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憶台灣戀人,這位德國同志上街聲援同性婚姻

Alex說同性戀者想成為社會一部分而非被特殊化對待。他期待,下次德國大選綠黨等左派若勝出,或許同性婚姻就能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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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歷山大(Alexander Traum)曾經愛上一位台灣男孩。

5年前,台灣男孩在德國明斯特(Münster)修讀音樂,亞歷山大和他墜入愛河。2013年,亞歷山大不顧一切地放棄明斯特的工作和車子,捱過了10多小時漫長的飛行時間,只為了見台灣男孩一面。旅途中差點遇到空難,「還未到台灣看到他,我還不想死,這不是對的地方死去。」握着頸上十字架鏈墜,亞歷山大回憶着前塵往事。

亞歷山大放棄了一切,但未換到他的愛,他不但沒有承認亞歷山大的關係,反而和一個女子曖昧不清,希望掩飾自己的同志身份。

亞歷山大和台灣男孩的戀情結束了,但這一段刻骨銘心的經歷,讓亞歷山大對於台灣、台灣的同志運動有了一份更多的關注。2016年12月10日,亞歷山大走上街頭響應台灣留學生舉辦的同性婚姻平權運動,沒想到再次遇上這位台灣男孩,他的身邊另有一個「他」,和亞歷山大形同路人。

「他傷得我很深,我站對面等他離開,我才去支持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活動。」這天,約10名台灣留學生舉着細細的彩紅旗,在寒風細雨下到處向人解釋台灣同性戀的情況,繫上黑、白與彩虹手帶,幫台灣同性婚姻運動注入動力。

因為愛,德國父親接納同志兒子

亞歷山大如今38歲,現職社工師,主要工作是中、小學學生的性教育輔導。他的身型挑高瘦削,粉色毛衣配搭寶藍窄腳牛仔褲,「我喜歡顏色。」的確,亞歷山大的家充滿色彩,活潑的黃綠色牆身掛着黑色圓形時鐘、漸變藍色地墊整齊地平放於潔白無瑕的浴缸旁、彩色的被單上放着迷你彩色枕頭。

亞歷山大14歲開始意識到自己與其他人不同,朋友經常問他「你的女朋友在哪?」,他感受到無比的壓力。他曾以為自己是來自其他星球的外星人,最後他和一個女同學拍拖2天。「以後別人問我有沒有女朋友,我都會說:『有,非常好的感覺。』」亞歷山大一臉沾沾自喜地說着。

19歲時,他愛上一個男人,但當時亞歷山大仍在櫃中,因為怕他會害怕,所以亞歷山大選擇把愛埋於泥土中。「現在閉起眼,我都會想起他雙腳交疊地坐着,望着我笑的樣子。」錯過了最初的愛,如今儘管不能回到過往,如果有月光寶盒,能夠回到相遇的時間點,亞歷山大猶豫了很久說或許會告訴他。

「很多人口裏雖然說我不介意你是同性戀,但請你不要碰我。」亞歷山大說,同性戀出櫃在明斯特特別難。因為明斯特是傳統的宗教地區,400年前這裏爆發一場宗教教革,標誌三十年戰爭完結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西發利亞和約)在明斯特簽訂。400年後的明斯特是科隆天主教的總教區,居民半數是天主教教友,亞歷山大的父母是其中之一。

「我還記得向爸爸出櫃時的樣子,他就坐在床邊,我滿眶淚水,出櫃後,他說:『ALEX,我愛你,所以我不介意。』」亞歷山大的藍眼晴閃礫着淚水。

2001年,亞歷山大敞開心扉,向家人出櫃。2001年8月,德國正式實施《同性伴侶法》(Lebenspartnerschaftsgesetz)。這是天大的消息,「因為德國第一次設法面對同性戀問題。」

2013年判決後,法定的同性伴侶可共同成為小孩的法定父母,但仍無法同時領養,「同性伴侶需要一方領養一個小孩,另一方需等一年或兩年後才能領養同一名小孩,不同於異性戀婚姻,同性伴侶不能同時領養小孩。」

