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国国家应急处置指挥部在“3·21”空难的第九场新闻发布会中表示,当日早9时,确定了最后一名罹难乘客身份,至此,132名遇难者全部确认,承运的东方航空也随即宣布正式启动理赔。
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发文称,其已在部署赔付进程,“充分尊重家属意愿,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同时严禁借机炒作。”目前,承保飞机机身的人保财险、太保财险等合计向东航预付保险赔款1.16亿,11家相关的人身保险公司向遇难者家属支付14笔赔款,合计金额1485万。
31日,“3·21”空难的第十场新闻发布会中,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发言人说,现已进入“事故分析和调查取证阶段”,并将在事发30天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递交国际民航组织,其中不涉及事故原因分析,且不会再向公众公开,全部调查结束后会公开报告。
一切似乎都在走向尾声,社交媒体的热搜上也不见了空难的词条。这场自1994年以来中国大陆本土最严重的空难,10天内便在公众视野中渐渐淡去。接下来,110个罹难家庭要面对的,是一场场以金钱计算失去至亲的谈判。而对公众而言,由于当事的东方航空以“旅客名单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罹难者名单,除了一些报导中提到的少量罹难者,多数人都成了凭空消失的数字。
失去的生命会如何量化?诉讼的可能性高吗?遇难名单是个人隐私,还是信息公开范畴?端传媒采访包头空难遇难者代理律师郝俊波、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律师及其他相关学者专家,继续追问。
问一:遇难者家属可能获得多少赔偿?
东航空难启动理赔至目前,11家相关人身保险公司向遇难者家属支付了14笔赔款,合计金额1485万元。端传媒记者此前从遇难者家属处了解到,东航方面曾口头通知称遇难者家属可获得215万元的赔偿。
“根据国际惯例,一般空难发生以后,航空公司会尽快先给家属一个补偿,”曾代理2004年包头空难遇难者诉讼的郝俊波解释,这个补偿相当于解决罹难家属应急所需的经济补助,因有的罹难者可能是一家的经济支柱,费用在2万美元(约12.68万人民币)左右浮动。
郝俊波说,对于家属而言,面对空难最初一段时间是他们最困难、最黑暗的时候,可能难以冷静分析进行商谈,因此往往会在事故有初步调查后慢慢推进赔偿数额的协商。
一般来说,协商往往会在官方即民航局的主持下展开。罹难乘客家属可获得的赔偿主要分两部分:事故飞机所属航空公司所需承担的赔偿,及罹难乘客登机前曾购买或被赠送的航空意外险。除此之外,若乘客曾购买普通意外伤害险、终身人寿险等其他人身保险,也可获得相应保险金赔偿。
在中国,航空公司所需承担的赔偿,主要依据《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等计算出最高统一赔偿额,再根据当年价格指数上浮,并增加相应抚恤金、丧葬金、交通食宿补助等。一般情况下,每位罹难者,均得到相同的赔偿金。
以最近的2010年伊春空难赔偿计算方法为例,法定赔偿限额以2006年出台的规定为标准——对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人民币、每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限额为3000人民币、对托运货物和行李的赔偿限额为2000人民币,合计40.5万人民币。考虑2006年至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调整为59.23万。再加上生活辅助费、抚恤金、交通费等,每位遇难乘客赔偿96万人民币。
“其实什么名义并不是很重要,关键的是对生者一个实际性的补偿,”郝俊波总结,“40万的死亡赔偿限额确实太低,从各个角度来看都不合理,实践中,航空公司相当于用各种名义让总额达到相对合理。”
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21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元,较2006年的11759元,涨了超过4倍。
事实上,2006年出台的40万法定限额标准,也是逐步提高的。中国最早有关民用航空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出台于1951年,当时最高限额是1500元,到1992年提高至5000元,1993年调整为7万。2004年11月,东航MU5210起飞不久后坠毁于包头,后东航提出21.1万的赔偿额,部分对赔偿标准不满的家属在投诉无门后,2005年8月将东航、通用电气等4被告共同诉至美国加州高等法院,拉开长达8年的诉讼长跑。
包头空难事发一年出头,2006年1月1日及2月28日,民航总局陆续出台两项新规,其中一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在空难发生后,向罹难者、幸存者家属提供免费援助,另一项即规定了赔偿限额40万元。但因“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包头空难并不适用新规。
而2006年规定的40万元限额,则一直持续至今。这一限额远低于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及地区空难的赔付额度。例如,有报道指,美国空难在承运人存在过失的情形下,一般赔偿额在150万美元以上。而2015年台湾复兴航空客机坠河事件中,每位遇难乘客获赔1490万新台币(依当时汇率,约人民币295万)。
中国的空难赔偿限额,甚至低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员国所签署的多边公约《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所规定的限额,以至于曾有人戏称:“宁愿牺牲在国际航线上,也不能在国内航线上倒下。”
问二:如诉讼维权家属可能面临哪些困难?
