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影响极大的港区国安法,在41天内急速通过,过程并未咨询港人,直到七一前夕、30日晚上11点,港府刊宪,宣布法例即时生效,港区国安法条文才首次公开。到底法例具体规定了什么?
港区国安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条文分为6章共66条,详列四大罪行的定义与刑罚,并规定两大新增机构——驻港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以及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特区国安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四大罪行包括:一、分裂国家罪,二、颠覆国家政权罪,三、恐怖活动罪,四、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
每项罪名均按严重性分级,刑罚从轻到重包括可罚款、判监3年、5年至10年及终身监禁。尽管法例表示大部分案件归香港本地司法管辖,但却赋予了驻港国安公署管辖某些案件的权力,并首次披露这些案件会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检查权,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意味着嫌疑人将会被送往中国大陆受审。
由大律师、律师和法律学生组成的法律团体“法政汇思”召集人李安然对端传媒表示,港区国安法法律条文界线宽泛模糊,市民不容易知悉自己何时会触犯法律。“比如明天(指7月1日)市民参与游行,说反对国安法,会不会可以触犯到国安法?不是没机会的。”李安然说。
值得留意的是,违法者将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政府公职或者特首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已经宣誓者也将丧失该职务。另外,港区国安法还规定,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可获减刑。
这一法例被赋予超逾本地法律的地位,其中特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部案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国际游说还能做吗?海外人士受影响吗?
自反修例运动以来,香港示威者持续进行国际游说,以拉动外国力量制衡北京,也有组织提出“揽炒”策略,倡议外国制裁香港或大陆,胁迫北京以争取民主自由。港区国安法对于“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罪名,被认为是针对各项国际游说活动。
根据法例,这一罪名的定义涉及三大范畴:一、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二、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三、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引人关注的是,港区国安法不仅管辖香港永久居民及其组织的行为,非香港永久居民在海外发起的针对香港实施的行动,也归这部法律管,这很可能意味着海外支持香港进行游说的组织或个人也会受到影响。其中,法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其中亦具体列出五大情况,包括: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 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在最初版本中,这一罪名并无“勾结”二字。全国人大于5月28日高票通过港区国安法立法决定草案,当时法例禁止四大罪行,最后一项为“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6月18日人大常委会议时,草案最后一项罪名改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表示,“干预”是指向直接的行为,而“勾结”则指向干预前的行为,包括串谋、煽惑及游说;若未清楚界定,而解释权在北京,忧虑“勾结”定义随时间、政治气候或个案而改变。
二、破坏交通是恐怖活动?
法例中另一项引人关注的罪名,是“恐怖活动罪”。其中定义为: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对于“恐怖活动”,法例列出了五项: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反修例运动中,勇武派示威者曾以堵路、破坏港铁闸机、在路上燃起火堆、投射燃烧弹等方式与警察进行对抗、瘫痪秩序以争取诉求,抑或表达对亲建制的港铁的不满等,在目前香港法例下,这些行为遵循《香港刑事条例》进行起诉。
日后上述行为会否被定义为恐怖活动,依循港区国安法进行起诉,并可能移送内地审判?这值得关注。
三、驻港国安公署是不是皇上皇?
在港区国安法草案的重点内容披露之前,外界对于中央是否会在香港设立应对国安案件的监督与执行机构已有诸多猜想,而此前6月20日由新华社公布的草案说明就已透露,中央政府会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同时与香港的执法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并对案件具备管辖权,意味着其在香港国安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港区国安法第五章详细说明了驻港国安公署的职责与管辖权,并首先规定公署人员将由内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构联合派出,其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并且需要加强驻港国安公署与中联办、外交部驻港公署、解放军驻港部队的工作协同。
在管辖权方面,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是案件涉境外势力、香港政府无法有效执法、国家安全面临重大威胁的情况时,驻港国安公署可以提出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当案件由驻港国安公署负责时,将会移交中国内地的检察机构行使检察权,最终也会由内地法院进行审判。
港区国安法规定,以上程序及最后的刑罚判定等诉讼程序事宜,都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应,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更重要的是,法例显示出驻港国安公署拥有超然地位。第六十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相关人员进行执法时,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其人员和车辆执行职务时不受特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同时仍享有特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与此同时,香港政府有关部门须在驻港国安履行职责时,需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并对妨碍其执法的行为追究责任。
法律学者张达明在其脸书针对此条评论,“例如驻港国安机构人员在收集情报时,可以在不受《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规管的情况下截取通讯。此举有别于香港一贯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即公权者须受独立法院监管。”李安然也指出,“这是法治社会不会出现的事,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想香港警察也不会说自己不需遵守香港法律吧?”