德國的《同性伴侶法》草案在1990 年由綠黨首次在聯邦眾議院提出,但當時國會拒絕,未能通過。1998年,傾向左派的社會民主黨及綠黨勝出大選,組成聯合執政黨,並以消除同性戀歧視,推動性別平等為目標,《同性伴侶法》最終在2001年2月於國會通過。

許多台灣留學生在明斯特街頭喊口號,支持台灣同性婚姻。
許多台灣留學生在明斯特街頭喊口號,支持台灣同性婚姻。

相對其他國家,德國國家和社會對同性戀包容較大。但2001年,《同性伴侶法》通過時遇到不少困難:2001年執政黨在眾議院擁有過半的票數,但在參議院人數卻不足。因此,執政黨把草案分為2部分,務求眾議院通過內容不涉及聯邦利益的《同性伴侶法》。但另一部分的《同性伴侶輔助法》(Lebenspartnerschaftsergänzungsgesetz)因涉及德國稅法、保險等聯邦利益,需經參議院,最後此部分未能通過,日後多起釋憲案,都由此而起。

「廣義來說《同性伴侶法》與婚姻無異,但法律上是兩套不同的概念,它不叫婚姻,但大體上與婚姻相同,但不同名字。」柏林洪堡大學法律系家庭法博士研究生Michael說。他指,因《同性伴侶法》通過,但開始時未有相關的配套立法,在這16年間衍生超過10宗憲法訴訟,當中以2009年關於同性伴侶的社會保險及2013年同性戀伴侶領養小孩最為經典。

2013年釋憲案主要針對3宗同性戀者伴侶領養兒童申請被駁回的案件,挑戰《同性伴侶法》第9條第7項「禁止同性伴侶續領另一伴養子女」是否合憲的規定,告訴人因而提出憲法訴訟。

其中一名告訴人為德國女同性戀者,她的同性伴侶在2004年收養了一名保加利亞小孩。告訴人和伴侶在2005年登記為同居生活伴侶,2008年告訴人想收養其法定伴侶的養子女,但聲請被明斯特地方法院駁回,法院指同居生活伴侶不能共同領養無血緣關係的孩童。告訴人雖向明斯特邦法院(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同樣失敗而回。

Michael指在德國等同《憲法》的聯邦《基本法》中強調「婚姻與家庭應受國家之特別保護」(Ehe und Familie stehen unter dem besonderen Schutze der staatlichen Ordnung),但「特別」是什麼意思?没明確列明,這又代表同性伴侶不受保護嗎?不是。他說德國仍有人認為小孩在同性家庭中長大會影響身心發展,因而反對。「但這要如何證明?如果只是歧視同性戀,不是充分的理據。」Michael說。

聯邦憲法法院最後在2013年2月做出判決:告訴人可領養其法定伴侶小孩。判決書指出,根據《基本法》的立法精神,「不但保護不同性別的雙親,也保護同性雙親。」(Pflege und Erziehung der Kinder sind das natürliche Recht der Eltern und die zuvörderst ihnen obliegende Pflicht)

判決書強調,當中提及的雙親(Eltern)未有劃分性別,不是母親和父親,而雙親的用語同樣適用於性別相同的兩人。已登記同居生活伴侶與其伴侶的養子女組成的家庭式共同體,是受《基本法》的第6條第1項中家庭原則保護。考慮到部分的法例制定的時代背景,同性戀仍是社會禁忌,但現今同性戀的觀念已大大改變。加上同性家庭與小孩組成的家庭具有持續性,如果拒絕已登記同居伴侶的養子女由另一方收養則是損害了其小孩平等權利,法庭不能拒絕給予保護。最後,憲法法院將案件發回明斯特地方法院重審。

Michael說在2013年判決後,法定的同性伴侶可共同成為小孩的法定父母,但仍無法同時領養,「同性伴侶需要一方領養一個小孩,另一方需等一年或兩年後才能領養同一名小孩,不同於異性戀婚姻,同性伴侶不能同時領養小孩。」

Michael強調,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妻權利大體一致,但執行細節仍有不同,「但條文仍在改變中……《同性伴侶法》實施時,其他相關法律條文沒有配套修改,對於同性伴侶和異性夫妻在所有方面完全平等,政治上並沒有一致的共識。」

