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宣誓風波

吳靄儀:又釋法?香港《基本法》還值什麼?

今次宣誓風波又鬧釋法,這次釋法,損害勢必更加嚴重。

刊登於 2016-11-04

#立法會#香港#宣誓風波

吳靄儀:憲法文件的莊嚴,基本法在香港及國際應受的尊重,必然在於當權者對基本法的條文及精神的尊重,如果隨時任由人大解釋,那又有什麼莊嚴可言?
吳靄儀:憲法文件的莊嚴,基本法在香港及國際應受的尊重,必然在於當權者對基本法的條文及精神的尊重。

全國人大常委會每一次解釋香港《基本法》(簡稱「人大釋法」),基本法的公信力和穩定作用都被削弱一截,不只是香港人在法治之下的保障受損,每次中央都要付出代價。憲法文件的莊嚴,基本法在香港及國際應受的尊重,必然在於當權者對基本法的條文及精神的尊重,如果隨時任由人大解釋,那又有什麼莊嚴可言?事實上,宣誓「擁護」的,究竟是什麼?

今次宣誓風波又鬧釋法,這次釋法,損害勢必更加嚴重。大律師公會緊急聲明正確指出,這將會是人大首次介入已在進行的香港司法程序。釋法的目標和作用,等同篡奪法庭在基本法之下享有的審判權,也就是褫奪香港居民訴諸法庭及公平審訊的憲制權利及基本人權。無論官方如何解釋,事實也勝於雄辯。

還有更難看的是,本案「原告」是特首,聘用基本法委員會成員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出庭代表。原告特首,因有機會輸而不放心,就藉釋法企圖向法庭施壓,惟恐施壓不成,進而靠政治途徑尋求在判決前釋法,確保法庭沒有機會自行判決,公開為之,全世界都看到。

法庭判決不如我意就人大釋法,使法庭不得不照判,簡直是公然藐視法庭。藐視法庭而有人可得連任做獎品,香港法治七癆八傷,而基本法原來妙用只是任中央及可以撮弄中央者擺佈,那麼基本法又值什麼?可以給在香港生活、工作、貿易的人和機構什麼法律保障?中央堂而皇之「解釋」基本法,豈非滑稽?連行使強權也要一幅遮羞布?

每次釋法,中央都要付出重大代價。回歸不到兩年,1999年人大釋法,推翻終審法院《吳嘉玲》案判決,侮辱法院,震撼全球,動搖國際對香港法治延續的信心。法律界沉默遊行,特區官員四出解說安撫,狼狽之極,力言迫不得已,雖未至答允「下不為例」,也要極力暗示「絕少機會發生」。如是者平靜片時,多得終審法院(終院)諸公若無其事,繼續讓人看得到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獨立審理案件。

然而不到六年,2004年又第二次釋法,將政改「三部曲」硬「釋」為五部,還越權預先決定2007/08政制不可改。當時民主派強烈抗議,但十年後,2014年,正是這「五部曲」機制,令特區立法會三分之一議員能否決8.31人大政改方案。

2005年4月,署理特首曾蔭權提呈人大釋法,決定繼任提早卸任的董建華的特首任期。該次與今次宣誓風波相同之處,是基本法條文已十分清晰、特區已有法例實施,律政司司長剛在2004年已清楚確認,如有任何爭議,本港法庭有足夠基礎在一般訴訟程序之下審理,毋須釋法。當時已有人預備入稟,但4月8日,特區政府已搶先提呈人大要求釋法。法律界怒斥其篡奪司法裁判職能,「45條關注組」發起第二次黑衣遊行。這是曾蔭權的「投名狀」,如今他正身受繫訟之苦,是法治還是政治,還是政治利用「法」治之,他有苦自知。

今次比起2005年釋法,可說得寸進尺,因為當年釋法時仍未有啟動司法程序,今次則「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赤祼祼干預,更加證據確鑿。何況,以往釋法,尚且顧及顏面,按照內地程序,說是莊嚴處理。今次倉皇召人赴京,為了兩名候任議員,更加不成體統。

2014年的第四次釋法,據說較少爭議,因為是由終院自行報呈人大。其實這宗案件是否符合158(3)條的釋法條件,端的是見仁見智,馬天敏法官的異議判辭陳述的道理顯淺有力,甚至比包致金法官的激昂更有說服力。不過我們都能明白終院大老爺們的苦心。

但苦心又如何?《吳嘉玲(No. 2)》(註一)都是苦心,亦是徒然,今日是明證。

不止此。我們二十多年努力經營,深信若能用足基本法條文給特區的憲制空間,一國兩制之下的人權法治與民主自由仍可維持。但中央對158(1)條的濫用,習慣之後難以忍手,必然令我們這個想法難以維持下去,而「港獨」就會令人感到不無理據。

(吳靄儀,前《明報》督印人、副總編輯,香港執業大律師,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公民黨黨員)

編按:原文載於《立場新聞》,獲授權轉載

註一:該案出了兩個判辭,,第一次是1999年1月29日,判辭號碼是 FACV000014Y/1998,後來人大於1999年6月26日釋法,之後終審法院在2002年1月10日,因應人大釋法作第二次判辭,號碼是 FACV 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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