包头空难时,东航曾要求遇难者家属同时签署《11·21 空难赔偿款支付收据暨责任解除书》(简称《责任解除书》),要求签署人保证“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事由向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或者它的关联公司或它的代理人提出任何的索赔和求偿诉求。否则,受偿方代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霸王条款,在当年曾被数位法学学者认定为无效合同。也就是说,航空公司不可以强迫、捆绑要求遇难者家属放弃之后的诉讼索偿权利。不过即使如此,在中国提起空难诉讼也不是一件易事。
近20年来,除是次“3·21”空难外,中国国内民航主要有三起乘客无过错的重大航空事故——2000年6月的武汉空难,2004年11月的包头空难,及2010年8月的伊春空难。其中,武汉空难和伊春空难索陪诉讼均未能立案,仅包头空难因借助美国起诉,立案成功且获得赔偿,也是中国民航诉讼的第一案。
然而,包头空难诉讼经历了长达8年的拉锯。当时,对25万元赔偿额强烈不满的部分家属,依美国“长臂管辖”原则,两度将发动机生产商通用电气、飞机制造商庞巴迪公司,以及承运人东航诉讼至美国法院。案件在2006年11月进入在美调解阶段,三被告愿共同赔偿32名遇难者共1175万美元。然而,东航以在加州法院履行不方便为由,拒绝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分别向北京市二中院、上海市一中院共3次递交民事诉讼状,均未获受理;2008年,代理律师再次分别向北京、上海的法院提交诉讼材料,仍不获立案。2009年,家属及代理律师再回美国上诉,随后,北京二中院立案。3年后的2012年10月9日,该案件终得开庭审理。
事实上,武汉、伊春空难,也曾有家属试图上诉,但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国际诉讼,国内立案困难重重。
武汉中级法院对当事家属称,在请示有关领导后表示,此案不予受理。伊春空难遇难者家属,则因发现获赔金额从96万、130万至150万不等,且标准不透明,致部分家属认为“谁闹得最凶,坚持越久,获得赔偿就越多”,后部分家属选择诉讼,当地法院也没有立案。
一位不愿具名的航空诉讼业内人士对端传媒表示,难以立案可能与空难诉讼牵扯群体性事件有关,法院对此较为敏感和慎重,如此前一些证券类诉讼,也是在证监会介入处理后,法院才选择立案。
问三:遇难名单成隐私,有哪些负面影响?
东航空难与过往数宗大型突发公共事件不同的是,今次官方选择不公布包括机组和乘客在内的所有遇难者名单。
3月25日,空难发生后第4天,在国务院调查组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东航集团宣传部部长表示,所有航班的旅客名单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官方至今并未解释具体法条。东航还指,根据国内外惯例,是否公开遇难名单,应先服从旅客搜救和家属联络的紧迫需求。
“异常蹊跷,”对于不公开遇难者名单,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和人权领域的中国律师叶鸣逸感到十分不解。
追溯中国空难史,不发布遇难者名单并非常见做法,官方甚至会在短时间内向社会发布遇难名单。端传媒梳理资料,2010年伊春空难事件有42人遇难、54人受伤(2人送院后离世),新华社在事发翌日,旋即刊登遇难者姓名和身分证号。更早之前的包头空难发生后2日,国务院空难调查小组便公开了东航提供的遇难乘客名单。2002年大连空难发生后2日,国务院空难处理小组发布了乘客最后核实名单。
在中国,死者的人格权和隐私受到法律保障。根据中国民法典,死者的人格权受到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看,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不过,这并不意味著在灾难事件发生后,个人信息完全不能被披露。
今次空难事件中,发布遇难名单是否触及遇难者隐私权、侵犯个人信息,成为舆论讨论的关键。叶鸣逸对比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向公众公布遇难者信息(比如姓名、性别、通讯地址简化到市、同行人等基本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同时,东航《隐私政策》中列明,在“无需”征得个人同意便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景中包含,“(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导、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事实上,在乘客并未离世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对于个人信息已有很大的处置权。