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影響極大的港區國安法,在41天內急速通過,過程並未諮詢港人,直到七一前夕、30日晚上11點,港府刊憲,宣布法例即時生效,港區國安法條文才首次公開。到底法例具體規定了什麼?
港區國安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條文分為6章共66條,詳列四大罪行的定義與刑罰,並規定兩大新增機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以及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特區國安委員會)的權力範圍。四大罪行包括:一、分裂國家罪,二、顛覆國家政權罪,三、恐怖活動罪,四、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
每項罪名均按嚴重性分級,刑罰從輕到重包括可罰款、判監3年、5年至10年及終身監禁。儘管法例表示大部分案件歸香港本地司法管轄,但卻賦予了駐港國安公署管轄某些案件的權力,並首次披露這些案件會經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檢查權,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意味著嫌疑人將會被送往中國大陸受審。
由大律師、律師和法律學生組成的法律團體「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對端傳媒表示,港區國安法法律條文界線寬泛模糊,市民不容易知悉自己何時會觸犯法律。「比如明天(指7月1日)市民參與遊行,說反對國安法,會不會可以觸犯到國安法?不是沒機會的。」李安然說。
值得留意的是,違法者將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政府公職或者特首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已經宣誓者也將喪失該職務。另外,港區國安法還規定,揭發他人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的,可獲減刑。
這一法例被賦予超逾本地法律的地位,其中特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這部案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一、國際遊說還能做嗎?海外人士受影響嗎?
自反修例運動以來,香港示威者持續進行國際遊說,以拉動外國力量制衡北京,也有組織提出「攬炒」策略,倡議外國制裁香港或大陸,脅迫北京以爭取民主自由。港區國安法對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罪名,被認為是針對各項國際遊說活動。
根據法例,這一罪名的定義涉及三大範疇:一、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二、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三、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引人關注的是,港區國安法不僅管轄香港永久居民及其組織的行為,非香港永久居民在海外發起的針對香港實施的行動,也歸這部法律管,這很可能意味著海外支持香港進行遊說的組織或個人也會受到影響。其中,法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其中亦具體列出五大情況,包括: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 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在最初版本中,這一罪名並無「勾結」二字。全國人大於5月28日高票通過港區國安法立法決定草案,當時法例禁止四大罪行,最後一項為「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6月18日人大常委會議時,草案最後一項罪名改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干預」是指向直接的行為,而「勾結」則指向干預前的行為,包括串謀、煽惑及游說;若未清楚界定,而解釋權在北京,憂慮「勾結」定義隨時間、政治氣候或個案而改變。
二、破壞交通是恐怖活動?
法例中另一項引人關注的罪名,是「恐怖活動罪」。其中定義為: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對於「恐怖活動」,法例列出了五項: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反修例運動中,勇武派示威者曾以堵路、破壞港鐵閘機、在路上燃起火堆、投射燃燒彈等方式與警察進行對抗、癱瘓秩序以爭取訴求,抑或表達對親建制的港鐵的不滿等,在目前香港法例下,這些行為遵循《香港刑事條例》進行起訴。
日後上述行為會否被定義為恐怖活動,依循港區國安法進行起訴,並可能移送內地審判?這值得關注。
三、駐港國安公署是不是皇上皇?