除了上述职能与管辖权,法例第五十四条还规定,驻港国安公署会协同外交部驻港公署与香港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国际组织驻香港机构、在香港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可以预见的是,诸如国际特殊组织香港分会、各大国际新闻机构的香港分部等,都可能是驻港国安公署可以管理的对象。
四、特区国安委员会是黑箱作业吗?警务处国安部门可以从大陆请人?
除了中央政府在港设立国安公署,根据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也要加设多个机构,包括:一、港府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二、警务处设立一个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三、律政司设立专门处理国安案件的部门。
其中,后两个部门的负责人由特首任命,但特首必须要征求驻港国安公署的意见。法例还规定,警务处国安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值得留意的是,法例规定,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这意味着该部门可以从中国大陆聘请相关人员。
特区国安委员会中,主席为特首,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港区国安法首次披露,这一特区国安委员会拥有超越香港各大政府部门的地位,其工作不受“特区政府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另外还规定,特区国安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这意味着委员会的政策和决定不需要遵循《基本法》。
这部门的运作,钱从哪来?港区国安法规定,经特首批准,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但这一拨款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另外,财政司长每年需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五、香港原来的司法独立还剩下多少?
关于香港本地的司法安排,除了此前就已透露将由行政长官指定若干法官,负责处理国安相关的案件,正式公布的港区国安法细则在第四章做了其他具体规定。其中第四十四条指出,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国安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相关被指定法官的任期为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而言,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由各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分配案件,行政官员并无权干涉。而港区国安法规定,相关案件只能由指定的各级法院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行政长官“可”征询、而非必须征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被众多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对香港传统司法独立的干预。
李安然接受端传媒采访时说,更重要的是,现在没人说过香港法庭是否有权解读国安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写明了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条款具备解释权,但港区国安法只是说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说香港法院有权解读。
此外,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由特首认定审理案件中的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以及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且相关认定对法院有约束力,李安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法官在判案时还有没有空间?如果对条文有不清楚的地方,会否需要向人大常委会请示怎样解读?那么基本上可以说,香港法官是没有权力(独立)审理案件的。本来香港确保三权互相制衡,现在人大常委会立法,而同时(只能)由它解释法律,跟普通法机制有很大不同。”
除了可能引起的司法是否能维持独立的争议,法例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有关国安案件的刑事检控,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审员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而香港现有法律规定,严重的刑事案件均由一位原讼法庭法官及七名陪审员聆讯。
六、如何保障公平审讯?嫌疑人基本人权如何保障?
香港各界一直关注国安法能否保障嫌疑人基本人权,在李安然看来,其中有三点需要留意:审讯是否公开、受审人士的保释权利,以及被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案件被告能否获得公平审讯。
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指出,法院判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须取得行政长官的“认证”。而倘若涉及国家秘密,第四十一条则订明: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只公开判决结果,意味着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李安然认为,条文赋予特首约束法庭的权力,因此案件何时公开审讯、何时不公开,取决于特首。“当特首指明案件是国家机密,法官可以怎样公开聆讯?或者会有什么情况公开?这是不知道的。”
以往,香港法庭仅有少数案件相关私隐原因不公开审讯,例如家事法庭、少年法庭;敏感案件如性罪行案件亦会公开审讯。“即便是牵涉警察卧底行动,不便透露细节的也会公开聆讯;可能法官会指明某些资料无须披露,但整个审讯流程,是公众能看见的。”李安然认为,国安法处理严重的刑事罪行,但不让公众监察和设立陪审团,与普通法的机制相当不同,“如何确保审讯公正?”
