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傳媒持續跟進香港重大的法庭案件、社會運動及國安法相關新聞,並在Whatsnew欄目提供每月重點法庭新聞、案件整合等等。本則新聞匯集了9月法庭案件的更新重點。
「賢學思政」王逸戰刑滿獲釋,稱沒有打算離港
已解散的香港學生組織「賢學思政」前召集人王逸戰於2022年承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判囚36個月,至今年9月20日刑滿獲釋。
王逸戰離開懲教所後接受傳媒訪問,稱獲釋後希望先陪伴家人和朋友,以及專注學業,並沒有打算離開香港。「我諗無論變得幾壞都好,我都想盡力留喺呢片土地,同呢個土地同甘共苦。」(「我想無論變得多差都想盡力留在這裡,和這片土地同甘共苦」)
此前,「賢學思政」前秘書長陳枳森在8月刑滿獲釋。2022年,王逸戰、陳枳森、前發言人朱慧盈及黃沅琳分別承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前三者被判囚30至36個月,後者被判入教導所。
4人被指在2020年至2021年間擺街站籲「揭竿而起」、喊「光時口號」等,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意思是「煽動公眾推翻中央,成立所謂香港民族政權」。
記協主席陳朗昇旺角採訪阻差辦公罪成,准保釋等候上訴
9月25日,香港網絡媒體「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香港記者協會(記協)主席陳朗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阻差辦公罪」罪名成立。他於2022年9月在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期間,被指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而被捕。裁判官梁嘉琪以7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基於陳朗昇在傳媒界的背景和貢獻而酌情扣減2天刑期,並且批准其保釋等候上訴申請。
陳朗昇曾提到他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遭公開身份證資料,案發當日因為擔心資料再被外洩而多番問清警員的身份。然而,裁判官認為陳表示截查警員最終沒有提供姓名和編號,但仍然打算出示身份證,可見其證供前後轉變。
裁判官指本案發生時無人直播,看不到陳擔心個人資料會被外洩的基礎,陳供稱長年處理警察新聞,而其傳媒經驗豐富,案發時截查警員道出身份已達其發問目的,陳繼續詢問是「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裁判官認為陳的唯一目的是故意阻撓警察執行職務。
陳朗昇指對判監不感意外,他正申請上訴,並稱「公道自在人心」。陳表示,案件為傳媒同業帶來警惕,今後遇到警察上前,即使有申索或詢問,或都要直接出示記者證和身份證。他認為,案件必定影響香港新聞自由形象,但希望同業繼續謹守崗位努力報導真相。
記協發表聲明,對裁決表示極度遺憾,憂會釋出「香港以法律為名,針對新聞工作者,阻撓新聞採訪的強烈訊號」。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則發聲明,指裁判官的判決法理清晰,彰顯法律公義。
「立場新聞案」再度押後裁決,將距開審逾一年
2021年底停運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一案,自2022年10月開審至今近一年,控辯雙方於今年6月底完成結案陳詞,法官郭偉健一度將案件押後至10月4日裁決,惟裁決日再推遲至11月15日下午2時半,屆時案件審訊期將滿一年。
本案為1997年以來首宗媒體被控涉及煽動罪行的案件。結案陳詞時,控方援引多宗舊案例,包括1952年「大公報案」,提出煽動罪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僅須證明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反駁稱,指1952年「大公報案」案例恰是提到了要討論「被告心態」即被告的主觀意圖,「文章是沒有腦、沒有意圖的,如果你講意圖,就一定是講被告。」(延伸閱讀:《「煽動」罪下的《立場》:從《主場》走來,近十年倡議媒體之路的終結》)
「光城者案」3名被告11月求情和判刑
高等法院於本月27日繼續審理「光城者案」,涉及2名認罪被告何裕泓、郭文希,及一名尚未答辯的24歲被告陳凱量。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將3人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處理求情和判刑,已認罪兩人繼續還押,陳的案件則轉至內庭聆訊。