在港區國安法草案的重點內容披露之前,外界對於中央是否會在香港設立應對國安案件的監督與執行機構已有諸多猜想,而此前6月20日由新華社公布的草案說明就已透露,中央政府會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同時與香港的執法機構建立協作機制,並對案件具備管轄權,意味著其在香港國安工作中的領導地位。
港區國安法第五章詳細說明了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與管轄權,並首先規定公署人員將由內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構聯合派出,其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並且需要加強駐港國安公署與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的工作協同。
在管轄權方面,第五十五條規定,當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分別是案件涉境外勢力、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法、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的情況時,駐港國安公署可以提出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當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時,將會移交中國內地的檢察機構行使檢察權,最終也會由內地法院進行審判。
港區國安法規定,以上程序及最後的刑罰判定等訴訟程序事宜,都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相關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應,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
更重要的是,法例顯示出駐港國安公署擁有超然地位。第六十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相關人員進行執法時,並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其人員和車輛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同時仍享有特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與此同時,香港政府有關部門須在駐港國安履行職責時,需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並對妨礙其執法的行為追究責任。
法律學者張達明在其臉書針對此條評論,「例如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在收集情報時,可以在不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管的情況下截取通訊。此舉有別於香港一貫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即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李安然也指出,「這是法治社會不會出現的事,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想香港警察也不會說自己不需遵守香港法律吧?」
除了上述職能與管轄權,法例第五十四條還規定,駐港國安公署會協同外交部駐港公署與香港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國際組織駐香港機構、在香港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可以預見的是,諸如國際特殊組織香港分會、各大國際新聞機構的香港分部等,都可能是駐港國安公署可以管理的對象。
四、特區國安委員會是黑箱作業嗎?警務處國安部門可以從大陸請人?
除了中央政府在港設立國安公署,根據法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也要加設多個機構,包括:一、港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二、警務處設立一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三、律政司設立專門處理國安案件的部門。
其中,後兩個部門的負責人由特首任命,但特首必須要徵求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法例還規定,警務處國安部門的負責人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值得留意的是,法例規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這意味著該部門可以從中國大陸聘請相關人員。
特區國安委員會中,主席為特首,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港區國安法首次披露,這一特區國安委員會擁有超越香港各大政府部門的地位,其工作不受「特區政府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另外還規定,特區國安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這意味著委員會的政策和決定不需要遵循《基本法》。
這部門的運作,錢從哪來?港區國安法規定,經特首批准,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但這一撥款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另外,財政司長每年需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五、香港原來的司法獨立還剩下多少?
關於香港本地的司法安排,除了此前就已透露將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國安相關的案件,正式公布的港區國安法細則在第四章做了其他具體規定。其中第四十四條指出,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國安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相關被指定法官的任期為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而言,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是由各級法院的首席法官分配案件,行政官員並無權干涉。而港區國安法規定,相關案件只能由指定的各級法院法官對案件進行審理,行政長官「可」徵詢、而非必須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被眾多法律界人士指出這是對香港傳統司法獨立的干預。
李安然接受端傳媒採訪時說,更重要的是,現在沒人說過香港法庭是否有權解讀國安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寫明了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條款具備解釋權,但港區國安法只是說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並沒有說香港法院有權解讀。
此外,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將由特首認定審理案件中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且相關認定對法院有約束力,李安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香港法官在判案時還有沒有空間?如果對條文有不清楚的地方,會否需要向人大常委會請示怎樣解讀?那麼基本上可以說,香港法官是沒有權力(獨立)審理案件的。本來香港確保三權互相制衡,現在人大常委會立法,而同時(只能)由它解釋法律,跟普通法機制有很大不同。」
除了可能引起的司法是否能維持獨立的爭議,法例第四十六條還規定,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有關國安案件的刑事檢控,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香港現有法律規定,嚴重的刑事案件均由一位原訟法庭法官及七名陪審員聆訊。
六、如何保障公平審訊?嫌疑人基本人權如何保障?
