性,亦可以同時接多個項目,增加收入。「如果沒出事的話,對雙方都有吸引力,但壞處就是(缺乏)保障。」Libby說。
以舞蹈員為例,主辦單位可能會聘請一個排舞師,再由排舞師找來一班舞蹈員參與演出。雖然排舞師可能有和主辦方簽約,但舞蹈員和排舞師之間只會透過簡單的口頭承諾,交代工作日期和報酬等資料。工會稱,這做法在法律上不構成任何保障,更遑論要求主辦單位提供勞工保險。
「完全是零保障,但這就是一直以來香港演藝圈的生態。」Libby說。由於《僱員補償條例》只適用於僱員,因此自僱人士一般不能向資方追討因工受傷的賠償。
就算涉及合約,Libby讀過的大多以保障主辦方為主:「例如(懲罰)表演者行為不當,或者被投訴、遲到早退等,這些會寫得很清楚。」但對表演者因天氣或意外等因素,演出場次減少而失去收入的情況,則較少列明。
「被邀請參與演出的人沒有話語權,也沒有充足的知識去評估合約是否合理,出意外後才發現合約沒有保障他們,」Libby說。
陳頴業就試過本來100場的中港巡演因疫情被砍剩40場,到簽約那天發現合約沒寫明如何保障他的權益:「大家都在訴苦,但就只有我一個人退出(巡迴演出)。」
他解釋,舞蹈員參與演唱會排練的時間較長,一般要以每星期5至6天,每天4至8小時的強度,維持約2個月。期間抵受約50元的低廉時薪就是為了正式演出時,每晚約3000元的酬勞。另一個代價是要事前需要空出日程,例如停止教學和不參與其他演出,等於減少收入。
若然一切順利,有些舞蹈員可以靠一個巡迴演出賺取港幣10萬元、甚至30萬元,足夠維持一段時間的生活開支,或儲錢開辦舞蹈學院。相對地,要是場次被大幅削減,排練期投入的時間和因而失去的收入就變成得不償失。
「這是不合理的,為什麼你們要接受?對方又沒有賠償,我已經投入了兩個月(的時間彩排),減少了其他工作,你現在才說只有40場?」陳頴業質疑。
最後那場巡演因為Covid-19疫情,在香港只演了十多場就已經落幕。
對表演者來說,大舞台固然有吸引力,但Libby指近年他們的合約意識都有加強。工會較早前亦開始整合各式合約範本,希望演出者能擁有多一個保障自身權益的工具。但她說要推動一些改變或爭取更合理待遇依舊是難事。
由於圈子很小,Libby說表演者擔心發聲會被標籤,同時因為流轉率和競爭大,「不會缺人到是非你不可」。「如果你不是特別有名,又很多要求,很快就會一傳十,十傳百,漸漸沒有人找你開工。」由於大部分工作都是短期,亦無須解僱要求較多的人,只是下一場演出可能不再有他的身影。
Libby期望同行能跨越心理關口,指出長久以來的問題,否則只會繼續受制於體制和財團的擺佈,「得不到應有的權利,自己、事業和未來皆得不到保障」。
這次事故罕有觸發業內人士公開回應:行內著名的舞蹈員Charlene、編舞師鄧駿銘(Zero)、曾任《全民造星》導演的舞蹈員Himtos,紛紛都在社交媒體揭露舞蹈員的辛酸及保障不足問題。
Charlene指,舞蹈員經常被視為「萬能」,但在行內安全和薪金從來都沒有保障,常常出現超時工作、低工資等問題。Himtos指出行內人都擔心被秋後算帳,自己以往受傷也會「死頂(勉強支撐)」至演出完結才看醫生,只因怕以後沒有人找自己工作,更不用說醫療保障。
而鄧駿銘亦提出「安全不是幸運」,爭取為舞蹈員訂下合約、投保才是具體的方法,清楚列明工時、休息時數、加班安排等,同時也應討論如何加強行業的警覺性。
最花錢也是最易鑽空子的是安全
以自僱人士身份參與舞台表演,是否就一定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指,視乎當中有否涉及「假自僱」情況。
「真自僱的意思是,很多事情是由你控制的。」例如:可以自己決定工作流程和編排、自行提供工具、以及由個人或其擁有公司承擔盈利風險等,都可視之為「真自僱」。
反之,如傷者事實上並沒有充分自主性,則有可能被判定為「假自僱」,能夠爭取在《僱員補償條例》下得到工傷賠償。「這涉及灰色地帶,要逐案處理。」蕭倩文說。
根據勞工處資料,若勞資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即使僱主聲稱僱員為自僱人士,或僱員在合約中被稱為自僱人士,僱主仍須向被假稱為自僱人士的僱員,償付可追溯的法定權益。如雙方就受聘形式有爭議,須以法庭判決為依歸。
