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一宗在台灣發生的港人命案,疑犯逃返香港。香港政府今年2月表示要因此修訂《逃犯條例》,建議「特別移交安排」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以引渡疑犯往台灣受審。現行《逃犯條例》於97年4月生效,條例明確表示,引渡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按港府理解,即不適用於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儘管台灣三次向香港申請移交疑犯到台,但均未獲港方允許。
香港政府聲稱此次修例是「堵塞漏洞」,但消息一出,政商各界都恐慌四起,香港富商和民運人士罕有站在同一陣線。華人置業(127)前主席劉鑾雄就《逃犯條例》修訂,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劉在入稟狀指出,他在澳門的歐文龍賄賂案中被不公義定罪,一旦修訂《逃犯條例》通過,惟有流亡海外。劉鑾雄此前已辭去至少八間公司的董事或授權代表的職務。另一邊廂,銅鑼灣書店前店長林榮基亦對外表示,正計劃離開香港。經歷銅鑼灣書店事件、在寧波被監視居住半年後,林榮基於2016年6月返回香港,至今被內地公安通緝。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修例草案,新條例將打破回歸以來歷年不變的引渡規則,一是試圖將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納入適用範圍,二是讓移交程序完全繞過立法會,權力高度集中於特首。這意味著,中國內地等世界上任何地區,只要提供表面證據文件,再獲特首同意,即可啟動移交程序。
「以前最壞打算是,在香港坐牢,但現在不是呀,在內地坐牢,內地沒有人道,怎信得過?」林榮基對端傳媒表示,他形容這次修例比《廿三條》更嚴峻。
要處理在台發生的港人命案,是否需要大幅修改《逃犯條例》?香港大律師公會曾建議港府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讓疑犯可在香港受審,未獲政府接納;另一邊,台灣陸委會發言人已表示,不會接受港方以「一個中國」原則與台交涉,高度關注在港的台灣居民權益。不過,港府仍然大力推進修例,並表示修訂條例需設立追溯期。香港立法會4月3日進行草案一讀、二讀,並罕有一周內成立修訂逃犯條例的法案委員會,加速審議進度。4月17日,法案委員會首次開會,泛民展開拉布戰。
端傳媒連日採訪香港中小企商界、社工、民運人士和不同法律意見,嘗試釐清複雜的法律爭議以及每一位居港人士的憂慮:明天,我也可能會成為被申請移交的逃犯嗎?
中港商人犯罪「黑洞」
對於《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香港商界過去兩個月反對聲不斷,擔心多項罪行令商人誤墮法網。3月26日,政府突然宣布剔除商界最為關注的9項罪行,包括非法使用電腦、環境污染或保障公共健康、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或商標等罪行,因此修訂草案目前覆蓋37項罪行。對此,中華總商會會長和建制派議員表示歡迎,但認為未能令商界釋疑。
近月,向來對政治噤聲的商界巨頭罕有地用言行表態其擔憂,或默默作出準備。除了劉鑾雄提出司法覆核外,全國政協常委、星島新聞集團主席何柱國出席星島八十周年晚宴時公開表示,擔憂《逃犯條例》修例後有朋友被捕。
這些Under Table的潛規則,算不算已觸犯了『賄賂、貪污、秘密佣金』一罪?
在東莞開廠的負責人成哥(化名)對端傳媒透露,業界無不憂慮,《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未刊憲、仍未剔除九項經濟罪行之前,政黨、商會已向商界群組發電郵或私訊,分析罪行中港商被檢控的可能。成哥是香港永久居民,在東莞經營一間每年營業額達數千萬的成衣貿易公司,貨品由中國輸出美國。
成哥表示,根據業界、立法會議員向其分析,目前修訂條例囊括的37項罪名之中,中港工商界最容易「中招」的是「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一罪。
「上面『唔洗錢』根本做唔到生意,」成哥表示,所謂「洗錢」,是賄賂公職人員。他舉例說,品質保證的人員抽貨品調查,公司要付些錢給相關部門,使貨品容易通過檢測;廠方簡單的定期檢定如貨倉的消防設施,檢測前都要向消防付錢,「當然,也少不免送煙送酒給村頭」。
在內地做了廿年生意的成哥問:「這些Under Table的潛規則,算不算已觸犯了『賄賂、貪污、秘密佣金』一罪?」
在中港貿易日常運作中,成哥表示讓他非常擔憂的還有「違反信託義務」一罪,因為不清晰的股東身份和佣金來往在內地亦可能犯法。成哥指,在中國內地,母公司和子公司股東、董事的重疊或存在不清晰的角色,有律師向他提醒可能觸犯「違反信託義務」罪。成哥透露,最近在內地營商的香港商人都忙於釐清股東、董事的身份,甚至要辭去子公司的職位,方便釐清公司架構。
對於突如其來的修例,成哥認為代表商界的立法會根本難以招架,只有逆來順受,他有加拿大護照,考慮過離港,不過不會在短期內決定。「開頭不會亂碰香港商人吧,但以後我們不敢有任何表態,連社交媒體、WhatsApp都要小心。」成哥說。
不上內地就沒事?