香港各界一直關注國安法能否保障嫌疑人基本人權,在李安然看來,其中有三點需要留意:審訊是否公開、受審人士的保釋權利,以及被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的案件被告能否獲得公平審訊。
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指出,法院判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須取得行政長官的「認證」。而倘若涉及國家秘密,第四十一條則訂明: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只公開判決結果,意味著此類案件不公開審理。
李安然認為,條文賦予特首約束法庭的權力,因此案件何時公開審訊、何時不公開,取決於特首。「當特首指明案件是國家機密,法官可以怎樣公開聆訊?或者會有什麼情況公開?這是不知道的。」
以往,香港法庭僅有少數案件相關私隱原因不公開審訊,例如家事法庭、少年法庭;敏感案件如性罪行案件亦會公開審訊。「即便是牽涉警察臥底行動,不便透露細節的也會公開聆訊;可能法官會指明某些資料無須披露,但整個審訊流程,是公眾能看見的。」李安然認為,國安法處理嚴重的刑事罪行,但不讓公眾監察和設立陪審團,與普通法的機制相當不同,「如何確保審訊公正?」
此外,以往香港嫌疑人有權保釋,控方需要向法庭說明為何拒絕保釋,相反,在港區國安法之下,被告可能要說服法庭給予保釋。條文第四十二條訂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怎樣才會令法官足夠相信?是否要有很苛刻保釋條件才會令法官保釋?這個角色以往是由控方去做,現在被告要自己解釋。」李安然指出疑問。
特別值得留意的是,由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的案件,將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進行審判;這些送到中國受審的人,不受香港的人權法保障,亦是香港律師無法伸手觸及的範圍。當案件根據中國當地刑事訴訟法審理,受普通法訓練的香港執業律師還有資格評論嗎?李安然特別提到第58條、有關被告委託律師的條文,「你有權委託律師作辯護人,但香港律師在中國沒有執業資格。如果案件在大陸審理,被告會有權找大陸律師、抑或由國內機關指派律師?」
李安然指,國安法雖然列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定的部分人權,並強調會保護相關權利,但當中並未有指明社會關心的公平審訊等人權,「國安法對人權的保障是很值得憂慮。」
七、警務處國安部門被賦予七大權力,和以前有何不同?
法例規定,警務處國安部門在執行國安案件時,除了香港法律賦予的可採取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七大方式執法,其中包括警察可要求嫌疑人「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法政匯思李安然指出,這一剝奪嫌疑人離境的權力,以往並非港警所有,而是被告提堂時,由法庭決定被告能否保釋、能否離境。
此外,法例還規定,警察可以「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可以「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可以「要求信息發布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可以「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可以「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以及「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意味著,警務處國安部門還有權凍結嫌疑人資產,無須得到法院手令便可以進行搜查、秘密監聽和截取他人信息。
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前,《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執法機關在展開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之前,必須先取得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港區國安法打破了這一規定。
八、法例還有什麼細節?
港區國安法在第六章負責第六十三條中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配合辦案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這意味著,大律師、律師等法律工作人員也被規定保守「國家秘密」,而對於什麼是「國家秘密」,港區國安法並無具體規定。只是如前文提及,第四十七條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我想其實如果泄密,作為律師都有觸犯國安的罪行。因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就是嚴重干擾政府機關履行國安法職能,所以我泄密都有機會觸及。我相信這件事律師需要注意,如果將資料泄出來,例如把資料交給傳媒。」李安然對端傳媒表示,而重點是,什麼才算「國家秘密」,可能在法律工作者眼中,某些事情涉及與侵犯人權的事實,而在國家看來是「國家秘密」。
@ceade
你有看過被美國通緝的國家領導人搭飛機去美國的嗎?
所以照這香港國安法,歐美日國家領袖每個都不用去中國訪問囉?
而且這法支持跨境執法,所以中國高層出訪的時候如果隨扈不順便把人抓回中國,那就是刻意怠惰不執法囉?
腦子很好用,希望您也有一個。
TongY
咦,是不是你的留言在FB和推特老是被删除没地方跑了只能来这里了┓( ´∀` )┏
非法訪問端網站是非法的你們懂嗎!?
國家不讓你看,你非要翻出來看?
你這是使用非法定信道罪,趕緊收聲回微博吧
@小花猫
国际政治就是这样,你自己天真无知的话应该多去学习一下
美国一样对很多国家的领导人发了通缉令
也同样执行不了。
我很想问,中国政府会不会根据这个法例的第38条,向说过要制裁中国的特朗普、蓬佩奥进行拘捕?如果不拘捕,算不算是“有法不依”?
@Mayd
先不说孩子有没有被家暴
就说
你家孩子求援的时候会找以前家暴他的人和现在正在家暴自己家孩子的人么?
莫不是个傻子?
@Mayd
你还真是无知到极点
敢说“別國可沒有「政府可繞過其他法律,以執行國安法為優先逮捕疑犯/審理案件法官可受指定」這種條文”
人家哪需要条文
人家都是直接干的好么
阿桑奇是怎么被美国抓走的?
