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該為香港政治難民提供政治庇護嗎?如何提供?」自2019年7月1日反修例青年佔領立法會、香港《蘋果日報》報導〈港60名7.1佔領立法會青年 赴台求庇護〉後,這問題便反覆出現在台灣的輿論中,及至2020年5月國安法通過後,討論聲浪更有加溫趨勢。
回顧去年此時,陸委會接受端傳媒採訪時,仍多以「港人合法來台」來基礎進行回覆,將港人來台後的處理模式,大致分為「林榮基模式」(觀光簽證來台)與「反修例青年模式」(來台申請居留後就學)兩種,可說仍是在現有的《港澳條例》框架下採取「個案處理、實質協助」方式進行。確實也有一部分尋求庇護的青年,已經順利開始進入學校就讀。
但隨著港府大抓捕開始、港區國安法生效,「非法來台」的港人已成為新群體,成為台灣必須面對的新議題。在本月初,一名台灣記者鐘聖雄的臉書貼文,將台灣如何面對港人庇護的課題推上話題熱點。經過輿論一番熱議、香港前特首梁振英與台灣陸委會均加入筆戰後,台港中三方關係,或將進入真正的深水區:
香港青年無論人在香港、又或出海後,航行的是誰的「國土」?在 2020 年台灣究竟怎麼看待自身的國家定位?又怎麼看待香港在自身法律框架中的位置?
「五港人案」與鐘聖雄捅破的窗戶紙
2020 年 7 月 18 日,五名香港人士由香港出發,未以合法途徑出境,輾轉漂流經東沙島再到台灣。8 月 27 日,自由亞洲電台報導稱,有 12 名香港示威者欲偷渡來台,在廣東附近水域被大陸海警拘捕;隨後,媒體便披露「五港人」已經抵達台灣上岸的消息。
9 月 12 日,台灣記者 鐘聖雄 在臉書上發文指自己就是協助五位港人逃亡的人士之一,並批評台灣政府其實不夠支持香港人,引發軒然大波,梁振英 隔海應和。同日, 大陸委員會回應指 「不會針對個案加以說明」,同時強調政府已對港人設有人道援助機制,「符合條件者都會給予必要的人道援助」。一時之間,台灣社會對鐘聖雄多有批評,咸認為他可能會讓未來港人逃亡之路更加艱難,甚至可能給中共藉口尋釁,或引發兩岸衝突等。
13 日,香港保安局表示,「沒有收到關於台灣方面截獲逃犯的任何信息」。但香港保安局又對台灣發聲稱,「呼籲其他司法管轄區採取明確的立場,不要窩藏任何在香港涉嫌犯罪的罪犯,並將他們送回。」
同日,陸委會發表書面聲明稱:「對於外界流傳的各項訊息,陸委會認為或有其特定目的,對整個機制或個人可能造成傷害。政府對港人已設人道援助機制,符合條件者都會給予必要的人道援助。」而自稱台灣政府內部 一名消息人士向中央社證實 ,5 名偷渡來台港人確實被扣押,尚未有獲釋消息,但相信處境不至於是被「軟禁」。據了解,5 人保有會見律師等基本權利,未如外傳的被中斷聯絡管道。
中央社為台灣的國家通訊社,咸認為,其引用的匿名消息來源確實來自官方,形同政府間接承認確實有五港人在押。
14 日,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透過保安局官網發出「局長文章」,指已針對此事向台灣查詢,正等候回覆。李家超呼籲台方承擔打擊跨境犯罪的責任,若相關人士涉嫌在港犯罪「不要窩藏罪犯」,希望台方依法處理涉事港人後,將他們送返香港,讓港府依法處理。他也呼籲任何人犯法,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坦然面對,遠勝終身帶著畏罪潛逃的烙印。
同日,蘇貞昌受訪時回應:政府和民間各界都關心香港和香港人,台灣有專責機構處理,不過有些個案不能透露,給予實質幫助最重要。中央跟地方都有援助港人的專案計劃,但不方便評論個案。
16 日,中國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在例行記者會上指出,關於五港人偷渡台灣一事,「並沒有掌握具體訊息」,僅批評民進黨插手香港事務,目的是搞亂香港、謀取政治私利。國台辦的說法,僅說「不掌握具體訊息」、也未趁機大動作要求台灣遣返,讓許多擔心台海因此生波的聲浪,開始慢慢歸於寂靜。
一場危機看似落幕,卻也宣告了港人流亡來台的議題進入深水區。首先,根據現有消息,五港人是在台灣東沙群島遭海巡逮捕,東沙群島正是南海爭議的核心區;其次,鐘聖雄的暴走發言,讓台灣政府與民間對港人的多重矛盾被擺上檯面,政府期盼「曖昧、低調」的空間,已經越來越小。