回歸後擱置廿年不討論《逃犯條例》,過去三個月來牽起的風波,亦影響走在議題倡議前線的職業。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總幹事許麗明對端傳媒表示,她細閱《逃犯條例》修訂37項罪名,其中不單包括謀殺或強姦等嚴重罪行,亦含有「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和「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等罪,她分析認為,這兩項罪名,一個普通的香港社工亦有可能墮入法網。
社工會以個案為先,如果不向局方舉報個案,知情不報,在內地可能已觸犯法例?
曾在沙頭角中心小學當駐校社工的許麗明指出,現時社工處理很多「雙非」、「單非」的兒童個案,需要來往中港兩地工作,就算父母或孩子在內地是疑犯,香港社工亦須遵守「尊重私隱」的守則,按個案情況而定,未必主動報案。「社工會以個案為先,如果不向局方舉報個案,知情不報,在內地可能已觸犯法例。」許麗明說,「另外,在內地站在弱勢一邊,就是『維權』,中港價值觀不同,法例也很不同。」
許麗明擔心,法例修訂後社工根本「不知何時會牽涉內地的罪行」,難以保障自己。今年《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公布,提出中港社工互認資歷,許麗明指出今日香港往內地交流的社工尚可以「督導工作」為主,避開具體的倡議工作,可是未來社工的中港交流更頻繁,難免涉及社會倡議,《逃犯條例》的修訂草案涉及太多灰色地帶,社工界很難再說「不上內地,在香港便沒有事」。
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曾於清華大學修讀中國法律,他表示,「中國刑法的分析思維,是由思想到行動乃至結果,都涉及刑法的考慮,只要影響到大規模的群眾行動已算是犯法。」蔡耀昌以2012年的烏坎村事件為例,在內地的角度,香港傳媒當年在烏坎村事件中不斷發放薜錦波在獄中死亡和村選遭打壓的報道,引發群眾事件,這可能涉及煽動的成份,「因為確實村民是看香港媒體,而知道更多」。
蔡耀昌非常關注,倘若此次修例通過,未來香港記者在香港進行有關網絡報道是否可能觸犯中國《刑法》,而因此被中國內地相關部門申請移交審訊?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香港居民在司法上是否受中國《刑法》管轄?
中國《刑法》第七條規定其擁有「屬人管轄權」,即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違反本法,仍適用於本法。例如1998年發生在九龍灣德福花園一宗五屍命案,汕頭人李育輝犯事後逃往內地,被公安局拘捕,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將李育輝處以死刑。縱使李育輝在香港犯案,內地都可以中國《刑法》判決,此為「屬人管轄權」。
問題是,此條款是否適用於香港居民?97年以來,此問題一直未完全明朗。98年香港政府曾表示,因為《刑法》並未載列於基本法第十八個條附件三內,不適用於香港;不過在99年,時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弘毅表示,「討論中的問題極為複雜,不能單憑香港特區政府單方面對《中國刑法》第七條作出解釋而獲得解決。此事須再作研究,並或許可以透過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作出立法解釋後,再由香港特區立法來解決。」
蔡耀昌指出,倘若《刑法》「屬人管轄權」適用於香港居民,再配合修訂後的《逃犯條例》,那麼香港居民在香港或世界任何其他國家的行為都有可能觸犯中國刑法,有機會被要求移交中國內地審訊。
誰能判定政治罪行?
由於一國兩制及兩地司法差異,香港長期以來都是中國民運人士和異見人士重要的避風塘。除了商人、社工和記者,此次修例亦令香港與八九民運相關的人士和異見人士非常憂慮。
目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仍保留不引渡政治犯的條款,而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亦多次着市民放心,稱香港不會引渡政治犯到他國,不過社會各界仍然擔心。關鍵的問題是,政治罪行如何判定?誰能判定政治犯?