福来德·汉普顿是怎么在家里被直接枪杀而且还被栽赃的?
萨达姆啥也没干
拿着个洗衣粉就能定罪并绞死了
这可是美国总统承认的诬陷
那我倒是想问你
美国是不是个司法独立的国家?
竟然敢谈到“法治的基本原則”
那我倒是很乐意看看你是不是双重标准的伪君子
@Mayd
你自己说中国大陆不够格,因为司法不独立,我说美国加拿大也不独立照样可以立法,然后你说就算不独立又blablablabla,你永远都有道理,你永远都打了自己的脸以后都说那又如何,你又不会blablabla,英美国家永远对,中共永远错,看不下去就干仗啊,打解放军去啊,要么那就去英美国家享受新冠病毒群体免疫去啊┓( ´∀` )┏
你说祖国爸爸家暴你了,那你打回去啊,军营就在湾仔,有本事去干啊,打无辜的大陆人算怎么回事?一上街说普通话,就要被打,拍几张照片就被围起来必须删掉,你被别人家暴了,然后你打一个毫无关系的人,你的逻辑是猪教的么?然后就这样,还特么放核弹都不割席,可以理解,理解你妹啊!去年DW采访那个脑残学生领袖,DW那个主持人无比反共,都看不下去了,你们还在这里用脑残逻辑嘴硬,如果有逻辑课,那你的一定是体育老师教的┓( ´∀` )┏
@ATTTTTTTT
以及,吃裏扒外這形容真是快被用爛了。
用回大家都最喜歡的語境,今天祖國爸爸是給孩子吃供孩子喝,但他家暴孩子,孩子向外求援,而你認為這叫「吃裏扒外」,邏輯是這樣,是嗎?
奉勸不要再用反諷回覆了,這並沒有顯得比較有氣勢,只會讓你的論述只有感情宣泄,實則全不在點上。
@ATTTTTTTT
司法獨立上,我沒看出你這句話想表達什麼。
假設你想表達「別國沒有司法獨立也能立國安法」,我得說,首先,別國可沒有「政府可繞過其他法律,以執行國安法為優先逮捕疑犯/審理案件法官可受指定」這種條文。這已經是危害法治的基本原則了,你覺得這叫不叫司法獨立呢?
Btw,你舉的例子裏,沒有一個是在以上情況下被捕的:D
還是你是指,你認為國安法、甚至推廣到法律法制本身,都並不需要司法獨立?妙啊。
@AIhuaxia
阁下为何如此孤陋寡闻?
独立宣言只保护美国白人的的权利难道你不知道么?
你也配?
而民主世界对中国的奴役幻想
早在朝鲜战争打完之后就已经破灭了
回到《独立宣言》,回到根本问题:政府何为?答:保护人民的权利。
民主世界不应再对中共存幻想。
法與授權何謂法?
香港人加油
@Bill315, 很高兴看到你举了这些例子,这些恰好充分说明了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本质的不同,咱们就掰扯掰扯,首先中国宪法,它修改过多少次?每次修改是否经过了全国公示和全民讨论?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建国以来大修大改不下五次了吧,足以可见宪法在中国的地位有多么低下,可以任人践踏,更何况共产党公开违宪的事情多得去了,怎么不见你说?
棱镜门,难道有记者因为曝光这件事而被抓了?难道你不是通过公开报道知道这件事的?难道国会没有为此开过听证会?这种事情你在中国曝光一个试试。
美国国安法,请注意它入罪条件是暴力推翻政府和通过暴力伤害政府官员,这恰恰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为首要,如果你和平示威,谋求独立,根本不会有人去管你,更何况美国每四年就给人民一个合法颠覆政府的权力:选举。难道你不知道加州,德州,夏威夷都曾经谋求过独立吗?有谁被抓起来了吗?
