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難以被冷靜地對待。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實施,其中新設了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的家庭編中,第1077條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流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意味著「離婚冷靜期」實行之後,「協議離婚」的時長延長為一個月到兩個月不等。此外,婚姻登記機構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業務。
今年5月底,「離婚冷靜期」規定的出現,立即引發輿論熱議,在相關微博熱搜中,達到了6.3億左右的討論熱度。
人們開始疑惑:我們是否還能擁有「不冷靜」離婚的權利?
「衝動」的懲罰
依據民政局截止到2019年的統計數據,中國大陸離婚率已經多年持續上漲,而結婚率卻持續走低。
從離婚率的地域差異來看,僅在2019年第四季度,吉林省就有75551例,居全國之最,而全國離婚率最低的西藏,同期有40起離婚事件。於是自然地,關於如何提高結婚率、降低離婚率的討論開始了,由是也極大程度推動了「離婚冷靜期」的設立。
在對「離婚冷靜期」的討論中,「衝動型離婚」是一個經常出現的詞彙。
當離婚冷靜期寫進民法典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主任沈春耀曾對此進行說明:「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
然而,並沒有人能說清「輕率離婚」和「衝動型離婚」的具體判斷標準為何。
中國法院網2018年9月的文章中提到,「儘管絕大多數夫妻勞燕分飛確系感情破裂,但這其中也不乏感情尚未破裂的衝動型離婚」。「感情是否破滅」是一個無法具化的指標,即便是當事人自己也不一定清楚。在此基礎上,又如何得到量化的數據,下定「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的結論呢?
早在2005年,專注婚姻和性別研究的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教授 Carrie Yodanis 就曾對於22個國家的數據進行多元分析,結果表明國家層面的離婚文化與婚姻平等相關。在對於離婚行為接受和實行程度更高的國家中,婚姻中男女之間的工作分配更加平等。這些發現支持了平等假說,即離婚這種可能性本身,就為婚姻中的婦女提供了更平等的地位。
根據最新的各國離婚率數據排名,離婚率同社會發達程度關聯程度密切,發達民主制國家通常伴隨著較高的離婚率,在這些地方,關於女權的討論和呼聲都較高。
離婚率的持續上升,部分印證了中國大陸女性獨立意識逐漸覺醒,在意識形態建設上更進了一步,而大多與「衝動」無關。
「冷靜」的代價
關於「離婚冷靜期」,互聯網輿論空間的關注點主要集中在「女性權益的保護」和「婚姻自由的考量」。
微博中關於女性權益保護話題下高頻次出現的地點,同司法大數據發佈的家暴情況的高發地區,重合度較高。對於「離婚冷靜期」實行後應該如何應對家暴情況的憂慮,是反對者關注的重點。新浪微博上,有博主就此事羅列出今年的部分家暴新聞,甚至有極端案例,如:南京江寧女子小董曾經被多次家暴,報警六次,先後兩次提出離婚訴訟,因為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未獲得法院支持,在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訟後,小董慘遭男方殺害。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於反對意見的回應是:「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是聽到了反對意見的,但最後表示拒絕。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在中國大陸現行的「訴訟離婚」制度下,被家暴的女性靠起訴離婚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根據司法大數據發佈的報告,在離婚糾紛的案件中,大部分提出離婚的都是女性。在離婚訴訟原因中,家暴佔比近15%,其中91.43%的案件都是屬於女性為受害方。
根據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幾種情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但「訴訟離婚」的成功概率其實並不高。傳統觀念中「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桎梏依舊在基層調解和司法領域盛行;同時,家暴認證嚴苛,舉證難也是重要原因。
提出訴訟,對於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期限。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算上之前的調解過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四個月,多則九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准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
如此算來,假設提起兩次訴訟後離婚成功,耗費的時長大概在一年半到兩年之間,而這還是在對方配合的理想狀態下。
因此,在複雜的婚姻關係中,被家暴但依然選擇「協議離婚」的情況並不罕見。
那麼在這個最長可達兩個月的「冷靜期」期間,如何保障被家暴方權益不受侵犯,這可能長達兩個月的「冷靜期」中涉及的財產轉移、債務等問題,還是一筆糊塗賬。
為了婚育率
通過「離婚冷靜期」提高婚育率,是從宏觀政策調控的角度期望構建的主要目標之一。
人大常委會法工會曾對爭議回應:「從瞭解的情況看,英國、法國、俄羅斯、韓國等國家都規定了這一制度」。
以離婚排行前十名的國家為例,從結果論的角度來看,俄羅斯的政策效果至少至今並不理想,其離婚率卻仍然高居第一;而離婚代價越來越高昂的美國也在前十範圍之內;法國素來以離婚手續之繁瑣著稱,但數據顯示,如今1000個法國人中平均只有4.3人結婚,而59%的新生兒來自非婚姻關係。
中國大陸雖然也有一些家暴避難所、婚姻維權組織,但多為民間成立,和其他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國家相比,法律援助體系、心理復建系統建設仍然處於較低的水平。
這樣的情況下,也有人推測,想到離婚的繁瑣步驟以及可能受到的傷害,會引發人們的「損失厭惡」心理,從而導致更低的結婚意願。
早在1950年《婚姻法》草稿的討論階段,時任《婚姻法》起草小組負責人的鄧穎超就主張:離婚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可離。她當時闡述的理由為: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一方堅持要離就離,主要根據廣大婦女的利益提出。
12月初,在「離婚冷靜期」制度正式到來前不足一個月時,一位陝西延安女性以「被丈夫打罵40年,隱忍至子女成年」為由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在駁回意見中寫到: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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