勞工處亦回覆端傳媒查詢, 指一個人的身分是僱員抑或自僱人士,視乎其工作的合約或協議以及工作的具體內容及安排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如個別人士對其身份有疑問,可聯絡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
蕭倩文指傷者可主動向勞工處申請追討工傷賠償,由處方介入調查,裁定所謂自僱是否成立。調查期間傷者和資方均須向處方提供證據。
她說因工傷追討的金額多由傷者代表律師決定,當中納入申請人工作能力是否受影響、精神及心理損傷、傷者是否需要由他人照顧以及未來醫療開支等因素。
若勞工處裁定資方毋須賠償,蕭倩文說傷者亦可於三年內循民事訴訟,就人身傷害索償,但過程可能需時兩年以上。
雖然有以上途徑,蕭倩文指不少「打散工(零工)」的人都不清楚自己是否真正的自僱人士,或擔心追討工傷影響日後工作機會,加上程序繁複,因而放棄索償。她眼見不少工友失去應得保障,隨年紀增長傷患愈加嚴重。
「當然亦有對社會的影響,如果我們默不作聲,不去追討權益,只會令到更多僱主採用自僱形式,因為免除了他很多責任和購買勞工保險的開支,最終受害的也是『打工仔』自己。」
端傳媒翻查紅館網站上關於租場的文件,當中並沒要求主辦單位為工作人員購買勞工保險,或列出任何對舞台表演者的安全保障。惟政府要求租用人以自己和香港政府的共同名義,自費購買俗稱「第三者責任保險」以應對「適用於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公眾法律責任」。
這份「第三者責任保險」用途是承擔租場期間,遇有人死亡、受傷、遺失或損壞等情況所負的法律責任。每一宗意外事故保額須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於租期內索償次數不限。
大律師陸偉雄指,主辦單位在租場期間,成為紅館佔用人,對所有進入場地的人,有相應的佔用人責任(Occupier’s liability)。當出現訴訟時,責任保險就可應付因此而生的賠償。
他說當晚受傷的舞蹈員,無論自僱與否,都有權循民事訴訟向主辦單位索償,因為對方作為場地佔用人,沒做好安全措施,因而有物件從高處墮下。「在這件事上,主辦單位是責無旁貸的,它賠定了。」陸偉雄說。
但他亦指,因為這份「第三者責任保險」,真正賠錢的其實是保險公司,而主辦單位亦有機會向涉事工程承辦商索償,變相「一層追一層」。
那當晚在場觀眾可以就精神創傷向主辨單位索償嗎?陸偉雄認為這只能是「學術討論」,未必能被法官接納。「你很難量化觀眾見到一件這樣的事,造成的(精神)創傷。」若然每個目睹意外的人都可以向某人索償,會衍生大量法律責任。
作為舞台監督,Libby經常要協調場地、主辦和演出單位的需要,但她眼中最重要的,還是安全。所以當她看到MIRROR演唱會頭兩天的「小意外」片段,馬上感到極度不安,覺得不馬上修正的話,可能會發生更壞的情況。
無奈的是,她說安全正是一場活動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最『燒錢(花錢)』的就是安全,最容易『偷雞(鑽空子)』的也是安全,你可以用一些次等的器材,做少一些安全措施,(演出)順利的話就沒有人會知道,」Libby說。
她說搭建舞台用到的零件和工具,例如索帶和滑輪,就有分經過認證與否,會有承重力和拉力等資料。由於通常經認證的會比較昂貴,因此有些承辦商會使用一些未經認證、或是已經過期的部件去減低成本。「深水埗有更便宜的選擇,(價錢)可能相差10倍。」
Libby亦解釋,香港的演出以短期為主,舞台和後台都只是臨時結構。比如紅館本來就是一座體育館,而不是演出場地。不少主辦方寧願多花資源在觀眾看得見的部分,後台只「滿足最低要求」。「在紅館舞台下,大家也是拿着手電筒(走路),周遭都是釘子和柱,是很黑的。」
台上的人同樣暴露在危險之中:Libby說演出時表演者不可能像平常走路般,一直望着地板,若梯級顏色一樣的話,他們可能會踏空。事實上,在演唱會第二個晚上,MIRROR成員陳瑞輝(Frankie)就在高台上踏空跌倒至下一級,更差點再跌落舞台機關,並擦傷左手。
「要觀眾看到表演者的臉,就會有燈打在他們臉上,當下其實看不到周圍,」她說。