此外,以往香港嫌疑人有权保释,控方需要向法庭说明为何拒绝保释,相反,在港区国安法之下,被告可能要说服法庭给予保释。条文第四十二条订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准予保释。“怎样才会令法官足够相信?是否要有很苛刻保释条件才会令法官保释?这个角色以往是由控方去做,现在被告要自己解释。”李安然指出疑问。
特别值得留意的是,由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案件,将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进行审判;这些送到中国受审的人,不受香港的人权法保障,亦是香港律师无法伸手触及的范围。当案件根据中国当地刑事诉讼法审理,受普通法训练的香港执业律师还有资格评论吗?李安然特别提到第58条、有关被告委托律师的条文,“你有权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但香港律师在中国没有执业资格。如果案件在大陆审理,被告会有权找大陆律师、抑或由国内机关指派律师?”
李安然指,国安法虽然列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部分人权,并强调会保护相关权利,但当中并未有指明社会关心的公平审讯等人权,“国安法对人权的保障是很值得忧虑。”
七、警务处国安部门被赋予七大权力,和以前有何不同?
法例规定,警务处国安部门在执行国安案件时,除了香港法律赋予的可采取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七大方式执法,其中包括警察可要求嫌疑人“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法政汇思李安然指出,这一剥夺嫌疑人离境的权力,以往并非港警所有,而是被告提堂时,由法庭决定被告能否保释、能否离境。
此外,法例还规定,警察可以“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可以“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可以“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可以“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可以“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以及“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这意味着,警务处国安部门还有权冻结嫌疑人资产,无须得到法院手令便可以进行搜查、秘密监听和截取他人信息。
在港区国安法通过前,《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在展开任何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之前,必须先取得小组法官或指定授权人员的授权。港区国安法打破了这一规定。
八、法例还有什么细节?
港区国安法在第六章负责第六十三条中规定: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这意味着,大律师、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也被规定保守“国家秘密”,而对于什么是“国家秘密”,港区国安法并无具体规定。只是如前文提及,第四十七条规定,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我想其实如果泄密,作为律师都有触犯国安的罪行。因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严重干扰政府机关履行国安法职能,所以我泄密都有机会触及。我相信这件事律师需要注意,如果将资料泄出来,例如把资料交给传媒。”李安然对端传媒表示,而重点是,什么才算“国家秘密”,可能在法律工作者眼中,某些事情涉及与侵犯人权的事实,而在国家看来是“国家秘密”。
@ceade
你有看過被美國通緝的國家領導人搭飛機去美國的嗎?
所以照這香港國安法,歐美日國家領袖每個都不用去中國訪問囉?
而且這法支持跨境執法,所以中國高層出訪的時候如果隨扈不順便把人抓回中國,那就是刻意怠惰不執法囉?
腦子很好用,希望您也有一個。
TongY
咦,是不是你的留言在FB和推特老是被删除没地方跑了只能来这里了┓( ´∀` )┏
非法訪問端網站是非法的你們懂嗎!?
國家不讓你看,你非要翻出來看?
你這是使用非法定信道罪,趕緊收聲回微博吧
@小花猫
国际政治就是这样,你自己天真无知的话应该多去学习一下
美国一样对很多国家的领导人发了通缉令
也同样执行不了。
我很想问,中国政府会不会根据这个法例的第38条,向说过要制裁中国的特朗普、蓬佩奥进行拘捕?如果不拘捕,算不算是“有法不依”?
@Mayd
先不说孩子有没有被家暴
就说
你家孩子求援的时候会找以前家暴他的人和现在正在家暴自己家孩子的人么?
莫不是个傻子?
@Mayd
你还真是无知到极点
敢说“別國可沒有「政府可繞過其他法律,以執行國安法為優先逮捕疑犯/審理案件法官可受指定」這種條文”
人家哪需要条文
人家都是直接干的好么
阿桑奇是怎么被美国抓走的?
