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下台後,台灣地方政治會進入「大罷免時代」嗎?

台灣史上首例「直轄市議員罷免案」過關後,後續的其他罷免案亦很快要進行投票。台灣的罷免制度公平嗎?它能讓台灣更接近民主嗎?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

【編者按】2021年1月16日,台灣桃園市中壢區議員王浩宇罷免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進行投票,最終總投票人數327,758人,同意票84,582票、不同意票7,128票。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中壢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81,940)以上,故罷免成功。

此次為台灣史上首次直轄市議員成功罷免案,且因後續仍有前時代力量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案、由國民黨發起的美國進口萊克多巴胺豬肉公投案,連串效應,恐牽動後續2022年地方(市長、市議員等)選舉情勢,因此對現行罷免制度有諸多討論。其中,前民進黨立法委員林濁水意見(詳見內文)引起廣泛討論。本文作者對此提出不同意見。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在1月16日遭罷免,隨後網路上出現一波檢討議員罷免制度的聲音。這些論者,可舉林濁水為其中代表人物,他們口徑一致認定:議員選舉是複數選區制,而罷免卻是單一選區的邏輯。複數選區制是要保障少數民意也有自己的代言者,單一選區制則會封殺少數,因此將後者的邏輯套用在前者是不對的,會造成多數民意霸凌少數。

(編按:台灣採取單一選區制度的歷史與運作方式,請見〈民意如何代表〉一文。)

林濁水更進一步舉例:「士林選舉為例,13席當選,當選最高的19,605。等於有投票權的439,225中有419,620不肯投他,只要顏色對立,藍綠差距大,在不肯投他的這些人中找439,225 的4分之1,也就是109,801罷免他有什麼太困難?」林的說法,乍聽之下似有幾分道理,然而真是這樣嗎?

罷免議員,多數霸凌少數?

這些相似論點,一律把沒投票給特定候選人的選民,當作高機率支持罷免的潛在選民。可是在複數選區制的議員選舉,這個假設大有問題。議員候選人眾多,選民不投給特定候選人,是因為有其他更欣賞人選,不代表對特定候選人有意見,遑論要罷免之。反而在單一選區的選舉,往往形成兩強對決,此時「不支持=想罷免」的假設才比較貼近實情。

如果單以「不支持者的比例」來談罷免難易度,這也不是複數選區制獨有的狀況。以2018年地方首長選舉為例,台北市的柯文哲、台南市的黃偉哲、新竹縣的楊文科,得票率各只有41.06%、38.01%、38.19%,都有六成左右的不支持率。

依照林濁水等人的邏輯,六成選民湊出兩成五來罷免有什麼困難?豈不是早該出現藍綠白罷免大亂鬥?我們都知道實情不然,因此單以不支持率高來證成罷免難易度,甚至以此論證罷免門檻的合理性,都是大有問題的論點。

複數選區制的罷免門檻,是否太低?

這些論點看似有說服力,是基於這樣的思考謬誤:罷免與否是二選一,機率各50%。超過91%的選民沒投給王浩宇,這91%取一半,輕輕鬆鬆就能跨過25%的罷免門檻;所以25%門檻套用在複數選區不合理,因為太容易達成。但複數選區制的罷免門檻是否合理,根本不該這樣計算。

如前所述,不投王浩宇的選民只是更喜歡別的候選人,不見得想罷免他。我們可以設想一個「實驗投票」,把投票題目換成:中壢區有十位市議員,請問誰最應該被罷免?那每個選項的機率就不是50%。而關於罷免門檻的問題會變成:如果有25%的選民回答王浩宇,那王浩宇拿到最高票數,成為「罷免當選人」的機率有多大?

已知一位候選人拿到25%選票的前提下,假設其餘九位候選人的得票完全隨機,那有任一人能拿到25%以上打敗他的機率,不到百萬分之三(註)。換句話說,在實驗投票中拿到25%罷免票的王浩宇,有99.9997%的機率是「罷免王」。

回到現實世界,我們可以假設支持罷免王浩宇的選民,在前述「實驗投票」中也會投給王浩宇(這個假設就算不精確,也遠遠比「沒投給王浩宇的人就會罷免他」精準太多了。)於是,對於拿到25%罷免票的王浩宇,我們有超高(99.9997%)的信心可以確定他是選民認為最該被罷免的議員。這樣一想,25%門檻並不是太低。

讀者可能會反對筆者的推論,主張現實世界的罷免投票畢竟不是如此運作。然筆者在這裡設計的思想實驗,用意是破除前述思考謬誤,並且提醒大家:要評論複數選區制的罷免門檻是否合理,至少要把該選區席次多寡考慮進去。

2021年1月15日中壢區,罷免王浩宇的遊行。
2021年1月15日中壢區,罷免王浩宇的遊行。

報復性罷免議員會蔚為風潮?