自己搞不清楚概念还自以为是,以后请多多用自己的脑子独立思考
@Mayd
當我們有不同政黨、體制健全,政治上能有異議空間,那麼設了國安法,也仍能分開政治批評與對國家總體利益的威脅;反之,所有和政治相關評論,隨時都是國家安全:D
当你们什么时候能够学会将公民行使抗议权力与暴徒的暴行以及所谓的国际求援实则就是吃里扒外的行为分开,割席的时候,再来讲这些鬼话吧,李柱铭学会了,连夜绣红旗了,你们还在顶着花岗岩脑袋硬装什么自由民主,都是些八杆子联系不上的破事,如若不然,北京做什么事情都会像今天一样被你们说是危害你们的民主自由,加大你们的受迫害妄想症🤷♂️
@Mayd
当你说别国能够司法独立判案的时候,我听见了爱德华斯诺登和阿桑奇在说美国司法独立就是个JB,我听见了华为孟晚舟在说加拿大司法独立就是个JB,我听见了法国阿尔斯通的皮耶鲁奇在说英美国家司法独立就是TMD一个JB。司法独立?呵呵,独立你个JB🤷♂️🤷♂️🤷♂️
忘了说一句,港独台独这些人,我们根本无所谓,都是玩假的,有本事效仿加泰隆尼亚的人搞公投啊,特别是台独,领导人是民进党的,国会是民进党的,民进党支持率这么高,都不敢公投搞独立,都是些怂包诺夫过家家,你还好意思扯什么港独台独,我看就是一群梅毒🤷♂️🤷♂️🤷♂️
没人会否认抗疫初期的重大失误,从上到下都没人否认,但在中国为自己的失误付出巨大代价以后,美国还不接受教训搞成今天这个鬼样子,要么就是体制问题,要么就是人种智商问题,要么就是傲慢与偏见的问题,纽约市长怎么说的来着,他们觉得这个病只有黄种人会得🤷♂️
對了ATTTTTTT
忘了說
有你這樣的幫手存在
台獨港獨的情緒更高昂啦
感謝你對台獨港獨的貢獻👍
ATTTTTTT
我懶得慢慢猜
我看到的是
中國政府明明已經有SARS 的慘烈教訓
這次肺炎處理動作還是晚了
其他歐美國家那還沒SARS經驗呢
你有自信個毛?
見下面那麼多爭執「別人也有國安法我們為什麼就不能有」的,其實重點就兩個:
第一,別人沒有黨國一體化,你有。
要是今天共和黨內有機密/真相被透露,與國安法完全無關;但今天若講的是共產黨的機密/真相,國安法隨叫即到。
當我們有不同政黨、體制健全,政治上能有異議空間,那麼設了國安法,也仍能分開政治批評與對國家總體利益的威脅;反之,所有和政治相關評論,隨時都是國家安全:D
第二,別人能司法獨立地判決國安案件,你不能。
這點不想多說了,能夠指定法官/能夠凌駕法律地去做判決,還能為這種條文辯護的人,我們溝通不了的。
但凡心裏還有一絲對平等、法治和人性有所嚮往的人,都請清醒一點,好嗎?
爱香港就要去上街游行!要反对邪恶政府的管制!在这里敲键盘有什么意思呢。
在这里评论的各位,估计都是假香港人,来这里冒充的。为什么呢,因为真正爱香港的真香港人,已经都被抓起来了才对。
说到底香港问题是历史问题 谈这么多有的没的 一点意思都没有
香港死掉了,但香港人没死掉!
犯不着和无耻五毛匪论理。它们天生就是一块馊肉,搭理它要沾一身腥。
本來想認真回答,還是算了吧。親真是燃燒生命來愛黨呢,不知你還有何其他抱負與高見呢?期待你的分享。
@Bill315
citation要做好,这条是 Title 18 Part 1 Chapter 115 Sec. 2385. 关于这条code的效力如何,建议搜索关键词“煽动颠覆罪”“实际暴力”“判例限制”“言论自由保护”“一纸空文”,再对比一下大陆长久以来的国安法滥用。
对外国人下手的条款简直是生怕张伯伦的门徒在西方太有话语权。什么叫给境外势力递刀啊(战术后仰)
Evey_Hsu
水患猪瘟年年都有,不算什么新闻。我觉得可以聊聊美国抗疫的最新情况,福奇今天早上说,现在每天美国确诊人数有4万多,未来有可能每天确诊10万,我们来讨论一下这个情况如果在中国,到底是共产党独裁统治民不聊生的结果,还是某个偶然突发事件,然后这种情况现在在美国,到底是因为川普个人的问题还是美国民主体制出了问题?又或者像你们很多人一样受迫害妄想症,猜想中国隐瞒了疫情数字,我们来猜猜到底是十倍,还是一百倍甚至是一千倍?