福来德·汉普顿是怎么在家里被直接枪杀而且还被栽赃的?
萨达姆啥也没干
拿着个洗衣粉就能定罪并绞死了
这可是美国总统承认的诬陷
那我倒是想问你
美国是不是个司法独立的国家?
竟然敢谈到“法治的基本原則”
那我倒是很乐意看看你是不是双重标准的伪君子
@Mayd
你自己说中国大陆不够格,因为司法不独立,我说美国加拿大也不独立照样可以立法,然后你说就算不独立又blablablabla,你永远都有道理,你永远都打了自己的脸以后都说那又如何,你又不会blablabla,英美国家永远对,中共永远错,看不下去就干仗啊,打解放军去啊,要么那就去英美国家享受新冠病毒群体免疫去啊┓( ´∀` )┏
你说祖国爸爸家暴你了,那你打回去啊,军营就在湾仔,有本事去干啊,打无辜的大陆人算怎么回事?一上街说普通话,就要被打,拍几张照片就被围起来必须删掉,你被别人家暴了,然后你打一个毫无关系的人,你的逻辑是猪教的么?然后就这样,还特么放核弹都不割席,可以理解,理解你妹啊!去年DW采访那个脑残学生领袖,DW那个主持人无比反共,都看不下去了,你们还在这里用脑残逻辑嘴硬,如果有逻辑课,那你的一定是体育老师教的┓( ´∀` )┏
@ATTTTTTTT
以及,吃裏扒外這形容真是快被用爛了。
用回大家都最喜歡的語境,今天祖國爸爸是給孩子吃供孩子喝,但他家暴孩子,孩子向外求援,而你認為這叫「吃裏扒外」,邏輯是這樣,是嗎?
奉勸不要再用反諷回覆了,這並沒有顯得比較有氣勢,只會讓你的論述只有感情宣泄,實則全不在點上。
@ATTTTTTTT
司法獨立上,我沒看出你這句話想表達什麼。
假設你想表達「別國沒有司法獨立也能立國安法」,我得說,首先,別國可沒有「政府可繞過其他法律,以執行國安法為優先逮捕疑犯/審理案件法官可受指定」這種條文。這已經是危害法治的基本原則了,你覺得這叫不叫司法獨立呢?
Btw,你舉的例子裏,沒有一個是在以上情況下被捕的:D
還是你是指,你認為國安法、甚至推廣到法律法制本身,都並不需要司法獨立?妙啊。
@AIhuaxia
阁下为何如此孤陋寡闻?
独立宣言只保护美国白人的的权利难道你不知道么?
你也配?
而民主世界对中国的奴役幻想
早在朝鲜战争打完之后就已经破灭了
回到《独立宣言》,回到根本问题:政府何为?答:保护人民的权利。
民主世界不应再对中共存幻想。
法與授權何謂法?
香港人加油
@Bill315, 很高兴看到你举了这些例子,这些恰好充分说明了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本质的不同,咱们就掰扯掰扯,首先中国宪法,它修改过多少次?每次修改是否经过了全国公示和全民讨论?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建国以来大修大改不下五次了吧,足以可见宪法在中国的地位有多么低下,可以任人践踏,更何况共产党公开违宪的事情多得去了,怎么不见你说?
棱镜门,难道有记者因为曝光这件事而被抓了?难道你不是通过公开报道知道这件事的?难道国会没有为此开过听证会?这种事情你在中国曝光一个试试。
美国国安法,请注意它入罪条件是暴力推翻政府和通过暴力伤害政府官员,这恰恰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为首要,如果你和平示威,谋求独立,根本不会有人去管你,更何况美国每四年就给人民一个合法颠覆政府的权力:选举。难道你不知道加州,德州,夏威夷都曾经谋求过独立吗?有谁被抓起来了吗?
