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台湾恋人,这位德国同志上街声援同性婚姻

Alex说同性恋者想成为社会一部分而非被特殊化对待。他期待,下次德国大选绿党等左派若胜出,或许同性婚姻就能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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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Alexander Traum)曾经爱上一位台湾男孩。

5年前,台湾男孩在德国明斯特(Munster)修读音乐,亚历山大和他坠入爱河。2013年,亚历山大不顾一切地放弃明斯特的工作和车子,捱过了10多小时漫长的飞行时间,只为了见台湾男孩一面。旅途中差点遇到空难,“还未到台湾看到他,我还不想死,这不是对的地方死去。”握着颈上十字架链坠,亚历山大回忆着前尘往事。

亚历山大放弃了一切,但未换到他的爱,他不但没有承认亚历山大的关系,反而和一个女子暧昧不清,希望掩饰自己的同志身份。

亚历山大和台湾男孩的恋情结束了,但这一段刻骨铭心的经历,让亚历山大对于台湾、台湾的同志运动有了一份更多的关注。2016年12月10日,亚历山大走上街头响应台湾留学生举办的同性婚姻平权运动,没想到再次遇上这位台湾男孩,他的身边另有一个“他”,和亚历山大形同路人。

“他伤得我很深,我站对面等他离开,我才去支持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活动。”这天,约10名台湾留学生举着细细的彩红旗,在寒风细雨下到处向人解释台湾同性恋的情况,系上黑、白与彩虹手带,帮台湾同性婚姻运动注入动力。

因为爱,德国父亲接纳同志儿子

亚历山大如今38岁,现职社工师,主要工作是中、小学学生的性教育辅导。他的身型挑高瘦削,粉色毛衣配搭宝蓝窄脚牛仔裤,“我喜欢颜色。”的确,亚历山大的家充满色彩,活泼的黄绿色墙身挂着黑色圆形时钟、渐变蓝色地垫整齐地平放于洁白无瑕的浴缸旁、彩色的被单上放着迷你彩色枕头。

亚历山大14岁开始意识到自己与其他人不同,朋友经常问他“你的女朋友在哪?”,他感受到无比的压力。他曾以为自己是来自其他星球的外星人,最后他和一个女同学拍拖2天。“以后别人问我有没有女朋友,我都会说:‘有,非常好的感觉。’”亚历山大一脸沾沾自喜地说着。

19岁时,他爱上一个男人,但当时亚历山大仍在柜中,因为怕他会害怕,所以亚历山大选择把爱埋于泥土中。“现在闭起眼,我都会想起他双脚交叠地坐着,望着我笑的样子。”错过了最初的爱,如今尽管不能回到过往,如果有月光宝盒,能够回到相遇的时间点,亚历山大犹豫了很久说或许会告诉他。

“很多人口里虽然说我不介意你是同性恋,但请你不要碰我。”亚历山大说,同性恋出柜在明斯特特别难。因为明斯特是传统的宗教地区,400年前这里爆发一场宗教教革,标志三十年战争完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西发利亚和约)在明斯特签订。400年后的明斯特是科隆天主教的总教区,居民半数是天主教教友,亚历山大的父母是其中之一。

“我还记得向爸爸出柜时的样子,他就坐在床边,我满眶泪水,出柜后,他说:‘ALEX,我爱你,所以我不介意。’”亚历山大的蓝眼晴闪砾着泪水。

2001年,亚历山大敞开心扉,向家人出柜。2001年8月,德国正式实施《同性伴侣法》(Lebenspartnerschaftsgesetz)。这是天大的消息,“因为德国第一次设法面对同性恋问题。”

2013年判决后,法定的同性伴侣可共同成为小孩的法定父母,但仍无法同时领养,“同性伴侣需要一方领养一个小孩,另一方需等一年或两年后才能领养同一名小孩,不同于异性恋婚姻,同性伴侣不能同时领养小孩。”