事實上,以台灣法規而言,若非經歷 2019 年的反修例運動,使台灣政府以《港澳條例》18條來處理相關案件,在平時,如果有香港人以非法管道來台,是必須按照《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下簡稱《強制出境辦法》)進行收容與遣返的。
上一個主張自己因「遭到中共迫害、認同民主體制」而偷渡來台的案例,要數 2016 年的陸寧案。雖然陸寧等人是大陸地區人民,並非香港居民,但兩者均適用《強制出境辦法》,可用以一窺「還未經過反修例運動時、台灣體制會如何處理中港澳居民非法入境請求政治庇護」的情形。
「被告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自應依法處斷。至於其等進入臺灣地區之動機為何,要非所問」
陸寧案: 2016 年,「認同中華民國」而偷渡來台的青年
2015年8月,來自江蘇、安徽、南京的青年陸寧、石堅、蘇黔龍三人,一同湊了人民幣 25 萬元,在福建省白馬港買了一艘無國籍船舶出港,往台灣福隆海水浴場航行。在福隆海水浴場,則有先行入境、逾期居留的同夥王睿接應,王睿以衛星導航傳送自己在福隆海岸的經緯度位置,以免陸寧等人迷航。
按照他們的原訂計畫,船隻抵達福隆之後,將接上王睿與另一位同夥楊羅旖旎,一行人再前往美國關島。但在船隻抵達桃園市大園區圳頭村附近的中油(中國石油公司)施工處時,遭到擱淺,一行人於是改在圳頭村會合,想尋找船廠修繕船舶而不得,只好向當地居民求助,輾轉被台灣官方逮捕並起訴。
四人在台灣接受偵訊時表示,是在「民主QQ群」之「中國泛藍聯盟」裏認識,認同中華民國,因此而遭到對岸政治迫害,警方也確實在他們船上搜出中華民國國旗、國徽紀念徽章等小物。不過,因為當時正值台灣軍事演習期間,也有不少媒體質疑他們是共諜,紛紛擾擾,不在話下。
根據當年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指出,「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峽兩岸人民於隔絕多年後,各自發展出不同的生活環境、社會形態,及法政制度,在開放交流之政策下,兩岸人民往來已由斷絕到日益頻繁,使得兩岸人民可以在良性互動中學習互利互惠的經驗。
但考量現實層面,涉及兩岸之犯罪案件已層出不窮,涉及大陸地區刑事案件較顯著之案例有偷渡(即非法入境)、劫機及海上漁事糾紛,或彼岸犯罪之人逃到此岸,在此岸犯罪之人逃到彼岸,或臺灣與大陸地區之人互相結成一夥而在兩地共同實施犯罪等情形,勢必日益增多,兩岸為維持既有之法律秩序,必將面臨如何解決兩個不同法律區域間刑事法律衝突之課題...
...而針對犯罪之防制,本院認應擺脫傳統國家主權為中心之政治指導原則,轉以司法權為中心之法律指導原則,懸為規範涉及兩岸刑事案件之準繩。
故本案即以維護法秩序作為考量。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條即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被告陸寧、石堅、蘇黔龍、王睿等人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自應依法處斷。至於其等進入臺灣地區之動機為何,要非所問。」
按法院的判決理由來看,維持兩岸之間的「法律秩序」,對於台灣現行體制來說,比個別偷渡客的理念或理念更重要。雖然《港澳條例》因港澳地區的特殊性而得以不適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在「遣返偷渡客」方面,兩者無疑是被列入同一辦法來處理,沒有太大區別。
按照2016年這個判決精神,若沒有反修例運動,來自中港澳的偷渡客,其實都必須「依法處斷」,而其等為何進入台灣?捍衛中華民國、認同民主自由是否會受到特別保護?法官認為,其「動機為何,要非所問。」
不過,法官所欲捍衛的「法律秩序」,究竟所指為何?這法律秩序,同樣有一個「偷渡」的故事說起。回到兩岸初啟接觸的1990年,一樁事關25條人命的慘案,並衍生出「兩岸分裂後第一樁協議」《金門協議》,才是這套「秩序」真正的前傳。
偷渡客與舊秩序的成形:「閩平漁案」與《金門協議》
兩岸自 1949 年後長期對峙,一直到80年代後期,都長期遵循蔣經國的「不接觸」(即兩岸官方單位不互動)的政策,故早期台灣對「大陸偷渡客」的處理,僅單方面實施原船遣返。而這非正式、未經兩岸協商的偷渡客處理辦法,釀成了90年知名的慘案「閩平漁案」,也促成兩岸簽下49年以來第一個經官方授權的正式協議:《金門協議》。
