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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還有「不冷靜」離婚的權利麼?

從數據看「離婚冷靜期」的合理性。

2020年1月5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新婚夫婦參加嚴寒的集體婚禮。

2020年1月5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新婚夫婦參加嚴寒的集體婚禮。攝:Aly Song/Reuters/達志影像

端傳媒實習記者 杜萌 發自 北京

刊登於 2020-12-17

#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家暴#女權#離婚

「離婚冷靜期」難以被冷靜地對待。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實施,其中新設了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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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的家庭編中,第1077條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流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意味著「離婚冷靜期」實行之後,「協議離婚」的時長延長為一個月到兩個月不等。此外,婚姻登記機構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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