真心希望端可以一直撐下去。對於不少人而言,這是通往外面的世界的唯一窗口。
翻墙过来骂端传媒的同志真是工作辛苦了…
国安法aka你是否犯罪ccp说了算法
最近在端香港相關報導之下老是看到一堆小粉紅在留言
要不,也評論下新型豬瘟和水患?
最近中國國內發生什麼大事,就拿香港來轉移風向
不生在內陸,就是原罪
@Lumos
“任何国家都有安全法,但没有任何现代国家的安全法是用来监视人民和限制言论的”
爱国者法案&棱镜计划&外国情报监控法庭:???
“中国的国安法到底是维护国家安全还是这一个政党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违宪行为还不算危害国家安全?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任何试图颠覆当地根本政治制度的行为都是被视作危害国家安全的,这是常识好伐。
”为什么其它国家不会有颠覆政权罪?“
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5条:”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或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以及州、领地、特区、占领地政府或下属政治部门政府的行为;任何蓄意导致推翻或摧毁这类政府,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播、销售、散发或公开展示书面或印刷材料,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图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任何组织、帮助或试图组织社团、团体和集会,教唆、鼓吹或怂恿以武力、暴力方式、或者以这类社团、团体或集会成员或隶属人员身份故意从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活动,均属于违法,违法者将被罚款或最高判处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后5年内不得在美国政府内担任公职。”
「過程並未諮詢港人」,事实上从程序上讲有咨询港区人大和部分代表
「首次披露這些案件會經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檢查權,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意味著嫌疑人將會被送往中國大陸受審。」而原文是「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一篇四五个作者署名的分析文章,如果要抠字眼,请严谨一些。否则又是夹带私货甚至有偷换概念之嫌
别怪香港人为啥这麽讨厌中国人,你看一看上面这些冷血的冷嘲热讽的留言?自己甘愿当奴才,却希望其他人跟他一样被剥削;能够订阅端的,相信是知识份子,也肯定不会是社会底层的人,却竟然如此不辨是非,颠倒黑白,支持压迫人民的强权,对受压迫的人落井下石。对不起,恕我不敢苟同。
香港島
如果你说国安法是强奸,那么这个强奸条款在当年回归的时候就写入基本法了,当年的香港人挣扎了么?有拼的鱼死网破要求绝对不能写入基本法么?有跟解放军拼了么?如果没有,那就别怨天怨地,那就按照基本法的要求立法。还是那句话,你活该。
四五樓是甚麼 現在別人被強姦你也跟他說「當初他低聲要求你也應該答應的,你活該」這樣嗎????
看着楼里粉红弹冠相庆,只想提醒一句:做出任何决策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国安法亦然。这个代价会是什么,我们可以拭目以待。中国的确也不是三十年前的中国了,in the other way.
我们来看看,到底是谁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BigBroWatching, 肯定会有人被钉在耻辱柱上,但肯定不是香港人。任何国家都有安全法,但没有任何现代国家的安全法是用来监视人民和限制言论的,中国的国安法到底是维护国家安全还是这一个政党的安全?大家心里都一清二楚。为什么其它国家不会有颠覆政权罪?因为正常国家立法都是为了保护人民,没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政府和政党的。更何况此法案从提出,到讨论,投票,签署,直到要实施的最后一刻从来没有公开过,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可谓人类历史进化到现代文明之后的耻辱
睇評論,水軍已經開始滲透了。頭頂一片烏雲,端,執生啦!