筆者相信與林濁水統一口徑的人會說,重點是藍綠對立!國民黨會不斷動員選民進行報復性罷免,假設選民的投票意向完全隨機根本不對!在政黨動員下,非支持者很容易成為罷免的「投票部隊」,因此得票率低的議員自然成為狙殺對象。

筆者不否認部分選民確實有報復性罷免的情緒,也不樂見這種情況激化。但要問的是,如果政黨要進行報復性罷免,那專挑議員下手有意義嗎?選民會買單嗎?若非王浩宇有被戲稱為「不分區議員」的全國知名度,根本不會成為報復性罷免的目標。試想,國民黨如果挑一個沒沒無聞,僅僅是得票率比較低的民進黨議員來罷免,會有任何累積政治聲望的效果嗎?只會被譏笑愚蠢而已。

況且,根據筆者觀察,台灣越基層的地方選舉,政黨的影響力越小,地方勢力、宗親人脈的影響力越大。完全看黨籍選議員的選民不是沒有,但講到罷免,如果沒有夠強的動力,光靠政黨動員不太可行。因為對選民來說,罷免議員不只少一個請託的對象,甚至會得罪地方人士,其實是能免則免。

在王浩宇被罷免後,雖有藍營人士喊出下一步罷黃捷,但再後續的罷免目標都是立委。就算罷免被當成政黨操作的工具,針對地方議員來「大砲打小鳥」,也不符政黨利益。

進步意見被封殺?王浩宇代表少數意見嗎?

部分論者試圖把「少數意見」和可能比較進步的意見扣連,例如少數族裔或女性的權益,藉此讓讀者產生道德兩難:容許議員被罷免,是不是讓這些進步意見噤聲呢?首先,選民支持的價值是有優位階序的,選民沒有投票給標榜勞權的候選人,可能是認為主權議題更為重要,而不是不支持勞權;沒有投給主打動保的議員,不見得是他不愛動物,可能是他更關心交通建設。將少數人優先支持的意見,說成其他多數人都反對之,就是完全忽視價值階序的現實。

其次,保守勢力要封殺進步意見,根本毋須動用罷免。筆者曾擔任勞動黨議員助理,前老闆為了提高非自住房屋的稅率(俗稱囤房稅),在議會以少數迎戰多數議員,一度成功的進步提案又被否決,最後憤而辭職。保守勢力光憑議事攻防就可以玩殘小黨,何須勞神進行罷免?看到部分論者在罷免事件後才作勢關心進步意見,如見貓哭耗子,令人感嘆。

最讓筆者忍無可忍的,是這些說法隱約將王浩宇描繪成「少數民意」的代表,甚至弱勢的代言人。王浩宇也許在很久很久以前,在他初披綠黨戰袍出馬時,曾經扮演類似角色。但他後來越發令人生厭的,正是他以經營網紅的方式玩政治,不惜以聳動言論爭取曝光,且毫不遮掩地向主流靠攏,迎合「多數民意」的姿態。例如他從早期支持藻礁運動,轉而攻擊抹黑運動者;又如他惡意將保障女性新住民的政策建議,扭曲成「讓中國孕婦來台用健保」。這些言論,都是順著風向搧風點火,哪裡配稱弱勢代言人?

平心而論,王浩宇任內並非毫無建樹,他某些質詢議題(例如學生延後上課),也曾讓筆者眼睛為之一亮。筆者並非針對王浩宇個人,而是他所服膺與象徵的一種心態:只要能拿到權力就是對的,沒拿到權力什麼都是錯的。他並非這種心態的濫觴,只是學得很快、奉行得很透徹。這心態換個說法,不就是我順著風向我就正確,我站在多數的那方我就正義,典型的「多數霸凌少數」嗎?!結果卻在王被罷免後,有群人出來惺惺作態地說,不該用多數民意霸凌少數,我才真的要說,太荒唐了!

筆者當然明白,林濁水等論者此時提及複數選區制的罷免合理性,用意只是止血,拿看似正當的「維護少數意見」做擋箭牌,來阻擋罷免的骨牌效應危及明年地方選舉。假意關心少數民意或小黨生路,實則維護自身大黨利益。然筆者也無意為國民黨的罷免戰術助勢,反而要勸告藍營,罷免畢竟是類似負面選舉的雙面刃,成功罷免王浩宇雖讓部分藍營支持者振奮,多數選民卻也無法從中看出在野黨的實績,玩太多次甚至會造成反感。

至於複數選區的罷免制度是否合理,需不需要改進,儘管不是開啟話題者真心關懷的議題,但就讓筆者搭順風車,以這篇文章拋磚引玉,企盼引起更多公共討論以完善制度。

(註)這個問題可以轉換成大致等價的命題:「投擲一面公平的9面骰75次,任何一個數字出現25次以上的機率」。

(作者為社運工作者)

讀者評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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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没看懂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是什么。。。。讲这些意义是啥?

  2. 罷免黃捷的程序跑很久了,並不是王浩宇遭罷免才開始的,另外其支持同婚成為罷免方主打宣傳理由也是值得觀察的重點。
    一般情況下選民當然懶得去罷免主張自己不支持的進步議題的民代,但有其它因素推波助瀾的話恐怕就不一定了,感覺苗博雅就是處於高風險群

  3. 儘管我不能確定林濁水論調的真正政治意義
    但也不能苟同筆者以市長選舉比較地方選舉
    複數選區的設計本來就是要讓代表少數(或較為偏激)的候選人都能有機會得到足夠票數當選,但市長選舉單一票制目的是選出最多市民支持的一位首長。兩者的差異很大程度上來源於他們的職權差異。只要動員能力足夠,要罷免代表少數權益的議員當然容易,其他不投票給他的選民本來就包含了反對他的選民呀,搞不好反對的選民如果有充分的動員參與罷免,本身就有足夠票數罷免掉他了。
    如果要保障複數選區的制度原意,其實應該檢視當初投給他的人是不是還在支持他,但現實中不記名投票當然難以做到。

  4. 這個問題要看下個月的黃捷罷免案才可以得出結論,始終王浩宇是一個異類,能在台灣不同政治光譜的人同時討厭的確是不容易。台灣政壇對於政治罷免的攻防還處在一個摸索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