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在台灣可說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也常常可在各大媒體版面瞥見他們擠身花邊新聞的身影,「喔,就是那個抓猴(台語,意指抓人外遇)的嘛」。
長期以來,在台灣無論是公車站的廣告區塊、住商大樓外牆或是高速公路旁的T霸看板(T型的巨大廣告看板),幾乎隨處都可以看到一則相似的廣告:一隻穿著衣服的猴子躡手躡腳地拎著鞋子,景框之外,或上或左,伸出了一隻手準備將猴子抓起。即便原本不太了解「抓猴」意涵的人,因為不斷反覆看到類似廣告,很自然地就會把「抓猴」的意象與徵信社連結在一起,並深深地將其烙印進腦海之中。
所謂「抓猴」,即台語表述抓姦的書面語,根據連雅堂編撰的《臺灣語典》卷三第218條,「扐猴:則捉姦。姦夫曰猴。『集韻』:扐,縛也。按臺人捕猴,必斷其尾,則猴不敢逃入山,恐為同類所噬。捉姦者必割其髮,以示懲罰,則見者以為恥。」即便社會樣貌早已歷經大幅更迭,傳統倫理道德仍以語用的形式滲入現代人的觀念與實作之中。
徵信社替人「抓猴」的歷史,可以上追至80年代。1982年6月18日,台灣聯合報地方版,出現一樁罕見的家庭糾葛:台中江先生和樊小姐婚後育有一子二女,原本夫妻倆一同經營皮鞋店,沒想到樊女竟查獲先生在外有染,她依據先生遭判罰金定讞的判決書向家事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卻以案發超過六個月為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