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擇性夫妻別姓:根據日本《民法》第 750 條的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必須得改為相同的姓氏,稱為「夫妻同姓」。「夫妻同姓」的反義詞「夫妻別姓」,指的就是夫妻婚後不需要改成相同姓氏,通常用於希望能推動修法,讓夫妻雙方婚後能維持原本姓氏的運動。「選擇性夫妻別姓」就是推廣「夫妻別姓」運動的其中一派——「選擇性夫妻別姓」希望透過修法,讓民衆在結婚時可以自行選擇婚後是要兩人同姓,或是各自保有婚前的姓氏。
二、非核三原則為 1967 年時任內閣總理大臣的佐藤榮作表明的核武政策,意即「不擁有、不生產、不引進」核武。
三、日本《憲法》第 14 條:所有國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不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分或門第,而在政治、經濟、社會關係上設有差別。(すべて國民は、法の下に平等であつて、人種、信條、性別、社會的身分又は門地により、政治的、経済的又は社會的関系において、差別され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