訪問中,Michael估計5到10年後,德國可能在相關法制中合併目前的「伴侶」和「婚姻」兩種關係,婚姻不再侷限於一男一女。

期待同性婚姻不再是話題

亞歷山大說《同性伴侶法》實施15年來,社會對同性戀有更多的包容,但仍有8%的同性戀者活在櫃中,受縛於宗教及傳統觀念中。

「Alex,我有個問題,你認為一個GAY可以教異性戀伴侶性輔導的技巧嗎?神創造了一男一女,但神沒有創造GAY。」亞歷山大說有次在柏林為在職社工提供性輔導的工作坊,他受到一名男學生不禮貌的對待。「為什麼我不能?我也會愛,我也受過傷害,我懂得如何處理人際關係,這是我的專業。」亞歷山大回應他。

與台灣不同,德國在2001年推動同性平權時,大部分的人都樂見《同性伴侶法》落成,同性婚姻的呼聲並不熾熱。「我們當然想要同性婚姻,但保守派絕對不會同意,我們知道《同性伴侶法》只是第一步。」亞歷山大說。

15年過去,至2011年5月德國擁有接近7萬對已登記的同性伴侶,亞歷山大說德國人是相當滿意現狀,但問到德國現時需不需要正式的同性婚姻制度?他說在2015年最新的民調顯示,超過6成的人支持德國同性婚姻進一步合法化,這是基本人權。

「如果我去杜拜(迪拜),我需要很小心,因為我會因為吻男朋友而被判監20年,但在我自己的國家我想擁有同等的權利。」亞歷山大說同性戀者想成為是社會一部分而不是被特殊化對待。「如果下次大選綠黨等左派勝出,或者我們會得到同性婚姻。」他期待地說。

「我只能說《同性伴侶法》是一個聰明的方法,在執行的細節較困難,同性婚姻是相對簡單易達的方法,但政治上這並不容易。」Michael說。亞歷山大深受台灣同性平權運動感動,「如果台灣能成功修法,我當然高興,但如果不能,專法或許是折衷的辦法。」

「不要專法,修改民法,台灣同性婚姻,我們在明斯特支持台灣,請大家支持台灣同性婚姻。」12月10日,亞歷山大和台灣留學生站在街頭一同喊着口號,「我希望有日我們能融入社會的一部分,不再是一個話題。」亞歷山大深切期待着這一天的到來。

讀者評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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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婚姻這件事在台灣,跟基督教有半毛錢的關係嗎?華人結婚歷史上一直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近代化後也是個人自主決定的事情,跟教會一點關係都沒有!

  2. 前面前面那位你要怎麼發表你的道德論述是你家的事,但通姦罪「刑責」這種蠻荒歷史產物還拿出來說嘴,你怎麼不拿裹小腳和女子無才便是德出來教訓大庭廣眾一番?
    對啦,照你說婚姻都跟小孩有關,那你在這兒長篇大論些什麼,你是你的下一代?最不以為然就這種口口聲聲說要為下一代著想,卻是想控制下一代生活方式的人,這叫控制狂。你真的愛你的下一代?學會尊重他者的選擇,再說吧。

  3. 堅決反對以 道德之名 偷渡 宗教信仰觀點 影響共公議題討論!
    不發生婚前性行為的10個原因, 基督郵報
    婚前性行為違背了上帝的十誡命。上帝給人這十誡命是為了使人快樂,它們沒有過時,也不受時空限制。如果我們遵行這些律例,便能創造幸福和繁榮的生活;如果我們不遵行,便會付出慘痛的代價:離婚、疾病、墮胎、私生子和孤獨。

