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庭上作供稱反對「港獨」、否認指示《蘋果》編採
壹傳媒(已停運)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的三間公司分別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佈、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黎智英於11月20日、即該案第93日聆訊起首次在庭上作供。
黎智英首日作供,辯方大律師關文渭主要圍繞控方製作的一張「國際聯繫圖」提問,包括前港督彭定康(Chris Patten)、「香港監察」負責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台灣時任總統蔡英文、中華文化總會副會長江春男等。
黎作供時表示不認識特朗普,從未跟對方會面,也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接觸。至於彭斯,黎稱2019年原本計劃在華盛頓與美國國會議員會面,抵達美國後才知彭斯希望會見他,因此與對方見面。辯方問到黎在該次會面上有否要求美方為香港做任何事,黎回答稱自己「不會膽敢要求美國副總統做任何事」,當時只向彭斯介紹香港情況。
另外,關文渭問及《蘋果日報》的辦報方針和核心價值時,黎指出《蘋果》的核心價值包括法治、民主自由、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而《蘋果》的核心價值就是「長期生活在英國體制下」的香港人之核心價值。黎解釋,《蘋果》沒有編採政策,但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也反對提倡「港獨」。
黎進一步指出,自己認為提倡香港獨立的人是想將人們引入陷阱,因為「港獨」從來不現實、太瘋狂,他也因此認為該種主張是一種「陰謀」。他強調,自己從來不允許任何員工或報章內容提及「港獨」。關續問《蘋果》選擇邀請寫手時有否「港獨」、「台獨」等考量。黎稱,他不容許寫手有那樣的主張。
接下來數天審訊,辯方曾圍繞《蘋果》的編採政策作出提問,包括黎有否如幾位從犯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前《蘋果》主筆楊清奇等)所述般「指示」報章的編採方針。黎提到「7.1 立法會衝突」當天曾向陳沛敏發出訊息,提議集中報道年輕人的想法。他續指,可能有人主觀認為那是「指示」,但那只是建議、而非編採指示,希望通過表達年輕人想法,以爭取香港人的同情。他解釋,他覺得年輕人犯了錯就要作出解釋,才可以獲得大眾的理解和同情,才有望避免破壞抗議運動。他重申自己反對暴力,因此才會在發給陳的訊息中提到「我們希望他們以此為鑑,往後以更和平手法抗爭下去」。
此外,辯方圍繞黎被指煽動的一篇專欄文章〈成敗樂一笑〉發問。黎否認該文意圖引起市民對香港政府的憎恨、藐視和不滿,強調自己只鼓勵公眾上街,以及預測政策若然生效會發生甚麼事,而且文章很多內容已經發生。
庭上談及《蘋果》推出英文版,黎承認此舉是想令外國關注香港、為香港發聲,例如通過外交渠道跟中方溝通、為港人提供政治保護等。不過,黎否認這是為了尋求外國干預。黎還提到,希望藉此打破《南華早報》的壟斷,向外國人提供在《南華早報》看不到的負面中國新聞。
關於《蘋果》英文版的口號「每日一蘋果,假新聞遠離我」,黎指口號跟《蘋果》1995年創報時的標語一致。黎稱,他認為公信力來自報道真相,而非平衡報道。他回應辯方提問時,表明即使報道真相可能會煽動他人憎恨政府,依然會這樣做,但若知道屬於違法便不會報道,因為《蘋果》一直依法行事。
在第99天審訊中,辯方展示2020年5月28日從犯證人陳梓華與黎智英的一段通訊對話,顯示陳向黎發送連結,內容關於美國政府對香港即將實行《港區國安法》的回應,黎回覆陳「剛看到,特朗普將實施更嚴苛的制裁,希望在本週末」。黎在庭上確認,他當時希望特朗普通過制裁中國阻止《港區國安法》生效。辯方問到,制裁如何阻止《港區國安法》通過。黎回答:「這是唯一可能性,所以我說是我的希望。」法官李運騰問黎所指的「希望」,是否指希望制裁會來臨。黎同意。
《遺產條例》、房屋政策排除同性配偶,終院裁定政府一方「終極」敗訴
香港一名男同志(男同性戀者)因擔心在未有訂立遺囑之下離世,在英國結婚的丈夫將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其財產,遂提出司法覆核,早前獲判勝訴。另一方面,兩名同志因房委會拒絕承認他們的家庭成員身份,分別未能申請公屋和入住居屋,遂提出司法覆核,早前同樣獲判勝訴。港府就三案提出「終極上訴」,至11月26日終審法院頒布裁決——5位法官一致駁回港府上訴,兼判港府支付訟費,同志一方於三案維持勝訴。
就《遺產條例》一案,終院判詞指出,由於海外同性婚姻是在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具排他性的承諾,無異於異性婚姻,因此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伴侶跟異性夫婦具有同等的密切關係。就港府一方在審訊期間關於婚姻狀況、生前贍養責任和法例定義一致性的陳詞,判詞逐一反駁。
就婚姻狀況,港府一方陳詞指《基本法》第37條有關婚姻自由的條文,訂明「婚姻」定義僅限於異性婚姻,推論只有異性婚姻受憲法保障。判詞指相關論點存在根本缺陷,即政府一方以婚姻地位解釋差別待遇,論點所依賴的理由正是其所作出的差別對待,因此是循環論證,令人反感。