例如,在隐私政策“我们将如何共享、转让及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部分写明,可能与之分享乘客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主体包括,向东航业务运营提供推广、经销、电话促销等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航空承运人、陆上或海上运输营运商等其他商业伙伴,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医疗专业人员和保险公司等。
“这么大的一个公共利益需求的情况下,刻意不披露,但在隐私政策的其他情况下,它却可以共享给很多人,可以披露给其他方。”叶鸣逸说。
叶鸣逸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东航的隐私政策立法的本质,是要在公共事件中考虑媒体报道和公共监督的需要,涉及公共知情权。“它其实已经知道谁的价值是优先的,是做了一个倾向性的立法意图,”叶鸣逸说,“这样一件公共事件,尤其是有重大生命损失的事件,不管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东航的隐私政策,其实都属于可接受媒体调查、公共监督的。”
披露遇难者信息并不代表需要全盘托出。“披露不代表要一下子把所有信息公开,披露只是有满足公众知情或者是监督的需要,大众媒体可能一开始所需要的只是他的名单,比如你姓名、性别,所在的城市,同行人。”
“调查报告具体什么信息可以披露我不是特别了解,但一般认为,如果没有特别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息都应该向外界公开,特别是遇难者家属,他们享有知情权,他们有权利了解空难发生的具体原因和相关细节。”郝秀波表示。
借镜台湾面对空难的处理方法,澎湖空难后,台湾各级灾害应变中心在制作报告时,对于生还者或罹难者的资料发布,与政府信息公开法有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属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空难发生后不能由发布方来垄断真相,被垄断的真相远没有社会公信力。而公布罹难者的一些个人信息,是接受罹难者社会关系人和公众的监督,更快接近真相的必要。”叶鸣逸说,“平时我们认为(不公开个人信息)是最好的保护,但是在这种公益事件之中,披露反而是对受害者、对公众最好的保护,最好的合理诉求的回应。”
另一方面,公布遇难者名单与空难事故后续赔付程序息息相关。在叶鸣逸看来,目前遇难者信息掌握在航空公司手上,造成信息不对称,遇难者的社会关系人、社会大众,不具有监督能力。“对罹难者及其亲属或继承人财产权的最好保护,是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以便权利人尽快及时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等,造成恶意的侵权。”叶鸣逸说。
目前,部分赔付程序已经开启,但漫长的赔付道路还需等待事故调查结果。叶鸣逸怀有担忧,赔偿方案会是通行方案,还是一户一个赔偿方案,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结果?遇难家属会得到平等保护,抑或差异处理?
“不公布罹难者名单,遇难者家属就无法相互联络、通气,也无法相互安慰和疏解失去的痛苦,更无法让逝者家属和继承人知情并监督是否被公平公正的赔偿。”现实中,家属存在法律认知、维权能力、资源调动能力和发声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若没有得到平等保护,都有可能使其无法获得公平的赔偿。
问四: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近年如何变化?
在中国大陆其他公共灾难事件中,尽快公开遇难者和失踪者名单亦属于惯常做法。例如,2011年轰动全国的温州动车事件,造成40人死亡,官方分批公布遇难者名单。2012年夏天北京遭遇特大暴雨,多达79人罹难,官方甚至公布了遇难者姓名、年纪、户籍和死亡原因,被视为政府信息公开进步的里程碑。