  4. Jro_ Li的貼文錯誤百出一貼再貼 光是在立論 就出現大漏洞且自打嘴巴並試圖偷渡宗教觀點 1.法律是字斟句酌 用字要非常精準 “準用 適用” “得 應…” 就代表不同意義! 為甚麼? 不讓人有”各自解讀法條的空間” ; 道德則是有關民族與文化有密切關係例如古代三妻四妾 女人不得從政等 雖然人類的道德在某些方面有共通性,但是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觀念! 因此 道德是會變的 你的道德跟原住民或新移民 外國人 不見得是一樣的! 所以 作者說我們應探討 “法律沒說明但隱含於背後的道德”是荒唐的! 法條都不得有隨意解釋之空間 更遑論作者還試圖自己解讀其背後意涵?甚至 竟然把自己瞎謅的意涵 當成反對公共議題的理由! 實為荒謬! “道德歸道德 法律歸法律” 法治國家就是以法律為最根本的規範! 2.作者推論的第一點”男女不應發生婚前性行為未婚生子”! 我想請問 若法律有隱含這項意涵 “為何不針對婚前性行為訂出罰則”?? 再來第二點 “若違反造成懷孕沒其他原因必須要奉子成婚” —那我想請問 甚麼叫做”人工流產”?? 夠了吧~明眼人一看就知 以上這兩點推論就是 “基督教 天主教一向的主張”… 假借著”道德”之名 偷渡他們的”教義”…另外孩子有選擇父母的權利嗎? 你能選擇投胎到富裕人家嗎?或特定職業別的家庭嗎…? 國家在收養的規範就是收養人的身心夠健全經濟能力無虞與孩子互動良好….各項的標準都需社工師評估完成 符合後 通過六個月試養期 法官才會准許收養~當然以上的標準跟收養雙方性別無關!

  5. 一堆人漠視或不去了解分析在自己心中知道的真正事實
    關於婚姻有很多東西是沒寫在法律中的卻一直只會拿法律寫的東西來辯
    有兩項關於婚姻的概念是存在於社會道德中的
    1.男女不應發生婚前性行為未婚生子
    2.若違反造成懷孕沒其他原因必須要奉子成婚
    這代表什麼?責任!新生命需要父母
    這也是為何對夫妻吵離婚我們會要勸合不勸離,大人分開會傷害到孩子
    婚姻制度實際上是男女互相限制自由履行其對共同孩子家庭的責任義務與權益
    結婚行為、儀式實際是夫妻向社會要求取得他們成家生育並教養子女的許可認可授權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並最後成功的一般家庭夫妻,如同你的父母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結果卻不幸失敗的不孕症夫妻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但卻選擇暫時或將來都不會去執行的頂客族夫妻
    但是婚姻中成家生育和教養子女的授權
    無法”再”給予已由經驗及知識確定去執行它會造成優生學小孩健康問題的近親夫妻
    無法給予心智未成熟不該去執行它的未成年孩童夫妻
    無法給予本來就根本不具執行可能的跨種族人獸、性別同性、或獨身者自己
    至於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過去或現在部分國家本來就是允許的
    但我們國家的社會知道那會造成男女的不公平並且產生家庭中地位的競爭
    給予此授權權利並不良好可行才決定禁止
    這些就是現況法律中婚姻之所以規定一男一女的全部含意
    接著寫在婚姻之後的章節父母子女因此也就使用婚生規定的原因
    另外道德上關於婚姻有一項是有被直接寫進法律的
    那就是通姦罪,可是居然沒有人去看到提案支持的主要立委居然是想把它廢除的
    外遇離婚會造成家庭破碎,危害的又是誰?大部分是單親家長及由他所扶養的孩子
    對孩子,第三個生命的責任義務承擔才是婚姻制度的重點
    夫妻的財產共有節稅、離婚需要贍養費、死亡的遺產分配等等其實是由此而來
    可惜支持方的很多立論卻都是伸張他個人的自由、人權,沒有其他原因
    仔細去想想真正的婚姻定義同性關係他們可能取得的了嗎?
    就算硬扯領養、借種代孕、人工生殖用來做為工具
    讓同性他們滿足心理模仿出社會對家庭的定義也可以?都能當做權益?
    這些事情除了心智未成熟自己都還是孩子的孩子以外
    近親、跨物種、獨身,只要他們的經濟能力足夠,難道也可以視為人權權益去授予嗎?
    當然不是
    人對承載他們自己未來的新生命、孩子下一代有的是責任不是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