MIRROR首場紅館演唱會,由綵排到演出接連發生事故,包括總綵排時舞者跌落舞台受傷;MIRROR成員在高台上表演時,高台呈激烈晃動等。至第四場,高空螢幕掉下,砸傷舞蹈員。有人質疑是否綵排以及搭建舞台時間不足,導致意外發生。Libby說MIRROR演唱會用的時間和其他製作相約,用了五天時間準備,但亦指要考慮舞台設計的複雜程度,以及歌手和機關數量,才可判斷準備時間是否充足。
根據紅館訂租指引,租用者須聘請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認可的專業人士,監督舞台搭建工程。完成後,該名人士須以署方提交報告,證實一切工程,包括懸掛的搭建物,是安全穩固。紅館網站並沒提供報告範本。
Libby說安全報告一般由康文署經理接收。她質疑報告有否考慮到裝置在活動狀態下是否安全,亦不知道接收報告和進行實地考察的政府人員對舞台有多了解︰「東西都掛到天花版上了,他們能看到多少?」
同樣提出質疑的,有製作公司老闆阿傑(化名)︰「(政府人員)都只是用肉眼看……哪有可能有一個人會看齊所有(裝置)。」他以業內較常見的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娛樂牌)為例,申請指引就寫明文件會由發牌機構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傳閱至消防處、屋宇署和機電工程署等政府部門。
問題是,文件一併交到食環署手上之後,其他政府部門有否詳細參閱、有否提供意見、有否進行實地考察,申請人都未必知道。他形容娛樂牌的審批方式和流程不透明,而本身是政府場地而豁免娛樂牌的紅館,審批流程同樣不透明。
阿傑擔心這次意外會影響近期所有舞台演出:牌照會否更難取得;相關成本會否上升;為了通過審批,是否應主動放棄可活動的舞台裝置?他質疑是否能用以往的方式滿足牌照要求,儘管能證明裝置是安全的。
事實上,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就說調查須數星期才有結果,並建議在此前歌手暫作「靜態表演」。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8月2日推出3項短期措施,包括要求轄下場地租用人重新檢視設計及機械裝置;暫停使用懸吊的擺動、旋轉及載人裝置;並每日由康文署同意的具「實際經驗及受訓練人士」檢查。康文署指暫停使用的裝置並不包括電腦燈、鏡球、投影機等,而合資格檢查人士在一般藝團都有,不是要求註冊專業工程師。
工會則回應指,明白署方動機,希望相關政策有助緩和公眾情緒。但亦指措施可能導致同行需要停工、甚至失業。「本會促請署方制定賠償方案,為受肇事事件所受影響的人士作出經濟賠償,並提供補償路線圖。」
陳頴業說外國有法例規管,工作台超過某個高度就必須設有扶手。但他警告,這可能會變相限制創作自由,認為任何規管都應該具有彈性。比如美國加州規定,離地30吋以上的開放式工作台必須配有欄杆,但舞台裝置可豁免。美國國家標準協會指出,欄杆可能會影響舞台觀感,但建議可在公開演出以外時間使用,減低表演者跌傷風險。
有血有肉的人
7月28日後,香港演出業彷彿定格在意外發生一刻:傷者還在醫院,偶像從公眾目光中消失,原定12場的MIRROR演唱會腰斬,一家又一家承辦商發聲明,指涉事工程和自己無關。
MIRROR隊長楊樂文則呼籲公眾給傷者和家人時間和空間,亦叫支持者不用擔心組合成員。有MIRROR支持者認為,應該等政府公開調查報告後才評論事件;亦有人認為輿論降溫只會令肇事單位有空位脫身。
悲劇以外,陳頴業覺得這場演唱會本反映出一種新氣象:明星歌手和舞蹈員距離拉近,甚至安排運動治療師到後台為演出者放鬆身體;不同世代的排舞師合作,有各自發揮空間而不只是競爭……
在他服務的機構,有學生要求在接下來的表演中,換走本來由MIRROR演唱的舞曲。陳頴業亦思考是否要暫停舞蹈班,讓自己和學員有空間消化因事件而生的情緒。但他決定照常開班,同時透過不同渠道關心同行。
「在一個過度發展的世界,舞蹈提醒我們注意自己的身體,」他說。「我們是實實在在、有血有肉、會開心、會傷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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