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編讀手記宣誓風波

讀者來函:回應江旻諺,基本法「港獨」紅線的意涵

只要不堅持民主是0和1,有和無的問題,步步為營,在這個程度之下的民主,仍然有希望。

讀者L

刊登於 2016-11-24

#編讀手記#立法會#香港#宣誓風波

2016年11月15日,梁頌恆、游蕙禎被裁定失去議員資格,兩人晚上向記者交代。
2016年11月15日,梁頌恆、游蕙禎被裁定失去議員資格,兩人晚上向記者交代。

台灣青年江旻諺在《端傳媒》發表了《人大釋法後,台灣何必理會香港?》一文,其對香港的關注和思考是值得肯定的,而有關台灣方面的說法,我也基本同意。但是,在有關香港的第一個段落,我認為有些說法應該澄清。

首先,在一些表述上,有不恰當之處。

一、江認為「北京政府不惜在香港引發反對聲浪,也要透過主動釋法,排除挑戰中國主權論述的政治發聲」。

這段用了「不惜在香港引發反對聲浪」,有很強的褒貶意思。事實上,北京每一個決定都會在香港引發反對的聲音。而這次的反對聲音,由於「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二人太過不得人心的緣故,遠遠稱不上強烈。

比如反釋法的吳靄儀就說:「一般公眾反應,似乎對梁、游宣誓案引起的問題,包括人大釋法,已失去興趣。人們雖然不至高唱『大快人心』,也覺得他二人『咎由自取』,活該失去議席。」這正是香港民情的寫照。

二、同理,有關「這次人大釋法後,香港民主運動者對於『一國兩制』的不信任,達到歷史高點」的表述,也不符合事實,港人反應比起歷次七一遊行和佔中(雨傘運動)都差遠了。民陣舉辦的遊行,人數甚至比不上在立法會支持撤銷梁游議席的示威人數。

三、關於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的說法,只是一種警示。實際上,除了自作聰明在臉書「自招」的劉小麗之外,剩下的議員都是安全的。

其次,這位青年對《基本法》的理解也有值得商榷之處。這表現在這句話:「意味著 "Hong Kong is not China" 將不容見於香港立法會,也進一步明確香港人議會參政空間的局限。」以及「前幾次釋法,諸如居留權爭議、政改五部曲,與特首任期問題,也存在種種瑕疵與爭議,但其皆未直接衝擊香港人對言論自由的認知」中。

事實上,基本法從一開始就封殺了港獨主張者進入建制(議會和政府)的可能。

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都規定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159條規定,對基本法的修改不得與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和附件一中列明了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從這些條文中就可以看到,主張香港獨立,不是所謂的「修改基本法的一些條文而已」,而是基本法裏面不能修改的事。

立法會能不能提倡港獨,不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問題,它實際牽涉到提倡港獨的人是否能進入憲制,因此在本質上是一個「被選舉權」的問題。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公民的政治權利有三種,按順序為:言論自由(19條)、集會和結社自由(20條),以及政治參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21條)。對這三種政治權利,各國在接受程度上有從高到低的差異。比如英國在引入根據《宣言》精神而達成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到香港時,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出保留。這種保留是否還適用尚有爭議,但已經說明這三種權利之間的差異。

在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人享有言論和集會結社等自由,在條文中,沒有「依法」兩個字。但是在26條規定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這說明,基本法內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但是選舉就必須「依法」,有限定。

這裏的依法是什麼?就是今年我們一直見的,在立法會提名表格上需要簽字確認「擁護基本法」。

作為把關,基本法104條進一步規定:官員議員和法官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在法官區慶祥的判詞中,說明無論釋法還是不釋法,判決結果都一樣。我自己的理解也是這樣。

與此相反,建制之外主張港獨,甚至組成港獨黨派,在基本法中還屬於27條保障的自由。在基本法23條立法之前,政府無法限制。

因此,從一開始,港獨不能進入議會,就是基本法的規定,是一條紅線。如果有人誤導了這一點,讓人有不切實際的期望,這是誤導者的責任。

最後,我認為,香港對能爭取到什麼程度的民主,必須有現實的目標。你要爭取可以尋求獨立的民主,在這個框架下當然是毫無希望的。但是只要不堅持民主是0和1,有和無的問題,步步為營,在這個程度之下的民主,仍然有希望。但是如果用了錯誤的策略,就會(或者已經)走向反面。這是這幾年我不幸一直看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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