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萬人空巷,在中環金鐘或者旺角銅鑼環聚集,爭取真普選,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政改報告的「831決定」。5年過去,普選無期,當日佔中或傘運的幾位領袖,也在4月9日被法庭宣判有罪,刑罰未定。
一如兩年前的「雙學三子案」,今次案件的主審法官陳仲衡,同樣在判詞中對公民抗命進行法理討論。當中認定公民抗命不能成為抗辯理由的法律判斷,惹來庭外庭內民眾的嘩然。到底法官的判決背後,假定了甚麼法理基礎或者前設呢?為何與民間對「公民抗命」的理解如此不同?這份解釋,對往後的社會運動、公民抗命有深什麼樣的意義?本文將嘗試一一解答。
法律秩序下的公民抗命
先作小小的總結,在今次的佔中九子案,法官的判詞提及「公民抗命」是這次社會運動參與者的主要道德和政治指導原則,但同時,香港兩單案件的判詞均不將其視為具有法理基礎的抗辯理由。
“陳仲衡推論出兩個結論:第一,佔中或者傘運雖屬公民抗命,但是佔領的規模不合比例,對公眾秩序造成太大影響” --占中人数约多越反动? 选举委员会人越少越民主?
佔中九承擔罪責, 但絕不是「煽惑妨騷等罪名」。
好像有些懂了,但知识上的缺陷影响了我对文章的理解——就此话题发起讨论如何?
恶法非法?恶法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