德国的《同性伴侣法》草案在1990 年由绿党首次在联邦众议院提出,但当时国会拒绝,未能通过。1998年,倾向左派的社会民主党及绿党胜出大选,组成联合执政党,并以消除同性恋歧视,推动性别平等为目标,《同性伴侣法》最终在2001年2月于国会通过。

许多台湾留学生在明斯特街头喊口号,支持台湾同性婚姻。
许多台湾留学生在明斯特街头喊口号,支持台湾同性婚姻。

相对其他国家,德国国家和社会对同性恋包容较大。但2001年,《同性伴侣法》通过时遇到不少困难:2001年执政党在众议院拥有过半的票数,但在参议院人数却不足。因此,执政党把草案分为2部分,务求众议院通过内容不涉及联邦利益的《同性伴侣法》。但另一部分的《同性伴侣辅助法》(Lebenspartnerschaftserganzungsgesetz)因涉及德国税法、保险等联邦利益,需经参议院,最后此部分未能通过,日后多起释宪案,都由此而起。

“广义来说《同性伴侣法》与婚姻无异,但法律上是两套不同的概念,它不叫婚姻,但大体上与婚姻相同,但不同名字。”柏林洪堡大学法律系家庭法博士研究生Michael说。他指,因《同性伴侣法》通过,但开始时未有相关的配套立法,在这16年间衍生超过10宗宪法诉讼,当中以2009年关于同性伴侣的社会保险及2013年同性恋伴侣领养小孩最为经典。

2013年释宪案主要针对3宗同性恋者伴侣领养儿童申请被驳回的案件,挑战《同性伴侣法》第9条第7项“禁止同性伴侣续领另一伴养子女”是否合宪的规定,告诉人因而提出宪法诉讼。

其中一名告诉人为德国女同性恋者,她的同性伴侣在2004年收养了一名保加利亚小孩。告诉人和伴侣在2005年登记为同居生活伴侣,2008年告诉人想收养其法定伴侣的养子女,但声请被明斯特地方法院驳回,法院指同居生活伴侣不能共同领养无血缘关系的孩童。告诉人虽向明斯特邦法院(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同样失败而回。

Michael指在德国等同《宪法》的联邦《基本法》中强调“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Ehe und Familie stehen unter dem besonderen Schutze der staatlichen Ordnung),但“特别”是什么意思?没明确列明,这又代表同性伴侣不受保护吗?不是。他说德国仍有人认为小孩在同性家庭中长大会影响身心发展,因而反对。“但这要如何证明?如果只是歧视同性恋,不是充分的理据。”Michael说。

联邦宪法法院最后在2013年2月做出判决:告诉人可领养其法定伴侣小孩。判决书指出,根据《基本法》的立法精神,“不但保护不同性别的双亲,也保护同性双亲。”(Pflege und Erziehung der Kinder sind das naturliche Recht der Eltern und die zuvorderst ihnen obliegende Pflicht)

判决书强调,当中提及的双亲(Eltern)未有划分性别,不是母亲和父亲,而双亲的用语同样适用于性别相同的两人。已登记同居生活伴侣与其伴侣的养子女组成的家庭式共同体,是受《基本法》的第6条第1项中家庭原则保护。考虑到部分的法例制定的时代背景,同性恋仍是社会禁忌,但现今同性恋的观念已大大改变。加上同性家庭与小孩组成的家庭具有持续性,如果拒绝已登记同居伴侣的养子女由另一方收养则是损害了其小孩平等权利,法庭不能拒绝给予保护。最后,宪法法院将案件发回明斯特地方法院重审。

Michael说在2013年判决后,法定的同性伴侣可共同成为小孩的法定父母,但仍无法同时领养,“同性伴侣需要一方领养一个小孩,另一方需等一年或两年后才能领养同一名小孩,不同于异性恋婚姻,同性伴侣不能同时领养小孩。”

Michael强调,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妻权利大体一致,但执行细节仍有不同,“但条文仍在改变中……《同性伴侣法》实施时,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没有配套修改,对于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妻在所有方面完全平等,政治上并没有一致的共识。”