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于基层群众首次提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后,2006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部分将“知情权”的民众权利论述扩展至整体人民。2007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被视为中国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跨出一大步。
温州动车事件发生后,人民日报曾文《让公布遇难者名单成为制度》指,“在以前的不少群死群伤事故中,遇难者名单总是被浓缩为一个孤零零、冷冰冰的数字。事实上,对任何一场灾难,抵抗遗忘最有效的一个方式,就是尽可能多地发掘与人性相关的生命细节。遇难者名单的权威发布,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环节⋯⋯”
突发事件中公开信息甚至曾是社会提倡的作法。伊春空难事件后《京华时报》文章指,“越是突发事件,越要充分公开信息;若信息公开的条件不足,要主动创造条件进行公开。在现代信息社会,这已成为公共治理的一种常识。”
2019年,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首次修订。其中,第十五条订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如何应对重大灾难公共事件,体现出政府如何权衡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东南大学法学院崔梦雪在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5 条为对象》一文中写到,第15条赋予行政机关在不同利益间作出价值判断和选择的余地,根本上属于利益衡量的行为,即在“公开信息的价值追求”与“公开后对第三人隐私权损害”间进行比较。
文章继而指出,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标准尚无定论,“公共利益”“重大影响”亦属于模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实践中这种模糊概念衍生出的余地,容易导致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公共利益”和“重大影响”的解释空间为挡箭牌,侵害公众知情权。叶鸣逸亦指出,“法律上讲究权益平衡(Right Balance),来权衡哪一方面法益最大。”
在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助理教授方可成表示,单纯从中国法律的现状来看,很难知道“必须”公开遇难者名单的理据,“只能说与整体的详细公开状态有关。”方可成回溯10至15年前,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处于不断推进的状态,“有这样的社会氛围去要求政府公开名单,政府也愿意回应这样的声音。但现在,已经听不到太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声音了,这样的环境下政府不公开名单,也是意料之内了。”
目前,国际上就空难后是否应公布遇难者名单没有统一标准和指引,其他国家的航空公司亦曾作出不公布遇难名单的决定。例如,1987年西北航空空难事件中,西北航空公司以保护死者家庭成员免受骚扰为由,拒绝公开。而时任美国联邦航空局驻华盛顿发言人对此感到惊讶,称其不知道有不公开名单的先例。最后,媒体通过不同渠道收集并公布遇难者信息。
不过,其他媒体不乏有对空难事件中遇难者信息作出报导的例子。1979年美国航空公司班机DC-10空难,芝加哥论坛报邀请遇难者家人和朋友分享遇难者生平故事,报导附上遇难者生前的生活像片。CNN亦曾就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坠机事件中,书写各国遇难乘客生前经历、身份,以及他们如何被亲友纪念。
“真相不是数字,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及其社会关系;公正不是媒体发布的说辞,是一个个生命的体验;公共事件的处理能力,不是一句自评,而是大众的体验。”叶鸣逸说。
(为尊重受访者意愿,叶鸣逸为化名)
(端传媒实习记者赵杰对本文有重要贡献)
@ 默蒼離
好的,感謝你的回應~
@Marcar
我個人的觀點是:你就繼續保持這種疑惑下去。
在一個哲學家心中的烏托邦,這樣的辯論會怎麼演變呢?大概是倫理學家討論不休,從古希臘,中國儒家,現代性等等中找答案,而且絕對不可能有同意的結論。同時意見領袖開始發聲,表達一種更為樸素的民眾的意見,極有可能跟輿論場域中的另外一群從屬於制度下的專家意見相左……
但與此並行的,是所有人都對災難表示哀悼,無論什麼主張的人,所有人都盡自己的努力用自己的方式維護死難者家屬的尊嚴。