自己搞不清楚概念还自以为是,以后请多多用自己的脑子独立思考
@Mayd
當我們有不同政黨、體制健全,政治上能有異議空間,那麼設了國安法,也仍能分開政治批評與對國家總體利益的威脅;反之,所有和政治相關評論,隨時都是國家安全:D
当你们什么时候能够学会将公民行使抗议权力与暴徒的暴行以及所谓的国际求援实则就是吃里扒外的行为分开,割席的时候,再来讲这些鬼话吧,李柱铭学会了,连夜绣红旗了,你们还在顶着花岗岩脑袋硬装什么自由民主,都是些八杆子联系不上的破事,如若不然,北京做什么事情都会像今天一样被你们说是危害你们的民主自由,加大你们的受迫害妄想症🤷♂️
@Mayd
当你说别国能够司法独立判案的时候,我听见了爱德华斯诺登和阿桑奇在说美国司法独立就是个JB,我听见了华为孟晚舟在说加拿大司法独立就是个JB,我听见了法国阿尔斯通的皮耶鲁奇在说英美国家司法独立就是TMD一个JB。司法独立?呵呵,独立你个JB🤷♂️🤷♂️🤷♂️
忘了说一句,港独台独这些人,我们根本无所谓,都是玩假的,有本事效仿加泰隆尼亚的人搞公投啊,特别是台独,领导人是民进党的,国会是民进党的,民进党支持率这么高,都不敢公投搞独立,都是些怂包诺夫过家家,你还好意思扯什么港独台独,我看就是一群梅毒🤷♂️🤷♂️🤷♂️
没人会否认抗疫初期的重大失误,从上到下都没人否认,但在中国为自己的失误付出巨大代价以后,美国还不接受教训搞成今天这个鬼样子,要么就是体制问题,要么就是人种智商问题,要么就是傲慢与偏见的问题,纽约市长怎么说的来着,他们觉得这个病只有黄种人会得🤷♂️
對了ATTTTTTT
忘了說
有你這樣的幫手存在
台獨港獨的情緒更高昂啦
感謝你對台獨港獨的貢獻👍
ATTTTTTT
我懶得慢慢猜
我看到的是
中國政府明明已經有SARS 的慘烈教訓
這次肺炎處理動作還是晚了
其他歐美國家那還沒SARS經驗呢
你有自信個毛?
見下面那麼多爭執「別人也有國安法我們為什麼就不能有」的,其實重點就兩個:
第一,別人沒有黨國一體化,你有。
要是今天共和黨內有機密/真相被透露,與國安法完全無關;但今天若講的是共產黨的機密/真相,國安法隨叫即到。
當我們有不同政黨、體制健全,政治上能有異議空間,那麼設了國安法,也仍能分開政治批評與對國家總體利益的威脅;反之,所有和政治相關評論,隨時都是國家安全:D
第二,別人能司法獨立地判決國安案件,你不能。
這點不想多說了,能夠指定法官/能夠凌駕法律地去做判決,還能為這種條文辯護的人,我們溝通不了的。
但凡心裏還有一絲對平等、法治和人性有所嚮往的人,都請清醒一點,好嗎?
爱香港就要去上街游行!要反对邪恶政府的管制!在这里敲键盘有什么意思呢。
在这里评论的各位,估计都是假香港人,来这里冒充的。为什么呢,因为真正爱香港的真香港人,已经都被抓起来了才对。
说到底香港问题是历史问题 谈这么多有的没的 一点意思都没有
香港死掉了,但香港人没死掉!
犯不着和无耻五毛匪论理。它们天生就是一块馊肉,搭理它要沾一身腥。
本來想認真回答,還是算了吧。親真是燃燒生命來愛黨呢,不知你還有何其他抱負與高見呢?期待你的分享。
@Bill315
citation要做好,这条是 Title 18 Part 1 Chapter 115 Sec. 2385. 关于这条code的效力如何,建议搜索关键词“煽动颠覆罪”“实际暴力”“判例限制”“言论自由保护”“一纸空文”,再对比一下大陆长久以来的国安法滥用。
对外国人下手的条款简直是生怕张伯伦的门徒在西方太有话语权。什么叫给境外势力递刀啊(战术后仰)
Evey_Hsu
水患猪瘟年年都有,不算什么新闻。我觉得可以聊聊美国抗疫的最新情况,福奇今天早上说,现在每天美国确诊人数有4万多,未来有可能每天确诊10万,我们来讨论一下这个情况如果在中国,到底是共产党独裁统治民不聊生的结果,还是某个偶然突发事件,然后这种情况现在在美国,到底是因为川普个人的问题还是美国民主体制出了问题?又或者像你们很多人一样受迫害妄想症,猜想中国隐瞒了疫情数字,我们来猜猜到底是十倍,还是一百倍甚至是一千倍?