閩平漁事件的起因,始於 1987 年後,蔣經國開放老兵返鄉探親,兩岸資訊大量流通,時經濟發展程度相對落後的大陸地區,願意偷渡來台打工者前仆後繼,造成俗稱「靖廬」的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常常人滿為患,最高時曾收容1200多位偷渡客。
台灣官方實施「單方面原船遣返」的結果,有時造成偷渡客在台灣A地遭到遣返、在台灣B地重新上岸,或者原船返回大陸後,再次偷渡來台等情形。根據台灣方面記錄,甚至曾經抓過同一偷渡客不畏遣返、反覆來台五次,就是希望來台打工淘金,對於台灣執法單位來說,十分困擾。
1990年7月,中華民國海軍在台北馬崗外海截獲福州漁船「閩平漁5540號」,逮捕船上76名福建藉漁民。七日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警總)將所有船員原船封艙遣返,由海軍護送至海峽中線後,由船隻自行返航。但在閩平漁抵達福建平潭時,當地居民發現船員已有25人缺氧死亡。
對於25名船員缺氧死亡的原因,兩岸官方各執一詞。福州市公安局指,是台灣警總用長釘將船艙封死,導致漁民缺氧窒息;但台灣警總則稱,並沒有將船艙釘死,是漁民在返航中械鬥衍生傷亡。正當風波未平時,另一宗「閩平漁案」又爆發了。
8月,另一艘越界漁船「閩平漁5202號」,上搭載著50名船員,被警總以同樣方式遣送回大陸。在基隆港外海,護送的軍艦竟與漁船發生相撞,漁船斷裂翻覆,21名船員溺斃。台灣警總指「閩平漁5202號」故意衝撞台灣海軍軍艦,倖存的漁工則指控這艘船的船艙同樣釘有木板、台灣海軍故意拖延救難,造成死傷。
短短兩個月內,就發生兩次「閩平漁事件」,引起兩岸社會譁然,台灣輿論大力批評政府處理不當。當其時,兩岸正為其他進一步的「接觸」與「會談」做準備,不願這場慘案讓交流工作橫生枝節,最後於9月12日,由「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代表陳長文(中華民國代表)、韓長林(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於金門簽下協議。
協議內容約定,雙方以福州馬尾與台灣馬祖作為遣返交接的港口,但根據被遣返人員的原居地分佈情況及氣候、海象等因素,也可能協議另擇福建廈門與台灣金門這條路線作為方案。按照協議約定,要遣返之前,應該事先通知、查核答覆,並按商定時間、地點遣返交接。遣返交接時,雙方必須都用紅十字會專用船,並由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遣返船或引道船均懸掛白底紅十字旗,不掛其他旗幟、也不使用其他的標誌。
自1990年以來,《金門協議》仍在持續生效、運作當中,雖有第一線工作人員透露,遣返的人員、數量仍會因為兩岸關係起伏,「並沒有真的遣返所有台灣這邊要求的每一位人員」,但仍相當程度實現了簽約初衷,即以「人道精神」與「安全便利」方式遣返「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與刑事犯。
2017年1月,前段所提到的「陸寧案」最後也是按照《金門協議》進行遣返作業。在台灣法院記錄中,稱自己因「仰慕孫中山先生」、認同中華民國體制而偷渡出海的陸寧等人,被台灣法院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為由,判決入監服刑,出獄後由移民署押解至馬祖,由大陸紅十字會租用「安麒輪」、在上懸掛紅十字旗,由台灣的民用船隻引導進入馬祖福澳港,將陸寧等人送回中國大陸。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的公開記錄,一直到2018年8月,雙方都仍依《金門協議》執行遣返作業,將來台打工的四名偷渡客交予中國大陸方面帶回。
《金門協議》自1990年以降奠定的框架與執行方式,在後來重要的兩岸互動如「九二共識」或「馬習會」中,仍斑斑可見。例如,在「兩岸互不承認對方主權」的前提下,協議中小心翼翼地稱彼此為「對方地區」,在遣返程序中強調「不掛其他旗幟、不用其他標誌」等。是國民黨口中所稱「一中各表」的實踐形式,也是馬英九不斷強調的兩岸之間的「默契」。
只是,在2020年,這兩岸之間的「默契」是否還能有效地應對全新的局勢?