這個時候,你說的這兩點真的還會存在矛盾嗎?也許吧,人們還是可能因為自己的身份背景不而持有甚至完全相反的立場,但那將只是理論範疇內的。
繼續保持這種疑惑是保持好奇心不放棄思考的好方式。不過我認為在一個良好運作的社會中,本不必非得要有唯一的答案與做法。
可笑,堂堂天朝百姓,卑微如此,竟然要找美国人主持公道,现在想起美国人的好来了
看了各位圍繞「公眾知情權」和「公佈名單」之間關係的討論,覺得獲益良多,感謝每一位回應的朋友。
不過,即使在看完整個留言串,我自己心中的疑問還是沒有被解決⋯⋯
所以,總結而言,「公佈名單」本身的確涉及家屬隱私,但在時代背景下(比如說公眾的公開祭祀、受難者家屬講述自身的能力、維權空間都較小,當然這個命題需要更多證據),此時此刻,「公佈名單」是公眾對爭取「公眾知情權」的重要表態,這是它的公共利益?
我和 @midori川 在這點上的疑問很相似,期待更多的討論。
@midori川
讚同你的這個討論,如果今天我們身處一個主要的倫理問題可以是:「公佈完整姓名是否符合社會的道德標准」的話,那我們是很幸福的。
我最後那段的的本意並非直接對您的提問,而更像是一種思考脈絡。如果今天的中國社會聚焦的也可以是:怎麼做能夠在自己社會當下的倫理標準與普世價值之間平衡的話,那我想很多人包括我在內也不用對中國政府有這麼大的意見了。
@默蒼離
感謝你的回應。確實如你雖說,這兩起不幸事件發生的脈絡、後續發展都很不一樣,混在一起講會忽略一些很重要的差異。
至於你問我的問題,由於我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也未曾在中國生活。基本上,我的中國經驗等於0,我無法回答你最後的提問。
不論發生在哪裡,不幸事件發生後,總是會有一般民眾想了解亡者的資料。要滿足一般民眾此種需求,至少有兩種實現方式:
一是取得該亡者之遺族同意後公開,由遺族自行衡量公開對遺族產生的利弊、亡者的人性尊嚴問題(並不是每個人都很樂意被社會記住,更別說是自己還是因為不幸事件而被記住)。
二是不問每一位亡者遺族的看法,直接公開。
在我看起來,直接公開是種很粗糙的做法,缺乏對人的關懷,缺乏對人性尊嚴的尊重。
就像新聞報導中,新聞媒體基於對受訪者意願的尊重,有時會以匿名或化名方式處理受訪者的姓名。在公開亡者名單這件事情上,我覺得能做的更細緻,應該要讓每一位亡者的遺族來做決定,讓他/她們自行選擇是要公布完整姓名、姓名頭尾(如:黃◯平)、僅姓氏(如:黃◯◯)、化名,還是留白,甚至完全不公布。
希望未來能是個越來越尊重人性尊嚴的世界。
@midori川
回應你提的一點,京阿尼縱火案與東航墜機完全不能相較。京阿尼縱火案,性質已經被認定為工傷,我雖然沒有明確數字,但工傷致死在日本的賠付應該在一億日元,對比文中所列中國對飛安意外死亡的賠付,你可以斟酌。其次,京阿尼縱火案一週年時仍是日本朝野都關心的議題,公開悼念從未少過,不是任何人的忌諱,而且死者名單雖然沒有完整公佈,但京阿尼在後續作品中都把遇難者的姓名放入製作者名單並打上象征已逝的框線,公眾從來都有知情權。第三,日本社會「為死者諱」的文化傳統保存的相當好,但這是與現代意義上的公眾知情權共存的,遠了有兩次核彈死難者完整名單,近了有311完整死難者與失蹤者名單,媒體不報道不公開談論但同時從無人反對公開祭祀,是日本人的儒教與神道教相結合的文化傳統,這一點甚至能關聯為何日本人堅持祭祀靖國神社的中日文化衝突。當然任何文化傳統肯定都有問題,日本人自己拍的電視劇對這種廣義上的「讀空氣」文化批判得多了,一定存在很多因此傳統被壓抑的個人權利主張,但我想說的是,這與東航墜機的層級完全不一樣。
另外,既然提到了中日在「事死」一事上存在文化衝突,到不妨反過來問問:你覺得中國在類似問題上,傳統是什麼呢?我說的不是什麼鬼扯的數千年歷史文化,我說的就是文章中說的,中國政府自己在過往二十年間,每每遇到類似事件時的態度。在這個脈絡里,再來審視他們今天的理由。
感謝wheretogo 的回應,讓我發現我某些用字遣詞有誤導的問題:
1. 說像端傳媒這樣的新聞媒體,只是單純的想限定新聞媒體的範圍(至少排除中共黨媒),並不是指稱端傳媒有採取行動要求政府公開亡者名單等等。
2. 此一事件令我想到日本京阿尼縱火事件也有類似爭議。雖然兩起事件中,政府的公眾信任度、應對態度、方式都有所差異,不過因為我覺得這兩起事件中,要求是否公布亡者名單的邏輯是類似的,所有我就混在一起談了。
在是否公開亡者名單上,存在公眾利益與遺族利益之間的拉扯。公開亡者名單肯定會影響遺族利益(不管是傷害遺族隱私,還是可以幫助遺族維權),但我是沒看出來有沒有公開名單會對公共利益造成什麼影響(受害者並非公眾人物,公開姓名真的會讓人比較容易記住事件?或是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因此,「以公共利益為由要求公開亡者名單」在我看起來是個奇怪的主張,所以想了解不同的觀點~~
