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在七一前,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62票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同日把條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行政長官公布實施。《港區國安法》全文有6章,共有66條,針對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法律條文無提及有追溯力,涉及分裂和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最高罰則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終身監禁)。
另外,中央會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公署會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由特首擔任,而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國家安全」亦成為了一個三權分立之外的「超然」領域。
從全國人大決定、人大常委直接為香港立法、《港區國安法》條文一直保密、草案劃定三個由中央直接管轄的「例外情況」、以及在香港成立的國安決策架構可見,北京主動排除了大量有可能對立法過程構成阻礙的因素。「國家安全」亦成為了一個三權分立之外的「超然」領域:如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的,《港區國安法》優先適用,解釋權亦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特區行政機關內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其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無疑,在全面管治的邏輯以及國安法的法律框架下,中央和香港的管治系統,也將面臨一番更加傾向「愛國者」的調整。而當中央更直接參與香港的管治時,內地那一套對於行政執行系統——公務員的期望和要求,是否也無可避免會滲入香港?香港的管治聯盟,在新法下又會出現何種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