時勢變化,兩岸既有體制緩慢位移
自2018年以來,美中關係日趨緊張、習近平發表《告台灣同胞書》、香港反修例運動潮湧,緊接著港區國安法通過,讓 90 年代所奠定的兩岸關係漸次發生改變,新身體開始穿不下舊衣服。總統蔡英文的策略,總體而言仍如走鋼索般小心翼翼,遵循她自己2016年上台時的宣示:將依《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行事,相當程度來說,是以總統的高度維繫了90年代以降的舊有兩岸框架不墜。
但作為一民選總統,蔡英文的發言與行動亦相當程度能夠反映民意,面對民間高張的本土意識與「亡國感」,蔡英文在2020年的第二任總統就職演說時,提出了「中華民國台灣七十年」的歷史框架,在看似零和的「統」(中華民國史觀)與「獨」(台澎金馬共同體)之間,尋找論述出路。
而奠基於中華民國體制、事關香港來台尋求政治庇護者的《港澳條例》,也就在這局面之下,持續發揮港人保護傘的作用。儘管在「撐香港」的群體之中,認同「中華民國體制」的比例絕不可能太高,但政府與民間多半仍站在務實立場上,支持《港澳條例》持續適用,給港人提供立即可用的保護。
《港澳條例》當中,與流亡來台港人直接相關的條文,是第18條:「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不過,一直以來,許多民間團體一直認為18條界定標準過於模糊、對港人的保障不夠,必須進一步修法對程序進行明確處理;台灣人權促進會等NGO更進一步提出,台灣必須有《難民法》來為政治庇護提供一套有章可循的制度。
這些相關提案,一直都被行政院與執政黨立委以「沒有必要」、「有些事只能做不能說」等說法回絕。箇中原因之一,是執政團隊不想大幅更動這千絲萬縷、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兩岸關係;而另有一說,則是認為,政府不能進行《港澳條例》修正,是為了「防堵匪諜」、高度保密。此一說在台灣朝野間流傳甚久,在鐘聖雄事件後,民進黨立委鄭運鵬的說法,可為其中代表。
9月13日,鄭運鵬在臉書上表示,今年幾次在野黨的委員提到港澳條例要修法,他們認為機制明確化,才能保護被中國迫害的香港朋友,鄭運鵬自己一直持保留的態度,主要理由有三:首先,港澳條例保持模糊的行政授權,依現行的作法進行專案處理,才能杜絕被中國利用「假庇護、真木馬」的戰術運用。鄭運鵬認為,專案處理當然就有查核的機制,包含該名媒體記者(指鐘聖雄)所談的港方接洽窗口,都必須被高度保密。
但對於一年多來長期自力援助港人的民間人士而言,政府不願將救援管道制度化,卻長期將成本轉嫁給民間團體。前台權會秘書長、現任國際特赦組織秘書長邱伊翎,便曾直指:
「來自中國或港澳的尋求庇護個案,政府單位更常以『專業』之名,把責任丟給民間團體,要求民間團體以『責付』或是『擔保』的方式,來確保個案本身沒有問題。長期以來,台灣政府自己不負起當事人的身份確認及審查的工作,卻把責任丟給民間團體,而且認為這樣的『專案處理』才能『避免中國匪諜進入』,其實是一個邏輯矛盾又充滿荒謬的講法。」
而另一位自去年開始便熱心協助港人的台灣青年,也表示,雖然鐘聖雄的發言措詞有其激烈與不妥的一面,「但我可以理解他。我從太陽花運動開始關心社會,我相信『開放政府』的理想,台灣是公開透明、有法治的,就算不能開放,也應該有一個標準,不是政治人物來單方面決定。從去年到今年,尤其是大選之後,我感覺政府對香港議題很消極。平常把很多救援工作與風險交給民間、出事又說『國家安全要保密』,我不太能接受。」
總體而言,在香港反修例運動一年來,對於「救援港人」之間,台灣政府與民間團體之間的張力與矛盾早已存在,只是突然之間被鐘聖雄掀上檯面而已。
對於民間的相關批評,陸委會並不同意。在鐘聖雄發文後,在陸委會的例行記者會上,副主委邱垂正表示,台灣政府目前已經針對港人設有援助機制,「符合條件我們都可以給予必要的援助。台灣是自由民主法治的社會,台灣也支持香港自由民主。」
邱垂正強調,台灣政府自今年七月份開始,已經成立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全部的經費都用來維持辦公室的支出與「協助港人生活安置」,但邱垂正也呼籲,基於安全與風險的考量,台灣絕不鼓勵港人以非法方式來台。
外傳這五名港人目前身在高雄,一位不願具名的高雄當地相關人員無奈表示,自己實在什麼也不能說,也不知道五名港人目前實際安置的地點。這位人士僅透露:「這次行動,事涉台港之間的『合作』,相關單位權責或橫向聯繫、或哪個單位要出來說明,是一個介於『能說與不能說』之間的尷尬。」