端傳媒這樣的媒體也沒有在這裡要求公布名單吧,媒體哪能要求什麼呢…只是梳理了過往做法,呈現了法律領域的意見,試圖解釋公布名單的重要性罷了。相反,官方也沒有給過更詳細的說法,為什麼不公布、和過往做法不同的原因,也沒有表示過已經徵詢了110個家庭、所有家屬的意願,全部人都拒絕公開呀,更何況先前報導已有家屬表示不拒絕公開。目前還需要非常多環節拼湊事件真相,包括黑匣子、飛機殘骸和各種調查,甚至名單也是真相中的一個面向。公布名單,讓社會悼念,也是尊重死者、不輕怠任何一場死亡的態度。另外,對於賠付和維權的益處,文內已有提到,就不多說了。綜合總總,著實看不出來公共利益小到不能公布遇難名單,就這麼草草了事。
這次的公布爭議,令我想起2019年京阿尼縱火事件,當時對於是否公布縱火事件受難者名單也是有著很大的爭議。
2019年7月中發生事件後,京都府警以保護遺族隱私為由遲遲未公布所有亡者名單,而僅公布已取得遺族同意公布者,此舉當時也受到許多新聞媒體批評罔顧公眾知情權,直到8月底京都府警將剩下所有名單公諸於世(包含遺族不願公開者)。公開後,還在網路上引發很大的輿論混戰(有些網友認為這種做法侵犯遺族隱私)。
我能理解對於端傳媒這樣的新聞媒體來說,自然會以新聞報導自由、公眾知情權等理由要求公開名單。不過我對公眾知情權是否能算公眾利益,是抱有疑問的。個人覺得有時公眾知情權確實能增進公眾利益,但某些狀況則否,甚至還存在某些狀況下強調公眾知情權反而有害公眾利益的情況,難以一概而論。
撇開中日兩國政府的公眾信任度差異不談,我很好奇公開京阿尼、東航墜機亡者名單到底能增進什麼公共利益,以及為什麼所增進的公共利益比尊重遺族隱私意願更重要。
支持公開亡者名單者,可以分享你的看法嗎?謝謝~
@Jay_L 你這麼說我還以為端是中宣部旗下的媒體,能為中共整個調查背書呢😅 端能做的就只能像這篇文章一樣,根據已有資料和專業意見作出合理質疑。至於對中共高度信任,不用看得長久,就看過去兩年發生的事情就知道這是多愚蠢的態度了。你選擇相信那是你的選擇,有些人選擇懷疑也是他們的選擇,就別在這裝作高人一等教人做人了🙄
唉,我打了一通字想说端的这篇报道是猜疑多过验证,抒发观点多过关心真相,结果好几个读者又在没有读懂我说的是什么的情况下根据对我的猜测而留言。我只能说有什么样的读者,就有什么样的媒体,难怪端会做成这样。但我还想最后试一次,就不公布名单这件事:
1. 不公布名单不等于政府封口家属。实际上,愿意承担网暴风险的家属都已经在抖音和微博上公开纪念逝者了,地方政府也表态会和家属商量建纪念碑。
2. 不公布名单不等于政府要阻挠家属起诉。虽然过去政府有阻挠起诉的恶行,但是那次恰恰是快速公布了名单的。所以公布名单这件事本身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预测政府是否会阻挠家属的因素。如果媒体真的关心这件事,也因该等到事件调查进一步深入,有更多可关于事故起因的信息出现之后,因为只有那时,家属才有可能知道是否有起诉的必要。现在就怀疑政府会阻挠的,实际上就是再次激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而已。
3. 不公布名单不等于禁止公众支持家属和获知事件缘由。目前看来,公众完全可以自由地就事件发言,支持为主动公开身份的家属,关于事故调查的进展也很迅速,搜救和调查专家的工作都没有延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政府企图隐瞒事件真相。
我认为这件事情上中国政府不公布名单的做法才是真正尊重家属的。任何愿意公布身份的家属可以不受阻碍地自曝,公开纪念。而不愿意的,则不会被强行曝光。
我认为媒体在报道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比如飞机坠毁,火车出轨,疫病流行,当然可以质疑政府行为的不足,回顾曾经的错误,但也有责任报道“那这一次,政府有没有重复之前的错误呢,有什么行为证明/证伪它在为公众利益服务呢”,这就是我在前一条留言说的怀疑不够,还需要验证,否则就只是在抒发观点。端是一个熟悉中文,而且有不少接地气,能混迹中文社交网络的记者的媒体,理论上在验证这点上可以做得比西方大媒体更好,但是没有,让我觉得它没有发挥出它独特的优势和提供额外的价值。
感谢很好的梳理,让十几年来舆论环境的倒退,从能有质疑声音的媒体到官方一言堂,显得更加触目惊心了。以及一直没变过的领导拍脑袋决定诉讼权力,只能求助于美帝制造国际影响给中国施压,这实在是太熟悉味道的人治典范了。
我严重怀疑有些评论者究竟有没有认真看或者看完这篇文章,究竟是谁玻璃心?是谁心中充满了偏见?
你好,Jay_L。我倒觉得公开遇难者名单跟遇难者家属遭网暴之间,逻辑上没有那么顺滑(我想您再仔细想想,也许不用我啰嗦),情感上更是不好说:也许家属们愿意公开呢?(这一点端之前的相关文章有提到)也许哪怕所谓的网暴来了,而我们强大的法律武器居然保护不了他们,可是家属为了让亲人安息,愿意承受“网暴”呢?如果真的想保护遇难者和家属,不是首先应该考虑他们的意愿吗?可是基于本篇提到的武汉、包头、伊春空难的事后处理情况,谁能保证家属们的意愿能得到合理的回应呢?毕竟领导一个指示,立案都立不成。连遇难者家属的意愿都可以如此无视,谁又能保证善后处理会公平、公正?
