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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香港法庭:林卓廷涉立法會襲擊被判無罪;JPEX案15人被起訴欺詐等罪;中大生就宏福苑大火發起「四大訴求」遭拘捕

港大前副教授張祺忠承認「誤殺」妻子,判囚7年4月;「反恐二案」三名罪成被告提出定罪上訴;保安局長擬首度引「23條」禁止2組織在港運作等。

十一月香港法庭:林卓廷涉立法會襲擊被判無罪;JPEX案15人被起訴欺詐等罪;中大生就宏福苑大火發起「四大訴求」遭拘捕
2025年12月1日,香港24歲學生關靖豐(Miles Kwan)發起四大訴求聯署要求徹查宏福苑大火事件,被拘留後離開警署。攝:Lam Yik/Reuters/達志影像

林卓廷「逃犯條例委員會鬧雙胞案」脫罪,官指不能依賴陳恒鑌和周浩鼎證供

正因「初選案」服刑的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在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的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經審訊,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於11月6日裁定林卓廷無罪,判詞提到,案發時現場情況混亂,加上陳恒鑌和周浩鼎的立場與林卓廷有別,不能依賴兩人證供。

裁判官裁決時引述本案背景,指《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於2019年4月召開兩次會議,由當時最資深的議員涂謹申主持,但兩次會議均未能選出委員會主席。內務委員會其後通過指引,改由石禮謙主持會議。同年5月11日,林卓廷被指與朱凱廸、范國威、郭家麒及區諾軒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

就控方引用「共同犯罪」原則,裁判官指從呈堂片段可見范國威曾爬上檯面,身體前傾伸手向石禮謙,期間壓在陳恒鑌的左肩膊,其後范跌倒,致陳受傷,因此同意范曾襲擊陳。然而,裁判官指林卓廷雖如控方所指是泛民主派議員、立場是反對條例草案、案發時也站在附近,但「佢有做咩行為(沒有做出任何行為)」,因此認定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林與范等人共同襲擊他人。

就陳恒鑌與周浩鼎的供詞,裁判官指兩人主要談及與本案爭議無關的事,例如本案背景。其中,陳形容林卓廷當日在石禮謙身後不斷說話屬於妨礙,但陳無法確認林其實說了甚麼,甚至無法確認林有否接近石。至於周浩鼎,他在庭上供稱林有接近石,但在盤問下同意其書面口供未曾提及此事。

2019年5月11日,經民聯議員石禮謙在數名建制派議員保護下,走進正在進行由涂謹申主持的法案委員會,民主派議員上前圍堵,大批傳媒湧進會議室拍攝。攝:林振東/端傳媒

裁判官指出,陳、周二人庭上作供雖已盡量描述記憶,但事發情況混亂,加上兩人立場與林卓廷有別,有可能主觀地認為林接近石旨在「搶咪」(搶麥克風),或主觀地認定林有騷擾,故不能依賴兩人的證供。

基於陳、周二人供詞不獲採納,控方只能依賴涉案片段舉證。裁判官指,片段所見林卓廷的手確實曾經接觸石禮謙,「(林的)手部有一刻好似快速向前伸」。就此,林庭上解釋,事前得知石曾接受心臟手術,加上案發現場嘈雜和混亂,他擔心會強行選出主席,因此行近向石表示關心。林承認曾接觸石,但沒有用力,手向前伸只是一個動作,非為「搶咪」。

石禮謙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時,也稱他被人嘗試「搶咪」一刻,認為危險不是來自林卓廷的方向,也感受不到林有用力接觸他。石難以記清與林的所有對話,但記得林問他「係咪 OK(是否 OK)」。

裁判官指出,石禮謙作供時年屆80,但對答如流,顯得對事件記憶猶新,其說法簡單、清楚、直接,無理由質疑其說法。由於法庭採納石的供詞,相信林由始至終沒有用力拉扯石,更曾問石是否 OK,純粹出於關心,因此裁定林和石的說法有可能為真,不能肯定林有「搶咪」,也無足夠證據推論他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行為,最終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JPEX 案」15名涉案人士被起訴「欺詐」等罪,包括網紅林作、陳怡等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JPEX 於2023年被指涉及詐騙,15名涉案人士事隔兩年被起訴,11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分8案處理。首案被告包括 TVB 前藝員鄭雋熹、網紅林作、網紅「陳怡」陳穎怡等8人,分別被控「欺詐」、「洗黑錢」、「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投資虛擬資產」等罪,涉款總額逾1.1億港元。

其中,鄭雋熹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控罪指,他涉嫌於2021年8月至2023年10月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欺詐,即不誠實地導致或准許他人向該等人士作出虛假陳述,而可能令該等受害人被誘使在名為 JPEX 的宣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投資或交易,而失去財產。此外,他被控涉嫌串謀欺詐稅務局人員,虛假提供僱主的填報薪酬和退休金報稅表。

林作則被控各一項「欺詐罪」,以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投資虛擬資產罪」。控罪指,他涉嫌於2023年7月至9月,在香港虛假地表示或藉着導致或准許他人向該等人士作出虛假陳述,而可能令該等人士被誘使在 JPEX 投資或交易而失去其財產,導致他本人獲利或該等受害人蒙受不利。

首案除鄭雋熹申請保釋被拒,其餘7人獲准以5萬至30萬港元現金保釋,候訊期間不得離港。

《法庭線》報道提到,本案是警方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就「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提出檢控。

