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在台灣可說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也常常可在各大媒體版面瞥見他們擠身花邊新聞的身影,「喔,就是那個抓猴(台語,意指抓人外遇)的嘛」。
長期以來,在台灣無論是公車站的廣告區塊、住商大樓外牆或是高速公路旁的T霸看板(T型的巨大廣告看板),幾乎隨處都可以看到一則相似的廣告:一隻穿著衣服的猴子躡手躡腳地拎著鞋子,景框之外,或上或左,伸出了一隻手準備將猴子抓起。即便原本不太了解「抓猴」意涵的人,因為不斷反覆看到類似廣告,很自然地就會把「抓猴」的意象與徵信社連結在一起,並深深地將其烙印進腦海之中。
所謂「抓猴」,即台語表述抓姦的書面語,根據連雅堂編撰的《臺灣語典》卷三第218條,「扐猴:則捉姦。姦夫曰猴。『集韻』:扐,縛也。按臺人捕猴,必斷其尾,則猴不敢逃入山,恐為同類所噬。捉姦者必割其髮,以示懲罰,則見者以為恥。」即便社會樣貌早已歷經大幅更迭,傳統倫理道德仍以語用的形式滲入現代人的觀念與實作之中。
徵信社替人「抓猴」的歷史,可以上追至80年代。1982年6月18日,台灣聯合報地方版,出現一樁罕見的家庭糾葛:台中江先生和樊小姐婚後育有一子二女,原本夫妻倆一同經營皮鞋店,沒想到樊女竟查獲先生在外有染,她依據先生遭判罰金定讞的判決書向家事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卻以案發超過六個月為由駁回。
離婚不成,樊女遂離家與江男分居。不料一天夜裡,江男竟報警要上門抓姦,更當場逮到樊女與另一名男子同臥一床,她因而也遭移送法辦。在法庭上,樊女泣訴江男夥同徵信社對她設下陷阱,她完全不認識那名陌生男子,對先生痛心欲絕,堅拒言歸於好。江男則主張,因太太遲遲不肯返家,只好報警告上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
整起家庭紛爭,正因通姦而起。自1935年公布現行中華民國《刑法》以來,通姦至今仍是一宗刑事罪名。《刑法》第239條載明,「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縱使第245條明定此罪須告訴乃論,若當事人不告,司法亦毋需理會,看似為民事私了留下餘裕的空間。然而通姦罪的存在,實質上就是國家透過刑法壓制性制裁的有形之手,直接約束親密關係的面貌。大法官第554號解釋即強調,「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
只是當兩人世界逐漸崩解,似乎再也無法挽回之際,究竟通姦罪是婚姻的最後一道安全網,亦或只是讓關係更加裂解的催化劑?倘若是後者,國家又到底有無必要對伴侶之間的親密關係流動訴諸法定刑責?這個問題顯然也同樣困擾著先前主動提起釋憲的18位法官,為此,3月底大法官甫召開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要重新審酌通姦除罪化的可能性。
不過上述新聞中,真正令人拍案叫絕的,恐怕還是那位為了配合抓姦,神不知鬼不覺偷偷潛入樊女屋內的徵信社人員。
什麼是徵信社?