真心希望端可以一直撐下去。對於不少人而言,這是通往外面的世界的唯一窗口。
翻墙过来骂端传媒的同志真是工作辛苦了...
国安法aka你是否犯罪ccp说了算法
最近在端香港相關報導之下老是看到一堆小粉紅在留言
要不,也評論下新型豬瘟和水患?
最近中國國內發生什麼大事,就拿香港來轉移風向
不生在內陸,就是原罪
@Lumos
"任何国家都有安全法,但没有任何现代国家的安全法是用来监视人民和限制言论的"
爱国者法案&棱镜计划&外国情报监控法庭:???
“中国的国安法到底是维护国家安全还是这一个政党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违宪行为还不算危害国家安全?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任何试图颠覆当地根本政治制度的行为都是被视作危害国家安全的,这是常识好伐。
”为什么其它国家不会有颠覆政权罪?“
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5条:”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或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以及州、领地、特区、占领地政府或下属政治部门政府的行为;任何蓄意导致推翻或摧毁这类政府,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播、销售、散发或公开展示书面或印刷材料,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图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任何组织、帮助或试图组织社团、团体和集会,教唆、鼓吹或怂恿以武力、暴力方式、或者以这类社团、团体或集会成员或隶属人员身份故意从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活动,均属于违法,违法者将被罚款或最高判处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后5年内不得在美国政府内担任公职。”
「過程並未諮詢港人」,事实上从程序上讲有咨询港区人大和部分代表
「首次披露這些案件會經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檢查權,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意味著嫌疑人將會被送往中國大陸受審。」而原文是「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一篇四五个作者署名的分析文章,如果要抠字眼,请严谨一些。否则又是夹带私货甚至有偷换概念之嫌
别怪香港人为啥这麽讨厌中国人,你看一看上面这些冷血的冷嘲热讽的留言?自己甘愿当奴才,却希望其他人跟他一样被剥削;能够订阅端的,相信是知识份子,也肯定不会是社会底层的人,却竟然如此不辨是非,颠倒黑白,支持压迫人民的强权,对受压迫的人落井下石。对不起,恕我不敢苟同。
香港島
如果你说国安法是强奸,那么这个强奸条款在当年回归的时候就写入基本法了,当年的香港人挣扎了么?有拼的鱼死网破要求绝对不能写入基本法么?有跟解放军拼了么?如果没有,那就别怨天怨地,那就按照基本法的要求立法。还是那句话,你活该。
四五樓是甚麼 現在別人被強姦你也跟他說「當初他低聲要求你也應該答應的,你活該」這樣嗎????
看着楼里粉红弹冠相庆,只想提醒一句:做出任何决策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国安法亦然。这个代价会是什么,我们可以拭目以待。中国的确也不是三十年前的中国了,in the other way.
我们来看看,到底是谁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BigBroWatching, 肯定会有人被钉在耻辱柱上,但肯定不是香港人。任何国家都有安全法,但没有任何现代国家的安全法是用来监视人民和限制言论的,中国的国安法到底是维护国家安全还是这一个政党的安全?大家心里都一清二楚。为什么其它国家不会有颠覆政权罪?因为正常国家立法都是为了保护人民,没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政府和政党的。更何况此法案从提出,到讨论,投票,签署,直到要实施的最后一刻从来没有公开过,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可谓人类历史进化到现代文明之后的耻辱
睇評論,水軍已經開始滲透了。頭頂一片烏雲,端,執生啦!