一名人在台北的政府相關單位人士則指出,台灣政府這一年來之所以處於「能說 / 不能說」、「專案處理、保密為先」的狀態中,除了長久以來尷尬的兩岸歷史淵源,不願「在台海情勢緊張的此刻給人挑釁、挑撥的機會」,另外有一個原因,即是台灣駐港機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目前仍有12位駐港人員、50餘位雇員身在香港。
根據這名人士分析,台灣政府擔心的其中一點,就是萬一台灣在收容流亡港人立場上過度高調,無論是「就地收容」或「協助港人轉往第三國」,都有可能會危及這些駐港人員的人身安全。早在七月,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便傳出港府要求台灣駐港人員簽署「支持一個中國原則」切結書,否則不續發工作簽證的消息。台灣相關單位在當時低調回應,港府確實在換發簽證時「設置不必要之障礙」。
這名相關單位人士指,台灣政府不會主動撤館,但也確實做過沙盤推演,如果相關人員工作簽證都無法換發,則形同「慢性撤館」,「萬一真的進展到這一步,在港工作的5400餘名台灣人(此處指僅持有台灣護照者,不含同時持有台港兩地護照者)的權益與安全又如何確保?這都是台灣政府必須考量的。」
時至十月,台灣海峽吹起東北季風。按照以往的航海經驗而言,海象將更不利港人乘船來台。而隨著逃亡路線一一曝光、台海局勢緊張、台灣加強東沙群島駐守,對於港人來說,這條港台之間的海上路徑,將更形風高路險;而台灣內部對於「我是誰?我在哪裡?我該怎麼對待香港人?」的辯論,亦不會停歇。
以共匪間諜而言,台灣當地彼彼皆是,由中共留學生、台商、黑幫團體、偽人等等,台灣朝野不捉他們,卻來擔心香港逃亡人士,是本末倒置,抑或砌詞狡辯,大家心知肚明吧!
這一篇的論點,其實有可以補充和商榷的地方。
我以為主要的問題,是被高院那個判辭誤導了。「被告陸寧、石堅、蘇黔龍、王睿等人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自應依法處斷。至於其等進入臺灣地區之動機為何,要非所問。」這話寫得太滿,讓人認為只要中國人只要是以偷渡進入台灣,就必然遭到「依法遣返」。
但這是不對的。不對的地方是,「依法」不一定遣返。
舉個例子:如果,只是如果當年,劉曉波、陳光誠或者劉霞,因為受不了中共迫害,利用個機會偷渡到台灣(金馬澎),也會被遣返嗎?今天如果高智晟來,也遣返嗎?這一題,無論就政治和一般人情義理論,答案都是不可能。那有沒有一套法律和政治工具去支持/服務於這樣的觀感和政治感情呢?
是有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政治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
二、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
三、具有崇高傳統政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力。
四、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有關單位舉證屬實。
五、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
其中第五項,曾經被引用於一批由中國偷渡或跳機來台灣的人士,在馬英九執政時期,以「專案處理,下(不一定)為例」前提,發出了一批身份證。當然這過程拖得很長,令當事人非常不愉快,但這小門是在的,而且打開過。
所以回到高院那個判決,它的誤導性在於:要依法斷處,就必問動機。如果符合上述五項規定,是可以專案留在台灣(或者實務上更多被轉送到其它國家),偷渡罪仍要追訴,但一般都會用「不起訴處分」來「處理掉」。而文中提到陸寧案的當事人,事實上是先被認定不符合上述五項條件,這才是最終沒有啟動專案許可,而被送回的原因。
要問我這樣的機制合不合理,我基本認為合理,因為在難民法例中,「受迫害」的定義應該要較為限縮,所以會一併強調「立即危險」,如果宣稱「認同中華民國、認同民主政治」就應該獲收留,那單單是這樣湧進來的人,大概就會把台灣的國境管制壓潰了吧。
一點不同意見,供參考。
台灣駐港機構人員問題,確實之前未曾思慮。
「匪諜」之說是不合理的。
用錢收買容易多了,例如:「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
帶出不少思考,好文
港台互不相欠,所以這樣的支持才難能可貴,鐘的說話怎麼說也帶出更多的討論和反思,這角度也是好事吧。謝謝台灣,謝謝端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