徵信社服務的範圍看似難登大雅,但自販夫走卒(只要你付得起)至上流社會遇上婚姻糾紛,同樣必須找上徵信社。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三女兒施宣榕,以及新光集團長公主吳欣盈兩人各自的婚姻會劃下句點,徵信社都扮演了極其關鍵的角色。施宣榕的先生葉光章懷疑她與兒女的管樂團陳姓老師關係曖昧,找來徵信社跟監偷拍,發現施陳兩人一個月內12度相會,夫妻感情再也無法修復,於是離婚。
吳欣盈與板橋林家第八代、華南銀行副董事長林知延原本風光登對的豪門聯姻,卻因林先是懷疑吳和一名Mr. Weng過從甚密,後來林更委託律師雇用徵信社在吳的座車偷裝GPS,吳憤而提告先生妨礙秘密,官司一路纏訟至今尚未定讞。離婚官司則於去年正式判決確定,但兩人其實早已各走各的路。
一徵信公司高層在言談中即不經意地透露,早期警察就是他們獲取資訊的重要管道,雙方的關係是「魚幫水,水幫魚」。
徵信社看似神通廣大,但到底徵信社一般都在做些什麼,恐怕多數人也不是很清楚。事實上,徵信社遊走在社會道德與法律規範的灰色邊界,為了取得案件必要資訊,跟監、偷拍、竊聽、潛入民宅等各種手段不一而足,甚至很多方法更是「只能做不能說」。一徵信公司高層在言談中即不經意地透露,早期警察就是他們獲取資訊的重要管道,雙方的關係是「魚幫水,水幫魚」。
不過若從徵信社的角度來看,他們多半自認工作很單純,就是要想辦法幫客戶「解決問題」,於是想尋人的、想討債的、想抓小三的,各式各樣的疑難雜症都有可能找上徵信社。至於案件價碼則難以一概而論,上至百來萬,下至幾萬塊都有可能,端看案件類型與複雜程度,以及接案人自身的交涉手腕而定。
只是相對來說,知名徵信業者的廣告支出也很可觀,為了宣傳曝光每月花上近百萬的費用都是家常便飯。選前台北橋往市區方向旁的大樓外牆,原本總統蔡英文捧著一隻貓宣傳有感減稅政績的顯眼位置,如今也已換上知名徵信業者黑底黃字的巨幅廣告。
依據陳瑞霖的論文《我國徵信業管理之研究》所做的訪談指出,8家徵信社之中,有6家坦言將近五成的案件都是在做外遇調查。到頭來徵信社幾乎等同於抓姦的代名詞,從事的是私家偵探的行當;但若回頭檢視徵信業的發展歷程,不難發現這一切純屬歷史的偶然。
從工商徵信到私家偵探
回顧徵信的緣起,其實與工商經濟和信用交易的發展密切相關。1961年,適逢中國徵信所(1966年改名中華徵信所)創立,重要財經官員、時任行政院美援員會副主委的尹仲容在徵信新聞報(中國時報前身)的「中國徵信所開業特刊」上,刊登〈我對徵信工作的期望〉一文。
現今金融業內指稱的徵信,仍舊保留了起初的意涵,即是針對企業或個人展開信用調查,瞭解徵信對象和銀行往來的紀錄與還款能力;然而現在當一般大眾想到徵信社時,所謂的「徵信」卻早已脫離本然的意思,轉變成私家偵探乃至於抓姦、討債的同義詞。
尹認為,「徵信兩字原譯自英文Credit information,初時銀行為確保放款不致遭受倒帳,多自行辦理此項工作,惟時代日益進步,自產業公開,分期付款,期票交易盛行後,一般工商業者因業務之需要,大眾投資亦因投資之選擇,在在均需借助徵信資料,以為營業之依據,徵信工作遂日形重要。」
尹在文中另外指出,「徵信調查業務,不外調查分析企業業主或經理人之信用及經營能力,企業之資負情形、設備能力、營業概況、以及經濟環境等,供作放款、投資、交易之參考。」很清楚的是,當時想像徵信調查的對象,全都是指向事業體或是負責人的財務狀況,絕非小三的行蹤。