有些媒体报道了家属维权难之类的事情,有些媒体没有。这就说到中国政府的形象问题,您说“毕竟在媒体上中国政府经常就是以欺压百姓的形象出现的”,这一点我不同意,很想知道你说那句话的依据是什么。在媒体上,比方央视的新闻联播、人民日报、新华社等等,我看到的中国政府的形象可不是您描述的那样,我看到的是中国政府为了把人民服务好忙得不可开交,除非你认为上述这些媒体根本不配叫媒体,而那些为人民服务其实是欺压百姓。可他们都是堂堂“官媒”。如果您认为代表官方的媒体不配叫媒体,那这个媒体背后的官方又怎么配让人相信,人们又要基于什么才会相信,即便不公布遇难者名单,这些遇难者和家属们也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呢?期待你的回应。
“在請示有關領導後表示,此案不予受理”,真应了那句“中国的根本大法是什么同学们,是宪法吗?显然不是,是什么?是领导的看法”。如果我是遇难者家属,看见这样的消息,要个合理的补偿如此之难,我真不知道自己会做出什么事来。
真心希望遇难者能安息,希望家属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傳媒在討論的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也就是「一般而言,在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後,政府應不應該公佈遇難者名單」,查找了中國官方過去就類似事件的發言和處理態度,也找了律師來談法律上的PERSPECTIVE,這和找家屬問他們有没有被打壓有甚麼關係?家屬有没被打壓都好,和「政府應不應XXX」這個命題有半毛錢關係嗎?
而且這篇文章端是認真找了相關的專家徵詢法律意見,並且整理了國內外類似空難的處理案例,怎麼可以說是單純的情緒宣洩呢?更不要說去年鄭州水災才鬧出了隱瞞139人死亡人數的事件,基於慣例合理質疑是媒體應有之義吧。
「首先不公布名单的确保护了家属。如果你们去搜索”东航坠机 遇难者家属“,就会发现事发之后没几天已经有家属因为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在抖音等平台纪念亲人被网暴了。」
不太明白公佈名單與網暴的關係為何。🤔目前幾個被網暴的家屬多是因為「質疑家屬吃人血饅頭蹭熱度」(包括@JayL尋找的劉學舟的例子背後也是相同的邏輯)。畢竟乘客幾乎不可能與這次事故有關,看不到有什麼值得指責的。然而無論是否公佈名單跟這種網暴又有何關係?能網暴的多數已經在社交網站上表達了自己遇難者家屬的身分, 跟公佈名單也無關吧。
「另一个迹象是,美国航管机构派出的专家也已经得到签证,马上来中国。这对于目前十分抗拒外人甚至在外中国人入境的中国来说绝对是特例。」
飛行器生產國派出專家參與空難調查算是國籍慣例,不容許進入才是特例。
楼下的端友忽略了端是先发了采访报道,才发的这篇信息梳理的文章。
看评论,很多人是因为不公布名单就担心官方欺负遇难者家属。这个怀疑我可以理解,毕竟在媒体上中国政府经常就是以欺压百姓的形象出现的。但这次不公布名单,我不认为是欺压遇难者:
首先不公布名单的确保护了家属。如果你们去搜索”东航坠机 遇难者家属“,就会发现事发之后没几天已经有家属因为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在抖音等平台纪念亲人被网暴了。再联系之前的刘学州事件,刘鑫事件,就会理解网上就是有一群人渣在捕食心灵脆弱的人。不管你觉得背后的责任是政府管理不力,平台盲目追求流量还是社会风气败坏,这个现象是真实存在的。而且保护家属不收二次伤害在我和很多中国人看来,是远远比满足公众知情权重要的。这一点和国外也很不同。你们去看微博上公布的犯罪违法视频,底下的评论往往是要求给受害者打码。所以我觉得不公布名单是为了家属这一点是成立的,我个人很赞同。
再进一步,不公布名单也并没有说明政府对事件冷处理。恰恰相反,事件发生后,多次上微博热搜,处理小组已经第五次开发布会,中央相关机构立刻展开全民航的风险排查,事发地政府也表示在和家属商议是否要建纪念碑。是从政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机构都在积极处理。家属在各个平台的发言也没有被官方打压的迹象。另一个迹象是,美国航管机构派出的专家也已经得到签证,马上来中国。这对于目前十分抗拒外人甚至在外中国人入境的中国来说绝对是特例。这些迹象都说明官方正对事件热处理。
况且如果官方真的要冷处理事件,欺压家属,公布名单更本不够成阻力。大家对国内舆论控制能力又不是不知道,命令一下,全国媒体可以只用官方稿件,家属账号可以封锁,微博话题可以锁定,警察,检察院和法院可以配合阻挠家属发声和起诉。实际上,需要冷处理的话,官方反而更应该公布名单,表面上展示出信息透明的样子,暗地里有无数种办法实际上封锁消息,为什么还要隐瞒名单,吸引舆论质疑呢?
