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逃犯條例

讀者來函:執法者違法而不受制衡,對法治的傷害更大

我們不能忘記,違法者和良好公民同樣應受法律保障,絕非警察的敵人;警察使用武力只能為了合法目的,而非「以彼之道還施彼身」。

2019年8月7日,法律界發起黑衣遊行,主題為「不要政治檢控,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2019年8月7日,法律界發起黑衣遊行,主題為「不要政治檢控,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攝:林振東/端傳媒

陳奕謙

刊登於 2019-08-20

#香港法治#逃犯條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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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說香港的法治正受破壞,特首亦指責違法示威者「損害香港法治」。然而,我們不能想當然地以為問題一說便清。釐清法治正怎樣受損、哪些問題在破壞法治,更能有益於事。

首先,相信大多數人也明白,違法並不等如損害法治,正如有市民衝紅燈或亂拋垃圾,我們也不會指責他們損害法治。因為法治社會並不用假設每一個人也不會違法,而是違法後要面臨法律後果,受限於法,體現法治精神。

雖說違法示威本身不會損害法治,但如果愈來愈多人認為示威者即使違法,也不應該要負上法律責任,法治精神便無可避免受動搖。之所以出現這種看法,一來,隨着政府沒有回應合理訴求,令一些人不經不覺間由同情示威者的處境和動機,變了認同違法示威的行為。二來,亦是更重要的原因,乃他們認為警察也在犯法,示威者便沒必要守法。

先不討論警察有否違法,而問一個問題:為甚麼市民可以違法,但警察不可以?「知法犯法」不足解釋,因為許多人違法時其實也「知犯」。究其原因,在於警察乃特別職業,正如從「執法者」之稱可見,他們是法律的執行者(officers of the law)。英國法律哲學家John Gardner曾經指出,警察、檢控官、法官等都是法律的執行者,有義務必須守法。執法者一旦違法,可能動搖社會對法律秩序的信心,或會破壞法治精神。Gardner甚至認為,執法者本身必須克制自律,警察若未能做到,便難以捍衛法治,不再勝任執法者之位。[1]

那麼這兩個多月,警察有否違法?社會最大的分歧亦在於此:一方認為警察在合法執法,另一方認為警察在濫用權力。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朱經緯案。警司朱經緯2014年驅趕示威者期間,對沒有威脅的途人揮打警棍,被裁定為有意圖行使非法武力,襲擊罪成。可見,警察執法時若有意圖地使用不必要的武力,便可能違法。

武力是否不必要,可分成兩個問題來看。首先,警員是否有需要行使武力?其次,警員若有需要使用武力,其武力程度是否適當?武力程度的問題或許比較主觀,要看警員的臨場判斷;是否需要行使武力,相對易見。正如在朱經緯案,被襲擊當時沒有威脅並正離開現場,法官裁定朱經緯毫無需要向他揮打警棍。這兩個多月以來,若然有示威者已經被制服,或正依從指示離開現場,但警員仍然動武的話,難免有行使非法武力之嫌。

執法者違法,本已有損法治;執法者違法而不受制衡,對法治的破壞更大。正如Gardner指出,「若缺乏有效方法令公權力者在法律上問責,那絕對是法治的重大缺失。」雖然我們有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但以朱經緯案為例,其揮棍襲擊途人之事有片為證,警方也不肯展開刑事調查,只當作投訴處理,而投訴警察課亦三度拒絕承認毆打指控,其公信力成疑。獨立於警隊的監警會雖然負責把關,但只能覆核投訴課的結果,並沒有調查或搜證的權力。若非像朱經緯案那樣表證確鑿,投訴其實不易證明屬實。更重要的是,六月以來不少警員——特別是速龍小隊——執法時沒有展示編號,即使涉嫌行使非法武力,市民亦難追究,「那絕對是法治的重大缺失」。

追源溯本,論者或言,示威者使用暴力甚至淪為「暴徒」,警察當然要使用武力。但是我們不能忘記,違法者和良好公民同樣應受法律保障,絕非警察的敵人;警察使用武力只能為了合法目的,而非「以彼之道還施彼身」。正如Gardner提醒,警方不能夠視「疑犯」為「敵人」,視「執法」如「戰爭」。「法治精神下,警察不可以將人分成『好人』與『壞人』,或『守法者』與『違法者』……警察作為執法者,保護好人也保護歹人。」

對此,香港人相信不難有共鳴。為甚麼警察好像對穿黑衣的年輕人特別「緊手」,對白衣市民卻顯寬容?不就是因為示威者已被視為「敵人」嗎?政府令警察和示威者站了在對立面,陷入互相敵視甚至仇視關係。當警員公開以「曱甴」形容示威者時,關乎的不只是一個稱呼或標籤,更反映出警隊內普遍的敵視觀念,或致執法出現偏差。「拘捕違法者的職責,令警察容易認為自己的責任是保護守法市民而對付犯罪份子。但警察這種自我理解,已經違背了法治。」

擁有公權力、能合法使用武力的警察,可謂站在法治最前線,甚至比起秉持公義、規限政府權力的法庭,他們與每一個市民的切身關係可能更大。故此,若然警察視民為敵,濫用武力,這個社會的法治形象便會受損。另一方面,執法者與隨後的檢控和審訊環環緊扣,若然「最上游」的警察執法手段或拘捕決定未能叫人信服,公義如何彰顯於人前?

香港法治為人稱道,但在今場風暴中卻似乎暴露了出不少問題,考驗我們的法治精神及對其之理解。無疑有示威者犯了法,將來甚至會罪成,但若然只看到事情的一面,對超出所需的武力視若無睹,無視背後的制度和觀念問題,不也是無益於甚至會損害法治嗎?

[1]: John Gardner, ‘Criminals in Uniform’, in RA Duff, L Farmer, S Marshall, M Renzo and V Tadros (eds),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i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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