時任財政部長的前總統嚴家淦則在同一份特刊中另文談及,「近代歐美工商業及信用發達國家,一切工商業交易行為,均以信用為主,在信用交易行為發生前,必須調查對方之資產負債情形、商業道德、經營及償饋能力暨一般經濟及特定企業之營運條件,以作為是否進行交易之參考,此項調查工作固可由當事人自行擔任,惟為加強工作,擴大其效果亦可由專門機構辦理,對當事人供應相關資料,此類機構即為徵信所,故徵信所在工商信用發達國家即為促成交易行為,間接促進工商業發展之重要輔助機構。」
由此來看,發展徵信業,亦是展望台灣經濟得以逐日步入已開發國家的前景;沒想到徵信業的萌生,卻產生了非預期之後果。
現今金融業內指稱的徵信,仍舊保留了起初的意涵,即是針對企業或個人展開信用調查,瞭解徵信對象和銀行往來的紀錄與還款能力;然而現在當一般大眾想到徵信社時,所謂的「徵信」卻早已脫離本然的意思,轉變成私家偵探乃至於抓姦、討債的同義詞。不過這樣的掛鉤其實早於1970年經濟部頒布《徵信業管理規則》後,「徵信」的定義不出幾年內便趨固定。
根據1976年經修訂後的《徵信業管理規則》第3條定義,徵信業是從事有關
1、企業及負責人財務及債信資料
2、一般經濟、市場及行業徵信資料
3、個人信用及財產徵信資料
4、其他有關經濟徵信之業務
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等到1984年,整部規則又再經過大幅修訂,特別值得留意的是,原本第3條第3款中的個人信用被改為個人商業信用。其中特別加上「商業」二字,顯然經濟部有意在規則中明文限縮擴張解釋的可能性,但這恐怕終究只是立法者自身的文字遊戲。
翌年,再有報導指出,全台已有超過百餘家徵信社,台北市內就佔了80家左右,其中超過半數以上皆有從事外遇調查。
早在1972年,即有報導指出,一家徵信社在報紙刊登廣告標榜自己是「私家偵探機構」,從事包括民刑案證蒐集、債務評估清理、「家庭幸福調查」、攝影錄音備忘等12項業務。雖其中也包含工商徵信的相關業務,但在相當程度上已偏離政府機關認定的營業範疇。
想當然爾,有關部門對此態勢並不樂見,1973年8月,標榜從事民刑案件調查的國家徵信社負責人經台北市刑大偵訊後,便被警方以營業項目和申請項目不合之理由,依違反公司法移送台北地檢處。嗣後徵信社相關新聞似乎復歸平淡。
一直到1975年2月底,根據聯合報報導,台北市警局才又決定要對徵信業者加強管理,通令各分局將管區內所有徵信社職員造冊並附上照片列管;如有發現超出規定營業的情形,將依法辦理。另根據警方統計,當時台北市內一共已有20幾家徵信社。
等到1979年,據報載,台北市內大大小小的徵信社加起來成長到50多家,其中專門從事工商徵信的卻不到5家。翌年,再有報導指出,全台已有超過百餘家徵信社,台北市內就佔了80家左右,其中超過半數以上皆有從事外遇調查。顯見縱使政府有意控管,仍舊抵擋不了社會自主萌生的產業生態演變。
不過,也有徵信業者認為,這現象與市場長期由「中華徵信所」一家獨大有關。台北市徵信同業公會甚至一度還曾登報抗議,稱台灣銀行獨厚中華徵信所(其並未加入工會),但公會卻未認清,關鍵在於受客戶信賴程度與徵信專業的差距。
無力突圍的情況下,多數徵信業者也只能另謀生路,因不少徵信業人員過去都有軍警、情治相關背景,於是所謂的家庭幸福調查、民刑案件蒐證、債務調解等溢出「徵信業管理規則」規範的業務才漸漸普遍。
「有案必破,鍥而不捨」,成立於1983年的台光徵信,雖然只是一間5人左右的迷你徵信社,但那種靈活穿梭在委託人與被查人之間的詐與騙,活脫是整個徵信業的縮影。李達仁回憶起父親李柏緯經營台光徵信的點點滴滴,宛若一齣荒誕不羈的黑色喜劇。