涉及 JPEX 事件的尚有另外7名被告,被分開7案處理,控罪包括「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的得益的財產」、「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等。7人全部獲准有條件保釋候訊。

2025年11月26日,香港大埔宏福苑發生五級大火,消防處使用雲梯車撲救。攝:鄧家烜/端傳媒

中大學生就宏福苑大火發起「四大訴求」聯署,據報遭國安人員拘捕

香港大埔宏福苑於11月26日發生五級火災,造成160人死亡(截至12月9日警方公布數字)。據媒體報道,中文大學學生關靖豐(Miles)因在網上發起「四大訴求」聯署,於29日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

關靖豐於大火發生後創立「大埔宏福苑火災關注組」,28日發起「四大訴求」聯署,要求持續支援受災居民,確保妥善安置;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全面徹查潛利益輸送;重新審視工程監管制度,拒絕祭旗了事;以及全力追究監管疏忽,問責政府官員。此外,他曾在港鐵大埔墟站附近派發相關傳單。

關在發起聯署的翌日被捕,網上聯署的狀態顯示為「已結束」。

2018年8月29日,香港薄扶林,香港大學教授張祺忠與其家人居住的偉倫堂宿舍大樓。攝:Philip Fong/AFP via Getty Images

港大前副教授張祺忠承認「誤殺」妻子,判囚7年4月

香港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前副教授張祺忠涉嫌於2018年以電線勒死妻子陳慧文,2020年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謀殺罪」罪名成立。張其後提出定罪上訴,2024年獲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11月4日,張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一項「誤殺罪」,獲法官張慧玲接納,被判囚7年4個月

辯方在庭上求情指出,張祺忠已經服刑7年2個月,並提到張於2020年首次審訊時已欲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納。辯方續指,本案不涉酒精、毒品或不良行為,而在張長期受壓下發生;張承受家庭壓力之下,案發前從未抱怨,也十分關心家人,盼法庭考慮張的品格,判定事件不符張的本性。

法官張慧玲判刑,指張在案發時患抑鬱症,接納張案發前受妻子控制,認定殺人與張本性不符。法官指出,即使張事後試圖匿藏妻子的屍體,仍須考慮張案發時的精神狀況,因此以11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考慮張在首次審訊已欲承認「誤殺罪」,予以全數三分之一的認罪刑期扣減,判處張監禁7年4個月,並且跟張此前承認的「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之刑期同期執行。

「反恐二案」三名罪成被告均已提出定罪上訴

「反恐條例第二案」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早前被陪審團裁定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成立,何卓為被判監禁18年,李嘉濱及張家俊各被判監禁16年8個月。根據高等法院資料,三名被告均已提出上訴。

法官陳仲衡此前判刑時指出,三名被告長時間犯案,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涉案三次爆炸事件的殺傷力一次比一次嚴重,「將軍澳爆炸案」中計劃放置的20公斤炸藥「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而目標指向執勤警員,罔顧會否造成市民傷亡,反映各被告視人命如草芥。

法官認定三名被告毫無悔意或悔意流於表面,因此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以反映法庭厭惡此類罪行。根據法例,三人罪成控罪之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就何卓為,官指案情嚴重性已達最高程度,接納監禁18年的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且不接納求情信,判處何監禁18年。就李嘉濱和張家俊,官以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因兩人無案底而扣減4個月刑期,沒有減刑因素,且不接納求情信,判李和張各監禁16年8個月。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刑滿出獄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此前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監禁5年。11月21日,他於 Facebook 發布自拍照,表示自己已經出獄。據《法庭線》等媒體報道,因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的新安排影響,馬不獲獄中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沒有提早獲釋。

針對馬俊文的控罪指,他於2020年8月至11日間涉及20宗事件,包括在公眾場合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港獨」口號。2021年,馬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9個月,隨後在上訴庭獲減刑至5年。

2024年1月30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衆諮詢」記者會 。攝:林振東/端傳媒

《法庭線》提到,若按獄中行為良好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原則,馬原定可於2024年3月25日獲釋。不過,當年3月23日,「23條」刊憲,引入包括「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署長除非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新規定,令馬未能提早獲釋。

馬俊文曾在獄中就相關安排提出司法覆核,但被裁定敗訴。高院法官李運騰在判詞稱,「23條」新安排顯然就國安罪犯能不提前獲釋定立了更嚴格的條件,而國安罪犯的刑期不會長於法院判處的刑期,不提前釋放並非額外懲罰,反而有助囚犯更生。至於提早釋放國安罪犯會否危害國安,李官認為應該充分考慮國安委的意見,法院則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

馬俊文就司法覆核提出上訴申請,也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駁回。判詞指出,案件不涉及法定權利被剝奪,委員會有考慮是否批准提前釋放囚犯的酌情權。

保安局長擬首度引「23條」禁止兩個組織在港運作

香港保安局於11月24日發出新聞公報,指局長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0條,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

公報指,「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目標包括推動「自決」、制定香港「憲法」,推翻和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中央政權機關或特區政權機關等。保安局長鄧炳強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後,「初步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因此擬引用相關條文。作出最終決定前,兩個組織有7天時間提出申述。

法庭目前正在處理一宗關於「香港議會」的案件,涉案被告為19歲女子藍菲。她被指於2025年3月至5月拍攝宣傳短片,意圖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以成立「香港議會」,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她於10月底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2個月。

關於「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案件則涉及3名被告。他們被指為組織成員,涉嫌推動「港獨」,被控《國安法》下「串謀分裂國家罪」。其中一名案發時只有15歲的被告認罪,正在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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