本案共有7名被告,部份被指是「光城者」成員。他們各被控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其中,五名中學生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他們被捕時年紀為15至19歲。其中被告歐文早前被判囚5年8個月,陳姓男生、羅姓男生及蘇穎貞均被判入教導所;郭文希仍在等候判刑。另一名被指是主腦、案發時17歲的何裕泓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法庭將於11月11日處理另一名涉事、但另案被控的23歲被告張昊揚的求情和判刑。案情指,被告為「光城者」提供資金,在荃灣的政府檢測站縱火等。
「星火同盟」義工被控洗黑錢,明年3月裁決
香港警方於2019年12月拘捕與「星火同盟」有關的4名人士,當中現年21歲的余昕鈺被落案起訴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情指涉案金額逾63萬港元。被告在9月25日完成作供,押後至明年1月12日作結案陳詞,3月4日作出裁決。
在第8天審訊上,辯方問及,被告此前供稱有朋友因被捕、遭扣押等而獲得「星火同盟」的援助,與被告成為「星火」義工、其至負責處理金錢交易是否有關。被告稱,他有數名於2016年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時認識的朋友獲得援助,而他知道「星火」收回來的捐款真的在幫求助人,他相信這個組織的運作。法官亦就「星火」批出經濟援助的安排發問,包括組織是否不會理會救助人有否實質參與非法集結。被告回應,強調若求助者是「被捕人士」,而求助者不主動提及內情,他不會仔細過問。
據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名相關人士於2019年被捕,其中余昕鈺為理工大學學生,曾經擔任九龍城前區議員、律師黃國桐的助理。
「港漂」女生被判企圖煽動,獲刑6個月
9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在港攻讀法律博士學位的中國大陸女子曾雨璇「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成,判其入獄6個月。
曾雨璇23歲,今年元旦涉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悼念2021年7月1日刺傷警員的梁健輝,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她其後又被加控「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有傳媒報導稱事因警方在其住處搜獲一批屬於高志活「Banner Manifestations」活動的大型「國殤之柱」海報,涉由民運人士周鋒鎖從美國寄出。
此前接受外媒訪問時,曾雨璇曾稱自己收「小人物」,「現在的香港跟之前太不一樣了,就感覺想要做一點改變。」(延伸閱讀:《香港「活化」煽動罪:是否正當的本質,在於如何看待統治者與人民的關係》)
女同性戀者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獲高院裁定是「普通法下的父母」
女同性伴侶R和B於2019年在南非結婚,次年在當地接受「互惠人工受孕」(Reciprocal IVF),由R的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形成胚胎,由B的子宮孕育,最終B於2021年在香港誕下嬰兒K。
其後,R和B向香港入境處生死登記處一同登記成為嬰兒K的「父母」。然而,處方在嬰兒K的出生證明書上,只將懷孕產子的B列為「母親」,但不認可R的「父母」身份,並且在「父親」一欄標誌星號。2022年4月,R和B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告R在法律上是嬰兒的「家長」,而且表明不單是「父親」或「母親」。高院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於9月公開判詞,裁定R是嬰兒K的「普通法下的父母」(parent at common law)。
法官指出,英國案例「Re G(Children)」解釋了「親生父母」(natural parents)和「法律上的父母」(legal parents)的分別,其中一個人是否「法律上的父母」應由法例定義;而隨着社會規範和醫療科技的轉變,以往不能成為父母的人現在成為父母,因此法庭對「父母」的定義也應該持開放態度。
法官認為,隨着醫學技術進步,「母親」或「父親」的定義不一定是基於特定性別或婚姻關係。(延伸閱讀:《不被法律承認的母親,中國首例同性伴侶撫養權糾紛案》)
就律政司提出中文或法律上都不存在「男性父親」和「女性母親」以外的「第三種父母」,法官指出這種說法與涉案條例的立法目的——減少非婚生子女衍生的法律問題,令子女免受歧視——背道而馳。本案中,R與B決定嬰兒K毋須有父親,但K若自出生不能與其他兒童一樣擁有「雙親」仍屬歧視。
法官指出,R一直有意成為嬰兒K的家長,而B從來不抗拒這個安排,可見兩人並非在爭奪「母親」地位,而是打算成為共同的父母。法官表示,雖然她對與涉案嬰兒同遭歧視的一群深表同情,但法例中的缺漏必須由立法機關填補,當法庭不能重寫法例,她只能盡其所能,宣佈R是嬰兒K的「普通法下的父母」。
曾雨璇,勇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