除了常見的抓姦、討債之外,李柏緯更曾經被委託過要「殺人」。一開始,李柏緯每天先去勘查目標住家,有一天發現那個車子好幾天都沒動,車頂上積了很多葉子。李柏緯就跑去對方家裡敲門,剛好對方女兒在家,就問她,「妳爸爸咧?」「喔,爸爸出國了。」李柏緯便立刻打電話給委託人,說出約定的密語,「衣服洗好了!」委託人不疑有他,李柏緯也就順利收到尾款。
結果委託人後來有一天在路上竟然看到對方還好好的,立刻打電話去唸李柏緯,「李欸,你安捏袂使,你給我騙,那個人我還看到他慢慢地走。」事蹟雖然敗露,李柏緯卻還是可以胡謅說,「砍他的時候沒有砍到,變得只是受重傷,那受重傷就治好了,這有辦法嗎?!」李達仁回憶,總之就是「找個理由把謊圓起來,收到的錢也絕對沒有退的道理。」
80年代以後,徵信社相關的負面報導愈來愈多,包括冒充警方、調查局人員進行搜查問話,攜械暴力討債、詐欺脅迫,甚至開設地下錢莊牟利等等不法行徑。因徵信社蓬勃發展而孕生的種種社會亂象,最終也引起了政院的關切,1982年10月中,時任行政院長孫運璿下令全面整頓徵信業。
1983年初,各地方政府隨即開始大力清查掃蕩不法徵信業者。台北市政府也積極推動「光輝專案」,雷厲風行取締不符營業登記事項的徵信社,並調查出高達50多家徵信社的股東都有犯罪前科,市府隨即要求這些公司應剔除涉及不法的相關股東。根據報導,該專案實施一年後,當時台北市170幾家登記在案的徵信社,總計有46家違規營業遭移送法辦,76家遭解散撤銷。
社會良序看似因著政府的大力作為,終於得到了守護。然而當需求存在,生意就沒有消失的一天,等到風頭過去,徵信業者又還是繼續回到他們的老本行。徵信社在一般大眾的普遍認知裡,早已不是20幾年前尹仲容和嚴家淦所預想的面貌。1988年5月,一度傳出時任內政部長吳伯雄考慮,俟時機成熟要開放私家偵探業務,但也僅止於在立院答詢時的口頭表示。
經濟部於1991年公告廢止「徵信業管理規則」後,徵信業遂回歸一般公司法管理,政府更加無從管制「變質」的徵信業。對此,監察院2002年還曾向行政院、內政部與經濟部提出糾正,根據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幾度發函建請內政部儘速擬定「偵探業管理專法」,但內政部回覆以我國國情不同為由,主張不宜開放偵探業,並反過來要求經濟部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新制定「徵信業管理專法」。
簡言之,經濟部與內政部始終都在互推皮球,沒人想蹚渾水,政院也無意定奪,於是相關法令不了了之。而監院的聲聲呼籲,其實也就像是無關痛癢的批評指教。從過去到今日,徵信業終究長成了自己的模樣。
非典型徵信社的日常
「我爸其實是一個很神奇的人」,李達仁回憶,「我從小(就看)我老爸一直在睡覺,但是他就可以賺錢養我們全家。三更半夜可能辦一下(案)就回來,就收了一堆錢。」所以他讀幼稚園的時候,就立志要當和他爸一樣的「董事長」。
然而,與其說李柏緯真的擁有名偵探的本事,不如說是李柏緯業務性格鮮明,夠油、敢唬爛,從來沒有怕過事。李達仁坦言,「後來長大我在想,難怪我老爸能掙錢,他腦子的確動得比人家快。」
他記得,曾經有一個委託人因為在市民大道和復興南路口被人打,透過朋友介紹找上他爸幫忙。問題是對方根本搞不清楚是被誰打了,他爸還是一口答應把人找出來,「反正有錢掙,基本上他就想辦法幫他解決。」
案子接下來以後,沒想到李柏緯不是去尋人,而是把兒子找來演戲:「你演打他的那個人,然後我就找三、五個兄弟過來把你打一頓,讓委託人可能出氣打兩拳,這事情就算結案了,就這麼簡單。」李達仁印象很深刻,當時爸爸還給了他一、兩千塊當作演出費。
