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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全文: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1月5日報導:央視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釋法,稱中央不能坐視不管
11月5日晚,新華社、中央電視台等大陸官媒均報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基本法》104條草案的消息。新聞並未解釋釋法的具體內容,但將北京當局高度重視、毫不妥協的立場展現的淋漓盡致。
報道稱,全國人大代表普遍認為,就第104條釋法十分及時、非常必要:「香港現時出現了一股港獨思潮,一些人打起港獨的旗幟,成立港獨組織,甚至進行非法的暴力運動。」又不點名指梁頌恆和游蕙禎的行為是故意違反宣誓要求、公開宣揚港獨。這些行為公然挑戰基本法、衝擊了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對國家主權、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中央不能坐視不管。
報導還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都必須一體遵循。這一表述明顯是針對正在進行的司法覆核案。
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用約2分鐘時間報導這一新聞,畫面顯示,列席的港區人大代表譚惠珠、廖長江、陳振彬等都有發言。
按照先前報導,草案將在7日進行表決。而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如無意外會在當日下午到香港解釋釋法內容。
11月4日報導:人大常委會主動要求釋法
11月4日,有份列席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議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表示,人大常委會將主動提出就《基本法》104條進行釋法。
她表示,今次釋法的主要理由是宣誓事件涉及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她又稱沒聽說過兼任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的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即將來港解畫的消息。
港府稍後亦表示,昨晚在就立法會宣誓提出的司法覆核聆訊結束後接獲中央通知,指已將就基本法104條的解釋問題列入本次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議程。律政司4日早晨已將有關通知告知香港法院。
4日早晨,港區人大代表田北辰在出席商業電台的節目時透露,當天人大常委會會將釋法納入議程,並於5日、6日討論,7日表決。他表示,今次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是由於事件觸及到中央容忍的底線,並認為釋法將同樣適用於梁天琦、陳浩天等人的司法覆核官司,表明影響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人都不能做立法會議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
香港大律師公會會長譚允芝批評,人大常委會在法院尚未就宣誓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前釋法,會影響到法院對案件的裁決,亦對香港法治造成無可避免的衝擊。
立法會議員、民主黨黨團召集人涂謹申也批評,中央以釋法要脅香港法院,會對法治造成嚴重傷害。他又指,希望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安排緊急會議就釋法進行討論,並稱會要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邀請政府官員、尤其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闡述對釋法的立場。
建制派民建聯主席李慧琼表示,港獨是大是大非的問題,挑戰一國兩制,影響國家統一,而人大常委會以釋法形式消滅港獨,合乎基本法和民情,相信今次釋法對香港有利。
11月2日報導:立法會宣誓風波引發人大釋法?法律界擔憂將嚴重衝擊香港法治
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持續發酵,更可能引發「人大釋法」。近日有媒體引述消息指,中央對「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時的行為感到極為憤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可能於近日介入事件,主動解釋《基本法》相關條文。由於人大常委會正於10月31日至11月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消息稱釋法將在3日至7日期間進行。
此外,香港高等法院亦將於明日(11月3日)審理特區政府就宣誓風波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預計審訊一天,但不會隨即公布裁決。
香港特首梁振英亦因要處理宣誓風波而取消訪京行程,他於11月1日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希望在香港範圍內解決這一事件,但不能排除「人大釋法」的可能性;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同日表示,認為事件應在香港司法體系內解決。
香港輿論擔憂,人大釋法將對香港法庭處理本案,以至整個香港司法體系、「一國兩制」等構成重大衝擊。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1月2日,香港左派報章《大公報》報導引述「政府中人」消息,稱預計人大釋法內容將針對《基本法》第104條,或規定宣誓次數僅限一次。報導續指,目前高等法院正處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一旦高院裁定梁游等人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須宣布相關議席懸空,當局亦毋須等待訴訟敗方上訴至終審法院,而可即時開始籌備、安排補選,而被取消資格的議員亦須全數退還自10月起領取的議員薪金及津貼。
人大常委會將在香港法庭宣判前釋法?
Now 新聞引述消息透露,香港特首梁振英在1日的行政會議上表示,北京認為今次事件涉及「大是大非」,為確保案件萬無一失,人大常委會將在香港法庭作出判決之前,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條文。
無綫電視(TVB)新聞亦於1日晚的報導中,引述政府消息人士指,剛剛閉幕的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上曾討論宣誓風波,全體中央委員對梁游二人宣誓時的表現感到「極大憤慨」,認為必須進行政治表態。報導引述消息指,人大釋法「在所難免」,且會在短時間內提出。
星島新聞集團旗下的網絡媒體《巴士的報》2日亦引述消息指,在正常做法下,人大常委會將在週六(11月5日)議程中的「其他」一項,加入討論香港釋法議題,並在下週一(7日)的全體會議上連同其他各項議案一起表決;不過,人大常委會過去亦曾有過加插議程討論、表決的臨時安排。
《巴士的報》報導又指,香港高等法院在週四(3日)審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一般不會馬上宣判,且在宣判後,也可能再過一段時間才頒布判詞。這意味着,假如人大常委會真的在5日討論釋法議題,那麼釋法將可能出現在高等法院審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但報導引述消息人士指,人大常委會要對相關問題作「權威宣示、以正視聽」,因此釋法「勢在必行」,不會因香港法庭處理司法覆核的態度而改變。
非建制派議員、法律界人士質疑人大釋法必要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若人大釋法,等同用內地「不成熟的法治系統」壓向香港,是法治發展的倒退。他又批評,中央因擔心香港法庭判決不合其意而進行釋法,等於「未審先判、輸打贏要」,縮窄本港自治範圍,對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造成前所未有的衝擊。
已宣布角逐2017年特首選舉的退休法官胡國興亦表示,在香港法庭審理案件前提出釋法,會對法官施加不必要的壓力,認為事件應在本港法制內解決。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公民黨郭榮鏗指出,現階段沒有理據進行釋法,宣誓風波在香港司法體系內完全能夠解決;他形容人大若無視香港法庭審判而進行釋法,等同由人大取代香港法庭作出裁決,是對香港法治的最大負面衝擊和破壞。
郭榮鏗又對目前在司法覆核案中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提出質疑。他指出,莫樹聯同時身為基本法委員會成員,該委員會將在人大釋法前提供意見,莫樹聯的雙重身分存在嚴重利益衝突。
11月2日下午,香港大律師公會亦發表聲明,就人大常委會可能釋法表達深切關注。聲明形容人大若執意在現階段主動釋法,將對香港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帶來極大衝擊,嚴重削弱港人以至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信心,是「百害而無一利」。聲明強調,相關案件應留待香港法庭在本地司法制度內處理,以讓法庭作出公正判決,呼籲人大常委會以「最克制的態度」處理當前極為敏感且關鍵的事件。
聲音
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和憲制責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
釋法只能解釋基本法的條文,若具體指出哪些行為違反宣誓條文等同判案,剝奪本港司法獨立。
我對我們的法院有信心,我們的法官絕對可以很公平、公正及專業地去解決這件事。這個看法我沒有改變。
在宣誓時的惡劣表現,絕不是甚麼無關緊要的小鬧劇,而是嚴重觸碰了「一國兩制」的底線,任何宣揚「港獨」的言行和活動,都應當依法受到懲處,而沒有任何予以姑息縱容的理由。
梁振英竟敢在法院未開庭審理此案前,主動打「開口牌」談釋法,極其惡毒,既把法治置於懸崖邊,又陷入藐視法庭之嫌,徹底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觸及香港「一國兩制」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