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深度逃犯條例

蕭仁豪:反修例運動中,臥底策略的三大得失

談到職業倫理、警民互信,那麽這個問題不論在哪裡,都仍會有其共性,仍然是職業人士需要自持的事情

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示威現場,有戴上面罩的人手持由防暴警察使用的胡椒球槍,舉手示意。

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示威現場,有戴上面罩的人手持由防暴警察使用的胡椒球槍,舉手示意。圖:端傳媒

刊登於 2019-09-02

#蕭仁豪#逃犯條例#香港#評論

「有鬼!」

自從香港警方承認有派卧底喬裝成示威者之後,示威前線經常傳來這樣的「捉鬼」提醒與行動。過去,示威者在這種氛圍下也鬧出過烏龍,比如懷疑是鬼的人士遭指罵或圍毆,結果發現是「自己人」。然而如今卧底爭議越來越強,以8月31日出現的情況為例,不論是疑似佩戴槍枝的黑衣人、銅鑼灣出現的真卧底(持槍並抓捕示威者)、縱火中的疑似卧底等,固然資訊都還未能確認,但已經強烈反映出了社運前線對卧底的恐懼、憤怒。當一切人不相信一切人的情況出現,示威者與警察之間的衝突,也會對普通市民與社會安全帶來嚴重影響。同時,這種情形反映的是,近三個月的反修例運動以來,香港警察與部分民眾之間的撕裂鴻溝愈來愈大,二者之間的互信基礎已經被極大削弱,甚至可以說接近於零。

除了對警方的不信任之外,這些有關卧底行為的爭議,也呈現了一種對「警察的倫理學」的關注。談到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信任,仍然需要奠基於倫理問題的釐清,對於「從事某些特別行業」的人則需要更謹慎的「職業倫理」的繩準,例如1829年皮爾爵士提出的執法人員的九個原則(Sir Robert Peel's Principles of Law Enforcement),其實也是在探討執法人員如何自守而得到社會公眾的信賴。

筆者熟悉台灣警隊的工作,而「卧底」相對於台灣其實又是另外一種視角。台灣並沒有將卧底制度法制化,甚至在目前法制的判斷中,卧底被法院認為是「違法手段」的可能性也不低。因為在既無法律制度背書,亦無法律上保障的情況下,卧底是警方相對不太可能會採行的一個手段。因此以台灣法制以及警察制度來看待香港卧底這件事,會完全是另外一個樣貌,而我也必須自承並不了解香港的相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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