中国人看端要翻墙,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吗?
除左有槍就大曬之外,還有甚麼道理?
你们这些满口支那贱畜的香港暴徒要认清楚一点:
过去中央给了你们太多权利,却没要求对等的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无论你喜不喜欢,就是你的义务。放在任何国家都是如此。
你们一直活在一种得罪中央,歧视大陆人可以没有报复的错觉里。
别说什么你们被强奸了,你们一直不通过国安法,天天满口支那的我还觉得被你们强奸了。
黑小将们有种的话就去解放军军营送死,没种的话就乖乖逃走,在这里嚷嚷有什么卵用。
不过,让我告诉你们一个可悲的事实,你们无论采取什么措施,无论勇武还是和平,都是没用的。
你们注定被订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浑身发冷。
四五樓的人說什麼屁話?
如果我看中你家的女人就可以逼婚?
逼婚不成就可以強姦嗎?
求捶得捶。
还不快点求你英国野爹帮你脱支入欧?哦对英国野爹忙着转移情报局,已经把你忘了。留了点殖民文化的精华在地上,你们舔舔野爹遗精过日吧。以后也别总觉得你们有多高尚,台湾ptt讨论对港政策已经把你们当只会炒房国语都讲不好的乡下支畜看了。
只能用恐怖来形容,这些条文真的是突破了我之前对纳粹最恶毒的设想。这些禽兽不如的法西斯为了“全面管治”果然是毫无底线可言。这样的条文足以彻底摧毁香港的普通法体系,而使其“名正言顺”的彻底沦为警察国家。我们目睹了法西斯如何灭绝维吾尔人,现在还要目睹法西斯灭绝香港人,这个黑暗的时代,看不到光,天不会亮
四楼五楼?当年立23条,还有后面的抗争么,还有十几年的自由么?
与恶人相邻,反抗被强暴而面临更强的疾风暴雨,是该说就该乖乖接受,这样才不会被一次次强暴么,可以轻一点么?
CCP真是一點b臉也不要。什麼叫「勾結外部勢力」?他習近平出訪,算不算「勾結外部勢力」。
还是四楼说得好,早知今日 何必当初,当年北京以极低的姿态求香港人自行设立23条,香港人自己非要装逼,各种理由就是不立,去年那么多板上钉钉的事实摆在面前就是在利用香港的矛盾勾结外部势力搞颜色革命,香港人还特么表示理解,你不仁我当然不义,中国的领土上美国人可以随便干预香港人熟视无睹还表示理解甚至像条狗一样祈求,中国人反而不能管了?扯什么法西斯统治全世界,这都是你们自己种下的恶果罢了,要怪就怪自己当年的傻逼吧。
立個法律同美國其實都冇咩分別,山姆大叔帶嗰好頭,以掛中共上行下效。中共真系美國嗰好學生!
當年老老實實地立咗23條,以掛咩事都搞定咗。班黃絲終於攬炒成功,恭喜晒!
但系從立間事都可估到,實力永遠系最終決定權嗰底氣,班黃絲日日話要反抗到底,一夜間變咗愛國人士 ,令人鄙視!都可以見到黃絲都唔係真心有立場為香港,口中話正義,心中想生意!
只能用恐怖来形容,这些条文真的是突破了我之前对纳粹最恶毒的设想。这些禽兽不如的法西斯为了“全面管治”果然是毫无底线可言。这样的条文足以彻底摧毁香港的普通法体系,而使其“名正言顺”的彻底沦为警察国家。我们目睹了法西斯如何灭绝维吾尔人,现在还要目睹法西斯灭绝香港人,这个黑暗的时代,看不到光,天不会亮
沒有人注意到三十八條嗎?根據該條,無論國籍與所處區域,只要觸犯國安惡法,就可以逮捕抓人,中共這是要統治全世界了!
香港人还在对法律咬文嚼字。这种共匪法根本没必要具体解读 就是来办香港的。先抓起来 刑讯逼供 伪造证据有的是办法找到‘证据’。 小案看关系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政治 共匪一以贯之的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