判詞指出,《遺產條例》之立法目的是將死者財產分配予親屬,當中不取決於婚姻狀況,邏輯上死者的「親密人際關係」可成為受益人,包括尚存同性配偶。
至於生前贍養責任,港府一方陳詞指香港《家事法》和《財產繼承法》只規定異性已婚人士有生前贍養責任,而同性伴侶締結婚姻的海外司法管轄區未必要求他們負起生前贍養責任,因此《遺產條例》排除同性伴侶沒有不妥。
然而,判詞指上訴庭已經駁回了這個論點,認定同性婚姻伴侶跟異性夫婦沒有任何實質差異。判詞指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對「有效婚姻」的定義包括了外國婚姻,相關定義下未有附帶任何要求,另一方面《遺產條例》訂明的遺產受益人可以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侄子和侄女、祖父母、叔叔和阿姨等,這些關係之間不一定存在生前贍養責任。因此,判詞認定港府一方論點同樣是循環論證,即港府一方錯誤理解涉案《遺產條例》之立法目的,強調條例並非建基於贍養責任。
關於法例定義一致性,港府一方陳詞指「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在婚姻相關法例中必須保持一致,即香港採取「一夫一妻制」,相關定義在爭議未結束前應僅限於異性婚姻和異性配偶。就此,判詞指出《婚姻條例》中的「婚姻」的確是指獲法律承認、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但《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法》訂明的「有效婚姻」不僅包括《婚姻條例》對「婚姻」的定義,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判詞續指,《遺產條例》對「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跟其他婚姻相關法例採用的定義本身就有差別,不存在一致性。
終院判詞重申,《婚姻條例》與《遺產條例》追求不同的法定目的,前者旨在制定「有效婚姻」,後者涉及分配遺產,立法機關沒有充分理由去限制受益配偶是根據《婚姻條例》結婚的人。判詞續指,即使香港尚未承認同性婚姻,但海外同性婚姻明顯適用於《遺產條例》。
另外,港府一方在審訊期間提出論點,指政府和立法機關比法庭更適合評定異性婚姻伴侶和同性婚姻伴侶的可比性,因此法庭應該給予政府和立法機關較大彈性。終院拒絕接納此論點,強調兩者的可比性是法律問題,必須交由法院客觀定奪,而非由政府或立法機關評定。
就房屋政策兩案,終院判詞指出,政策下「一般家庭」類別包括配偶、兄弟姐妹、父母與子女等,這些關係均在同一隊伍輪候公屋,可見異性配偶從來沒有獨享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的權利,法例也沒有保障他們的平均輪候時間。同樣地,購買居屋也非異性配偶的獨有權利。因此,終院認為允許海外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和居屋不會剝削異性配偶的權利。
就房委會一方爭議現行政策可以鼓勵生育,終院判詞反駁指房委會政策的首要目標應該是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求,而政策本來就沒有區分一些沒有生育能力和生育計劃的異性配偶,也不會考慮他們是否已過生育年齡,也沒有說明公屋和居屋住戶中有多少人育有子女,更沒有考慮同性配偶也可以收養孩子或以人工方式受孕。判詞還重提親子、兄弟姐妹、祖孫等關係,指出這些關係之間不會有生育潛力,但跟配偶關係一樣在「一般家庭」類別下輪候公屋;這些關係的共通點是親密家庭關係和具有住屋需要,同性配偶應該符合這一類別條件。
終院判詞指出,現時同性配偶只能以個人名義申請輪候公屋,輪候時間較長,而且不能加入配偶的名義同住,申請居屋也有類似情況,意味同性配偶不能在公屋或居屋中共享家庭生活。此外,現行政策也剝奪了有住屋困難的同性配偶在同一屋簷下生活的權利,政策存在排他性質。
47人案:美國務院譴責香港法庭判刑
47名泛民主派人士於2020年立法會選舉前組織或參與「35+ 初選」,事後被控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11月19日,45名罪成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原訟庭)被判刑,被指是「首要份子」的戴耀廷被判監禁10年,另外三名「首要份子」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分別被判監禁6年9個月、7年及6年1個月,其餘被告被判監禁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
截止11月底,本案共有5名不認罪被告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分別是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及何桂藍。
香港法庭就「47人案」判刑後,美國國務院於11月20日發表聲明,指45名被告是因為參與受《基本法》保障的和平政治活動而遭起訴和判監,判刑「不公」。
美方就判刑作出強烈譴責,並且宣布針對多名負責執行《港區國安法》的香港官員實施簽證制裁。美方敦促港府立即無條件釋放45名被告及其他案件的政治犯,強調嚴苛刑罰有損外界對香港司法系統的信心,也對香港的國際聲譽造成破壞。