過往,不少政治敏感人士被中國檢察機關以不同刑事罪行來起訴。香港出版人姚文田被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控以「走私普通貨物罪」,2014年被重判十年,被捕之前,他正計劃出版余杰新書《中國教父習近平》;2015年,涉「銅鑼灣書店」事件的桂民海在泰國失蹤之後,在內地被控於2012年犯下「交通肇事罪」後畏罪潛逃;2015年,曾聲援佔中的維權學者郭玉閃被控非法經營罪,2016年獲釋。
蔡耀昌指出,八九民運人士周勇軍於2008年9月成功入香港境,隨即遭香港警方拘留,並被遣返回內地,區政府當時解釋稱,周勇軍持假護照入境香港。1989年,周勇軍曾任北京高校學生自治聯合會主席,周同年被捕後於1991獲釋,經香港流亡美國。
表面上,《逃犯條例》37項罪行當中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可是,如果內裏檢控是政治目的,有誰能判斷?
遭遣返後,周勇軍先後被判「偷越國境罪」和「詐騙罪」,去年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正面臨重刑。蔡耀昌指表示,支聯會自此決定不再邀請海外的民運人士來港,而事實上,不少民運人士也長期被香港政府限制入港。
時至今日,對於11年前周勇軍被押回內地,蔡耀昌亦難言是否跟六四有關:「表面上,《逃犯條例》37項罪行當中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可是,如果內裏檢控是政治目的,有誰能判斷?而且,如果《廿三條》一旦立法或釋法,會否再加罪行落去。就算我當林鄭不會聽命於習近平,『政治目的』本身也很難去判斷。」
香港法庭可以把關嗎?
對於市民的種種疑慮,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僅稱法院、特首會為市民「把關」,不會遣送政治犯去他國。不過,香港法律關注團體「法夢」成員法律界基層工人Charles指出,局方所謂「把關」的法院,不是處理人身保護令或者司法覆核的高等法院,而是裁判法院;而裁判法院的角色只是核實疑犯身份、具備罪行屬可引渡的類別、要求引渡國提出的文件已「妥為認證」和舉證達到表證成立的程度。
「根據以前的案例,法官衡量的只是案件具備的引渡條件,便可頒令將被告交付拘押以候,交由特首決定是否移交,法院的審議範圍不涵蓋犯人有罪與否。」Charles又指出,據《逃犯條例》第 23(4) 條,被告不能在香港的各級法院舉證反駁外國的指控事實,能夠反駁的只能疑犯身份:「即是說,疑犯只能反駁我不是案中指控的人。」
Charles強調,在引渡案件中,法院的「把關」能力有限,互相簽訂長期引渡協定的兩個地方信賴的是對方的司法制度,「確保兩地的司法制度水平、透明度差不多」;此外,每個國家的引渡條文均需經過立法會審議,細節如司法機關提交的文件證明方式;又如當第二方的要求國同時提出引渡要求,移交同一疑犯的情況等。
Charles質疑:「其他國家為何跟香港簽協定,是一個長期可信的關係,全部國家都做一次性的引渡,哪需要跟香港簽引渡協定?」
特首要向中央負責,中央最高機關簽署(移交文件),林鄭有權say no嗎?