访问中,Michael估计5到10年后,德国可能在相关法制中合并目前的“伴侣”和“婚姻”两种关系,婚姻不再局限于一男一女。

期待同性婚姻不再是话题

亚历山大说《同性伴侣法》实施15年来,社会对同性恋有更多的包容,但仍有8%的同性恋者活在柜中,受缚于宗教及传统观念中。

“Alex,我有个问题,你认为一个GAY可以教异性恋伴侣性辅导的技巧吗?神创造了一男一女,但神没有创造GAY。”亚历山大说有次在柏林为在职社工提供性辅导的工作坊,他受到一名男学生不礼貌的对待。“为什么我不能?我也会爱,我也受过伤害,我懂得如何处理人际关系,这是我的专业。”亚历山大回应他。

与台湾不同,德国在2001年推动同性平权时,大部分的人都乐见《同性伴侣法》落成,同性婚姻的呼声并不炽热。“我们当然想要同性婚姻,但保守派绝对不会同意,我们知道《同性伴侣法》只是第一步。”亚历山大说。

15年过去,至2011年5月德国拥有接近7万对已登记的同性伴侣,亚历山大说德国人是相当满意现状,但问到德国现时需不需要正式的同性婚姻制度?他说在2015年最新的民调显示,超过6成的人支持德国同性婚姻进一步合法化,这是基本人权。

“如果我去杜拜(迪拜),我需要很小心,因为我会因为吻男朋友而被判监20年,但在我自己的国家我想拥有同等的权利。”亚历山大说同性恋者想成为是社会一部分而不是被特殊化对待。“如果下次大选绿党等左派胜出,或者我们会得到同性婚姻。”他期待地说。

“我只能说《同性伴侣法》是一个聪明的方法,在执行的细节较困难,同性婚姻是相对简单易达的方法,但政治上这并不容易。”Michael说。亚历山大深受台湾同性平权运动感动,“如果台湾能成功修法,我当然高兴,但如果不能,专法或许是折衷的办法。”

“不要专法,修改民法,台湾同性婚姻,我们在明斯特支持台湾,请大家支持台湾同性婚姻。”12月10日,亚历山大和台湾留学生站在街头一同喊着口号,“我希望有日我们能融入社会的一部分,不再是一个话题。”亚历山大深切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读者评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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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婚姻這件事在台灣,跟基督教有半毛錢的關係嗎?華人結婚歷史上一直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近代化後也是個人自主決定的事情,跟教會一點關係都沒有!

  2. 前面前面那位你要怎麼發表你的道德論述是你家的事,但通姦罪「刑責」這種蠻荒歷史產物還拿出來說嘴,你怎麼不拿裹小腳和女子無才便是德出來教訓大庭廣眾一番?
    對啦,照你說婚姻都跟小孩有關,那你在這兒長篇大論些什麼,你是你的下一代?最不以為然就這種口口聲聲說要為下一代著想,卻是想控制下一代生活方式的人,這叫控制狂。你真的愛你的下一代?學會尊重他者的選擇,再說吧。

  3. 堅決反對以 道德之名 偷渡 宗教信仰觀點 影響共公議題討論!
    不發生婚前性行為的10個原因, 基督郵報
    婚前性行為違背了上帝的十誡命。上帝給人這十誡命是為了使人快樂,它們沒有過時,也不受時空限制。如果我們遵行這些律例,便能創造幸福和繁榮的生活;如果我們不遵行,便會付出慘痛的代價:離婚、疾病、墮胎、私生子和孤獨。

