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影響極大的港區國安法,在41天內急速通過,過程並未諮詢港人,直到七一前夕、30日晚上11點,港府刊憲,宣布法例即時生效,港區國安法條文才首次公開。到底法例具體規定了什麼?
港區國安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條文分為6章共66條,詳列四大罪行的定義與刑罰,並規定兩大新增機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以及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特區國安委員會)的權力範圍。四大罪行包括:一、分裂國家罪,二、顛覆國家政權罪,三、恐怖活動罪,四、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
每項罪名均按嚴重性分級,刑罰從輕到重包括可罰款、判監3年、5年至10年及終身監禁。儘管法例表示大部分案件歸香港本地司法管轄,但卻賦予了駐港國安公署管轄某些案件的權力,並首次披露這些案件會經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檢查權,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意味著嫌疑人將會被送往中國大陸受審。
由大律師、律師和法律學生組成的法律團體「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對端傳媒表示,港區國安法法律條文界線寬泛模糊,市民不容易知悉自己何時會觸犯法律。「比如明天(指7月1日)市民參與遊行,說反對國安法,會不會可以觸犯到國安法?不是沒機會的。」李安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