中国人看端要翻墙,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吗?
除左有槍就大曬之外,還有甚麼道理?
你们这些满口支那贱畜的香港暴徒要认清楚一点:
过去中央给了你们太多权利,却没要求对等的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无论你喜不喜欢,就是你的义务。放在任何国家都是如此。
你们一直活在一种得罪中央,歧视大陆人可以没有报复的错觉里。
别说什么你们被强奸了,你们一直不通过国安法,天天满口支那的我还觉得被你们强奸了。
黑小将们有种的话就去解放军军营送死,没种的话就乖乖逃走,在这里嚷嚷有什么卵用。
不过,让我告诉你们一个可悲的事实,你们无论采取什么措施,无论勇武还是和平,都是没用的。
你们注定被订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浑身发冷。
四五樓的人說什麼屁話?
如果我看中你家的女人就可以逼婚?
逼婚不成就可以強姦嗎?
求捶得捶。
还不快点求你英国野爹帮你脱支入欧?哦对英国野爹忙着转移情报局,已经把你忘了。留了点殖民文化的精华在地上,你们舔舔野爹遗精过日吧。以后也别总觉得你们有多高尚,台湾ptt讨论对港政策已经把你们当只会炒房国语都讲不好的乡下支畜看了。
只能用恐怖来形容,这些条文真的是突破了我之前对纳粹最恶毒的设想。这些禽兽不如的法西斯为了“全面管治”果然是毫无底线可言。这样的条文足以彻底摧毁香港的普通法体系,而使其“名正言顺”的彻底沦为警察国家。我们目睹了法西斯如何灭绝维吾尔人,现在还要目睹法西斯灭绝香港人,这个黑暗的时代,看不到光,天不会亮
四楼五楼?当年立23条,还有后面的抗争么,还有十几年的自由么?
与恶人相邻,反抗被强暴而面临更强的疾风暴雨,是该说就该乖乖接受,这样才不会被一次次强暴么,可以轻一点么?
CCP真是一點b臉也不要。什麼叫「勾結外部勢力」?他習近平出訪,算不算「勾結外部勢力」。
还是四楼说得好,早知今日 何必当初,当年北京以极低的姿态求香港人自行设立23条,香港人自己非要装逼,各种理由就是不立,去年那么多板上钉钉的事实摆在面前就是在利用香港的矛盾勾结外部势力搞颜色革命,香港人还特么表示理解,你不仁我当然不义,中国的领土上美国人可以随便干预香港人熟视无睹还表示理解甚至像条狗一样祈求,中国人反而不能管了?扯什么法西斯统治全世界,这都是你们自己种下的恶果罢了,要怪就怪自己当年的傻逼吧。
立個法律同美國其實都冇咩分別,山姆大叔帶嗰好頭,以掛中共上行下效。中共真系美國嗰好學生!
當年老老實實地立咗23條,以掛咩事都搞定咗。班黃絲終於攬炒成功,恭喜晒!
但系從立間事都可估到,實力永遠系最終決定權嗰底氣,班黃絲日日話要反抗到底,一夜間變咗愛國人士 ,令人鄙視!都可以見到黃絲都唔係真心有立場為香港,口中話正義,心中想生意!
只能用恐怖来形容,这些条文真的是突破了我之前对纳粹最恶毒的设想。这些禽兽不如的法西斯为了“全面管治”果然是毫无底线可言。这样的条文足以彻底摧毁香港的普通法体系,而使其“名正言顺”的彻底沦为警察国家。我们目睹了法西斯如何灭绝维吾尔人,现在还要目睹法西斯灭绝香港人,这个黑暗的时代,看不到光,天不会亮
沒有人注意到三十八條嗎?根據該條,無論國籍與所處區域,只要觸犯國安惡法,就可以逮捕抓人,中共這是要統治全世界了!
香港人还在对法律咬文嚼字。这种共匪法根本没必要具体解读 就是来办香港的。先抓起来 刑讯逼供 伪造证据有的是办法找到‘证据’。 小案看关系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政治 共匪一以贯之的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