  4. Jro_ Li的貼文錯誤百出一貼再貼 光是在立論 就出現大漏洞且自打嘴巴並試圖偷渡宗教觀點 1.法律是字斟句酌 用字要非常精準 “準用 適用” “得 應…” 就代表不同意義! 為甚麼? 不讓人有”各自解讀法條的空間” ; 道德則是有關民族與文化有密切關係例如古代三妻四妾 女人不得從政等 雖然人類的道德在某些方面有共通性,但是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觀念! 因此 道德是會變的 你的道德跟原住民或新移民 外國人 不見得是一樣的! 所以 作者說我們應探討 “法律沒說明但隱含於背後的道德”是荒唐的! 法條都不得有隨意解釋之空間 更遑論作者還試圖自己解讀其背後意涵?甚至 竟然把自己瞎謅的意涵 當成反對公共議題的理由! 實為荒謬! “道德歸道德 法律歸法律” 法治國家就是以法律為最根本的規範! 2.作者推論的第一點”男女不應發生婚前性行為未婚生子”! 我想請問 若法律有隱含這項意涵 “為何不針對婚前性行為訂出罰則”?? 再來第二點 “若違反造成懷孕沒其他原因必須要奉子成婚” —那我想請問 甚麼叫做”人工流產”?? 夠了吧~明眼人一看就知 以上這兩點推論就是 “基督教 天主教一向的主張”… 假借著”道德”之名 偷渡他們的”教義”…另外孩子有選擇父母的權利嗎? 你能選擇投胎到富裕人家嗎?或特定職業別的家庭嗎…? 國家在收養的規範就是收養人的身心夠健全經濟能力無虞與孩子互動良好….各項的標準都需社工師評估完成 符合後 通過六個月試養期 法官才會准許收養~當然以上的標準跟收養雙方性別無關!

  5. 一堆人漠視或不去了解分析在自己心中知道的真正事實
    關於婚姻有很多東西是沒寫在法律中的卻一直只會拿法律寫的東西來辯
    有兩項關於婚姻的概念是存在於社會道德中的
    1.男女不應發生婚前性行為未婚生子
    2.若違反造成懷孕沒其他原因必須要奉子成婚
    這代表什麼?責任!新生命需要父母
    這也是為何對夫妻吵離婚我們會要勸合不勸離,大人分開會傷害到孩子
    婚姻制度實際上是男女互相限制自由履行其對共同孩子家庭的責任義務與權益
    結婚行為、儀式實際是夫妻向社會要求取得他們成家生育並教養子女的許可認可授權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並最後成功的一般家庭夫妻,如同你的父母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結果卻不幸失敗的不孕症夫妻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但卻選擇暫時或將來都不會去執行的頂客族夫妻
    但是婚姻中成家生育和教養子女的授權
    無法”再”給予已由經驗及知識確定去執行它會造成優生學小孩健康問題的近親夫妻
    無法給予心智未成熟不該去執行它的未成年孩童夫妻
    無法給予本來就根本不具執行可能的跨種族人獸、性別同性、或獨身者自己
    至於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過去或現在部分國家本來就是允許的
    但我們國家的社會知道那會造成男女的不公平並且產生家庭中地位的競爭
    給予此授權權利並不良好可行才決定禁止
    這些就是現況法律中婚姻之所以規定一男一女的全部含意
    接著寫在婚姻之後的章節父母子女因此也就使用婚生規定的原因
    另外道德上關於婚姻有一項是有被直接寫進法律的
    那就是通姦罪,可是居然沒有人去看到提案支持的主要立委居然是想把它廢除的
    外遇離婚會造成家庭破碎,危害的又是誰?大部分是單親家長及由他所扶養的孩子
    對孩子,第三個生命的責任義務承擔才是婚姻制度的重點
    夫妻的財產共有節稅、離婚需要贍養費、死亡的遺產分配等等其實是由此而來
    可惜支持方的很多立論卻都是伸張他個人的自由、人權,沒有其他原因
    仔細去想想真正的婚姻定義同性關係他們可能取得的了嗎?
    就算硬扯領養、借種代孕、人工生殖用來做為工具
    讓同性他們滿足心理模仿出社會對家庭的定義也可以?都能當做權益?
    這些事情除了心智未成熟自己都還是孩子的孩子以外
    近親、跨物種、獨身,只要他們的經濟能力足夠,難道也可以視為人權權益去授予嗎?
    當然不是
    人對承載他們自己未來的新生命、孩子下一代有的是責任不是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