法院把關成疑,中華總商會建議,簽署移交文件的國家部門,應提高至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級別的部門。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香港律師會理事張達明對端傳媒表示,此舉不可行,因為根據《逃犯條例》特首是引渡犯人的把關人,而特首與中央權力關係不對等。
「根據《基本法》,特首要向中央負責,中央最高機關簽署(移交文件),林鄭有權say no嗎?」張達明反問。4月8日,張達明曾隨香港律師會赴京與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會面,討論《逃犯條例》修訂等問題,他返港後撰文表示,會面後對《逃犯條例》的擔心「有增無減」。
此外,政府亦在修訂草案當中的23 ( 證據的可接納性等 ) 加入(2A),「任何支持文件或其他文件,如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而簽署、核證、蓋印或以其他 方法認證的,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新修訂的《逃犯條例》省卻原先裁判官、法官和其他當局部門的簽署文件要求。
換言之,新修訂的《逃犯條例》沒有裁判官的簽署或蓋印文件,都可被視為「已妥為認證」。法夢成員Charles指出,「按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不經立法會審議,只要特首允許便可,「即是說,省政府簽署的文件也可以。」
就此,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聲明,要求政府解釋為何降低門檻,至今未得到政府的正面回應。
「可能三百,也可能是三萬」
儘管現下《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仍未通過,但香港民間已現寒蟬效應。記者欲聯絡從內地流亡到港的文化人士,多人拒絕接受訪問,有受訪者短訊回覆「多謝關心⋯⋯我想說的和沒想到說的,都差不多被各方人士都說掉了」,拒絕回應《逃犯條例》事宜。
外界亦擔憂當年協助民運人士逃離香港的「黃雀行動」成員,已觸犯《逃犯條例》37項罪名當中的「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記者嘗試聯絡黃雀行動的關𨫡人物,有成員改了電話,辦公室亦無人應門,其他成員拒絕傳媒訪問。
目前持續公開發聲的,只有林榮基。2016年6月,內地當局指令林榮基回香港拿電腦等相關證據,林榮基在九龍塘車站抽一支煙後作出關鍵決定,決定不回內地助查,而是在港召開記者會公開一切。至今他仍被內地當局通緝。
我被通緝,是幸運的一個,有多少人被列入做內地的『黑名單罪犯』?無人知,可能三百,也可能是三萬。
「我開記者招待會,見完傳媒其實可以走,不走是因為我沒有做過壞事。不代表我有勇氣,而是中央做了一件違背我價值觀的事。」他近日對端傳媒表示,3年過去,林榮基未曾預料香港變得如此不安全。「那天聽到新聞修訂《逃犯條例》,已經心知不妙,那時還有寄望,香港人會站出來。現在有點似03年的《廿三條》,當年有50萬人,其餘的人去了那裡?」林榮基明言,《逃犯條例》儘管表面上是針對「逃犯」,但其實影響每一個香港人,他感受到香港人在「裝睡」,「火在山頭,未燒埋身,香港人不是不知的。」
2019年3月31日,「反對修訂引渡條例」遊行,已宣布離開香港的林榮基當日領遊行人士在灣仔出發,民陣公布遊行人數達12,000人。
縱使內地目前通緝林榮基的「非法經營罪」並不在修訂條例的37項罪名之列,林榮基依然選擇離開。他認為自己面臨最大風險,即內地隨時改變罪名,例如以37項罪名中的「盜竊」罪來起訴他。
「政府有解答過大律師公會和其他團體的疑問?沒有。我被通緝,是幸運的一個,有多少人被列入做內地的『黑名單罪犯』?無人知,可能三百,也可能是三萬。」他說。
漫長的寒蟬效應
香港政府多次表示,引發《逃犯條例》修例爭議的台灣慘案,將於4月29日判刑,疑犯陳同佳僅以被控以洗黑錢罪,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稱香港沒有任何法律基礎處理與台灣進行司法援助或移送疑犯,直言對修例「好心急」。傳媒引述政府消息指「勢在必行」,政府不會收回修訂草案,銳意在短時間內三讀通過。
剔除9項經濟罪行之後,香港外商之首美國商會仍然發聲明表示,對修訂「強烈保留」和「深切關注」,商會指「修例安排會減低國際企業考慮在香港設立區域業務基地的吸引力」,又強調內地和香港法制迴異,希望議員再三考慮是否支持法案。
接下來,建制派議員將成為通過修例的關𨫡,民建聯、自由黨和經民聯均未有明確表態。自由黨黨魁鍾國斌近日出席論壇時表示認為,《逃犯條例》修例建議中只經過特首把關、不能釋除商界的疑慮,自由黨要求修訂中加入豁免期,他更表示自己代表紡織界,不代表「西環」,也不代表「中環」。
端傳媒邀請民建聯的議員就修訂《逃犯條例》進行專訪,對方稱要經過黨的通過,着記者等待,至今仍未回覆。
「我相信,中央佈局是深思熟慮。中央決心落實兩年前習近平訂的『紅線』 :『香港不能成為對內地進行顛覆和滲透基地』。」蔡耀昌分析,修例之後會寒蟬效應會更加明顯,最後連只在香港生活的香港人也不敢多言。
六四三十週年很快來臨,蔡耀昌表示,香港任何一個地方舉辦六四紀念活動都應該珍惜,「回歸前,司徒華着我們要教導下一代,每逢六月四日燃點蠋光,就是害怕香港失去很多的自由,那時還可以辦一場無聲的燭光晚會。三十年來,我們都被人質疑『狼來了』。回歸後一、兩年,我們真的很悲觀,但現在⋯⋯。」
而林榮基已不作他想,決心離開。他引述出走美國的蘇聯文人索忍尼辛在《古拉格群島》中的話——「離開我的敵人去攻擊它」,表示未來將以「另一模式」來關心香港。
他並不介意被冠以「逃犯」之名。「根據中國憲法,國家有出版自由,郵寄書籍,我何罪之有?內地說誰是罪犯也可以,我不介意。」作為修訂《逃犯條例》風波之後宣布離開的第一人,他坦言協助他離開的一些朋友,都紛紛打算離開。
表面證據值得探究
所以怎麼不複述下具體引導罪項,而且精闢咁揀其中一二說可以被利用,還有各種定義不明,還真是口頭法律?
