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被廉政公署起訴,這是香港有史以來最高級的政府官員面對審判,案件引起國際關注,也反映出香港是一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地方。
曾蔭權是上一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廉署經過長達三年的調查和蒐集證據,控告他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兩罪涉及他處理公務時沒有申報與個人利益有關的資料。控方將會申請把案件排期在高等法院開審,曾蔭權獲准以十萬元現金保釋外出,等候審訊。
現在曾蔭權是罪犯嗎?不能這樣說。香港依循英國《普通法》的法律傳統,實行「無罪推定」,即是法庭未裁定罪名成立前,必須假設被告人是清白無罪的。所以,我們目前只可以說曾蔭權涉嫌觸犯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使用「涉嫌」這個字,表示法庭未裁定他有罪,法律上他不是罪犯,最多只能視他為疑犯。
被告人亦從「無罪推定」原則得到另一項延伸的權利,像曾蔭權這宗刑事案件,控方須負上舉證責任來證明被告有罪,被告則毋須證明自己無罪,因為法律上已假定被告清白。如果法庭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有可疑,那麼按照《普通法》判案的原則,「疑點利益歸被告」,即是不應依賴有可疑的證據或證供,將被告定罪。
曾蔭權曾經是特區政府的第一把交椅、擁有最高權力的人,如果回到古時的封建社會,首長淪為被告,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在統治者封建專權的年代,皇帝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和地位,天下百姓、文武百官,誰敢逆他的意旨,也就是「順我者生,逆我者亡」這句話的寫照,更別說拉他變成階下囚!
那個年代,何止皇帝不受法律制約,古代一本經書《禮記》有這樣一句話:「刑不上大夫。」「大夫」相等於現代政府的高級官員,意思是指高官也有特權,國家刑法不能施加到他們身上。
不過,後來非常有名的歷史巨著《史記》,提到一個非常崇高的國家管治標準,就是你們也應該聽過的:「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庶民是指普通老百姓,天子犯了法,與犯了同樣罪行的平民一樣,須接受同樣懲罰,這其實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去年,前特區第二把手、曾任政務司司長的許仕仁,經法庭審訊裁定貪污罪名成立。雖然判罪後有很多社會知名人士為他向法庭求情,指許仕仁長時間服務香港,尤其對香港經濟有極大貢獻,希望法庭輕判,但高等法院法官指須維持政府和商界的清廉,最後判許仕仁入獄7年半。這就是貪婪的沉重代價。
曾蔭權將要面對審判,根據法例訂明,他涉嫌觸犯的兩項控罪,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刑罰可被判監7年。這位剛過71歲生日的前特首命運,將由法庭定奪。
這問題的確是我關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