美方還要求中國政府和香港政府捍衛香港司法獨立,停止使用《港區國安法》打壓和平表達政治想法的人士。
另據《南華早報》引述消息報道,有歐洲議會議員因應香港法庭對「47人案」的判決,要求歐盟撤銷對香港的特殊關稅地位待遇,並且針對香港駐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的地位展開審查。
反恐第二案:控方作開案陳詞
2020年初,警方分別在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公廁、羅湖港鐵車廂發現爆炸品,事後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1人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8人否認控罪,案件於11月21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審期預留100天。
控方開案陳詞指出,本案首7名被告被控的首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牽涉三宗爆炸案,首兩宗已經發生(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及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品案),第三宗未發生(控方指原本計劃是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置炸彈,警方於3月8日拘捕7名被告)。
控方指出,各被告在大角咀兩個商住單位儲存爆炸品原材料,製造、試炸炸彈,以及計劃串謀爆炸案的事宜。控方指,單位內的煎鍋驗出爆炸品原材料硝酸鉀,而大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各被告不時出入單位,也驗到其中兩名被告的指紋。
控方還引述大量社交軟件 Telegram 上的訊息,指被告分別曾經提到「煙彈,明天放」、「舊野好似爆唔到」(「那塊東西好像沒能炸」)等。此外,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後,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發出信息承認放置煙霧彈,並警告「及後將會放置真正的炸彈,真正的武力」,指行動目標是迫使醫護人員罷工,進而迫使港府因應疫情而「封關」。控方指,在其中一名被告的電話發現了「九十二籤」的這段訊息,另有被告在群組討論是否應就明愛醫院事件再向醫護道歉。
關於第三宗未發生的爆炸案,控方指被告原本計劃在尚德邨停車場外悼念科大生周梓樂處放置炸彈。控方引述 Telegram 訊息,顯示被告曾經商討調配化學品的比例、採購炸藥原料、人手分配、安排車輛逃走等,另有監視警員目擊被告購買硫磺、角鐵等物品。警方在被告電話內查獲多段測試爆炸品的影片,指被告在大角咀一個單位內試爆。
反恐首案:7名被告被判監禁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不等
香港警方於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搜出手槍、子彈等大批武器,律政司其後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下的控罪起訴14人,外界稱之為「反恐首案」。11月14日,高等法院對6名認罪被告及1名定罪被告判處監禁,刑期介乎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其中,被指是案中「主腦」的吳智鴻被判監禁23年10個月。自稱「屠龍小隊」隊長、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被判監禁13年6個月。自稱擔任「槍手」、轉任控方證人的蘇緯軒被判監禁12年。
法官張慧玲判刑前覆述認罪案情,指被告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的港島公眾遊行期間使用槍械和炸藥殺害警員,計劃是先在兩處放置一大一小炸彈,由「屠龍小隊」作破壞引誘警員到場,然後引爆小炸彈,另一方面由槍手在高處以長槍射擊警員,逼使警員轉移到放置大炸彈的地點,伺機引爆大炸彈,造成警員死亡或嚴重受傷,再撿拾警員佩槍為己用。
法官提到6名認罪被告的個別行為,其中吳智鴻負責採購槍械和彈藥、跟槍手聯絡、組裝炸彈等;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隊長,曾跟吳商討放置炸彈的地點。
法官續指,本案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提出起訴,沒有量刑指引和先例。法官提到「葉繼歡案」,指葉被判囚18年,而葉在案中管有的 TNT 炸藥份量是兩公斤。
吳智鴻一方辯稱本案炸藥威力不如 TNT;法官不同意,指必須考慮涉案兩個炸彈的威力和傷害,還指葉為求錢財而犯案,是與社會為敵,但本案情節更為嚴重,被告意圖殺警以顛覆政府,因此量刑起點應該超過18年監禁。法官提到,案中三名從犯證人都給出了真實口供,獲得50%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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