最后我额外发挥一下,这篇新闻又双叒叕一次展示了外媒上关于中国报道的普遍缺陷:猜测多而验证少,变成了记者和编辑个人观点的展示,而不是事实展现。正如我一开始所说,这篇报道本身对政府不公布名单的怀疑是可以理解的,但既然有怀疑那也应该有验证。就算端传媒本身难有直接和官方沟通的渠道和人力,最起码好几个遇难者家属是在社交网络公开纪念逝者的,可以直接采访这些家属了解下官方是否有冷处理和打压的情况啊,这应该不难吧。如果真有,那这篇报道无疑会成为重磅,如果没有,那最初的怀疑一定程度上被驱散,就文章本身来说也传递了更多信息,可读性也因为有了转折而增加。如此不论什么结果都为新闻大大增色的事情,为什么不做呢?我的理解就是文章本身的目标并不是探究不公布名单背后的真相,而只是在一次抒发对政府的不信任而已。
类似的报道模式,同样可以在之前报道蚂蚁金服上市挫折的文章里看到。我可以理解媒体喜欢把事件解释成中共打压民间资本/不听话的巨富。但至少应该验证一下蚂蚁金服被打压时是不是真的违反金融法规了吧,以及得到的惩罚是不是符合有关法律?可惜的是,大部分报道只会渲染“马云数月不曾现身,疑似被控制“,”习近平在相关会议有意忽视阿里系“之类的小道消息,对明明白白的监管条例却不分析比对,同样让我觉得这些报道不是为了真相,而是为了表达某种观点。
我希望端能脱离这种记者/编辑通过挑选几个特定专家来抒发自己观点的“新闻”层面,这个层面上已经有好多西方智库和特定媒体的栏目了,不缺一个小小的端。端应该利用自己的中文优势,展示出对初始疑虑的进一步调查验证,这样才是精品。
@Jay_L
你的发言弱智得可怕,可怜你。
針對著名親共分子之發言,作少少回覆。
首先,從理論上來講,任何被公布姓名者,均有可能被所謂“惡意人士騷擾”。所以,以此作為不公開姓名之理由,毫無說服力。
其次,相比只公佈數字,公布姓名確實可以更加保障公眾利益,以及家屬利益。假設事故實際死甲乙丙丁四人,官方若果公布姓名,則四人的家屬即可知道自己的親人有無被計算在內。萬一名單只有甲乙丙,則丁之家屬好容易發現丁未被計算,會行動起來要說法。若果官方只公佈數字,講死了三人,則甲乙丙丁的家屬無從知道自己的親人是否被計算,會覺得可能在三人裡面。除非家屬們聯合起來一起比對,否則無法發現官方少計算死者。所以官方只公佈數字,實際上是減低了作假的成本 。
最後,公布姓名,更加給人以紀念一個一個逝者,而非統計數字之感。死四人之表達,與死了一名養家的父親,一名有二胎的孕婦,一名愛笑的兒童,一名休假的醫護之表達,給予公眾的情感連結水平會有好大分別。人只有於共情之中,才會漸漸學習如何從利己主義中脫離出來。
中共正正希望培養出冷漠愚昧的順民,所以會試圖無時無刻進行一些操作。總之,希望各位可以思考多少少,以免被似是而非之話術騙過。
“而且家属之间肯定已经有联系方式了,就算没有,要集体起诉航司时,律师也可以向航司索要到名单,公布更本不影响到家属的维权。”
有相關消息和證據支持?
不公布名单本质上是淡化处理,因为公众将看不见一个个具体的遇难者,而只是一个数字。于是公众注意力更容易从这件事上移开。至于骚扰之说纯属可笑的五毛借口。公布个名字职业就能骚扰了?LinkedIn上这么多活人都被骚扰遍了?公司老板都要化名?
遇难者名叫王二狗,还是XYZ,公众利益就不一样了?现在网上查一个人那么方便,公布姓名就等于公布一个人的社会关系网,之后也很可能会有网络人渣去骚扰遇难者亲属。不同家属也有自己的想法。希望公开的当天就已经主动接受采访。不希望公开的就别再官方曝光了吧。我觉得这才是符合互联网时代的尊重家属的做法。
而且家属之间肯定已经有联系方式了,就算没有,要集体起诉航司时,律师也可以向航司索要到名单,公布更本不影响到家属的维权。
補充兩個案例,2010法國航空447號空難和2019年俄羅斯航空1492號空難都在空難後儘可能快速地公佈乘客/或遇難者的名單,包括姓名,年齡,國籍。
这时候想起保护个人隐私了……明星航班信息被泄露和转卖的时候,航空公司在干什么?