“假游行、真暴力”,不批游行依法有据
立论的角度是罪犯,加上一定的渲染,即是用言语挑逗人心阴暗,一些个例的担忧挺重要的,但作为普通人来说,影响最大的还是整个社会的变迁,本文切入的角度有些小有些私了。再看到一些评论,蛮有意思的,挺多对大陆主观臆断的,不是说大陆没有问题,但问题背后是历史的沿革,是利益博弈的表象。就逃犯条例本身而言,我认为是可以一定程度打破香港的利益固化格局的,反而对普通人多了些机会,有时候越是上层博弈越是底层幸运,当然这是不到暴力那一步的特征,逃犯或者一部分商人真的是港岛的全部,值得深思,如果是那么问题真的严重了,是自然死亡还是刮骨疗毒都考验勇气。
別的不說,被當做活在大監獄裡誰會樂意?當內地這麼多居民全部是被愚民的豬頭?不說內地多好多好,寧人不滿的事情大有其在,但自我認同是香港的人真的想看看內地是怎麼樣的嗎?想想吧。兩邊都在封閉自己的眼睛和耳朵,沒意思。
最搞笑就是什么,这次修改条例是打着台湾凶杀案的旗号,然而修订后台湾无法对此提出引渡。
這幾個受訪者都是沒到過中國的就對了。笑。
香港的強烈抵抗注定是要碰在中共的獠牙上。不是某些人說的「恐慌情緒」。中共對一個高抵抗的地區,如新疆西藏,和對一個已然馴服的地區,必然表現出不同的面貌,採用不同壓度的控制手段。所以,不要再用碰到腿的經驗去試圖統合碰到牙的經驗。
大一统是中华文明绵延千年的根本制度保障,在我看来这只是统一过程中的一个小插曲。大陆这些年发展得很快,也做了许多改变,我们有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在日积跬步地前进。很多人走出国门,去看去学习,因为世界很大。我希望香港的同胞有机会也可以到大陆来看看,因为中国也很大。毕竟眼见为实,而不是被几篇文章几句评论蒙蔽了双眼。
Poor HK
infographic 多次提到“只須特首判斷” 是否有誤? 正確的過程應該是: 外國提出請求,律政司審視,提交特首,特首轉交法院,法院再轉交特首,特首頒布指示。 過程中疑犯可僱傭律師和自辯。
強調「只要特首批准」是否有違中立性。 請編輯查證并修改
台湾看好!
难以想象港共政权居然胆敢将这样赤裸裸的送中条例堂而皇之的以“正义”的名义不惜代价加速通过,已经是完全不要脸到了极点。更令人心寒的是大部分的香港人对此却非常冷漠,今天下午的游行估计也不会有太多人参加。眼睁睁看着一个地方崩盘,真的心痛
有时真的不知道上面是怎么想的,既想让台湾接受一国两制,但又让香港成为一国两制的反面教材。
香港赤化越来越严重,真心不希望台湾在近期回归!
聽起來很可怕,
內地資金也會從香港抽走,
香港被同化,香港的商人也會離香港而去。
之前來香港投資、買房買地作為海外配資的 「需求」 是否還那麼強
經濟是否會受打擊?
法梦真是一个好名字,在大陆依法治国就是发梦,如今香港也快了……
既然法律問題,最好還是多找些法律專家,真正從法律角度做些分析說明。如果只是找一些人渲染恐慌情緒,那恐怕才是大家都說過了,無需再說。
可嘆
有人能打倒這政權嗎?
認為香港有天然特殊性的香港夢該醒醒了
還是一句話,可怕的政權。
幸好我不是中國人。無論國勢如何強大,在黨的偉大領導下,中國人的尊嚴卑賤,人命可草管,法律可被玩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