「我覺得他像騙人」,李達仁坦言,「但我是他兒子,不好說什麼,我也是靠他這樣騙人賺的錢養大的。」可是李柏緯卻說,「你要想,我們算幫助他。假如他這個(事情)一直糾結在心裡,他就是一副會自殺的人;假設你幫他,讓他心裡面認為這個人就是打他的人,他也出了氣,是不是他接下來的日子就會好過?」
作為徵信社養大的孩子,李達仁從小在家就看著他媽和徵信社員工無時無刻都不停地在「聽錄音帶」,這些錄音帶其實是因為委託人懷疑她老公或他老婆可能有外遇,想要知道另一半平常都在跟誰聊天,所以就先委託徵信社去裝錄音設備。30幾年前,一卷錄音帶120分鐘就可以開價2千元。
李達仁回憶,當初爸爸的公司會使用「慢錄」功能,原本一捲120分鐘的錄音帶,就可以錄上4到8小時,所以裝一趟錄音可能就可以賺到8千元。
但這還不是眉角所在,真正的行業秘辛是,每當他們聽到當事人外遇的證據時,就會通通把它洗掉,讓客戶覺得好像有點什麼,又永遠抓不到,生意就可以繼續做下去。即便看似調查一無所悉,客戶都已經按捺不太住,這時好戲卻才正要登場。
有次他爸便很得意地吹噓自己以前是怎麼「靠客戶養著」。 有個貴婦曾委託他監聽錄音長達兩、三年之後,卻怎麼也查不出先生有絲毫踰矩的證據,莫可奈何地跟他爸說,「我覺得我老公應該沒有(外遇)。」
李柏緯卻告訴她,「依我的感覺是有欸。一般來講要60或100萬才能包案,不然這樣,30萬給妳包案,訂金只要一半;真的有的話,再結尾款。」貴婦半信半疑,只好繼續付款。
但事實上,李柏緯早已掌握貴婦老公外遇的關鍵證據,只是為了養案,把錄音洗得一乾二凈。「養」到李柏緯認為「可以」的時候,立即就向客戶宣布「破案」,從心急如焚、又充滿狐疑的配偶手上賺取一大筆費用。
當李達仁年紀稍長後,也曾經好幾次陪爸爸衝現場抓姦。李達仁回憶,每次「行動」之前,李柏緯就會告知委託人等等的「標準作業程序」,而身為徵信社老闆李柏緯在破門那一刻,會以「表哥」身份協同警察進入房間,當下男方和女方可能會相互撕扯扭打,這時警察則會在旁邊喊說,「嘜打、嘜打(台語,別打)」,但也只是形式上做個樣子。而李達仁則負責在一旁用即可拍拍照,拍完之後便可以直接交給委託人結案。
與其說徵信社有什麼特別的專門知識,李達仁認為,其實是他爸抓準了那個時代的資訊斷層,有很多洞可以去鑽,而他爸的膽子也夠大,於是能夠創造出比較大的財富。可是那些賺來的錢也就像是過路財神,「有時候我開玩笑說,要是我老爸不打電動,come on我現在躺著(意指家產很多、不必工作)。」
有通姦罪的地方,便會有抓姦產業相應而生。早年本以商業調查起家的徵信社,如今卻成為專抓外遇的產業,成為台灣日常最熟悉的風景之一。若未來真有一天,「通姦除罪化」的目標逐漸達成,「抓猴」是否會漸漸消失在台灣社會地平線?又或者,人們調查配偶外遇的動力,不因法律變遷而移轉,徵信社仍然會是諸多男女感情路上的意外「夥伴」?誰也說不準。
(為尊重受訪者意願,文中的台光徵信社、李達仁為化名。)
畢竟通姦證據可以在離婚分家產的時候換錢搶子女撫養權啊
捉姦產業不會因為通姦除罪而消失的,香港得私家偵探主要收入來源不也是捉姦嗎
草(中日双语),要被爸爸雇用来的人打,虽然说确实不好说什么,但是在外人眼里看是”真的牛啤“ww
李的經歷也太精彩新奇了吧!?謝謝端介紹這個偏門的職業
很特別的行業,謝謝端傳媒的介紹,文中的台語很親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